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人民代表,不是人大代表
——关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初步设想之二
于泮泉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要通过改革,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政体,让人民代表真正代表人民,使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产生只能来源于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决定、批准和罢免)的选择;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都只能来自于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等途径的授权;要通过改革,让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始终处于人民大众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效监督之下;人民代表大会还必须享有对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的决定权;要将人民代表大会建设成“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切实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目标。
正如笔者在前一篇关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初步设想之一中所谈到的那样,“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是应怎样进行改革、进行一场什么样改革的问题,是沿着社会主义方向改革还是要朝向资本主义方向改革的问题。”在初步解决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问题是把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组织成为统治阶级,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问题”之后,本文将集中地探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即应如何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政体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本政治制度,即我国的政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国体、国家性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实现和体现出来的。所以,我国本次政治体制改革只要能把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切实地落到实处(虽然后续的巩固工作的任务仍然会很艰巨、很繁重,其他环节的改革也不能忽视),基本上就算大功告成了。或者起码也可以说,是取得了一次决定性的胜利。由此,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政体,切实地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目标,自然就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否真正作为“人民的”代表大会,而不是“官员的”代表大会,切实地发挥出其应有的、不仅仅是“橡皮图章”的作用,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目标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实现、巩固和发展,必然起着根本的、决定性的作用。
一、正名:是人民代表,不是人大代表。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选举产生的代表理所当然只能是人民代表,而不能是官员的代表,不能是精英的代表,也不能是其他代表,当然也不应该是什么“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中的“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所谓“人大代表”,顾名思义,自然就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一个国家机关,说其每一个组成人员都是它的代表,这不是一件十分荒唐的事情吗?再说,我国根本就没有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样的职务或职位;任何人民代表未经授权,都不能擅自代表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国家机关去行事,而且也都绝不可能、更不应该脱离人民单纯地去充当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机关的“代表”。人民代表大会的名称和性质也决定了该机关的组成人员只能是“人民的代表”,而不应该是任何国家机关或政府官员的代表。而且,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本身就已经够神圣了,根本用不着盗用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国家机关的名义,就自然地具有一种至上的权威了。
应该承认,人民一词,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但历史进入近现代以来,工人、农民始终是人民的主体。我国的今天也不能例外。那么,人民代表的组成主体也应该是工人代表、农民代表、以及作为工农子弟兵的士兵代表和能够坚定地站在工农大众一边的知识分子代表。政府“官员”、企业家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以及民主党派成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也是人民的组成部分,但他们的代表绝不是、也绝不应该成为人民代表的主体。所以,我设想,在我国今天的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中的工农代表起码应占代表总数的50%,解放军代表中的士兵代表也应该至少占解放军代表总数40-50%的份额,团以下基层指挥员代表也应占解放军代表总数30%左右的份额。工人、农民、士兵以及坚定地站在工农大众一边的知识分子代表总数不应少于全国人民代表总数的80%。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的组成,可根据本地区“人民”的组成情况,做适当调整,但工人、农民、士兵、知识分子代表的总数均不应少于全体人民代表总数的85%,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代表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总数则必须达到90%以上份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副委员长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副主任中的工人、农民、士兵、知识分子代表所占的比例也应大体上相当于这个比例。
同时,不言而喻,每一位工人代表本身必须是工人,农民代表本身必须是农民,士兵代表本身必须是士兵,因而,这里的工人、农民、士兵、知识分子代表都应该是不脱离生产第一线的工人、农民、士兵、知识分子(如不脱离工商生产第一线的车间主任、班组长以下人员,不脱离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村党组织书记以下人员,不脱离教学、医疗、科研等第一线的事业单位中层干部以下人员)。
