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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内部的严重分裂开始浮出水面,左右都纷纷向中央上书

佚名 · 2005-05-23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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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这里是今年4月20日和5月1日先后相隔仅10天分别由不同的两批人共同发出的两篇文章,这两篇文章反映出当前我国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冲突,和思想理论冲突。中国不能成为一个内部分裂的国家,一个国家的发展要整齐统一,不能有这么多分歧和冲突。必须在尽段的时间内统一思想,解决矛盾,化解矛盾,这才符合新一届政府提出的和谐社会目标。本着这一精神,我们向中央发出呼吁,尽快成立专门的工作组,专门处理当前我国各地发生的一连串的国私资产纠纷,使我国今后的发展逐渐走上正规。]

《陕北民营企业家给省政府的一封信》

《马宾、李成瑞等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建议书》

参考文章1,

陕北民营石油行政侵权受害人要求与省政府诉前对话的一封信

陕北1000多家民营石油企业投资人

2005年5月1日

陕西省委并李建国书记、陕西省政府并陈德铭省长:

我们陕北石油民企的维权斗争从去年7月5日开始转向法律行动以来,经律师团调查取证、研究分析和首都法律界专家学者研究讨论,一致认定陕北政府没收民企油井国有化(政府称之为“收回油井三权”)是一起严重的政府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第一阶段的法律准备工作已告结束。律师团起草的《行政起诉状》(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拟于5月中旬在北京召集我国最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参加的“陕北民营石油案行政侵权救助策略研讨及媒体发布会”已准备就绪。届时媒体将了解陕北民营石油案所涉及的行政侵权行为的性质、诉讼策略和途径,与会专家将形成并签署一份法律意见书。

从“陕北民营石油案”发生始,我们曾多次要求县、市、省进行对话协商,均告失败,最后不得已才选择了法律诉讼的办法。我们不愿对抗,我们希望对话,但各级政府不愿与我们对话,或者认为我们根本不具备对话的资格。现在诉讼在即,我们还是本着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再诉诸法律程序的原则,要求和县、市、省政府进行对话协商。

我们已和县、市两级政府进行了对话,两级政府领导的答复意见可归纳为两点:(1)收回油井三权是省里的决定,对于事件本身我们不能也不敢说对还是错,是合法行政还是违法行政。(2)我们只能在我们职权的范围内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比如诸如增加些补偿的问题,可以协商。

我们认为,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事件”本身究竟是合法行政行为还是违法行政行为,是对还是错。只有这个根本性问题明确了,才能为解决提供依据,所以我们决定五一节后适当时候到西安和省政府进行对话协商。我们将诚恳地以和平、理性、有序、遵法说理的原则与政府对话。为助于和二位领导达成共识,先通过此信概括谈一些我们的认识和看法:

一、陕西省、市、县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合同关系,收回民企油井资产的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以“整顿”为借口的“没收陕北民企油井国有化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迄今为止,我们所收集的证据,诸如:“吴旂会议”、“延安会议”、省整顿文件、贾省长某次指示、各市县XX文件,乃至中央XX部委XX官员的讲话,均不能成为“依法行政”的依据,都不能作为法庭上的证据。相反,我们却能够提出政府违反《宪法》、《民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准确法律根据。律师团起草的《律师意见书》和《行政诉讼状》(征求意见稿)有详尽阐述,这里就不再展开说了。

二、“陕油事件”是一起典型的背离我国经二十五年改革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错误路线。

陕西省及陕北市、县2级政府在“陕油事件”中所遵循的路线是:坚持计划经济抵制市场经济,通过打击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正当手段来扶持国有经济,固守垄断排斥竞争。

正如有学者概括为:中国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改革与反改革、保护私人财产和侵犯私人财产、法律与长官意志、真理与权力的较量,斗争的焦点都集中反映在陕北油田事件上。

三、陕油事件的发生并迟迟得不到纠正,不仅将民企投资者逼上绝路,也将陕北地方石油工业经济发展引进了死胡同。

油井收回后,投资者和油区群众的生存状态恶化,挣扎在死亡线上的不在少数,倾家荡产的不在少数,到死也还不清债的不在少数。抢走人家的资产置人死活不管,这绝不是共产党的做法,绝不是用“犯了一个美丽的错误”(榆林市长王登记原话)就能说的过去那么轻松,我们为一些官员竟然麻木到如此缺乏人性的地步而震惊!

