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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的生存状况和人权状况及其出路

赵海林 · 2006-07-06 · 来源:光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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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的生存状况和人权状况及其出路


陕西省宝鸡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赵海林
光明观察刊发时间: 2006-7-5 http://guancha.gmw.cn


为什么农民总是摆脱不了贫困?为什么许多偏爱城市阶层而损害农民利益的政策法规会轻易出台?中国农民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当代中国农民问题已经不是用简单的“农民收入”、“农民负担”之类的概念能够解释清楚的。必须用公民时代的眼光来观察,给予高度的政治关注。

在中国,“农民”几乎成为一个最低贱的职业和阶层。至今,我们没有摆正“三农”的位置,尤其没有认识到农民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似乎农民只要拥有土地,能吃饱饭就别无所求了。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文件中统统颠倒了“三农”的关系,都将“三农”表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这是“只认粮食不认人”的表现。正确的顺序应该是:农民、农村和农业。农民乃“三农”之首,是“三农”的核心。农民既是农村的主人,又是农业生产的主体。没有农民,就没有农村的延续,也就没有农业的发展。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农民为核心的“新三农”发展观。

中国农民问题很早就被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所察觉。 毛泽东曾经说过:在中国谁不注意农民问题,谁注定会失败!中国近代历史的逻辑告诉人们一个真理:谁赢得了农民, 谁就最终赢得了中国。农民的社会地位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优劣的重要标志。执政党的成功取决于不断提升农民的社会地位;而执政党的失败则归咎于歧视农民、约束农民、限制农民。

中国的根本问题是“三农”问题(即农民、农村和农业)。研究“三农”问题,首先要从农民开始,遵循“农民——农村——农业”的逻辑顺序。了解中国首先要认识农民。只有认识了农民,就可以认识农村,进而认识农业,才能透彻地了解中国。 

一、中国农民的生存状况和人权状况

歧视农民,在中国是根深蒂固的。建国以来,中国的农民始终未能走出“贫困——歧视——限制——贫困”恶性循环的怪圈。农民是中国社会不公不和谐的最大受损者。 突出表现为农民基本权利的残缺,从而导致农民低下的社会地位。不少人对占中国总人口70%以上的数亿农民抱有根深蒂固的偏见,甚至否定这一庞大社会群体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基本权利,因而对长期处在城乡二元体制束缚下的农民缺乏高度的关切和正视。

当今中国农民问题的突出特征是贫困和不平等。可是,我们一些学者更多地将农民问题当作经济现象来看待。这些年来,不少社会学家的研究成果表明,中国农民的贫困和 不平等问题与农民所拥有的社会权利密切相关。当今中国公民的不平等权利直接表现为一种体制性权利。 就是由特定的社会体制所安排的不同的社会权利。比如,在我们的社会中,经常有“体制内”与“体制外”的说法。正是这样两种不同的社会体制造成了当今中国社会的不平等现象。多年来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堡垒,把一个 有机的社会 人为地分割为两个世界,同时也把全体公民划分为权利不平等的两大社会群体:国家职工(包括全民职工、集体职工)与非国家职工(包括农民、城市无业人员等)。这种由体制性权利所造成的社会不平等,集中体现在城市与农村相互隔离、工业与农业非协调发展、市民与农民不平等待遇上。
一个和谐社会最基础的东西就是尊重人权。在国际范围内,主权高于一切。而在一个国家里,则是人权高于一切。人的权利是做人的资格。不重视人权的国家是一个缺少人性的国家。人的权利至上,是公民社会的普世理念,即主张人人无差别地享受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方面的基本权利。然而,中国的农民还算不上一个完整的公民。

国际人权公约赋予人类最基本的人权有尊严权、自决权、发展权、工作权、结社权、生活权、社会保障权、教育权、生命权、人身权、迁徙权、法律平等权等。

中国是一个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即使进入法治社会之后,依然存在着严重的法律残缺、地位倾斜、权利失衡等歧视现象。这在农民问题上尤为突出。农民是法治社会中最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

-----“城乡分治、一国两户”的户籍管理制度剥夺了农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7年以前,为自由迁移阶段。我国还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移。在1949年全国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都明明白白地写着公民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第二阶段是1958-1978年,为半开放阶段。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户籍管理制度。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乡之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人为的“高墙”。“城乡分治、一国两户”的户籍管理制度剥夺了第一部宪法赋予农民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1963年公安部根据是否吃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将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即城市户口)。1975年修正的《宪法》取消了关于公民迁移自由的条文,随即剥夺了农民向城市迁移的自由权利。事实上,中国人被剥夺迁移自由的权利是从1958年开始的。