相信有很多人会对笔者的上述观点不以为然,他们会说,难道只有工人才能代表工人阶级,只有农民才能代表农民阶级,而革命干部就不能代表工人、农民了?其实,提出这样的问题,这决不是第一次,早在文革中,毛主席发出“工人阶级必须领导一切”伟大号召,工人宣传队进驻包括大专院校在内的上层建筑各领域时,有人就对工宣队员挑衅说,“你是工人,但你不是共产党员;我不是工人,但我是共产党员。咱们到底谁才能真正代表工人阶级?”言外之意是只有他这样的人才能代表工人阶级,而身为工人的人并不一定能代表工人阶级。说得何其理直气壮!瞧不起工农大众的气势溢于言表。那位工宣队员郑重地回应道:“可我们是毛主席请来的人!”这才噎得他说不出话来。熟悉巴黎公社历史的人都知道,公社委员大多都是布朗基主义者和普鲁东主义者,而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但恰恰是这些人做出的许多决议却真正代表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恩格斯说,“更令人惊异的是,虽然公社是由布朗基主义者和普鲁东主义者组成的,但它的措施却往往是正确的”⑵9~10)!原因就在于,这些人“差不多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代表,所以它所通过的决议也就完全是无产阶级性质的。”⑴68今天,如果工人、农民、士兵、工人阶级知识分子占到了人民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九十,尽管这些人不一定个个都是马克思主义者,但只要让这些人个个都能真正地负起责任来,其所做出的决议想不代表工农的根本利益都难。何况,我们的人民代表必须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不会选举庸人做自己的代表,当选人民代表的起码条件应该是又红又专,只有愿意并且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才有当选为人民代表的资格;只有那些处于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风口浪尖上的人往往才最有资格成为人民代表候选人。相反,如果我们的“人民代表”竟然没有真正的工人、农民,或者像现在这样,工农代表只占极小的比例,尽管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顶着共产党员的桂冠,要能够代表人民去说话,我看那也很难。
二.人民、人民代表与人民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人民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其他负有履行管理一定的公共事务职责的人员。人民、人民代表与人民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代表的一切职责均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代表所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行为,均不得违背人民的意愿与利益;人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同时,一切人民公务员都应该由人民或人民代表选举、批准或决定产生;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人民公务员的一切职责与职权均须经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授予或决定获得,不得享有人民授权之外的任何特权;一切人民公务员都必须接受人民、人民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和人民代表享有随时提起罢免自己选举、决定和批准产生的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就是说,人民与人民代表之间的关系,人民、人民代表与政府官员(人民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就是社会主人与人民公仆的关系,或老板与打工仔的关系:人民代表和政府官员(人民公务员)的一切权利都来自人民,或者说他们都是为人民打工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老板,才是社会的真正主人;人民代表相对于人民来讲,人民公务员相对于人民和人民代表来讲,则是公仆,是人民雇佣来为自己谋利益的打工仔(即列宁所说的监工和会计);公仆必须看主人(人民)的眼色行事,打工仔、公仆不能违背主人或老板(人民)的意志、利益和要求。无论在任何条件下,颠倒了这一关系,就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最基本的原则。想当初,无数革命先辈们浴血奋战、流血牺牲,归根结底,就是要为人民争得这样的权利;如果我国人民失去了这些权利,先辈们的鲜血就是白流了;如果谁执意要剥夺人民本该享有的这些权利,他就是人民的敌人或革命的叛徒了。
三,如何通过改革,使上述关系真正建立起来,并不断地完善呢?看起来很难,其实也很简单,就看我们有没有决心、有没有勇气去做了。恩格斯提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出过的最高薪金是6000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⑵12
1、这里说的是“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众所周知,西方资产阶级把他们的选举制捧上了天,并把这一条当成宣扬资本主义民主优越性和攻击社会主义不讲民主的一根大棒,可我们即使不讲他们的那种“选举”只是“有钱人的游戏”,充其量也只是议员、总统、州长等由“选举”产生,其他一切职位则基本上都是由总统、州长等个人(尽管也要征求统治集团中其他人的意见)指定的,并不是真正由选举产生的;而且,一旦经选举产生后,再想罢免他们(必须通过相当复杂的程序),将是难上加难的。而我们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所要实行的,则应该是“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只要我们真正做到了这一点,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谁优谁劣那就不证自明了。
问题是,我们的“社会主义者”们的确不争气,或者还因为条件不成熟,真正的选举制或普选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至今都没有切实地建立起来。谁都知道,我们大多数人民代表和政府官员其实都不是由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往往都是由许多不相干的人在幕后指定或决定后,再走走过场由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一下就万事大吉了。当然,有时也会装模作样地搞一点“差额选举”,而要想把谁“差”下去,也会千方百计地让选举人“心知肚明”(为了取悦于人,被“差”下去的人往往也会甘心情愿地充当“陪选”的角色);同时,一些人还要费尽心机地通过幕后工作,下达“必保”任务,以使整个“选举”工作“万无一失”。显然,如果说资本主义选举是“有钱人的游戏”,那么,这样的“社会主义”选举则就是地地道道“愚弄人的游戏”。由此,有人将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戏称为“橡皮图章会议”,虽然话说得很难听,很刻薄,甚至可能充满敌意,但在事实面前,我们又的确无话可说。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除了因为我们的大多数领导者在脑子里不相信群众,不愿意让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外,也不排除一些人“图省事”,为了保证选举的“胜利”,而“不得已”这样做的。而这种做法又往往能够行得通,更根本、更深层次的原因则不能不归咎于“传统的观念”在起作用。
