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中美欧的纺织特保的争端,使我从1999年11月23日以来的怀疑终于得到了证实,尽管我并不希望这成为现实。
我不知道各位知道不知道WTO加入的具体中文文本,而且据官老爷说,中文文本在国际争端的处理上是没有法律效率的,我对这个感到震惊。就凭这一点,我是极力反对加入WTO的。
我和很多人,包括一些政府官员对中国加入WTO的问题进行争辩,我说,WTO是中国得到的利益是不确定的(比如纺织),而损失是巨大的和明确的,如农业、服务业和民族工业。他们说,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我们必须加入,否则是不符合国际潮流。要知道,加入国际组织是以国家利益为准的,而不能以潮流和没有办法的理由来解释,这是非常可笑的。
鉴于加入WTO是一个全面影响中国社会各个方面的事情,是一个重大的事情。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但重大法律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比如最近的《反分裂国家法》就是又常委会通过草案提交人大通过的,原因何在,就是因为常委会无权通过这项重要的法律。同理,合同法、香港基本法也是这样的。
据政府在2002年11月分多哈会议中国正式加入WTO的前期披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8月份的是否不公开通过了批准加入WTO的条约。这真是又一个让人震惊的事情。因为这里面有三点在程序上犯了严重的违法行为。
首先是批准主体是不合法的,前面已经说过,常委会无权通过这部法律,这只能由全国人大来通过。
其次是通过的时间和过程上是不合法的。要知道,立法机关只能对政府签署的正式条约文本进行批准,比如这次欧洲宪法的批准,就是欧洲各国的全民或者是议会对政府签署的正式文本进行审核,进行批准或者是不批准的动作。然而,在2001年8月分的是否,中国还在进行加入WTO的谈判中,有什么正式的法律文本提供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呢?要知道,在2002年5月份的是否中国对墨西哥进行了较大的让步呢。所以,要常委会对一个还没有谈判完的东西进行审批呢?
还有一点是,加入WTO的文本,中文文本是没有法律效力,据说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那么,常委会的委员是根据什么文本来进行批准的呢?难道这些委员都精通英文,都非常熟悉英文的每一条具体的意思。由于英文文本是一个专业文本,就是学英语经济的人,也很难弄懂这些具体含义,更不必说很多不是这个专业领域的人大常委会委员。2002年11月中国政府正式加入条约后,外经贸部还承诺说,竟尽快将WTO协议文本翻译成中文。也就是说,2001年8月根本就没有加入条约的中文文本,无论他是有法律效力还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可能有的人说,常委会可能是赞成中国加入WTO,只是一个原则性的东西,而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文本,也就是说,从签定合同的角度来看,是签定了一个意向而已。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中国的立法机关根本就没有批准政府要加入WTO协议书,也就是说中国加入WTO目前还没有进行法律生效。所以,无论从何种角度理解的话,中国目前还没有加入WTO,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批准的话,这是一个无效的条约,从法律上是不合法的。要知道,中国承诺的过度期,应该是从条约开始生效的时刻算起,比如说某行业过度期是10年,也就是说,如果将来立法机关在某个时刻,比如说是2005年12月,则中国对该行业开放的日期是2015年12月。而不能从开始谈判的某个时候算起。
所以,我认为中国根本就没有加入WTO,所谓的要按照承诺的时间表去开放中国市场是没有依据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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