建国后,国家必须很快富强起来。当时恰逢朝鲜战争,需要强大的重工业来支撑。大家知道,重工业是资本集中的产业,如果单纯依靠市场是很难将社会资金投向重工业的。这是因为,当时中国的资本十分稀缺,而且贷款利率很高。私人资本只会投向那些资本少而且利润大的行业。正因为这样,国家才将所有的工业收归国有,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为了实现自我积累,只能实行低工资,同时又要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必然会降低农产品价格。1953年政府到农村收购农产品时已经十分困难。因为当时的私人粮贩子收购粮食的价格比较高,农民宁可把粮食卖给粮贩子,也不愿意把粮食卖给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由于当时的农产品价格很低,农民都不愿意种地,农村劳动力纷纷流向城市。一方面,由于重工业吸收劳动力极少,城市不可能容纳太多的人口;另一方面,国家为了保护城市基本生活供应,便成立了人民公社,集中了农村的资金、土地和劳动力,以支持工业的发展。接着,又建立了户籍制度,将农村劳动力全部限制在农村。在当时的情况下,要发展重工业,只能建立起一种制度来保障。从这个角度说,“城乡分治,一国两户”的户籍制度有其客观必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个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件,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明确划分为“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它的本意在于制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确保城市偏向的赶超型工业化战略顺利实施。这种制度曾经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由迁移是天赋权利。一切限制甚至禁止迁徙的法律法规都是侵犯人权的行为。耐人寻味的是,全世界只有中国、朝鲜和贝宁极少数国家实行这种户籍制度,绝大部分国家都没有采取这种限制人口正常流动、用制度规定公民身份的 等级制度。这种制度人为地扭曲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机制,与自由开放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它延缓了农村现代化和国民经济现代化的进程。这种制度扩大并固化了城乡差别,造成城镇居民“贵族化”和农民“奴仆化”的不平等社会结构。为了保障城市常住人口充分就业,许多城市都出台了相关法规,限制农村人口在城镇就业,出现“城市关门”现象。极大地抑制了城乡劳动力和人才的自由流动。这种户籍制度还规定了不同户口的不同待遇,从而造成城市居民和国有企业职工能进不能出,社会保障能增不能减的局面。这些问题不但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而且给城市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带来了难以克服的障碍。

其实,农民是一种职业,并不是一种身份地位。中央和政府文件中惯用“农民企业家”、“农民工”等称谓、用二元户籍制度固化农民的身份、限制农民自由迁移的做法,在世界上绝无仅有。为什么被拖欠工资的偏偏是农民工?这是由身份歧视制度所造成的。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必须改革强加于农民的身份歧视制度。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改革。首先要从修改宪法人手。清除城乡人口流动的法律障碍,重新赋予农民自由迁移的基本权利。

近年来,国家针对户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正在逐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全面启动。这表明,今后,那些曾经被称为“盲流”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外地人,可以与城里人平起平坐,共享就业机会、教育机会,共享都市生活,共享现代文明。

必须注意的是,2002年2月25日,公安部重申: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政府制定各种政策,配置劳动力提供基础性数据。人口管理是社会治安管理的基础。身份证不可能完全代替户口簿。所以,户籍管理制度现在、将来都不会取消。中国户籍管理的基本方向之一,就是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落户条件;继续放宽对户口迁移的限制。将来,凡是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中国公民,都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安户口。就是说,中国今后的户籍管理将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逐步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口管理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劳动力二元体制限制农民工的就业工种。

所谓劳动力二元体制就是劳动力行政配置与劳动力市场配置。它是制约农村剩余劳动力充分就业、造成农民工受歧视的制度根源。谁说只有城市职工下岗?农民没有下岗?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将负担推向了政府;而后者将负担甩给了家庭。按照目前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估算,中国的农业只需要1.3亿劳动力。如果这样的话,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将高达2亿之多。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意味着绝大多数农民已经被农业无情地淘汰,从此沦为“农业失业人口”。城市失业人口有政府关照,而农村失业人口只能背井离乡,到处奔波。“农村剩余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农业失业人口。无视这个事实是不明智的。如果否认农村存在失业现象更是有害的。就业是农民的基本权利。农民要求充分就业。要知道,农民仅仅依靠几分耕地是没法生存的。

中国农民阶层的分化已呈不可遏止之势。农民参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和政治文明建设是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直接原因。当我们把实现现代化的途径定位在市场化改革和全球化开放的取向上之后,中国农民阶层的分化和向非农产业、城市流动,便成为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突破口。遗憾的是,中国社会对这场“大变革”总是抱有偏见,甚至感到恐惧。

眼下,社会很少给予农民工真正的宪法关怀,农民工受到来自制度因素和传统观念诸多方面的歧视。农民工受歧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矿难事故频繁发生,死伤的几乎全是农民工;二是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成为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主要形式。

首先,农民受到传统观念的歧视。农民工在城里人的心目中一直被当作外来群体。农民与市民似乎有着不可逾越的心理沟壑。农民工的言谈举止经常遭到城里人的白眼。在城里人看来,城市环境的污染、各种不文明行为都与农民工有关,农民工被视为“城市的垃圾”,是城市“不安定的主要因素”,是“麻烦的制造者”。北海市有一个住宅小区,2002年春节过后贴出一张布告:“民工逐渐回潮,希望广大居民提高警惕,加强防盗防火……”。把农民工当作强盗,反映出城市居民歧视农民的心态。不少城市的政府部门甚至提出“向农民工要安定”的口号,将农民工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对象”,要求重点防范。由此可见,当农民真难,进城打工更难。

其次,农民工就业工种受法律和政策的歧视。北京市政府于1995年4月制定了一部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在治安、就业、租房、收费、卫生防疫等5个方面采取了限制措施。这部《条例》清楚地规定了允许农民就业的行业工种。这里,我特意摘录了一些脏、累、险行业及其工种。

