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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吴敬琏、高尚全、江平、许小年《财经》四人谈的几点看法

韩强 · 2006-01-27 ·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2005年11月25日《财经》杂志发表《向富人开枪会导致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吴敬琏、高尚全、江平、许小年四人谈》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又报道了吴敬琏的观点:
“什么人可能反对改革?一个是既得利益集团,一个是贫困群体。他们可能在反市场体制上结成联盟。打着弥补市场缺陷的口号,大众全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命运会就此改变。”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今天在《财经》杂志2006年年会上,出人意料地用这一段话来结束自己的主题演讲。
一向以理性著称的经济学家因何动了感情?吴敬琏言语间隐含着深深的担忧。日前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收入不平等有两个可能的来源:一个是机会的不平等,一个是结果的不平等。目前中国社会贫富悬殊,主要来自机会的不平等。他解释,就像贪官污吏通过盗窃公共财产,通过买官卖官,很容易就成了千万、亿万富翁。但现在好像集中注意的是结果的不平等,于是就要限制国企经理的最高薪酬,对一般的富人征高额税等等;还动不动就要“向富人开枪”。这种说法和做法不但没有抓住要点,还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贫富悬殊,是腐败、是用权力换取收入,即权力寻租造成的。”
从这些报道来看,吴教授情绪激动,为什么吴教授要说:“一个是既得利益集团,一个是贫困群体。他们可能在反市场体制上结成联盟”?这话不得其解!我们联系《财经》四人谈进行分析,提出一些看法,与四位学者商榷。

一问:吴敬琏教授,谁混淆了两类矛盾?

吴敬琏说:混同两种不平等,把矛头主要指向结果不平等的最大问题,是把“反腐”和“反富”混为一谈。矛头不是指向贪官和“红顶商人”,而是指向中等收入阶层的上层分子,如医生、教授、国企高管、中小企业主等等,这在政治上也是错误的。“腐”和“富”之间容易混同,但是领导和传媒的责任正在于帮助大众分清二者,真正懂得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令人担忧的是,现在好象集中注意的是结果的不平等,于是就要限制国企经理的最高薪酬,对一般的富人征高额税等等;还动不动就要“向富人开枪”。这种说法和做法不但没有抓住要点,还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贫富悬殊,是腐败、是用权力换取收入,即权力寻租造成的。
请问吴敬琏,民众何时把矛头指向中等收入阶层的上层分子,如医生、教授、国企高管、中小企业主了?本人是教授,我怎么感觉不到民众把矛头指向我了!说话要讲良心! 您不是经常说“百度一下”吗?那么,就请您“百度一下”,看一看民众对官煤勾结的批判,这难道不是批判腐败吗?
难道人民群众批评某些“主流经济学家”的观点,就是把矛头指向所有教授吗?几个“主流”能代表所有经济学教授吗?能代表各学科教授吗?人民群众反对MBO就是指向国企高管吗? MBO是不是贫富悬殊,是不是腐败、是不是用权力换取收入,即权力寻租造成的?尊敬的吴教授请把话说清楚!
尊敬的吴教授,美国也对一般富人收税,而且遗产税对一般的富人也是征高额税,难道说美国也“向富人开枪”吗?为什么美国一批富人公开反对减征遗产税,说是培养懒汉呢?难道美国富欢迎向他们“开枪”?不是有人天天喊着学习美国吗?一触动某富人的利益怎么就不学了?
我们还想请问吴教授;“什么人可能反对改革?一个是既得利益集团,一个是贫困群体。他们可能在反市场体制上结成联盟。打着弥补市场缺陷的口号,大众全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命运会就此改变。”
这些话究竟是什么意思?难道广大人民群众对官商勾结不痛恨吗?难道贫困群体要与既得利益集团相勾结吗?穷人拿什么去勾结既得利益集团?我们看到的是某些违法富人与腐败官吏的勾结,发不义之财,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穷人哪有钱去勾结利益集团呢?腐败官吏是谁的朋友?是为富不仁者的朋友!合法致富的人是不会与利益集团做朋友的,贫困群体也不会与利益集团做朋友的,广大人民群众也不会与利益集团做朋友的!请问吴教授,您所说的“什么人可能反对改革?一个是既得利益集团,一个是贫困群体”,是不是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二、问法律专家江平教授,叫停MBO不妥吗?