而另一方面,各县钻采公司的浪子们,在肆意瓜分、糟踏从民企手中抢来的无主“国有”财产,环境破坏,效率低下,腐败丛生,导致陕北地方油田终归要走上毁灭之路。政府把钻采公司“以挂靠的形式重组到延长集团”的国有+国有=国有的股份制做秀,或重新吸收私人资本参股的所谓改制,不仅背离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真谛,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把一份从私人手中强行抢夺来的资产再卖给另一个私人,将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只会是把已经激化了矛盾推向更加不可收拾的地步。

四、陕北石油工业经济的发展应该依靠陕北石油民企。

“整顿”伊始,概以“不准私人开采石油”为主要借口。实际上就是在当时的形势下,根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陕西省政府完全可以保护、引导陕北民营石油企业健康发展,说不定早已缔造出一个上市的民营公司了;但可惜的是,我们的政府不仅放着中央给予的优惠政策不用坐失良机,反而做出令国内外耻笑的不合时宜的愚蠢之举。

今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36条)出台后,打破石油垄断,允许私人进入石油开采领域的决策,令我们陕北民企石油人非常振奋,“36条”为陕北油田事件的解决确立了不可逆转的方向,也坚定了陕北民企石油人进行维权斗争的不可动摇的信心和意志。

李建国书记、陈德铭省长,请不要小看我们这些土生土长的陕北“私人油老板”,希望你们能认识到维护产权是我们的法定权利,我们的决心不可动摇,更希望你们能认识到我们陕北石油民企是经艰苦创业久经磨炼形成的一支较为成熟民营石油队伍。石油民企在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在全国石油行业中,从事勘探开采的上游石油企业中能形成规模和气候的仅我们陕北一家。油井被收走后,我们陕北石油人被迫离开家乡到全国找油,新疆、青海、内蒙、东北,以至国外,到处有我们陕北石油人的踪迹。我们有100多副井架在给中石油打井,乃至给陕北的钻采公司打井。现在有眼光的石油发展战略专家已看好我们这支队伍,开始与我们探讨今后在开发国内、国际石油资源方面,在保证国民经济建设持续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发展战略中,民营石油企业应如何在其中发挥作用,我们陕北石油民企应如何能做出新贡献。

国务院“非公有经济36条”出台后,对“36条”有关的解读和讨论,明确了民营企业可以开发经营石油这一国家战略资源。目前世界石油消耗前三名的国家是美国、中国和日本。美国的石油安全是靠4000多家中小石油企业与埃克森、美孚等5家主体石油公司相互配合的方式实现,美国以客观、灵活的市场方式掌控国内和世界石油主产国的资源。日本则是不分企业和个人、不分行业不计比例大小,政府都鼓励支持私营企业在世界各地以投资分成、产品和服务互供、合资合作经营甚至政府援助等各种方式来争夺世界石油资源。而目前,我国的石油安全体系主要靠已在国外上市的两家集团公司来保障。如果世界上的经济强国因政治、经济、军事的需要,采取并不复杂的手段打垮其中一个,我们的石油安全体系就将瓦解;同时,两大集团的国企身份,导致获得和控制海外资源也很少,与国家的石油战略极不相匹配。我国迫切需要鼓励、扶持一批民营石油企业尽快发展壮大,弥补两大集团的不足,共同保障国家石油安全;况且两大集团因其固有的机构缺陷,特别是在缺乏外力竞争的环境下,腐败、效率低下,重大风险在所难免,“中航油事件”以及“川东12·23特大井喷事故”即是明证,两大集团正面临必须加速彻底改革的命运。在这种形势下,民营石油企业本应如雨后春笋蓬勃生长,陕西省政府有何理由不加以扶持反而要斩草除根呢?

李建国书记、陈德铭省长,陕北油田事件的解决已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候,我们不愿看到政府再抱残守缺,再装聋作哑。一方面,陕北6万多投资者、几十万涉油群众的生存意志和权利意识在觉醒,这是一股不可遏制的力量,我们在我国政府建立法治、保护人权、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承诺要向国人和国际社会兑现的大背景下,会坚持不懈斗争下去,直至权益得以维护;另一方面,陕北油田事件举世震惊,陕北石油投资者艰苦卓绝、可歌可泣的维权斗争为国内外所关注,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将会引起社会轰动;而且,“36条”出台后,各部委正在加紧制定相关细则,两大石油集团都已做出加快石油行业体制改革的积极反映,各省市都在如何通过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来发展地方经济方面调整自己的战略部署。当此时,陕北油田事件,就成了陕西省政府必须跨越的一道坎,陕西省政府必须卸去这个沉重的包袱,否则,怎么能够在推进石油体制改革和发展民营经济的道路上迈开新的步伐呢?