北京市允许外地务工人员从事的行业及其工种有:1、民政行业:工种包括尸体整容、尸体火花、墓葬管理员;2、商业:工种包括生猪、家禽、牛羊屠宰加工、制冷设备维修;3、农业:工种包括农艺工、果树工、蔬菜工、家禽饲养工、孵化工、挤奶工、饲料粉碎工、农业机械操作工。4、林业:工种包括造林工、伐木工、集材工、索道工、木材搬运工、木材干燥工等。5、机械工业:工种包括钳工、车工、电焊工、气焊工。6、水力:工种主要是河道修防工。7、建筑行业:工种包括木工、瓦工、石工、抹灰工、建筑油漆工、钢筋混凝土工、架子工、测量放线工、下水道工、道路养护工、隧道工、液化石油气灌瓶工、热力司炉工、道路清洁工、粪便净化处理工、公共厕所保洁工和垃圾处理工。8、采矿业:工种包括采煤工、爆破工、巷道挖掘工等。还有其他一些行业,如公路、铁路、粮食以及运输部门的各种重物、危险品的装卸、搬运工等。

限制使用农民工的行业及其工种有:金融、保险行业的各类管理员、业务员、会计、出纳员、调度员、星级宾馆前台服务员、收银员、话务员、出租车司机、各类售票员、检票员、办公室秘书、计算机录入人员。

自1996年起,北京市劳动局每年都要发布新的限制使用农民工的行业和工种。从1996年的15个增加到2000年的103个。在规定这些带有歧视性就业政策的同时,还配有严厉的治安行政手段。

北京市政府对待农民工况且如此,全国其他城市也就可想而知了。农民工就业除了受传统观念歧视外,劳动力二元配置(即劳动力行政配置与劳动力市场配置的矛盾)是制约农村剩余劳动力充分就业、造成农民工受歧视的制度根源。

值得称道的是,2005年3月2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一项决定:废止《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据说,废止的理由:一是作为地方性法规,其主要内容与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二是为了推进首都更加宽容、平等、文明、和谐。

大量事实表明,城市国民经济的增长、城市居民生活的巨大变化,都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可以说,农民工是城市财富的创造者。据一些经济专家估计,一个农民工一年可以为城市创造2.5万元价值的财富。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小商小贩活跃了城市的商品市场。眼下,从事餐饮业、建筑业、家庭装修业的人基本上是农民工。在经济学家们看来,农民进城打工,不自觉地缩小了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他们不仅为城市创造了巨额财富,也为中国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原始积累。目前,我国大约有1亿农民工。2003年全国进城打工的农民收入总金额达到3700亿元。扣除生活和交通费用后,人均纯收入3768元。农民收入增长中的40%来自进城打工。

他们不曾抱怨与生俱来的无法选择的工农差距、城乡差距,而心甘情愿地、长年累月地奔波在异国他乡,乐观地接受着市场经济的洗礼。亿万农民向着具有几千年历史的、以种地为本、以家庭经营为主的传统观念发起了挑战,他们将成为打破城乡堡垒、二元结构的藩篱、争取城乡居民平等地位的急先锋。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工在中国现代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不亚于当年的农民起义和“五四”运动。中国的历史将为亿万农民工的巨大贡献抹上浓重而艳丽的一笔。

-----现行法律法规蔑视农民的生命价值和平等的生命权。

中国是一个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即使进入法治社会之后,依然存在着严重的法律残缺、地位倾斜、权利失衡的现象。这在农民问题上尤为突出。农民是法治社会中最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

“农业户口”和“城市户口”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身份地位、人身价值和与此相联系的两种不同的福利待遇,这是一种人为的制度安排。

就拿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实施后,北京首例以身试法的肇事车主刘某抒发了一番感慨:“很不幸,我成为新交法实施后的一个榜样。但我觉得惟一幸运的是,死者是农村户口,如果是城市户口,按照新交法的赔偿规定,我要支付更多的赔偿,那将是天文数字。”此言一出,顿时激起网络世界一片哗然。人们纷纷质问:“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市民与农民的命价如此悬殊。”“在现行户籍制度下的人命价值是赤裸裸的不平等。”……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04年7月28日《华商报》载文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如果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死亡,对死者的赔偿金额,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随之做了相应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城镇居民和农民区分开,分别执行不同的赔偿标准。“如果在西安市车祸中死者为城镇户口,最高赔偿金额为45万元,如果是农村户口,最高赔偿金额只有6万元……”一位农民气愤地说:“两者相差七倍多。一个农民的命价还不及市民的七分之一!”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据此规定,北京市城镇居民200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8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496元。按20年计算,城镇户口全额死亡赔偿金是277660元,农民为129920元,二者相差147740元。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对于不同区域死亡赔偿金额的区别规定,是经过一番精心计算的。似乎要告诉人们这样一个道理: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是造成各个区域人们生活成本之间巨大差异的根本原因,进而导致交通死亡赔偿金额的悬殊,即人富命贵;人穷命贱。

为了讲清道理,一位姓魏的律师举了一个例子:对于不同户籍的死者,“只能说肇事者造成的损害严重程度不同而已,就像撞车一样,撞一辆宝马和撞一辆奥拓,赔偿能一样吗?” 照此说来,市民如“宝马” ,农民如“奥拓”。市民与农民的命价应当有所区别。(纯属胡说八道)难怪北京首例以身试法的肇事车主刘某会抒发如此的感慨:“很不幸,我成为新交法实施后的一个榜样。但我觉得惟一幸运的是,死者是农村户口……” 这不正是鲁迅在《祝福》中所描述的旧中国“贫与富命运不相同”的真实写照么?人们纳闷:真的是“人富命贵,人穷命贱”吗?