《国际歌》中说,“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而我们许多人,当“官”的总是喜欢“为民做主”,津津乐道(其实是恬不知耻)地做人民(子民)的“父母官”;当老百姓的,则恰恰是不相信“我们自己”,或者是不愿意相信“我们自己”,而总喜欢把自己的一切寄托在别人的身上,寄托在所谓的“清官大老爷”们的身上,寄托到人民的“父母官”身上。虽然大部分人已经不相信什么神仙皇帝了,却总是要相信“清官”,总希望有“清官”替自己做主,而不习惯于自己为自己做主。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有人提出一个问题,“你希望人们在你身后如何评价你”时,那个敢踏地雷阵的大人物一句“如果人们在我身后说我是一个清官,我就心满意足了”,竟然激起了一阵热烈的掌声。在新中国建国几十年后,还能出现这样的一幕,实在不能不让人在心中不由自主地升腾起一阵悲哀!至于许多清官戏能够久演不衰,也很能说明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指望“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无异于痴人说梦。现实告诉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当务之急和首当其冲的是:必须首先下大气力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深入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ABC的教育,让人们从内心深处认清“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真正动力”,坚定地相信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千万不能把自己的一切希望寄托在别人的身上——哪怕这个“别人”是精英、是官员,甚至顶着“共产党员”的外衣。——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我们的选举制度才能真正地建立起来。
这就是说,“传统的观念”的一个重要表现在于:人民,特别是工农大众中的大多数人没有把自己当成主人;或者不知道怎样去当主人,从而没有能够坚决地去争取和保护好、利用好自己国家主人的地位。想当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毛主席就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站起来干什么,当然是要站起来当主人了;毛主席又曾郑重地号召,“你们要关心国家大事”,实质上就是号召全国各族人民都要当主人,当国家的主人;所谓“天下者我们的天下,国家者我们的国家,社会者我们的社会,我们不说谁说?我们不干谁干?!”更是直接号召全体人民:要做天下的主人、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毛主席在视察大江南北后,十分欣慰地赞叹当时正在进行的文化大革命运动“形势大好,不是小好,整个形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好。形势大好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民群众充分地发动起来了。”可见,毛主席对“人民群众充分发动起来了”是多么地欢欣鼓舞!“人民群众充分发动起来了”干什么?当然是要让人民群众组织成为一个强大的统治阶级,团结起来当主人了!可历经几千年剥削、压迫制度形成的传统观念却让千千万万老百姓仍然从不“奢望”当家作主,而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命运交到自己最信任的共产党人手里。生性善良的老百姓不会去想:人是会变的,共产党人也不能例外。毛泽东时代的共产党人大多能够真心实意地为民做主,所以,那时的选举制度尽管很不完善,但遴选上来担任重要职位的人,大多尚能大体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这并不牢靠,一方面它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极少数害群之马(如刘青山、张子善之流)的产生;另方面,它更无法保证,在缺乏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和监督的情况下,久而久之,其他人也会腐化变质,也会逐渐地由人民公仆变成社会主人(改开三十年到了今天,已经几乎达到了无官不贪的地步,而工农大众则由社会主人变成了弱势群体,就是其无可奈何的例证)。毛主席亲自发动和领导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要通过放手发动群众,让人民群众充分地认识到自己的无穷力量,做国家的主人、做社会的主人,做天下的主人;同时,又通过把运动的重点对准走资派,以有效地遏制住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腐化变质、从人民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危险。这说明毛主席他老人家已经看到,不在“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的同时,也“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⑶44,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就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选举制就不能切实地建立起来。可惜的是,“传统的观念”之势力太强大了,这一步还没有实现,毛主席就逝世了。不久,文革失败了,自称“人民的儿子”而不愿意看人民的眼色行事的父母官一上台,就打着“解放思想”的口号彻底否定文革,将毛主席亲手搭建起来、让人民当家作主的两个“三结合”打进地狱;他的后继者更有人把已经站起来的中国人民重新打得趴下去(成了弱势群体)了。
最近,我经常同人们谈起陈永贵,我认为,他是农民出身的无产阶级政治家,作为国务院副总理他也是完全够格的,比起现在的每一位副总理都毫不逊色。没想到,我的这一观点很难引起共鸣。很多人都认为,陈永贵虽然很优秀,但作为一个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顶多当一个乡镇的党委书记就不错了,怎么能胜任党和国家领导人这样重要的角色呢?看来,孔老二“唯上智与下愚不移”的观念在人们的心中是多么根深蒂固啊!人们大多不会去想一想,在当年的中央苏区,一个只念过几天私塾的毛泽民同志,也能在几乎一无所有的情况下,创办起我们自己的中央银行,这在今天许多大名鼎鼎的经济学家们恐怕也会感到不可思议,可这个银行硬是办起来了,而且运行得相当好,为我们的革命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经济支撑;建国初期,那些自称懂经济、而给共产党人管理经济能力打零分的上海不良资本家们,曾故意囤积居奇,疯狂抢购粮食等紧缺物资,不惜同新生的人民政权相对抗。没想到我们只是小试身手,就将这些不可一世的不良资本家制得服服在地。而在此起了主要作用的陈云同志,仅仅具有小学文化。这样的例子,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可谓不胜枚举。这些同志能够办到的事情,历经几十年磨砺的陈永贵同志为什么就办不到?为什么就不能办得到?!陈永贵同志能够在阶级斗争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情况下,公开地对昔阳县“四清”中被打倒的基层干部统统平反(因为那种“打倒”完全是“打击一大片,保护一小撮”资反路线的产物);敢于履行承诺,决定把包括尚戴着地主、富农“帽子”在内的昔阳农民所欠下的“备战备荒粮”债务统统一笔勾销(因为那些所谓“备战备荒粮”债务只是一堆虚幻的数字),就说明他完全具备无产阶级政治家的胆略和气魄。他在任主管农业的副总理期间,率代表团到墨西哥访问,曾认真研究了当地的农田滴灌技术,若不下野,相信这项技术早就在祖国农村的广袤大地上遍地开花了,我国农业的生产环境也会比现在好得多。