朽 木
2005年06月12日
南方某报近日报道的一则社会新闻,使我陷入沉思。消息标题为《又玩“自
杀秀”,送劳教一年》。文中称,“因索要欠薪而爬上广州海印大桥塔顶,以跳
楼自杀相威胁,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男子李某,被广州市劳
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送劳动教养一年”;“据了解,李某是其中首例被送劳教
的人”。警方对此解释说:“警方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保护广大人民
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任何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都将坚决依法惩处,决不手
软”。
又是“依法”,又是“坚决”,看来,这个“惩处”是跑不了的。然而,读
了这样的消息,仍然不禁疑窦丛生,特提出异议以期指教。
其一,以后能否尽量少用“自杀秀”一词?这位工人李某,之所以先后两次
爬上高桥危塔之巅,其主因或曰唯一原因,乃“李索要欠薪不果”也。区区一介
工人,追讨欠薪未果,无奈之中爬上高处以死相胁,尽管其手法手段大有问题,
但客观去看,也真是事出有因、走投无路的下下之策了,这有他一见消防车、民
警到场便扔下一个纸团,“里面写有自己对社会的一些看法及对人生的悲观态度
,并反映其所服务的广州市海珠区某皮具厂违反《劳动法》”的举动为证;这同
样有他曾攀过一次大桥龙门架“因此被海珠区警方治安拘留”,尔后,“李欲回
皮具厂上班,被该厂以无故违反厂规为由开除,扣除600元工资”的事实为证。我
的意思是,如果那家皮具厂不欠李某的工钱,如果李某索要欠薪立马就得,如果
李某丰衣足食,他还要去爬高吓人吗?——我再强调,李某此举当然是不明智的
,是不能鼓励的,是应予制止的。然而,说他是“秀”,是“表演”,恐真的不
符事实,甚至有失厚道。工人讨薪不得,无奈之下,不得已“挑战”于“强势”
,这一步棋,走得容易吗?
其二,我们为什么不能采取有力措施避免李某们的第二次“秀”?退一万步
讲,如果李某真的犯有“秀”瘾,第一次“秀”后,有关方面就应赶紧采取措施
,以杜绝再次发生类似情况。比如,李某所在的厂家何故不能及时还清欠薪,何
故非要做出扣薪、开除的决定,激化矛盾?资方对劳方,为什么不能施与起码的
或者足够多的人情、人性、人道主义、人本主义?还有,有关部门过问此事了吗
?这篇消息中“警方表示,追讨欠薪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来解决,通过法律渠道
来解决”,说得当然对极了。然而,区区一工人李某,他的合法渠道和法律渠道
通畅吗?谁来帮助他?换言之,他的“自杀秀”如果真有“秀”的因素的话,怕
也是万不得已之举啊!
其三,这样的人和事,真的要获“送劳教一年”的“依法惩处”吗?诚然,
李某此举严重影响或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由于当时正是上班高峰期,许多过
路群众围观,一度造成海印大桥交通堵塞”。这,当然很不对,很不好,当然也
违法了。但是,堵塞交通并非李某本意所为,实属“衍生后果”。总之吧,这样
的人,这样的事,拿来“严处”(“坚决惩处”),送去劳教一年,总让人觉得
不是滋味,振奋不起来,高兴不起来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极。然法律的实施又应本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
出发”的原则,还应有人性化和人本主义的情怀。我们这里的异议和疑问,绝无
以情代法的意思,而是说,对弱势群体,对民工、工人和“小人物”的类似“以
自杀相威胁”的个体案子,司法处理乃至新闻报道,应谨慎些好,周全些好,人
本些好,人性些好。一个工人,讨要工钱没讨到,要工钱要拿命来“拼”,最后
却被劳教一年,无论如何,总是一件让人有说不出来的悲哀之感的事,我们总能
找出其他对其“惩罚”的办法吧——对了,这个李某,欠薪到底要回来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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