眼下,农民工的劳动力是最廉价的,农民工的劳动环境是最危险的,农民工的生命是最不值钱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大量进入城市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上是农民工。我们知道,农民工绝大多数没有专业技术,只能从事一些城里人不愿干的脏、累、危险的工作。由于煤矿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的体力劳动者,老板们看中的是农民工强壮的身体、廉价的劳动力、吃苦耐劳、脱贫致富的迫切愿望、不太珍惜身体、安全意识差和敢冒风险的精神。因为农民太穷,致富无门,种地又不划算,只要是能挣钱的工作,农民都愿意去干。

近几年,中国煤矿每年死亡人数在6000人左右,几乎全是农民工。农民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因各地的经济发展、地方财政政策和企业经营状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个农民工的死亡赔偿金额一般在 1万元到5万元之间。说到底,“企业利润至上”、“政府政绩为大”、老板无视法律法规、吝啬财富、蔑视农民工的生命是矿难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这是一种以人的生命和鲜血为代价扭曲了的“发展观”。发展诚可贵,生命价更高。“人命关天”是以人为本的神圣理念。著名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茅于轼说过:“怕死人的政府才是好政府”。如果于人的生命而不顾,便无发展可言。生命是人的最高价值。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崇尚人的价值至上,才会珍惜农民的生命价值。

“农业户口”和“城市户口”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身份地位、人身价值和由此联系的两种不同的福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是将城镇居民和农民区分开、以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并由此造成的生活成本的巨大差异为理由,分别执行不同的交通死亡赔偿金额标准的。

其实,人的生命是没有价(格)的,所有人的生命价值都是一样的、平等的。这是天赋人权。眼下,中国农民缺失的恰恰是平等的生命权。人权是和谐社会的伦理基础和法律基础。长期以来,由于各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不同,因而对于人权问题的理解也就不同。在人权问题上的主要分歧是:人权是否具有阶级性和普世性,人权到底有没有统一标准。

人权分为天赋权利和人赋权利两种。天赋权利具有普世性,是人的生理所必需的、人类普遍公认的权利,它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上帝赋权”。这些权利包括:生命、吃奶、吃饭、睡觉、行走、说话、迁移、拉屎撒尿、性爱等等。这些都是人一生下来就拥有的权利,是天经地义的权利。人赋权利是国家用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或者说,是人利用法律制造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乘车的权利、劳动的权利等。它具有特殊性和阶级性。但是,人赋权利不得侵犯天赋权利。人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是受“上帝”和法律保护的。比如,女婴一生下来,就拥有天赋的、与男婴平等的生命权,如果父母重男轻女而杀死了女婴,父母就侵犯了天赋的生命权利,就是犯罪行为。

然而,我们长期以来将人赋权利与天赋权利混为一谈,不承认天赋权利,而是片面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和特殊性,否定天赋权利的无阶级性和普世性。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对于不同区域死亡赔偿金额的区别规定是侵犯天赋人权的。更不能以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们的生活成本存在巨大差异为理由,作为交通死亡赔偿金额的惟一标准。

政府要把农民当人,农民也要把自己当人,法律更应当成为农民生命的“保护神”。只有彻底修改法律法规中歧视农民的条款,把农民的生命价值与到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时,矿难事故和交通事故才能减少到最低程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高度关注并切实改善农民的人权状况,建立公正、公平和平等的法律制度框架,彻底废除现行法律法规中歧视农民、限制农民的条款,把农民的地位和生命价值提升到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水平。

-----财政、税收和信贷政策偏爱市民,吝啬农民,甚至掠夺农民的劳动剩余。

眼下,政府官员中流行着这样一句口头禅:“民以食为天”。此话并没有错。问题在于:政府官员们只知道“民以食为天”,不懂得“国以民(农民)为本”。似乎农民只要拥有土地,能吃饱饭就别无所求了。这是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落后的农民观。

建国以来,政府一直奉行着“偏爱市民,吝啬农民”的政策。城市和农村实行两套不同的税收制度,农民的税负远远高于城市居民。比如,2000年农村人均税率为5%,而城市居民人均税率只有0.58%,且无收费项目。同样是纳税人,城市居民只有在收入超过800元时才缴纳各种税收。而农民无论收入多少都要缴纳各种税费。城市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先要把起征点以下的收入扣除,而农民缴纳农业税从来没有起征点。如果征收农业税也扣除起征点以下的收入,这样的话,至少有9成以上的农民达不到纳税水平,应该不缴税或少缴税。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城市工商业者只有把商品拿到市场上出卖时才缴税。而农民无论实际产量和成本消耗多大都必须按定额缴税。农业税几乎变成了“地租”。根据换算,农业增值税的税率比工业品增值税的税率要高出5至8个百分点。用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的话说:城市和农村实行两套不同的税制,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典型反映之一。这不仅显失公平,更加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

另外,金融政策嫌贫爱富。城市居民可以凭借生息资本(如存款、债券、股票、房地产等)获得大笔贷款,而农民只能取得“小额贷款”。

由于财政、税收和信贷政策偏爱市民,吝啬农民,甚至掠夺农民的劳动剩余。最终导致农民丧失了许多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

值得庆幸的是,在全国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宣布2006年全国一律取消农业税。这是大势所趋。

-----倾斜的民主政治制度,歧视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

围绕“三农”尤其是农民问题,社会各界有识之士提出了许多对策和建议,大多集中在土地制度、农民收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经济领域,很少有人对农民的政治状况给予高度关注。在中国民主化进程中,被遗弃的是农民,受伤害的也是农民。要知道,当今中国农民问题的症结并非单纯的经济利益得失,主要是人权的残缺。前者是表象,后者才是实质。

