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修改的一点建议
吕山QQ:5341325
中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也暴露出了巨大的社会问题,环保、医疗、教育等方方面面腐败违法现象丛生,并且越来越猖獗,甚至到了半公开的地步,这不是危言耸听,也不是妖言惑众,从前任朱总理曾题“不做假帐”,就知道造假的严重性,从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说“我调查的结果是,中小学乱收费主要是地方政府的乱收费。不是学校在乱收费,都是地方政府逼着学校乱收费。”就知道了地方政府的阳奉阴违,就明白了中国的政令不通,从一系列类佘祥林案,我们看到了部分公检法的嘴脸。从一系列的官场集体腐败,就明白了所谓“集体领导”一样是不可靠的,腐败与否,原因不在是不是集体领导或个人领导。这一系列的问题,根源在那里?如果不找到根源,那么所谓的治理结果也不过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根本问题在人大,因为人大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大的不作为导致了违法乱纪混乱不堪的局面。如果人大真正做到了监督并在适当的时候行使了罢免权,那么,中国的政治清明就指日可待。
为什么人大代表不作为呢?其一、人大代表尤其是人大常委不作为受到的惩罚太少,不惩恶无以扬善,这是常理。解决办法:已经披露的一些官员集体腐败,如果不是人大检举揭发出来的,那么人大常委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尽到监督的责任,就应该受到一定的惩罚。其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人大多头监督,一头也监督不好,人大的工作主次不分。解决办法:人大的工作重点要放在倾听民意,罢免同级行政首长上。对于院长、检察长等的任免,可以提意见,但不参与决定,决定权让给行政首长。这叫做专攻一点,不及其余,主要问题解决了,其它问题迎刃而解。
当然,这一切变化不会自动发生的,需要有民主思想的威权人物去推行并保持下去。为什么强调需要有民主思想的威权人物?其一、如果推动者没有民主思想,很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其二,如果推动者没有权威,面对强大的官僚势力,政改是不可想象的。也只有自上而下的由威权人物主导的政改才能平稳的推行。时事会造英雄的,英雄也会改变时事,在此所提一点建议仅供参考。
建议: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各部门领导由行政首长直接任命,以扩大行政首长权力,以方便人大实施监督罢免权力。这样有利于政府政策协调统一执行,避免了权力分散,互相推诿,同时也落实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名正言顺;也有利于人大的监督,原来宪法规定定人大监督的地方太多了,结果一样也监督不好,往往是监督了些无关紧要的细节而“忽视”了重要问题,这样看起来也忙忙碌碌的其实一点用没有。人大只须监督决定一个地方,那就是对同级行政首长的罢免,这一个就足够了,其它的都是多余,是枝叶不是根本。
如此,表面看是削弱了人大权力,其实际是增加了人大的权力,更有利于人大从监督政府细小的事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精力倾听民声,以在适当的时候行使罢免权,这样更有利于人大的作为。
当然,此举并不是法治良好,政治清明的唯一条件,但却是重要条件,同时建议党委不应该直接干预政府,党委的干预应通过人大,党委可以发号召,但不可以直接对行政机关命令。党员应深入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以获得人大代表资格,从而使党委与人大尽量的统一,以保持其生命力,党的生命力在群众当中。
总之,我是主张集权的,但这种集权不是不受监督,而是方便人大监督,这种集权对提高办事效率是事半功倍的,对人民是有利的,而不象现在,打着集体领导的幌子,互不负责,互相推诿,集体腐败,监督困难.
修改草案
1 宪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段:
原文: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一条去掉。(因为它不符合民主集中原则,不利于政策的协调统一执行)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宪法第三章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原文: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修改为: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五)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去掉(七)、(八)这两条,另加一条:对一切案件及行政情况拥有知情权。
3 宪法第三章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4 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修改为:国务院总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去掉(四)(五)这两条
4、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去掉(八)、(九)两条
(十一)原文: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和军事法院院长;
修改为: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原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修改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5、宪法第八十条
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权撤销国务院总理并重新提请,重新提请由全国人大选举通过。
6、宪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主各级人民政府
7、宪法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乡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8、补充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行政首长任命。
写的匆忙,希望诸君批评指正,希望与大家交流!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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