那么多人认为陈永贵当副总理不合适,无非是把履行这项职责看得多么了不起,而这完全是“传统的观念”在作怪;当然,也是因为大多数人都没有当过“官”,尤其是没有做过“大官”,自然会把“官位”看得多么多么神圣;而当过“大官”或虽没有当过大官、却心甘情愿地为大官们捧臭脚的人都会竭力去炫耀“官位”的神圣。事实上,这是完全经不起推敲的。列宁说,“资本主义文化创立了大生产、工厂、铁路、邮政、电话等等,在这个基础上,旧的‘国家政权’的绝大多数职能已经变得极其简单,已经可以简化为登记、填表、检查这样一些极其简单的手续,以致每一个识字的人都完全能够行使这些职能”⑴39~40。事实也正是这样的。一个响当当的班长,稍经学习与锻炼,带一个连不会是什么大问题;一个响当当的连长,稍经学习与锻炼,当团长也很快就会胜任起来的……地方的工作就更是这样了,像华西村的吴仁宝、南街村的王宏斌这样的同志,能够把一个村搞得那样好,稍经学习与锻炼,当一个县的县委书记、县长或者直接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还会有任何问题吗?如果他们在县委书记、县长或全国人民代表的位置上照样干得十分出色,直接提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岗位上,如果说还会有什么问题的话,那就是为人们心目中那一点“传统的观念”看不惯罢了。显而易见,要把我们的选举制切实地建立、健全起来,首先必须在全体人民心目中彻底破除传统的等级观念的影响,破除官本位的残余观念影响,破除为“官”者恒为“官”、为民者恒为民观念的影响;开通为官者重(新)为民、为民者能“做官”的绿色通道,彻底打破“官”民之间的身份界限,牢固地树立起上自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在人格上和权利上人人平等的理念,牢固地树立起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果断地取消通过考试录取国家公务员和能上不能下、能官不能民、能进不能出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安排,建立起通过选举决定人民公务员和能上能下、能官能民、能进能出的人民公务员的制度安排;让“官”民角色互换经常化、常态化、周期化、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每一个人在填写选票的时候,就可以完全不受被选举人的身份、地位、资历、曾经的角色以及长官的意志等方面限制,坚决地挣脱金钱、舆论的摆布,而全力依据候选人在日常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实践中表现出来的思想、品德、作风、才干等方面进行取舍就可以了。然后,实现“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才会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的选举都是地地道道的“有钱人的游戏”。“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不仅在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国内是这样,而且在最民主的共和国内也是这样。”⑴41为了免于落进金钱的陷阱和有钱人、有权人的操纵,为了使整个选举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保证人民代表名副其实地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我设想:①、候选人的产生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必须在充分地征求选举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并在正式选举的一定时间(如一个月,至少要在一周)前公之于众。每一个选举人的意见都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不管是谁,只要有人有理有据地提出了某人不适宜做代表的有力证据(不是轻易即可判断出的无理取闹或栽赃、陷害行为。——若是无理取闹或栽赃、陷害,一经查实,必须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就应该立即撤销其候选人资格,并相应地推出新的候选人选,选举时间可以向后顺延。 ②、为了防止选举过程走过场,还应该实行“倍额候选”的原则,即每一个候选职位,都应该至少提出两位候选人,且所有候选人的确定都必须以能真正胜任人民代表职责为条件,不允许有任何“陪选人”存在的余地,使每一位候选人当选的几率都等于或小于50%。这一方面可以让落选成为一件十分平常的事情,让每一位落选者都不会产生任何失落感与尴尬感;另方面可消除“幕后交易”、“暗箱操作”、“领导指定”的嫌疑,真正体现出“选举产生”的精神,这是对选举人的最大尊重,也是对选举工作采取的一种应有的严肃态度。我认为,在所有人民代表的选举上都应该实行倍额候选的原则,人大常委、人大副委员长、副主任的选举也应该实行这一原则,其他职位的选举也应该尽量实行这一原则。
③真实的选举权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统一。每一个选举人在享有选举权的时候,理论上同时就享有被选举权——虽然为保证选举的正常秩序和有效进行,必须事先提出候选人名单;即使这样,也不能完全保证当选人百分之百地都能胜任或不出现任何偏差,因而,作为必要的补救措施,还必须同时规定,当选者随时可以被撤换,规定选举人必须充分地享有可以随时改选和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与官员的权利。就是说,真正的选举权还应是选举权与罢免权的统一。我们不仅要保证选举人的选举权,更要保证选举人具有切实的罢免权。必须保证每个公民都有提出罢免任何人民代表和人民公务员资格的权利;相关法律应规定一定比例的公民或代表有针对任一人民代表和人民公务员提起罢免案的权利;经一定程序,公民或选举单位可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任何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随时罢免自己选举、决定、和批准的任何人民公务员。人民代表、人民公务员在有过错的时候应该被罢免;人民代表在似乎没有过错,但只会对政府工作报告、相关法律草案等唱颂歌,提不出任何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从而被证明不具备人民代表起码素质的人员,也应该随时罢免;人民公务员经证明不具有相应能力的,也应该随时被罢免。要赋予人民中的每一分子监督和提出撤换一切人民代表和人民公务员的要求的权利,并规定一定比率的公民和人民代表联署,就应该将相应的撤换罢免案提交表决;而且规定,一旦表决通过就立即生效。必须指出,这种撤换罢免权是比单纯的选举权更重要的权利,“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用来反对它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应当以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⑴69。