眼下,中国存在着政治权利分配不公现象,这在农民问题上尤为突出。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而他们的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的比重还不到10%。农民的意志、愿望和诉求无法充分表达。由于农民在国家权力机构中份量太轻,声音太弱,导致许多偏爱城市阶层而损害农民利益的政策法规轻易出台。农民的基本权利及其维权法律体系的残缺是中国“三农”一切矛盾的总根源。

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的政治状况正在逐步改善。但与其他阶层相比,农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著名经济学家刘易斯曾经揭示:第三世界的农业失败主要是政治失败。他主张必须给农民以极大的政治关注。在社会转型时期,农民在政治上是弱者。当农民处于政治上的弱势地位时,他们为争取政治权利而采取的政治行为便具有两重性,即反革命和激进革命。在一定条件下,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可能具有抵抗社会进步的一面。比如,法国革命时期,农民一度站在了反革命的立场上。客观地讲,中国目前也存在这种危险的可能性。正因为如此,我们不仅要切实改善农民的生存状况,更要高度关注农民的政治状况,极大地满足他们的政治愿望和政治诉求。要知道,农民仅仅获得经济上的解放是远远不够的。广大农民还渴望公正、平等的国民待遇,要求拥有政治上的自由民主权利。

政治权利是经济利益的根本保证。一旦政治权利缺失,其经济利益也就缺乏安全性。拥有政治权利是进行政治表达和政治参与的法律依据和前提。政治权利不仅是手段,其本身也是一种利益。政治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在公民时代,政治参与是任何社会群体维护自身利益最根本和最主要的手段。农民也不例外。

中国的农民究竟有没有民主意识?是否具备政治参与的基本条件?“经济文化落后论”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民文化素质低、政治参与的条件不具备。正因为这个缘故,建国50多年来,中国农村直接选举的民主化脚步迈得十分沉重。然而,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并非从发达的城市开始,而是从许多经济文化落后的农村逐步推开的。一般来讲,选举作为一种政治行为,与公民受教育的程度有很大关系。国内外民主化进程的实践证明,民主选举是一种利益表达方式,它与经济发达、个人受教育程度以及生活水平没有必然联系。任何公民都有利益表达的要求。农民对切身利益的表达和维护正是民主意识的集中体现。

在一个农业大国里,农民的政治参与程度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政治生活开明和政治制度健全的重要标志。而如今,中国的8亿农民基本上是现实政治的被动接受者,还不是现实政治的积极参与者。现在的村民自治选举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尚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政治民主。亿万农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是中国农村社会开始由传统封闭型向现代开放型转变的重要标志。然而,中国农民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份量太轻、声音太弱。这与农民在总人口中的庞大比重极不相称。造成如此尴尬局面的原因有二:一是长期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的结果;二是国家权力配置不合理。我国农村人口占70%以上,而他们的代表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的比重还不到10%。农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无法得到充分表达,从而形成许多不利于农民、农村和农业的政策和法规,如限制农民自由迁徙等。一些深受农民拥护的政策无法上升为国家法律,甚至在实施中大打折扣。有政(策)无法(律)、以政(策)代法(律)、以权(力)压法(律)、用行政手段取代法律手段等现象屡禁不止。当务之急是调整国家权力结构,加大农民代表在各级人大、政协和党代会中的比重。农民的利益和愿望绝不允许其他阶层越俎代庖。

中国的最大权利是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始终对公民尤其是富裕阶层,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渴望政治参与和诉求政治权利是中国富裕农民的迫切愿望。让我们始料未及的是:中国富裕农民不仅在农村经济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越来越渴望相应的社会地位,诉求一定的政治权利,正在通过各种渠道进军政治舞台。如何反映和满足他们的政治愿望和诉求,是执政党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富裕农民政治参与的动机不外乎“图个发展环境”,或“多一把‘保护伞’”,或“寻求更加宽广的政治舞台”等等。无容置疑,今日的中国富裕农民已经同国家的政治生活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了。回避、小觑或者一概否定的态度都是不明智的。富裕农民的政治参与是开放型社会中农村精英阶层走上政治舞台,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趋势。富裕农民是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实践者和受益者,是农村的精英,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政治参与是他们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对人生价值理念的重新定位,即对国家和民族主动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让富裕农民走上农村政治舞台,执掌村政大权,有利于实现村民自治与经济社会良性互动发展。

 中国是当今世界上农民组织程度最低的国家之一。中国至今没有农会的原因是复杂的。主要有两点:一是长期奉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二是怕农民组织起来闹事。其实,没有组织的农民更可怕,最难管理。正因为农民没有自己的代言组织——农会,农民才无法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政治权利,无法参政议政,无法管理国家大事,从而使农民受到不合理的待遇,这是对农民的政治歧视。正因为中国缺少一个充分反映和真正代表亿万农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组织,缺少一个平衡的政治结构,这是许多偏爱城市阶层而损害农民利益的法律政策轻易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

要知道,农民联合会(简称“农会”)是广大农民的群众性政治组织。农民专业协会(简称“农协” )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不要把农会与农协的性质、职能混为一谈。片面强调农协的重要性而无视农会的作用是极其有害的。让农会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全过程,应当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代中国农民的社会地位与其对社会的巨大贡献和在中国社会阶层中的庞大比重是极不相称的。这种不相称必然抑制农民这个社会主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将会危及社会和谐、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当务之急是合理调整国家权力结构,重构公民权利的平衡机制。重点加强对农民权利的立法工作,从根本上改善中国农民的人权状况,全面提升农民的社会地位。

