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邓公法治思想的一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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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错误,包括毛泽东同志的错误,一定要毫不含糊的进行批评,但是一定要实事求是,分析各种不同的情况,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归结到个人品质上。”(《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01页)
邓先生这句话,我是很欣赏的,我想这也是所有共产党员应有的面对错误的态度,虽然我不是一个共产党员,但我赞同这句话,因为这是科学的态度,唯实事而不唯权威,便是伟大领袖毛泽东也没有例外,我想,邓公亦不应有例外。基于此,也想谈一点对邓公法治思想的看法。因为,一、它是目前我们还在用的指导思想,其指导结果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二、一提到毛先生,非要指出他犯过的错误不可,否则好像就评价的不全面,但是对邓先生,其功绩已讲的太多,而鲜有提出疑问者,难道邓先生是天生不会犯错误的吗?这显然不是科学的态度。探求真理的过程是需要有一点怀疑精神的。
下面对《邓小平文选》中的若干节选做一些实事求是的分析,是不是实事求是?大家可以分析交流辩论,以求得到实事求是的结果。
1、 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经历了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长期的封建专制历史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缺少民主和法治传统。解放后党和国家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设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以至多年来也没有搞出基本的法律体系,国家活动缺少法律制度的规范。由于国家长期不重视民主法制建设,漠视法治的左倾思想和政策越来越严重,也不可能受到法治的约束,终于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人民和国家遭受了空前的劫难。(《邓小平文选》第2卷348页)
评:第一句说长期的封建专制历史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缺少民主和法治传统。
这一句我是赞同的,中国封建社会没有民主(人民对国家事务没有决定权),有法律,但是往往不依法办事,多数情况是打着法治的旗号(通过牵强附会的曲解法律,在表面上看是执行了法律,而实质上恰恰违反了法律精神,是为打着法治的旗号。)行着人治(在实质上违反法律精神)的事实。所以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上建设的社会主义缺少民主和法治的传统。
第二句说解放后常和国家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设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
这句话我是不敢苟同的。因为新中国解放前夕中国就制定了一部临时宪法,即共同纲领,1954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确定了国体(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等一系列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应该说是相对完善的。如果说解放后没有自觉建设和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制度的话,那么那个时代的政治清明(相对来讲)是很难理解的: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行为规范,是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没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属于道德范畴,没有行为规范的社会是不可能政治清明的。
再说法律完备问题,并不是法律越多越完备,因为有个主干与枝叶的问题,宪法是主干,其它法律与行政法规是枝叶。比方一棵树,如果枝叶太茂盛,就会增加主干的压力,下大雪就可能把主干压倒,刮大风就可能把主干扭断,即便扭不断,树也不可能长的太高,因为其枝叶吸取了太多的养分,增加了主干的压力,所以为了树能成才,往往要砍其旁枝,而不是任其乱长。再比方说人,现在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要减肥,爱美是一方面,主要还是健康问题,肥胖往往会带来心血管问题,因为它无端增加了心脏和血管的压力,其实际还是主干未变而枝叶太盛的问题。正所谓本末倒置也。大家也可以看一下西方,它法律那么多,结果呢,黄、赌、毒俱全,暴力凶杀泛滥,破案率不高,这就说明法律太多是没有用的,反而有害。如果西方没有宗教在起一定作用,那么他们的社会将更加混乱,法多必乱。故一个人不是因为肥胖才健康,肥胖反而有害于健康,一棵树能否成大才,不是看其枝叶是否繁茂,而是看其主干是否粗壮,枝叶,有一点是必须的,太多了就会影响主干成才。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也是如此,天下的道理其实是相通的,都遵守自然大道。所以,法律的完备主要是宪法的完善,而不是其它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细微严密,事实上也不可能。法律不是越多越好,越多也就越完善,如果那么理解的话,我们永远也建设不完善,也总是有无法可依的情况,也总有犯罪分子犯罪而逍遥法外,因为法律不可能详细到规范复杂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依据宪法精神及相关法律去灵活处理,当然,前提条件是有力的人民监督。所以说法治的关键不在于制度细节的多么完善,多么繁多,而在于人民群众的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要尽可能的简明扼要一些,以使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所掌握,这是群众监督的基础。把法律搞的象迷宫一样,只有律师和官僚才懂得,那不是人民的法律,那是脏官和律师的法律,不整顿是不利于改革的。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基本精神是没有什么变化的,倒是其它法律越来越多,貌似越来越完善,其实其法治状况是越来越差的,这些大家都可以看到。别的不说,单说一个以权谋私,是与宪法精神相违的,今天比改革前要严重多少倍。