同时,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这里所说的“人民政府”,是包括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在内的广义上的政府),政府“官员”就不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官僚,而是社会的公仆、人民的勤务员——人民公务员。因而人民政府的一切组成人员,都应该“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即它的一切成员都应该由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或批准。选举、决定或批准后,还随时可以撤换这些成员。我设想,①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原则上都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倍额候选的原则选举或决定产生。在相关人员已经由相关机关按照倍额候选的原则筛选过一次之后(如中央政治局常委已经按照倍额候选的原则由全党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也可以对这些职位实行等额选举或决定;但每一位全国人民代表应充分享有在选举前要求撤换相应的候选人的权利。地方各级相关职位的选举或决定也应该按照同样的原则行事。②国家机关其他主要组成人员如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等,也应该由全国人大按照同样的原则选举或决定产生;在选举或决定前,全国人民代表有要求撤换候选人的权利。地方各级相关人员的产生,可比照此原则进行。③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其他组成人员(如科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等)则可由相关人员提出名单,直接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决定;在批准或决定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一位委员,乃至每一位全国人民代表都有要求撤换其中任一成员或全部撤换的权利。地方各级相关人员的产生也应该照此办理。④对上述人员的罢免、撤换工作,应该由宪法或法律规定相应的程序,保证其可以随时有序地进行。
我们常说,我们的权利是人民给的。可是,只有让一切人民公务员即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由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批准和罢免,而取消了一切形式的“长官任命制”(当然可以保留必要的形式上的任命制、实质上的人民选举制,如“长官们”必须根据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决定、批准的结果的任命制),所谓“我们的权利是人民给的”才名副其实;一切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不仅从道德层面而且从制度层面上来讲才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对人民负责、并一切听命于人民的要求、处处看人民的眼色行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否则,一切都是“瞎掰”;否则,所谓从根本上打破“官本位”云云、所谓从根本上打破人民心目中的传统等级观念云云,一切都无从谈起。所以,坚决地取消一切实质上的任命制,实行真实而不参假的选举制,这应该是人民民主乃至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基本要义;也应该是本次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艰巨、却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就从道德的高度,真正掌握了民主、人权的话语权;那时,将不再是我们的敌人攻击我们不讲民主、不讲人权,而是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向世人揭露资产阶级民主的阶级实质的时候了。
有人可能担心,这样做会不会因“过分民主”强化了地方自治而削弱了中央的集权,甚至会不会因此而改变了我们的国家结构形式、由单一制国家变成了联邦制国家呢?这种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全体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决定了最彻底的民主制同时也就是最正确、最有权威的集中制。取消自上而下的任命制,实行自下而上的选举制,这是最彻底的民主;通过自下而上的选举,而不是通过少数人甚至一个人的任命选拔官吏,这才可能是最正确的集中。官吏听命于人民的意志,看工农大众的眼色行事,这是最彻底的民主(是人民治国理政、当家作主,而不是官吏、精英们治国理政、当家作主);官吏真诚地接受群众的监督,让自己的一切行政行为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这是最正确的集中。人民畅所欲言地献计献策,这是最彻底的民主;官吏集中群众的智慧,形成科学的、代表全国人民统一意志的决策,这是最正确、最有权威的集中。就是说,这种彻底的民主制,更有利于维护祖国的统一,更有利于维护单一制而不是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可见,实行选举制的上述改革,就为造成一个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创造出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这样,我们就可以在地方各级统统“通过由普选选出的官吏实行完全的自治;取消由国家任命的一切地方的和省的政权机关。” ⑴66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认为联邦制共和国一定要比集中制共和国自由” ⑴66,“真正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赋予的自由比联邦制共和国要多。换句话说,在历史上,地方、省等等能够享有最多自由的是集中制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制共和国。” ⑴66 “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 ⑴64 “在恩格斯看来,集中制丝毫不排斥广泛的地方自治,只要‘公社’和省自愿坚持国家的统一,这种地方自治就一定可以消除任何官僚制度和自上而下的‘命令主义’”⑴65。
2、为了防止各级政府官员即人民公务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实行选举制上的上述改革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仅仅这样做还远远不够。一个人在当选的时候,即使其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经济地位上,都属于纯粹的无产阶级,且德才兼备,愿意并能够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但随着“官做大了,薪水多了”,即在一定的社会生产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他的阶级属性也会跟着发生相应的变化。“在阶级社会里,每一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人们的思想感情、阶级属性等总是同他在一定的社会生产结构中所处的地位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并由这一地位所决定的。同样一个人,在艰苦的革命战争环境中,可以长久地保持革命战士的本色;而到了和平时期,为什么也会蜕化变质呢?我认为这无非是因为,在艰苦的革命战争环境中,无论官做得多大,他的基本生活待遇都只能同普通老百姓差不多,他赖以生活下去的“经济基础”同普通老百姓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差别,这就保证了他和老百姓之间的鱼水关系,离开老百姓他就活不下去;而到了和平时期,如果“官做大了,薪水多了”,他赖以生活的“经济基础”和普通老百姓之间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差距,而在一定的社会生产结构中处于不同于普通百姓的高高在上的地位;同老百姓之间的鱼水关系就不易长久地保持下去了:同老百姓之间保持了一定的距离,照样可以活下去,而且可以活得更“滋润”……即他的阶级属性、思想感情等都会在不知不觉之中发生背离人民的变化。为了保证人民公务员的无产阶级性质,恩格斯说到,“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就十分必要了——“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因为经济是基础,政治则只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一个人无论政治地位多高,只要他仅仅只能拿得工人工资,而不享有、也无法享有其他任何经济来源,就保证了他在经济上只能处于无产阶级地位。一个人在经济上保持了无产阶级性质,就易于在思想上保持无产阶级感情,在政治上就易于站稳无产阶级立场,在行动上也就易于甘做人民公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对巴黎公社“工人工资”的规定看得那么高、那么重;毛主席不是像有些人那样千方百计地给自己加工资,而是给自己降工资,强调要认清“八级工资制”上所体现出的资产阶级法权,都是因为他们看到了是否“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对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极端重要性。