 要知道,农民只有在经济上(土地经营)和政治上(政治参与)都获得自由民主权利时,才算完全彻底地解放。

------农民维权法律残缺、名目繁多的苛捐杂费,再加上政府信用丧失、疏于管理,是造成农民工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的主要原因。

按照各地政府出台的文件统计,农民进城打工,涉及的收费项目有20多项,其中办理5项基本手续,每人平均要交500多元。据《经济日报》2002年3月28日报道,2001年深圳市共办理农民工暂住证343万个,收费金额约10亿元。这笔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收缴上来以后,大部分又按一定比例,拨给公安、劳动、计划生育等部门,用来支付管理城市暂住人口的费用。一个小小的派出所,一年就可以从农民工的收费中分得100万元的返还好处费。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歧视农民的主要形式。据劳动部门统计,2003年底,我国大约有1亿农民工。全年的劳务收入达到5280亿元。全国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1000亿元左右。这几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受到中央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劳动部门正在采取严厉措施惩处拖欠问题。但是,拖欠问题仍旧屡禁不止。

除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外,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农民工购买保险,工伤不治疗,医药费不报销,损伤身体不赔偿,公休日不放假,不发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这些都是“三资企业”和私营老板惯用的手段,是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近几年每到年关时的重要新闻。就拿建设领域的拖欠款来说,业主拖欠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根据建设部门的调查,导致大量拖欠的源头在政府。许多政府部门的建设项目,自有资金严重不足,绝大部分是在没有任何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勉强开工的,这些项目实际上就是“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些项目从一开始就带有恶意“赖帐”的动机,企图向施工单位转稼经营风险,施工单位最终又将风险转稼到农民工头上。这是一些政府部门的官员们不守诚信、不讲道德的表现。必然败坏整个社会风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了“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老板、国有企业外,还有政府部门。2004年3月5日,河南省灵宝市川口乡民工负责人张斌,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开会期间,赴京上访,状告乡政府拖欠修建公路工程款96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当即致函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执行。此案近日有了结果。在上级部门的重重压力下,川口乡政府终于拿出了一个单方面的“还款计划”,内容是:对欠张斌工程款问题,乡党委、政府非常重视,持积极态度。服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此,乡政府研究决定,从政府办公经费上压缩开支,每月支付对方1000元。待乡政府经济形势好转后,增加还款力度。就是说,“还款计划”的期限为100年。乡政府欠张斌的96万元工程款,每月只还1000元,需要100年时间才能全部要回来。百年拖欠不算长。还有“千年等一回”。海南省海口市旧洲镇政府拖欠街道改造工程款42.5万元,计划每年还欠款400元,1000年还清。 

几千元对一个企业来说算不了什么,可是,对一个农民家庭来讲,却能够改变一个农村孩子的命运,甚至能够挽救一个垂危的生命。

最近,一些新闻媒体针对许多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指责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这是“饱汉不知饿汉饥”。不是农民缺乏维权意识,而是绝大部分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供给大于需求,用人单位处于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农民工为了找到一份养家糊口的工作,实属不易,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资本和余地,只好委曲求全。其根本原因在于绝大部分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政策,根本不把农民工的权益放在眼里。再加上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疏于管理,使得农民工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这几年,因讨要拖欠工资不成、以跳楼自杀相要挟的事件屡禁不止。极少数跳楼自杀者不听政府劝阻,导致群众围观、工地停产、交通堵塞,严重干扰了公共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一些城市的政府部门将此现象称之为“跳楼秀”。为了杜绝此类情况再度发生,公安部门对跳楼自杀者处于数百元的罚款或行政拘留。我认为,警方的这种做法是“助纣为虐”。只会是农民工“痛”,拖欠者“快”。农民工本来就是弱势群体,需要政府和法律保护。他们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迫采取“跳楼自杀”来要挟政府和企业,这是一种非理智行为。政府应当严厉惩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板。“拖欠者”才是造成这一事件的罪魁祸首。

-----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忽视亿万农民平等的教育权和全面的发展权。平等的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全面发展不仅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个人的天赋权利。

中国城乡之间最大的不平等是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占GDP的比例一直徘徊在2%左右。按人口平均,2001年只有203元,折合成美圆仅25元,只相当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1400美圆的1.8%。教育经费不仅总额少,而且极不公平,教育机会不均,甚至有扩大的趋势。首先是教育经费城乡分配不均。城市义务教育投资全部由各级财政包下来,而农村义务教育的50%以上经费由农民负担,是以“教育附加”等名义分摊到每个农民头上的。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足2%。国家每年3000多亿元的经费绝大部分用在城市,而农民每年负担的教育经费却高达几百亿元。据2001年统计,小学生和初中生的生均经费,城市分别为1894元和1838元,农村为494元和464元,城市比农村高2.8倍和3.0倍。其次在教育投资结构上,国家对农村基础教育投资偏低,农村贫困地区减免学杂费的只有2%--3%,使得许多适龄儿童失去了教育机会而成为新的文盲。

