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公司法修订草案再次审议,终于指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实际上是承认所
谓“规范的市场经济”中也有“软预算约束”--股东有限责任。顾雏军掠夺他本人是主要所
有者的科龙的总资产,张海掠夺他本人是主要所有者的健力宝的总资产,均和滥用股东有限责
任有直接关系。顾雏军,张海在科龙,健力宝的亏损中自己也要受损,但由于有限责任,只要
顾雏军,张海在科龙,健力宝的前期会计中分红足够大或已经将更多资产转移至关联企业,他
们还是赚的。这正是Alerlof的“所有者在一定条件下有动机掠夺自己所有企业的总资产”在
今日中国的印证。
之元
光明日报
公司法修订草案再次审议
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可望降为500万元
记者袁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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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23日电(记者袁祥)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
万元。为了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再次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对此作出修
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今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公司
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时作上述表示。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
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用于履行债务
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有这类情形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
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应当坚持;同时,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
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建议增加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专家
提出,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本人财
产相独立的,就不能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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