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表明所得税法在社会公正方面失去了它的调节功能。税法本应是财富分割的利器,所得税法更应以调节收入差距为主要功能。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自1980年建立以来,对于调节个人收入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历史也比较短,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环境的制约,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很不完善,管理上也不够严格,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也有待提高,特别是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从而大大地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职能作用的发挥,以至于酿成目前这种局面。
其次,富人税负世界最轻与中国税负全球第二的矛盾,向中国税收政策再敲警钟,向中国税制改革再次提出迫切要求,个税改革亟待转向“劫富济贫”。
最后,如果我们将中国富人税负太轻放在中国税负全球第二的背景下来思考,会发现这种对立与矛盾,已经成为建构和谐社会的严重障碍与阻力。人们自然会问,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究竟是谁在支撑全球第二排名的中国税负?显然不是富人阶层。这就是说,正是广大的中低收入阶层成为巨大的税负基数的贡献者。这种被许多群众批评为“劫贫济富”的税收政策,正在成为扩大个人收入差距,加剧贫富鸿沟,引发仇富与虐穷心态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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