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偏向城市而吝啬农村,卫生资源分配严重不公平。据卫生部统计,医疗卫生资源大约有80%集中在城市,其中2/3又集中在城镇大医院。用于农村的卫生经费占全部卫生经费的比例,从1991年的 20%下降至2000年的10%。其中专项的农村卫生经费只有1.3%,农民人均卫生事业费只有12元,仅仅为城市居民的28%。2001年每千人口医生数农村为1.17人,仅仅为城市2.32人的一半。在贫困地区患病未就诊的达72%,应住院而未住院的高达89%,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达50%。当前我国39%的城镇人口消费了95%的医药资源,而61%的农村人口医药消费仅占5%,而且农村过期、失效、假冒药品多,游医多,严重危害了农民的生命安全。据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对191个成员国的卫生绩效评估排序,中国居144位,在卫生负担公平性的评估排序中,中国居188位,比印度、埃及、巴基斯坦、缅甸还低,说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与世界水平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

还有,在城乡公共福利和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方面也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就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来讲,账面差距2002年为3.11:1,实际差距在5:1甚至6:1之间。按照国际惯例,当经济发展水平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800-1000美圆时,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大体上是农村居民的1.7倍。可见,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经发展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

难怪有学者这样评述当今中国的“三农”: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不无道理。正因为农民苦,农村穷,所以,农民含辛茹苦供养的大学生没有几个愿意回到农村去搞农业。女大学生毕业后,也没有几个愿意嫁给农民当媳妇。从农村出来的大学生不愿意搞农业,女大学生不愿意嫁给农民当媳妇,长此以往,农业能不危险吗?

二、农民问题的根源

根源在于城乡二元体制和城市偏向的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根本出路在于彻底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建立现代一元体制,构建公正和谐的长效机制。

“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市民像白人,农民像黑人。”这是当今中国尤其是广大西部地区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的真实写照。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国务院高级顾问、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指出:“25年前中国是一个比较公平的社会……经过20多年发展,中国实际上社会越来越不公平了……”尽管城乡差别是历史形成的,不可能在很短时间内得到扭转,但是发展到今天,已经危及到社会稳定,我们不能再让这种情况加剧下去了。

巨大的城乡反差是当今中国社会不和谐的突出表现,而农民贫困和不平等则是中国城乡反差的本质所在。

中国城乡差别为什么这样大?农民为什么这样穷?这要从建国后中国的发展战略说起。中国之所以存在城乡差别,是由既定的歧视制度和经济攫取的政策造成的。我国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说到底反映着市民与农民之间的差距,其核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利益关系的失衡,其根源是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制度安排。

城乡二元体制是二元经济结构和二元社会结构的有机复合。所谓城乡二元体制是指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工业部门与传统农业部门、先进城市元与落后农村元的巨大反差。二战以来的大量政治发展研究成果表明,城乡二元体制下的城乡反差必然对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造成严重危害,招致社会报复。中国的城乡二元体制是在城乡分治的行政建制基础上形成的,包括户籍制度、粮食供应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人才制度、婚姻制度、财政税收制度以及金融信贷制度等。这十几种制度性的城乡差异,将中国农民置于近乎二等公民的境地。而户籍制度是城乡二元体制的核心。

实施城市偏向的赶超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是导致农民长期贫困、农村长期落后、农业长期徘徊的经济根源。

我们为什么要选择和实施城市偏向的赶超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呢?

20世纪中叶,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初期,相继选择了以城市偏向的赶超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促成这种选择的因素是很复杂的,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既有国际因素。又有国内因素;既有实践因素,又有理论因素。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广大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选择城市偏向的赶超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主要是受西方发展理论的影响。比如,佩鲁的“发展极”理论认为,在经济增长中,由于某些主导部门和有创新能力的企业或行业大多聚集在大城市,从而形成一种资本与技术高度集中、具有规模效益、自身增长迅速并且对邻近地区产生强大辐射作用的“发展极”。发展中国家可以实施城市偏向的赶超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通过“发展极”的增长,来带动邻近地区的共同发展。

其次,世界不平衡发展对发展中国家二元结构的形成和城市偏向的赶超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选择产生了直接的影响。20世纪中叶,相继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不甘心落后,迫切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赶上或超过发达国家。他们在痛苦的经历中深刻体会到:国家一旦独立,必须不失时机地实施城市偏向的赶超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除此之外,别无他途。于是纷纷仿效发达国家的做法,依靠政府力量,建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通过偏向城市和歧视农村的制度安排,优先发展重工业。

中国工业化的过程相当程度上是依靠剥夺农民的权益来积累工业化资本的。在实现城市繁荣的同时,却付出了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加剧的代价。比如,为了赶超西方强国,我们实施城市偏向的赶超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从1952年到1986年的34年中,国家利用中央集权体制的权威,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政策,从农业抽走6868.12亿元资金,约占这些年农业所创造的价值总额的18.5%。为了确保这一战略的实施,我们还在农村建立起人民公社和统购统销、“三级管理”等体制,以保证对农业资本向城市工业的强制性转移。与此同时,在城市实行低工资、低利率、低汇率、低价格和高福利等制度,以维护工业的高积累和城市的稳定。我们还实行“城乡分治,一国两户”的户籍制度,将广大农村劳动力排除在工业化和城市文明的大门之外,并且人为地扩大城乡差距,使得城乡长期处于不平等交流之中,从而加剧了农村的相对贫困。