有人对笔者的上述看法可能会很不以为然,甚至会认为,那只能是不切实际的乌托邦空想。可只要心目中尚存有着一点点共产主义理想,就会看到,这一步是非走不可的。真正的无产阶级,真正的共产党人,是以解放全人类、而不是单单“解放”自己个人为己任的,“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无产阶级自己”。连实行国共合作的黄埔军校都讲“升官发财请走别路,贪生怕死莫进此门”,当了共产党的“大官”,当了人民的“大官”,仍然拿“工人工资”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在战争年代,当了“大官”的方志敏同志,身上连一个铜板都没有,尚且很以此为自豪;到了和平年代,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同时,还可以拿到“工人工资”,有什么不可以呢?雷锋同志要求自己“生活上要向低标准看齐,工作上要向高标准看齐”,行动上他也是处处这样做的;陈永贵同志当上了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仍然戴着农民的白毛巾,仍然挣公社社员的工分;毛主席、周总理等老一代革命家处处保持着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都已经为我们做出了光辉的榜样。我国的今天,社会生产力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上了,“工人工资”已经可以使一个人、一个家庭,过上不同于战争年代那种不会太过于艰苦的生活了。“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就是一件完全可以说得通的事情了。真要想让自己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那也好办,就是要动员和领导全国人民,并同全国人民一起,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使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求让自己“先富”,只求全国人民“共富”。作为一个领导人,“待到山花烂漫时,它在丛中笑”就是了。古人尚追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何况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的共产党人呢!如果还有人以所谓“同国际接轨”为借口,满腔热忱地要同资本主义官吏攀比,去追求什么“高薪养廉”,那就是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的孝子贤孙了。那样的狗屁理论,绝不是无产阶级所需要的。
当然,实行“工人工资”,也不意味着要搞绝对平均主义。工人有熟练工人与非熟练工人之分,劳动也有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之别。只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人们的工资水平就不会是等齐划一的。一般地说,人民公务员工资的总体水平肯定会在社会平均水平之上。我在前一篇文章中提到,公务员的最高工资不能高于社会最低工资或平均工资的八倍,这应该是一条不可逾越的分界线。而且,我们的工资必须彻底打破官本位的束缚,“升官”与“发财”不能联系得过于紧密。“当官的”工资不一定非高于当工人的工资不可;当“大官”的工资不一定非高于当“小官”的工资不可。因为“当官的”劳动复杂程度不一定都高于当工人的;当“大官”的劳动复杂程度不一定都高于当“小官”的。大专院校的书记、校长的学业水平就不一定高 于卓越的 教授,其工资低于后者就是很正常的现象;企业的总经理的贡献不一定高于总工程师或技术员,其工资低于后者理所当然。有一些公务员,只须做一些简单的登记、填表、检查等工作,这无疑只是简单劳动,因而他的工资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也是正常的事情。同时,实行“工人工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应该表现出必要的高风亮节。按劳分配,就是按照人们的劳动对社会的贡献分配。可要讲贡献,在毛泽东时代,大概没人能比毛主席的贡献更大了,但毛主席所得的工资报酬,却不是全国最高的,据我所知,京剧演员梅兰芳的工资就比毛主席还高。因为按劳分配只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要计算一个人的劳动贡献之大小,绝不可能像秤称斗量那样准确。毛主席曾批评过那种“男儿有泪不轻弹,只是未到评资时”,应当引起一切人民公务员引以为鉴。“无数革命先烈,为了人民的利益牺牲了他们的一切,使我们每一个活着的人一想起他们就心里难过。”但这些先烈们曾经争过工资报酬的多少了吗?真正的共产党人,要比的只是如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会同人们比个人工资报酬的多少。一味地争工资、争报酬,就丧失掉了做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更不配做人民的公务员。我还设想,一切国家机关都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各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集体决定,每一位人民公务员各占这个总额的比例之大小,则交由各自的公务员集体讨论后最终决定之即可。
这样,“对一切公职人员毫无例外地实行全面选举制并可以随时撤换,把他们的薪金减低到普通‘工人工资’的水平,所有这些简单的和‘不言而喻’的民主措施完全可以把工人和大多数农民的利益结合起来,同时也就成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桥梁。”⑴40