李建国书记、陈德铭省长,陕北民营石油事件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而且早一天解决要比晚一天解决好得多。陕北石油事件经过被没收、象征性补偿、钻采公司糟踏性管理,到今天,局面确实已乱成了一团麻,但是,解决“陕北石油事件”并非“山重水复疑无路”,只要政府能够放下架子,勇于纠正错误,本着诚实诚恳的态度来解决问题,就会发现“柳暗花明又一村”。我们希望省政府领导能够勇敢地站出来说话,能够以实际行动证明自身的“先进性”和“执政能力”、证明陕西省政府积极推动“和谐社会”的真诚愿望。

社会在前进,我们陕北民企石油人也在进步,不仅在历经近10年的开发过程中我们的技术队伍成长起来走向成熟,这2年多维权斗争中的苦难也使我们的观念认识不断提高,我们并非是“利欲熏心的油老板”,我们只是合法经营依法纳税采油致富的商业人而已,我们希望能在我们所熟悉的石油开采行业中有所作为,为地区经济发展、为陕北石油工业的健康发展,为保障国家石油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过去在地方石油开发中我们和地方政府是同舟共济的伙伴关系,现在在维权斗争中形成了对抗关系,但是,当陕北石油事件一旦走入正确处理的轨道上来,我们会通情达理、顾全大局、不计前嫌,我们会重新和政府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当然原省长贾治邦应为其所犯的错误负责,像安塞县书记冯毅之类虎狼恶吏只是个别,他们必须要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

我们认为各方面的因素正朝着有利于陕北油田事件得到公正解决的方向推进,国务院“36条”已彻底打通了障碍,合理正确解决陕北油田问题条件已经成熟。这个问题应该在今天解决,而不是明天后天,事到如今,正视并正确解决陕北油田问题已不容置疑。我们不愿看到陕西省政府继续拖延下去,甘冒捏着一个举世关注的案子对抗中央政策的风险,甘冒数万人同时到法院起诉你们的风险,甘冒革命老区几千党员和石油投资者因羞辱和绝望而同时宣布退党的风险,甘冒陕西数以百计的涉油腐败官员的严重问题被同时揭发的风险,甘冒10万多投资者及其同情支持者自行宣布收回油井并采取行动的风险。恳请二位领导慎思、慎思!!

有一位专家用“官抢民财、法理不容”八个字给陕北石油事件做出了精确的概括,纵观此案,政府的行为可归纳为十二字:违法律、背政策、逆天理、灭人情。古圣哲黄石公云:夫人之行,有道则吉,无道则凶,吉者百福所归,凶者百祸所攻,非其神明,自然所钟。我们坚信,陕北石油事件如果不能得到公正解决,不仅法理不容,而且天理难容!!

良契存于上,危机寓于下。如何把握良契,化解危机?望请李、陈二位领导度时、慎思,早做利国利民之决断!

顺致五一节日祝福!

陕北1000多家民营石油企业投资人,2005年5月1日,

参考文章2:

对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建议书

马宾、李成瑞等

2005年4月20日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

新华社于2005年2月24日播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有权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这个既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又非国务院的决定或命令的《若干意见》,当然更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认为:《若干意见》的基本内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方式的规定,也违背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要求。现提出以下三条意见。

第一,违背《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将会从根本上动摇乃至改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六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七条)为了确保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中共十六大报告还重申了党的一贯主张:“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

然而,《若干意见》却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包括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察开发”;“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进入社会事业领域”;“进入金融服务业领域”;甚至“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这些领域绝大部分是关乎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从新中国建立以来,都是由国有企业经营的。民进必然要求国退。为此,《若干意见》提出的具体办法是:“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等等,而且不论西部、东北、中部、东部都要照此办理。

20多年来私营经济虽然有了迅速的发展,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大部分是中小企业,要进入上述各项领域,达到民进国退的目标,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等方面,力量还是很不够的。《若干意见》提出了12条政策措施,为它们解决困难,壮大实力。其中财经方面6条:国家要从财政、税收、信贷、直接融资、金融服务创新、信用担保体系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包括在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和“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即由国家出钱、减税、让利)等等;社会服务方面6条:各级政府要积极领导推动,从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开展创业服务、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加强科技创新、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等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大力支持和服务。

