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实施的高成本看中国信访制度的改革方向
:老田
首发毛泽东旗帜网站(http://www.maoflag.net/Forum_NoteList.asp?board_id=1-2)
有人经过调查发现,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只有不到千分之二的比例得到了解决。这实际上意味着信访渠道无法提供有效的行政救济作用,无法对现有官员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纠偏,给民众一个适当保护。
被侵权的民众在理论上运用司法救济手段也是可行的,但是只要参与过实际的诉讼程序就知道,法律的实施成本是非常高的,即便是没有擅权和枉法情节,法律救济手段的运用成本也是太高,在时间上和金钱上都是巨大的消耗,不是一般民众能够承受得了的。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只有那些成本很低的监督手段才是有效的,所以毛泽东说:“像我们这样的国家,人民内部的矛盾,如果不是一两年整一次风,是永远也得不到解决的。许多问题的解决,光靠法律不行。法律是死的条文,是谁也不怕的。大字报一贴,群众一批评,会上一斗争,比什么法律都有效。”毛泽东在建国之后长期搞各种形式和不同程度的整风运动,就是认同群众参与程度高的低成本政治监督形式,周期性地让老百姓出来充分讲话。因为官员总是生活在群众中间,而不是生活在上级和法官中间,在监督官员的信息成本方面,群众对官员实施监督的信息成本,要远远低于上级领导和法院对官员取证的成本。法律对证据的高要求,更推高了监督信息的成本,1980年邓小平从宪法中间取消了“四大”之后,实际上就是给予官员以更多的保护,同时邓小平还保证“二十年不搞运动”,这样就失去了对官员们进行低成本监督的手段,暗地里官员们不免大大地松了一口气――从此“莫予毒也”。
无论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官员的遴选程序是什么样子,在功能上官员都是政权的决策信息搜集人和政策执行人,在这个意义上,官员本人并非政权的天然化身,而只是一个受政权雇佣的代理人。一般而言,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总是有冲突和矛盾的,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也是有冲突的,即便是没有个人的私心,基层政权中的官员的选择与政权赋予的功能性要求就有差距,在决策层次上,基层官员与决策信息的联系越直接,高层官员对局部利益要超脱一些、与决策的整体利益最接近。
“天高皇帝远”就是讲信息成本问题和控制权的实际掌握方面的问题。毛泽东时代“运动多”,实际上是让老百姓参与对官员的监督,老百姓观察到的信息也被承认是“有效信息”作为监督的依据,对官员的监督成本部分地由老百姓分担(当然由此不免有人被官员“穿小鞋”,这也是个人承担监督成本的一种方式);由于民众的总体性和监督的非正规、不规范性质,官员为此要牺牲自己的“隐私权”作为监督成本。
今天老百姓特别愿意去北京上访的原因有三:一是法律成本太高无法承担,行政诉讼的成本门槛太高,不是老百姓能够轻易突破的;二是地方政权中间的利益同盟实际上存在着,老百姓无法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救济;三是上级政权特别是中央政府对局部利益最为超脱,而且对地方政权中间的利益同盟也是超脱的,因此存在着得到“公正行政救济”的实际可能性。上访的主要的原因就是老百姓大致上清楚:地方官员跟中央政府官员“拉帮结派”的可能性较小,而且中央政府也有更多的全局意识,这是为什么信访量大量地集中到北京各个中央政府部门的原因。
虽然老百姓的判断不见得有错误,但是信访制度本身的重大缺陷限制了中央政府意志的实现,只要我们考察一下各个信访部门的设置就很清楚了。首先是信访部门的权限非常有限,基本没有制约下级或者同级政府官员的任何权力;最根本的缺陷是信访部门的人力和物力不多,与大量的信访量相比极端有限,这就使得他们根本无法对上访问题进行任何有价值的处置和梳理。因此信访部门的工作方法,与自身的人力物力相适应,采取最简单的处置方式就是:通常是把告状材料转给各个基层政权部门,一些地方官员也不愿意承担查处问题的成本,往往又选择一个最简单的处理方式:把材料转回问题所在单位和部门。而且只要材料进入基层官员的利益同盟能够达到的范围,即便不存在查处成本方面的考量,也能够使得告状事项得不到合理合法的处置。这样一来,由于信访部门在权限与人力方面的缺陷,使得老百姓的告状材料中间的绝大多数,最后要落入非法行政的官员自己手中,得不到查处的结果就是必然的。更为严重的是:这样的处置后果,强化了老百姓认定所有政府官员――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一个完整的统治阶级在合伙搞“官官相护”,得出一个“把坏官告到中央去了都不管用”的印象。给老百姓一个政权已经整体化的意识,是极端糟糕的事情,革命的意识总是出于一个官僚阶层整体化的判断,最后要在推倒现政府的方向上去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是革命的最直接认知诱因。