最后一句说由于漠视法治的左的思想越来越严重,导致了文化大革命,人民和国家遭受了空前的却难。这一点我也是不敢苟同的,在历史上,毛泽东同志是即反极左又反极右的,一切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准。文革的发生,主要是想唤醒群众的民主意识来反对官僚主义,我也并不认为人民和国家遭受了空前的劫难,我以为是官僚主义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人民接受了民主的洗礼。诚然,文革开始乱了两年,存在武斗,如果说动乱的话,不应该是十年动乱,而是二年动乱,至于以后不断的运动,则是不能叫动乱的,中共的历史上,运动是不间断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践( 团结 批评与自我批评 团结)这一公式的,是有积极意义的,如果对以往的历次运动加以肯定,而独独给文革扣以十年动乱的帽子,我以为是说不过去的。现在运动基本是没有了,官僚腐败到极其严重的程度才“忽然发现”,法律那么多居然没有威慑力,实在值得深思。愚以为,是宪法与法律本末倒置了,法律的细化导致了宪法的边缘化。如宪法第35条规定,人民有集会,流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刑法第297条对此作了种种限制,其实际上是否定了宪法给予的自由,有点类似资本主义法律的虚伪。列宁曾经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律时写到“帝国政府非常喜欢在法律中用一些冠冕堂皇的词句,然后又准许规避这些法律,用一些训令来代替这些法律”(《列宁选集》第2卷第261页),对比一下,觉得我们现在的法制有点误入资本主义岐途。
2、邓小平同志认为实行法治必须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我国由于各种原因法律还很不完备,很多法律没有制定出来,要集中力量加强立法,至少要制定百部法律;仅仅制定法律是不够的,还要有强大的执行法律的队伍。于是他提出要大力扩充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为国家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4页,第189页,第339页,第286页)
评:这几句话我是反对的。我不知道邓先生何以提出至少要上百部法律,最多又要多少法律呢,这么多法律,适合普法教育吗?普通老百姓能掌握吗?哦,邓先生说了,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掌握,那么老百姓呢?当然是掌握不了,工人要做工,农民要种地,官人要忙于政务,试问谁有那么多时间学那么多法律?不是我们法盲太多,而是我们法律太多,显得我们都成了法盲。但是官人和富人不怕,他们可以化钱雇用律师,而穷人呢,也给指定个律师,可律师水平是有高低的,合不合法的判断常为律师的水平所左右。而人民群众没有判断标准,他们只知道合乎不合乎人民利益,但是不懂详细法律依据。法律成了律师和官僚的玩物,打着法治的旗号,行着人治的事实。判断不公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威信,看看有那么多下层百姓维权不通过法律而采用暴力的手段就明白了,他们不相信法律会为他们作主。而暴力是被逼的实在没有办法的最后出路,不要说他们不懂法,上百部的法律压根就不是为他们制定的,媒体的的作用除了广告就是娱乐,鲜有普法教育,事实上太多的法律扼杀了普法教育,使普法成为不可能,也在事实上剥夺了人民的监督权,他们知道宪法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但是宪法被边缘化了。
邓先生不仅提出法律至少要制定上百部,还提出要大力扩充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这一点我是极其反对的:我们要军队的目的不是为了战争,而是为了消灭战争,况且,战斗力的强弱并不是由军人的多寡决定的,同样,法治的好坏更不是由法官的多寡决定的,法治的目的亦不应该是打击犯罪,而是通过法治教育在源头上尽可能的减少犯罪。战争当是人民战争,法治当是人民法治,其本质是依靠人民,与人民打成一片。历史上的精兵简政是成功的,现在的精兵简政是不成功的,政府的每一次减员以后都要反弹,其原因就是没有走群众路线,群众没有决定权。邓先生倒是也提过简政,但同时却又提大力扩充法官警察检察官,实在使人难以理解。为什么要法治?为什么要法官?就是因为会有犯罪,犯罪的根源是什么?不外乎两点:一、被迫犯罪:是为生活艰难困苦社会不公所逼迫。二、主动犯罪:为个人私欲通过骗,偷,抢犯罪,在官者常表现为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主要是一个私字在作怪,缺少公心。解决办法:对第一种犯罪,要着情从轻处理,教育为主,政府并作一下自我批评,自问我们是否尽量做到了社会公正,是不是保护了弱者利益,是不是做到了人民的最低生活有所保障?如果这些我们做到了,第一种犯罪就会大大的减少。再谈第二种犯罪,要着情从重处理,改造为主,杀人者当死,暴力伤人者,10倍罪之。因为它是主动犯罪,不存在同情的理由。如果照此执行,为私欲目的犯罪的也会大大减少。如果我们不能区分主动犯罪与被动犯罪,不能一面从轻,一面从重,那么我们就不能从根本上最大程度的减少犯罪。如果我们能区分这些问题,并在判案的时候实行之,那么我们的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就教育了潜在的犯罪分子,即做到了防患于未然,我们也就用不着那么多的法官警察检察官,也就能省出更多的经费用于教育,并最终形成良性循环。主张扩充警察、法官不是要从源头上去疏导去解决问题,而是采取了堵的办法,是下下之策,其结果必然是法律越多,法官越多,犯法者也越多,也必然形成恶性循环。
简单的总结:邓先生是主张法治的,我也主张法治,但邓先生主要依靠增加法律和增加法官来达到法治的思想是很难行的通的。我主张精简法律,重修宪法(另篇单写),精简法官,走群众路线,能不能行的通,让实践来证明。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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