四、人民民主不仅通过选举,而且可以、并必须通过立法体现出来。我国的立法权必须高度集中地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以保证我国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时候要广泛征求人民的意见与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也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与积极性通过各种途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自己修改相关法律的意见与建议。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国家真正主人的人民,也都是有着一定的立法权的。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充分的立法权,这是我国人民民主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又一个基本要义,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重要表现。国务院可以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中央军委可以有一定的军事立法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相关法律的实施进行一些必要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都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批准后才能发布与实施。地方(主要是省级)人大和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与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这些地方性法规、条例统统都不得同宪法与法律相抵触(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必须经同级人大批准),并必须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才生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一切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宪法和法律,批准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向公民、向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授权行为,就是规定公民、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是最高的国家授权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是地方国家授权机关。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职责、权利和义务均来源于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且不得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特权,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对自己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尽职尽责。对自己职责之内的事情推诿、扯皮,就是不作为违法;实施了人大授权之外的权利,就是违法越权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另外,为了确保我国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更好地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我还设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通过编制相应的裁判案例来对各项法律的实施提供具体的指导,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一项重要表现。这些案例将分别在全国或本地区范围内具有同法律相同的效力。这就为法官和行政官员依法办案与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并会更好地限制法官和行政官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也会为律师的工作提供最适当的空间。如果发现两个不同地区关于基本相同的案件之裁判案例有不尽相同的矛盾之处,其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仔细研究后编制新的案例或采用更符合法律精神的案例。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官员贪腐问题的严重程度,且这些人违法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之大,而我国法律对职务上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又畸轻。所以本次改革必须加大对官员腐败相关的贪污、索贿、受贿等行为的惩罚力度。我认为可通过修改刑法,参照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对贪污、索贿、受贿罪量刑,以加大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更有效地限制其特权的滋生;对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的犯罪,则应直接参照贪污、受贿罪量刑。这一方面可以显著地降低纪检、检察机关的侦查成本;另一方面,一个人对自己巨额财产说不清来源,完全可以对他做贪污、索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不愿意坦白交代的合理推定,因而也才更合乎法理基础。
五、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还要拥有对国家和地方的一切有关重大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这“重大事务”,不仅包括现行宪法已经规定了的关于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财政预决算、战争与和平问题等传统问题,而且一切有关国计民生的问题、国家社会安全稳定问题、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问题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等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该由它所决定的问题,都必须由它过问并做出最终决定(相关国家机关必须严格遵行)。例如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农业部官员执意推广转基因主粮的问题,有人公然在中央电视台和其他公开场合大肆歪曲党的历史、妖魔化人民领袖的问题,在海南推倒毛主席塑像的问题,在天安门广场安放孔子像的问题,零八宪章要推进旨在改变我国社会性质的政改问题,南方报系大肆宣传所谓普世价值的问题,公然出动警力、对上访群众围追堵截、甚至投进黑监狱的问题,对美国航母公然开进黄海、公然在我家门口搞美日韩联合军演、向我示威这样重大事件无所作为的问题,奥巴马在澳大利亚宣称“十三亿中国人如果过上同我们一样的生活将是一场灾难”而我们竟然完全无动于衷的问题,在美帝为首的北约肆无忌惮地推行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并在事实上把我国当成它的主要敌人的情况下,却要不顾一切地谋求与美国政府“合作共赢”的问题,鼓吹“救美国就是救中国”的问题,甚至像赵东民维护工人阶级合法权益、邓玉娇正当防卫反遭有罪判决问题,富士康公司逼得工人“十三跳”、张海超不得不“开胸验肺”问题,深圳市政府不准农民工索要拖欠工资上访问题,黄赌毒黑愈演愈烈的问题,黒砖场、黒煤窰问题,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有人肆无忌惮地制假贩假问题,等等,等等,无不触目惊心,无不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响,但主流媒体与我们的政府或者不闻不问、或者轻描淡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些都是全国人大必须过问并立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地做出强有力的决定,以迅速地扭转大局的。否则,我国必将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我国人民重吃二遍苦、重遭二茬罪之历史悲剧之重演,更是不可避免的了。