十分明显,《若干意见》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属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许多领域,并用多项政策保证其能够进入这些领域,是直接违背中共十六大重申的“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方针的。这些意见付诸施行,将会根本动摇乃至改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而没有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也就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说明,《若干意见》已经突破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底线。

《若干意见》不仅突破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底线,而且突破了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底线。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由国家统一经营。”(第二十八条)。非但如此,这个文件连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家孙中山先生民生主义的底线也突破了,因为孙先生主张“节制资本”,并且明确指出:“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120页)。《若干意见》公然如此大开历史倒车,不能不引起国人的深思和猛醒。

《若干意见》的出发点是“平等准入”的原则。很显然,这里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平等观:一种是我国《宪法》和中共十六大所坚持的社会主义的平等观: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只应由属于全体人民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来经营,而不应由私人资本家来经营,这才是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真正平等;一种是从西方照搬来的资本主义的平等观(严格说是资产阶级右派的平等观,因为它受到资产阶级民主派孙中山先生的反对):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国有企业可以经营,私人资本家同样可以经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这才是符合至高无上的市场法则的真正平等。《若干意见》所倡导的“进一步解放思想”、“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就是用后一种平等观取代前一种平等观,从而达到改变《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目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要求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具有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的结构性优势,而且要求国有经济同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起使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数量上的优势。这就是说,公有制经济的资金、劳动力、产值三个主要指标都要占全国总数的50%以上。那么,目前我国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各占多大比重呢?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使私营经济进入上述的垄断、国防等领域,并在竞争领域继续发展,会使公私经济比重发生怎样的变化呢?

一件涉及政务公开的大事是,国家统计部门近些年来竟然有失职守,一直没有向国家和公众提供公私经济比重的完整或比较完整的真实、准确的数字,而国务院也没有要求统计部门提供和公布公私比重的数字。在统计部门所提供的某些数字中,工业部门各种所有制的数字虽也残缺不全,但比其他经济部门还是多一些,可以作为估算的参考数据。据有些专家估算,目前个体私营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增加值40%左右,加上外资企业,非公有制工业的增加值占一半以上(陈全生、陈永杰,2005,2)。另一位专家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年3月1日发布的2004年《统计公报》中提供的工业部门“规模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各种所有制企业增加值数的数字,加以必要的补充和调整,估算全国工业增加值中,私有制经济大体占62%(个体私营占38%,外资占24%);公有制经济大体占38%(国有经济占32%,集体经济占6%)。(史正明,2005,3)。由此可见,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工业部门,占居优势的已经不是公有制经济而是私有制经济了。

关于目前整个国民经济中公私经济的比重,有的学者估算,非国有经济大致占我国国民经济的2/3(吴敬琏,2003,11)。有的民间组织负责人估算,目前已形成国有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足鼎立的格局(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2005,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研究室的负责人估算,目前个体私营所有制经济占整个国民经济的1/3左右(2005,2)。这两个机关的负责人没有提到外资经济。如果加上占国民经济13%强的外资经济(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取得的2001年资料:外资实收资本占全国各类单位实收资本总量的13.32%)。那么,私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达到46%强(33%+13%强),已经逼近50%弱的临界点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私有制经济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公有制经济的增长速度。按照《统计公报》提供的数字,2004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6.7%,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长14.2%,集体企业增长9.9%,私营企业增长22.8%,外资企业增长18.8%,另据有关的专家估算,近十年来私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平均每年大体提高2个百分点强,其中本国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各增一个百分点强。上述2001年的外资比重,如果按这样的增长速度估算,到2004年就占到16%强,则全部私有制经济就占到49%强(33%+16%强),已经达到临界点了。

正是在这种条件下,《若干意见》出台了。为了让私营经济顺利地进入垄断行业、国防工业等领域,这个文件在提出对私有制经济12条鼓励支持政策的同时,还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行政部门“完善法律法规”;要求各地政府“抓紧制订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测和分析”,并提出:“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等等。这个既非法律又非法规的文件一经发布,有关部门和不少地方闻风而动;权威媒体立即发出预言和欢呼:《若干意见》的实施将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入历史发展新阶段”,“迎来一个新的发展的春天。”这就是说,要出现一个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的新高潮,以更快的速度实现私进公退,从而使私有制经济的比重很快地超过(如果不是已经超过)公有制经济而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复存在了。

还有一个必须指出的问题,就是《若干意见》对个体经济是如何“鼓励支持和引导”的问题。众所周知:个体经济是处在十字路口的经济:它可以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像一叶小舟在风吹浪打中飘摇不定,除了很少数人可以变成资本家之外,大多数人可能随时跌入贫困群体之中;它也可以在国家和社会的引导帮助之下,参加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走上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道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我国《宪法》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八条)。