对于信访制度的改革目标,可以定位在:强化信访部门使之成为一个有效的行政救济渠道,帮助缓解非法政府官员带来的政府与民众的对立,要在法律监督高成本之外开辟一个低成本的行政救济渠道,专门解决基层官员滥用权力的问题。要在政府权限划分上面,促使信访部门本身有能力查处不法官员,意味着要彻底改变现政府的权力划分方式,这是不现实的;可以考虑通过信访部门掌握的信息,利用既有的司法救济渠道,对于一切行政权力侵害带来的问题,采取由政府承担法律成本的方式来处置。换言之,就是信访部门可以掌握一定数量的诉讼费用,就信访渠道的信息去选择适当数量的行政诉讼问题,通过市场招标方式去雇佣律师,由上级信访部门出面参与诉讼,对基层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实施监督,超越地方政权中间的利益同盟关系和人情网络,给老百姓一个适当的保护,体现中央政府关注政权的整体安全和全局意志。例如在信访数量最集中的强制征地、野蛮拆迁等问题上,信访部门可以选择适当比例和数量的案子,组织进行公开招标,招募适当数量的私人律师参加诉讼,相应的费用在上级财政或者是中央财政统一支付,对于所有的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都进行公布,以利监督。对于基层政权中间的人情网和关系网问题,可以根据诉讼结果,报请上级政府给予适当处理,在网络或者纸媒体上曝光。
同时对于这样的招标制度和形式,如果要进一步规范化和程序化,还可以考虑借鉴瑞典等国实施的“司法特派员”制度,中央政府可以向各个省市派驻司法特派员机构,省级再向下级政府派驻同样的机构,或者就由中央政府集中派驻,这个机构不作为正式的政府部门,而只是一个政府负责工作费用的雇佣机构。这个司法特派员公署可以和上级和同级信访机构联合办公,共同接受老百姓对行政权力侵害案件的投诉,专门聘用的法律工作人员如律师代行政府监督职能,帮助老百姓处理各种受到政府权力侵害的案件,起到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在制度设计上面,派驻机构要足以超脱基层政权的人情网和关系网层级,对上级政府负责并由上级政府承担费用;在考虑到司法特派员们的专业特征的同时,要淡化专职特点――即要避免固定少数人长期在某地工作,人员要考虑一定程度的流动性,避免新的机构成为地方官员的人脉关系网络延伸部分。
必须突破法律实施的高成本,才能发挥司法体系的救济作用,目前主要由受害者个人承担行政诉讼成本的现实,是法律救济缺位的关键。改革要注意把一切受行政侵权行为的司法救济成本承担起来,由财政拨付;在费用开支上,要由上级政府或者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担负这一部分费用。估计这个司法救济的费用数额,不会太大,按照2万元一件的诉讼费用(这是估计到没有法院敢于讹诈司法特派员),每年查处两万个最恶劣的侵权案件所需费用(平均到每个县10件),也仅仅只有4亿元,对于中央财政的负担能力而言,应该是不成问题的。如果这样的改革措施,能够有效地运行起来,不仅对当前非常猖獗的行政侵权行为是一个有力的遏制,对司法腐败都有很大的威慑作用,顺便还可以吸纳相当数量的法律专业学生就业。
目前国企私有化改制中间的瓜分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到多数工人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信访的热点问题,这样也可以把这样的热点问题列入重点司法支持的清单。要做到中国社会每出现一个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都加入司法特派员的重点支持清单,使得老百姓能够在自己承担不起的法律高成本之外,在国家政权的帮助下得到司法救济,依法治国如果解决不了法律实施的高成本问题,那只能是一句空话。中央政府也可以通过派驻的司法特派员,去参与司法救济的实际过程,得到相对充分的决策信息。在遏制地方政权和官员的腐化方面,中央政府也可以在“取消四大”之后,再次收获到民众、社会舆论的参与和支持,来共同对付和瓦解地方政权中间的腐败同盟,避免社会矛盾的积累和激化,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作出有益的努力。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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