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给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变带来了两大矛盾:一个是,这种战略以牺牲农业部门的发展来长期支持重工业的增长。从1952—1978年投资结构的变化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一五”时期,我国的农业、重工业、轻工业和其他行业的总投资是611.58亿元,其中农业占7.1%,重工业占36.2%,轻工业占6.4%。1976—1978这三年,农业、重工业、轻工业和其他行业总投资为1259.80亿元。其中农业占10.8%,重工业占49.6%。2004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共计70073亿元,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58620亿元,农村固定资产投资11452亿元。城镇占87%,而农村只占13%。

另一个是,这种战略造成农业内部剩余劳动力越积越多,长期得不到释放,使得亿万农民长期遭受贫困的煎熬。按照目前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来估算,中国的农业需要1.3亿劳动力就足够了。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将高达2亿之多。

我们对城市偏向的赶超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质疑并不在发展工业化上,问题出在过度地“城市偏向”和“拔苗助长”的“赶超”上,即城市与农村发展的“非协调”和工业对农业的剥夺以及市民与农民的巨大差别上。这种战略严重扭曲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在城市,人为地提升生产关系层次;在农村,则人为地降低生产关系层次,窒息了“三农”的活力。时至今日,我们仍在继续实施城市偏向的赶超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

建国后政府采取的一系列经济和政治措施,铸成了一个城乡长期隔绝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格局。这种格局中的城乡关系尤其是工农两大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对新中国整体的进步从一开始就形成了结构性的制约,它使城乡之间的关系始终没有真正走向利益统一和协调发展。

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制度安排和城市偏向的赶超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选择实施,是形成中国城乡差别、市民与农民的差别、工农业非协调发展以及由此造成的农民贫困、地位低下、农村落后和农业长期徘徊的两大根源。前者是制度根源,后者是经济根源。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是一种经济社会发展的畸型模式,是在人为制度安排下所形成的。中国城乡居民的权利分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市民与农民各自从事的产业差别、由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所带来的产业交换的不平等和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身份利益矛盾,如经济收入、就业机会、福利待遇和受教育权利的不平等。

综上可见,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制度安排和城市偏向的赶超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是中国”“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民问题的症结所在,也是长期以来制约中国城乡协调发展的一大瓶颈。

统筹城乡发展的目的是让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我们之所以强调从体制改革人手,就是为了彻底消除城乡之间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城乡协调发展的制约因素,最终实现工农业协调发展,城乡居民平等相处,城乡和谐共同繁荣。

统筹城乡发展,必须建立公正和谐的长效机制,这就要彻底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建立现代一元体制。无容置疑,实现由城乡二元体制向现代一元体制转变,必须依赖全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有着漫长的发展历史,但成为一种体制,其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在改革开放时期不但没有被消除,反而呈进一步固化的趋势。

目前,中国正处在以突出的城乡差距、分配悬殊、两极分化、权利失衡等为标志的“拉美困境”的边缘。如果任务其发展下去,“拉美困境”可能被无限期地拖长,甚至持久化、永恒化。

城乡二元结构的消除,确实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制度和体制的改革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体制方面的改革必须从现在开始,否则,我们永远无法实现城乡平等协调发展。尽管体制改革会引起一些既得利益集团的不满甚至抵触,但这是迟早要走的一步,早走比晚走好得多。

统筹城乡发展,应当确立城乡居民平等理念,对过度倾斜的主体权益、社会资源和改革成果重新分配,将部分“既得权益”市场化,最终取消“特权公民”,给农民以平等的国民待遇,让亿万农民共享社会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三、中国农民的根本出路

实现由城乡二元结构向现代一元结构转变是“中国21世纪革命”, 这场“革命”的实质是彻底解放农民,即为农民立法,向农民赋权,分化农民,富裕农民。 “革命”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改革与发展,二是立法与赋权。主要内容是:改革城乡二元体制,统筹城乡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建立公正、平等、非歧视的公民身份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财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产品交换机制、劳动成果分配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等。依法治“农”。赋予农民各项基本权利,全面提升农民的社会地位。

构建和谐社会的长效机制,必须高度关注并切实改善农民的人权状况。首先,要建立公正和谐的法律制度框架,彻底废除现行法律法规中歧视农民、限制农民的条款。把农民的地位提升到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水平。其次,要调整不合理的权益分配制度,重新构建公正、公平和平等的公民权益分配新格局。再次,必须彻底改革歧视农民的城乡二元体制,建立现代一元体制。转换城市偏向的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这才是破解“三农”症结的根本途径,这才是中国农民的根本出路,这才是和谐社会的长效机制。

值得庆幸的是,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是过去所没有的。它表明了中国对人权问题的极端重视,更加突出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人权价值和理念。

不久,中国农民将会有一部保护自己权益的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权益保护法》。该法律的核心内容包括户籍制度、土地权益、财产权益、民主政治权利、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以及医疗、受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权 利、就业权利等。这部法律主要围绕两个层次的问题进行立法。一是农民从事农业的权益保护问题。这部分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权利、自主经营权利、自我组织权利等;二是在城市化过程中由农民变成市民的平等国民待遇问题。这部分权利主要包括自由迁移的权利、自主择业的权利等。这部法律即将废除城市对农民工的一切不平等收费和待遇,把自由迁移、自主择业的权利真正还给农民。

赵海林主要学术成果简介:曾经在《求是》杂志1995年14期、2003年23期以及《党建研究》、《经济研究资料》等国家级、省级报刊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出版专著3部,合著12部。被中共宝鸡市委、市政府授予“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

:赵海林 职称:副教授 ,单位:陕西省宝鸡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邮编:721001 ,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电话:1360917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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