然而,在《若干意见》中却根本不提要鼓励、指导和帮助个体户走集体经济之路。目前,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合作经济的地位甚至还不如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那里,还提倡失业工人组织合作社,而在我国,至今没有合作经济的立法,群众要创立合作经济组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也得不到银行的贷款和其他应有的支持。在农村中,一直坚持集体经济而使农民共同富裕的几千个村庄长期受到冷落,广大农民提出组织合作社特别是专业合作社,依靠合作组织实现贸工农一体化以增加就业、共同致富的要求,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制定合作经济法的要求,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甚至遭到排挤。对国有企业的大批出卖,对集体经济之路的重重阻塞,加上“圈地运动”的蔓延,迫使众多的失业工人和失地农民不得不向私营企业廉价出卖劳动力(甚至想廉价出卖劳动力而不可得),从而大大地促进了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但有的媒体却振振有辞地宣扬:城镇就业岗位的3/4是个体私营提供的,以此作为宣传《若干意见》主张私进公退的一个重要理由。这是代表哪个阶级说话呢?

邓小平同志早在1990年3月就提出了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要有“两个飞跃”。他指出:第一个飞跃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有些口口声声“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的人,却早把这一重要观点抛到脑后去了。

第二,违背《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要求,将会进一步扩大贫富分化,引起社会动荡。

我国《宪法》在同一条文中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后,紧接着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六条)收入分配是由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的。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为按劳分配提供客观条件;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必然要受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如果没有公有制为主体,也就不可能有按劳分配为主体。

近十多年来,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居民的贫富差距急剧扩大。据现有材料,我国居民的基尼系数1995年已高达0.445(中国社会科学院收入分配课题组,1999),2004年又扩大到0.465,2005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杨宜勇,2005)。这样严重的贫富悬殊,显著地超过了国际一般公认的0.4的安全警戒线,不仅高于若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高于印度、印尼、埃及、韩国等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资料)。一方面是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的纷纷涌现;一方面是工人农民的大部分相对贫困化和部分的绝对贫困化。这种状况必然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

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原则。”《若干意见》在所有制上大搞国退民进、公退私进,必然从根本上动摇和改变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基础,使得本来已经高低悬殊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它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第三,违背《宪法》关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加强国家安全的要求,将会导致几千万革命烈士用鲜血换来的人民江山改变颜色。

我国《宪法》开宗明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条)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六条)这两条关于我国政治和经济根本性质的庄严规定,是密切联系、互为表里、不可分割的。

这些年来,随着所有制和分配方式的变化,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课题组的调查分析,在十种“社会阶层”中,工人是“老八”,农民是“老九”,失业工人和失地农民是“老十”。《若干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行国退民进、公退私进,使更多的原应是社会主义国家主人公的劳动人民沦为雇佣劳动者。在一个受剥削的雇佣劳动者占多数的国家里,在一个广大工人农民被弱势化的社会里,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谈不上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提高执政能力,除了改善行政工作的方法、程序和技术之外,应当集中力量于根本问题的解决。

十几年来,由于大批国有企业被出售,公产变私产,党员变老板;由于吸收“其他阶层先进份子”入党,老板变党员,从而使私营企业主中共产党员的比例,由1993年的13.1%,上升到2001年的29.9%,又上升到2004年的33.9%(中共统战部、全国工商联调查资料)。这一比例不仅大大超过工人、农民中共产党员的比例,而且大大超过私营企业主中民主党派成员的比例。《若干意见》的实施,将使私营企业主中共产党员的比例进一步升高。这种在国际共运史和世界政治史上少有的“大胆创新”,对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权会引起什么样的变化,现实和历史已经并将继续作出严肃的回答。

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台独”势力不断作祟的情况下,加强国家安全的任务甚为紧迫。将大批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基础工业、国防工业出售给私人资本家,将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一定的上层建筑,包括政权和意识形态。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直接规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和整个社会的性质,区别不同的社会形态。这就是说,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经济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和社会的性质。一旦私有制经济占居主体地位,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被挖空了,则《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意识形态迟早要变质,几千万革命烈士抛头颅洒热血换来的人民江山将在红旗招展之下悄然变色!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老老实实地说出了马克思主义早已揭示的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四 条 建 议

为了维护我国《宪法》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结合当前情况,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以下四条建议。

