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族同胞们:
我叫李新民,男,43岁,中国人。现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事业发展中心筹资处工作,一直克己奉公,得到领导和同事一致认可,于2005年11月提升一级加薪240元。可就在2006年5月16日收到2006年5月12日单位签发的,以撤消“启智工程筹备处”(实际名称是“启智工程筹备组”)为名对我实施解聘。让我不明白的是,我的岗位是“事业发展中心筹资处”,和他们所说的“启智工程筹备处”是有出入的,他们并以扣发我4月份工资和两个月的交通及通讯补助费800元(此补助他已批示补发但又对财务讲不准补发)为手段迫使我同意签字离岗,他们还说:“你同意签字,我们还能给你补助点钱,如果不同意签字,那你可什么都没有了。”我毅然拒绝了签字,我不能为金钱而折腰。
我认为他们这种行为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可我单位对我做出单方面下岗通知。他们还讲:“你不要抠字眼,再抠也没有用,你想上哪里告就上哪里告去。”更恶劣的是他们还给有关领导打电话说:“xxx被开除了”。某主任对我说:“你单位哪能这样对待同志,这是对同志的尊严、人格、人权的侵犯,这种做法我从来没有见过……。”我认为,他们这种不依法办事的行为,实际是制造矛盾,造成不和谐局面。怪不得有人说,“对中央阳奉阴违的异化官僚是大有人在的。”值得深思啊!……
200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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