江平教授与吴敬琏、许小年、高尚全联合出场,让我想起一件事:
2003年10月,国资委叫停MBO,对于郎咸平引发的大讨论,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也谈了自己的看法。
  “郎咸平提出这个问题之后,当时有的报纸说,你们法学界怎么集体失语了?我说这个不是失语,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非就看两条:第一,违法不违法;第二,公平不公平。”
  江平说,只要交易合法、公平,任何人都无权来干预。
  但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评价是否合法也并不容易。以MBO来说,目前有多少相关的法律?即使交易,也无法可依,因此就很难评价。
  对于国资委提出的“国有大型企业不准搞M BO,国有中小企业可以探索”的说法,江平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以行政手段来叫停的做法不妥。“(《郎咸平下手太狠》《中华工商时报》2004年12月20日)
我认为江平的观点不妥。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属于全体人民。现在是由国资委代行出资人,因此国资委有权叫停。
  江平说,只要交易合法、公平,任何人都无权来干预。那么我请问江教授现两个问题:
第一,现在的MBO合法性在哪?企业的管理层是经营者,不是所有者,他们有什么权力进行MBO?
第二,既然是“交易”就是双方的,有卖方有买方,现在卖方不愿意卖了,有什么不合法?这就好象我的东西我不愿意卖了,有什么不可以?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现在人民对MBO有意见,国资委接受人民的意见,叫停MBO,合理合法。如果叫停不合法,非要由少数人卖,那就是强买强卖。那是不合法的。
国外的MBO是民企,我国还没有民企MBO,如果有人问法律专家:民企为什么不实行MBO?法律专家一定会说,那是人家的私产,人家不愿意。那么我们请问公有财产就可以随便卖吗?叫停MBO,是人民的心愿,国资委叫停,体现了人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合理合法。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因此根据宪法,国资委有权决定停止MBO,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季晓南同志说:
国资委的态度是,国有大型企业不准搞MBO,国有中小企业可以搞,但前提一是出资人要到位,二是要明确监管机构。之所以叫停国有大型企业MBO,是因为已经出现了这方面的问题。“国资委大量来信反映了触目惊心的国资流失,最主要的问题便是涉及管理层收购。”问题反映最主要的两点是,一是管理层巨额的收购资金从哪里来,另外一个就是定价怎么保证公平?
  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和悬殊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老百姓对此意见也比较多。季晓南说:“郎咸平为什么能够引发轩然大波,这是值得深思的。”
我们认为,季晓南同志的观点符合宪法精神,同时也说明国资委认真听取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是顺应民心的,是合理、合法的。
还有一件事,2001年4月30日《中华工商时报》有一篇《郑百文重组方案再掀波澜 法律专家探讨法律障碍》,其中有这样的报道:
  江平教授是国内民法界的权威人物。他和中国政法大学方流芳教授共同撰写的文章长达9页,论述了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的合法性问题。他们首先认为,避免郑百文破产是一个明智的选择。由于郑百文资产质量极差,一旦破产,绝大部分债权将永远丧失受清偿的机会,信达损失最为惨重,郑百文股东将无望得到任何补偿。郑百文破产对股东、债权人和职工来说是全盘皆输。
两位权威人士对以上问题的结论是,郑百文重组方案是当事人通过非诉途径自行解决债务危机的尝试。迄今为止,债务人、债权人、地方政府和外部投资者进行了相当成功的合作。法律解释应当鼓励当事人寻求争议的另类解决,鼓励当事人通过合作而减少解决争议的成本,从而防止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搭便车”是当事人合作行动的主要障碍,郑百文重组方案的致命威胁来自那些只想获得重组利益而不愿作出贡献的当事人。因此,每一个参与者都保留了退出的权利———只要任何一方拒绝贡献,其他各方就会退出游戏。“在一个只有依靠合作才能取得成功的多边交易中,拒绝付出者不能从他人的付出中获利,拒绝合不能阻断合之间的游戏。”
《中华工商时报》的水皮评论说:
江平是这样,一个法律界的泰斗竟然说出郑百文案中默示原则有其特殊的合理性这种话。
  这不是受罪又是什么呢?
  郑百文的重组存在的是法律障碍,而这种障碍保护的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所以创新是行不通的,换句话说,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是郑百文股东的财产,在这些财产合法持有人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转让指令下,才有可能,也才敢向三联集团划转股权,否则,吃官司的就是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除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违宪”。那么郑百文是什么大功臣吗?(《郑百文成了鸡肋》《中华工商时报》2001年8月1日 )
我们知道,在郑百文重组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所谓的“默示”原则,尽管在《证券法》和《公司法》中都找不到的所谓“默示”原则”,尽管2001年2月初,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指出,“采用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不仅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而且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公司治理实践看,也很难找到这样规定的先例。《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重申 郑百文重组必须按法律法规进行》《证券时报》2001年2月6日) 但是郑百文的“重组”仍然坚持所谓的“默示”。
然而,一些人却说郑百文的“默示”是突破“法律空白”。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能用所谓的“默示”就把股民50%的股权过户吗?为什么国家股“零转让”要经过财政部批准,采取“明示”的方法,股民的股票可以采取不经股民同意,就“默示”的方法。证券登记公司在不通知股民本人和券商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进行“过户”,所谓“活跃证券市场、配合整个政策面出发,给予适当的松动”,是否符合法律?法律真的有空白吗?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那么,我们请问:合法买来的股票是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如果是合法财产,可以用“默示”就无偿划走50%的股权吗?
众所周知,在郑百文之前的“琼民源”重组并没有采取让股民无偿拿出50%的做法,在郑百文之后的“通海高科”也没有采取采取让股民无偿拿出50%的做法,更没有采取所谓的“默示”原则。谁都知道股民不表态,并不等于同意,而是出于无耐,他们没有办法与大股东对抗。再进一步说,琼民源和通海高科的重组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体现了大股东承担全部责任的做法,通过“换股”原大股东全部退出,保留了股民的股权,因为股民是大股东弄虚作假的受害者。但是,原“郑百文”却让股民无偿拿出50%的股权,美其名曰“风险教育”,那么我们请问:风险是谁制造的?弄虚作假制造风险的为什么不承担全部风险,却要保留50%的股权?世界上有这种“风险教育”吗?
这里我们还要问一问法律专家江平教授,您好不是口口声声说要保护私有财产吗?那么,股民手里的股票是不是私有财产?为什么可以无偿地由证券登记公司强行划转到三联名下?负资产也是资产,它是权利的象征,一旦重组就变为正数,而这个重组必须由造假者承担全部责任,不能伤害无辜的股民。不知情者买了假货,是不是应该索赔呢?能说假货是负数,可以不赔了吗?江教授,您的法律意识在哪里呢?我们不明白!?江教授我们请你解释,你要保护谁的私有财产?