第一,立即撤销《若干意见》,依据《宪法》制定《基本经济制度法》和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单行法律,保障我国经济建设沿着社会主义的正确轨道向前发展。

对于《若干意见》,国务院应立即宣布:除第三、第四两项(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素质)外,其余所有意见予以撤销;如国务院不予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行使《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七款所赋予的权力,撤销该文件。当务之急,是立即着手制定《基本经济制度法》,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全面体现《宪法》关于“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七条)、“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八条)、“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地界定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与非主体、主导与非主导的定位,不能含混,更不能颠倒。要明确规定“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范围,一律由国有企业经营。对国有企业的出售,必须建立十分严格的审批制度。出售的价款必须缴入国库,专门用于发展国有经济。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在每年向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中,应报告出售国有企业的入库资金及用途数字;如果数字不清或不作报告,应视为国有资产流失,要认真查究,依法处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要恢复毛主席倡导的、行之有效的“鞍钢宪法:两参一改三结合”(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领导、工人、技术专家相结合)。要认真地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纠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职工报酬悬殊、严重脱离群众的做法,要清除内部蛀虫。要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并可建立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机制。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鉴于近年来被严重边缘化的情况,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地进行鼓励、指导和帮助,使它得到较快的发展。对于私营经济,应按照基本经济制度的定位,着重鼓励、支持和引导他们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认真执行劳动法、环保法,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对于外资的引进,应有利于建设和发展我国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国家的财政、税收、信贷和其他政策措施,要服从和服务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以保障整个国民经济在国有经济的主导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分工合作,共同发展。

第二,制定符合基本经济制度的公私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在第十一个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长期规划中应包括公私经济的发展规划。要在规划中列明在五年和更长时期中,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在总量及主要行业中大体上各占多大比重;并规定必要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措施,以保障其实现。规划的制定要征求各界人民首先是广大工农群众的意见,制定后要向群众公布,保持公开、透明。

第三,把贫富差距的测评指标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全面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指标体系。

在第十一个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长期规划中,应列入基尼系数,作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全面小康社会不仅要提高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而且要做到社会比较和谐。它不应是一个贫富悬殊的社会,基尼系数不应高于国际一般公认的0.4的安全警戒线。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同时,要使广大人民生活接近或比较接近共同富裕,基尼系数应当低于资本主义中等发达国家基尼系数平均值0.3056。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全国范围的基尼系数可以相当于但不应超过资本主义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值。否则就无法证明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不是资本主义现代化。城市的基尼系数指标不包括城乡差距,应当低于全国的基尼系数。贫富差距的缩小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主要依靠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方式,再分配的调节是必要的、重要的,但只能作为辅助手段。

第四,建立有关基本经济制度和贫富差距的统计报告及检查审议制度。

国家统计部门应建立科学的统计制度,真实地按年反映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情况和基尼系数变化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应将基本经济制度规划执行情况以及贫富差距的的变化情况,列为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请大会予以审议。

胡锦涛总书记上任伊始,即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集体学习《宪法》,强调一定要依法治国,严格按《宪法》治国,此举颇得人民赞许。我们希望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国务院,认真地考虑我们提出的上述意见和建议,不失时机地作出符合《宪法》规定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决断,领导全国人民沿着《宪法》指明的社会主义康庄大道不断前进,争取更大的胜利!

建议书署名:

马宾 李成瑞 李兆吉 杨守正 黄静波 臧乃光李晨 陈浩 魏巍 徐非光 左大培 韩德强 巩献田 喻权域 孙永仁 余飘 方亭 林阳 何钊 艾山 杨友吾 李仰若 田根生 徐飞 孙祖芳 陈晓 刘仲明 杨荣 孙义华王惠民 夏柯 任福利 潘文豪 顾艳燕 郑利艳 刘政严新春 阎为国 蒋振兴 张立敏 黄璜 王晖 朱秋菊 王樱樱 安婧 张玲 王文化 刘晓萍 白晶晶 郭静 张欣 印培培葛星 顾志俊 周志军 蔡军军 华爱国 张兆达 丁代兴 周益秋 韩旭东 张海兵 周荣砚 周维 陈俊 陈洪芝 刘云吉 朱素良 艾之云 张大惠 蔡廷发 李贤玲 周百强陈真容 何卿厚 金石祥 李永菊 马京 李莹莹 樊嘉林 沈旭 何德文 张莹 杨萍 吴莉 孙敖 吴欢 何应皓 李定凯。

200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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