三、问许小年博士,不合法的财产也要保护吗?

我们还要问一问许小年博士,你说:动力有两个,一个是巩固执政党地位,二是不改的话,可能会出事。日本的邮政改革为什么只有在今天才能成功?如果日本没有十年萧条,小泉的改革会寸步难行。十年萧条迫使日本商界、政界、民间都反省问题到底在哪里。尽管传统上自民党很保守,随着日本经济和金融形势的恶化,自民党上下认识到日本的问题不能再拖了,社会上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小泉及时把握机会,推动改革,获得了党内外的支持。我们则不能等到这个地步才进行改革,完全可以采取主动。(《向富人开枪会导致很严重的社会后果》2005年11月25日《和讯网》《财经》杂志)
许小年,你在美国留过学,美国的邮政系统是国有化的,为什么不改?日本把邮政私有化了,就能解决金融危机吗?“小泉及时把握机会,推动改革,获得了党内外的支持”,真的如此吗?日本政坛最近10年更迭的像走马灯,难道是因为邮政问题?你忽悠谁呢?
这让我想起一件事,去年你说:“我们都强调保护合法产权,而不能保护那些通过非法手段积累起来的财富。如何看待“不干净”的资产?……在我看来,原罪的提法是感情和道德判断多于理性分析,到底什么是原罪,至今没有看到一个准确的定义。根据我个人的理解,人们谈到原罪时,隐含的意义有两条,一是不符合现有法律,企业家的财富积累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第二是积累财富的手段违背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这个理解是否可以作为原罪的定义,我不能确定,但在讨论问题的时候总要先有一个定义。讨论是不同观点的交锋,然而对不同观点的判断需要一个共同的基点,这个基点就是定义。”(许小年《历史的和前瞻的对待“原罪”》2004年7月13日《东方企业家》杂志)
  许小年还用小岗生产队20名社员私下订立了大包干分田到户合同,作为安徽省委书记的万里同志,并没有根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追究这些社员的“原罪”,试图证明不能因为“资产的积累带有‘原罪’的性质,否定这些资产的积累”。事实上,这种推理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大包干分田到户合同”主要是政策性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文革时期批判所谓“三自一包”是因为1960年后出现了“三自一包”,这证明了“三自一包”在上世纪60年代的合法性。因此“大包干分田到户合同”是对文革的否定,是恢复上世纪60年代“三自一包”的合法性,正因为如此,作为安徽省委书记的万里同志,并没追究,不仅没有追究,而且还提倡。这是拨乱反正,恢复上世纪60年代的农村政策。
  第二,从1950年直到现在,我们的法律规定:贪污、走私、偷漏税、行贿、受贿、扰乱金融秩序违法犯罪,这些维护社会公正的法律,无论是过去、现在、将来都不会变,所以法律不保护非法的私有财产,所以宪法明确地强调“保护个人合法财产”。
  第三,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还有区别,用非法手段发财致富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违法的。
  许小年所谓饶恕“原罪”的论调,是对法律和社会公正的公开挑战。因为大多数民企是守法的、或基本守法的,大多数人是勤劳致富的,违法的是少数人。这是我们看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因此饶恕少数人的违法行为,是对大多数人的不公平。
  某些经济学家,为所谓的“原罪”进行辩护,批判所谓的“仇富心理”,是挑战广大人民群众的正义,也是对大多数守法致富、勤劳致富的民营企业家的不公平。
  可见,这许小年缺乏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价值观念,他不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不是维护大多数守法致富的民营企业家的利益,而是要为少数不合法发财致富的人辩护,尽管他用所谓“以历史的和前瞻的眼光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进行说教,我仍然认为,他是在为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进行辩护。因为无论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还是从现实的观点看,大多数人是合法致富的,这是我们改革开放的基本出发点。

四问高尚全教授;谁反对改革了?

高尚全教授说:“有人批判改革,否定20多年来改革的成就,我们对此千万不要上当,否则会有灾难性的后果。”(《向富人开枪会导致很严重的社会后果》2005年11月25日《和讯网》《财经》杂志)
这是什么意思呢?高尚全教授说:新自由主义也好,古典自由主义也好,都可以在学术上讨论、争论,但不能借此否定中国的改革实践。我们要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排除干扰,千万不能因为批判新自由主义而否定改革,千万不要上当,否则会有灾难性的后果。(《千万不能因为批判新自由主义而否定改革 》2005年10月9日《经济观察报》)
请问高尚全教授,难道反思改革就是反改革吗?新自由主义思潮真的没有干扰过中国改革吗?还是让我们看一看事实吧:
张五常自己讲了一件事:“弗里德曼一向主张放开价格管制,1988年我们向中国的领导人极力推荐这一点,结果一团糟。1991年,科斯拿诺贝尔奖,那次是诺贝尔奖90周年庆典,请我代表科斯发表演讲。我碰见弗里德曼,我跟他坐下来喝咖啡。我说,弗里德曼,我们建议中国取消价格管制,错了!他说,怎么会错啊? 我说,那些国企解除价格管制,价格就会上升,但生产并不一定就会跟着上升,这就麻烦了。工人的工资不够买生活必需品,因为物价涨了,但生产没有增加。假如是企业的产权清晰,价格一上升,它的生产也会马上跟着增加,大家都获得好处嘛。但国企就不行了,因为国企是不管赚不赚钱的嘛,哪管你价格升不升?所以应该将国企产权明晰与放开价格管制一起进行。弗里德曼同意了。”(《张五常中山大学讲演》《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4月27日)中国内地的人都记得那次由于要涨物价而引起的抢购风潮,现在大家都清楚了,这是新自由主义者在背后出的主意。
我们再看:教育市场化的积极倡导者是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在1955年的《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一文提出的,他认为:公共教育制度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的约束,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学校对学生,学生对自己的学习均不负责。要改变这种状况,通过以往的改革措施是无效的,惟一的出路是走市场化道路。
他所谓的“教育市场化道路”,在美国并没有认真实行过,结果却被一些人搬到了中国。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中国教育改革也正式开始了教育市场化的尝试。但是,在中国教育整体规模迅速膨胀壮大的同时,中国教育改革却越来越偏离既定的轨道,教育的本来面目和传统内涵被各种力量严重扭曲,学者们曾经设想的“教育产业化”在中国出现了“南橘北枳”的现象。
  我们试图溯本清源。通过对中国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民办教育在"教育产业化"过程中的种种表现,我们看到,“教育产业化”在这些领域被泛化和异化,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利益主体普遍误读和扭曲了“教育产业化”,这一切的现实原因是教育财政体系失衡和规范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系统缺位。但在这背后,中国教育改革的“经济主义路线”,则是造成教育价值失衡、教育行为失范、教育品质恶化的根本原因。《教育产业化:天使与魔鬼之辩》2004年11月8日(《商务周刊》杂志》)
高尚全教授却说:“千万不能因为批判新自由主义而否定改革,千万不要上当,否则会有灾难性的后果。”那么我们请问;新自由主义宣扬的“教育市场化”是不是干扰了中国改革?
===================================
此文现已刊登在光明网《光明观察》上
http://guancha.gmw.cn/show.aspx?id=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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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强 于 2005-12-29 10:33:15.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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