六、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另一项重要权利就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强有力的监督权。列宁还指出,为了防止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变成官僚,马克思和恩格斯还详细地分析第三个办法,即要“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⑴98
首先,人民代表既然是人民的代表,而不是官员的代表,在一般情况下就不应脱离原工作单位;人大常务委员也应该、且必须每年抽取一定时间回原选举单位汇报自己的工作,与选举他当代表的人民同吃、同住、同劳动,接受人民的监督,并经常到基层(包括到不是选举他当代表的那些地方)调研,听取人民的意见与要求,接受人民的广泛监督。“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作为一项制度,也应该在改革中逐步建立起来。一切人民公务员,特别是身负领导职责的人民公务员,每年都应该抽出相当时间到基层群众中去,同工农群众一起参加生产劳动,在实践中不断地向人民群众学习的同时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一切活动,都应该向全社会公开,以证明自己是合格的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从事同其代表身份相符的各种活动,也一律应该向社会公开。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民代表都应该有自己的微博,向公众亮明自己的基本政治观点和日常工作、生活状况,接受人民的广泛监督。一切人民公务员也要经常利用一切可能的场合,加强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倾听群众的呼声,听取人民和人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我们知道,人民公务员的主要职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应该享有除履行自己职责以外的任何特权。因而,他的一切权力(权利)都只能来自人民,必须由人民或其代表选举、决定或批准产生,接受人民与人民代表的监督。一个县级政府官员有接受全县人民监督的义务;省级政府官员则有接受全省人民监督的义务;国家级政府官员就有接受全国人民监督的义务。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同一府两院并列的国家机关,也不是“三权分立”中的一极,它的地位要远远地高于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必须乖乖地接受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除了前面我们已经讲过的以外,我认为在本次政改中,必须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建立并不断地完善和健全人民代表对一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质询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任何人民代表都有权单独或联合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质询的要求,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亲自到场接受质询。对相关答复不满意的,人民代表有向大会提起撤销一府两院相关决定、责令一府两院改变相关做法、追究一府两院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罢免一府两院相关工作人员、乃至改组和撤换一府两院相关机关的议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也有权向一府两院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书面质询,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必须认真地予以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人民代表也有权向人大常委会提起相应议案,一旦将它列入议程,就应该在大会期间或常委会开会时做出相应的决定。
同时,在我国国家机构内部,自有一套监督系统,如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的监察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等等。这些我们可以统统称之为体制内的监督。这种体制内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它们是执行监督职责的专业队伍或专门部队。但是,单有专业队伍或专门部队还远远不够。因为它们毕竟人数有限,即使这些人个个都是包青天,也不可能洞察一切,各种贪官污吏总有避开他们耳目的办法;但要完全避开人民的眼睛那可就难上加难了。何况这些执行监督职责的专业队伍或专门部队的人员同样有着腐化变质的可能性。所以,人民的监督(体制外的监督),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就显得更为重要。众所周知,在抗战时期,国民党与共产党有两条截然不同的抗战路线:国民党执行的是只要军队抗战、不要老百姓参加的片面抗战路线,其结果是几百万“国军”望风披靡,一溃千里,不仅不能很快地收复失地,相反却是“一步步国土沦丧”,直至丧失了大半个中国;而共产党执行的则是“动员起了全国的老百姓”的全面抗战路线,从而“就造成了陷敌于灭顶之灾的汪洋大海”,共产党本身也成了推动抗日战争取得最后胜利的中流砥柱。今天我们的反腐工作,客观上也有两条不同的路线可走:一条是单纯依靠纪检、监察机关,不要老百姓参加的路线,这显然是片面反腐的路线。按照这条路走下去,只能是促使“前腐后继”、“越反越腐”的结局。我国今天几乎出现了无官不贪这样可怕的局面,正是贯彻了这样一条片面反腐路线所能带来的必然结果。另一条路线,就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到毛泽东的办法,即“放手发动群众”,“动员起了全国的老百姓”,“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这就会造成一个陷腐败于灭顶之灾的汪洋大海;一切贪官污吏都将无处藏身,“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这才是最为明智的治本之举。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而这个秘密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文化大革命的一个最大亮点也恰恰在于,人民群众充分地发动起来了,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不管人们对文化大革命如何评价,文革的这一亮点是任何人都否定不了的。
那么,如何“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呢?我认为,就是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即在每个人都成为公有的生产资料的完全平等的所有者的基础上,让人民充分地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充分地享有运用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自由,充分地享有罢工的自由。即要让每个人都充分地享有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一切媒体公开地、指名道姓地批评和监督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为了使这种批评与监督更有力度,还要让人民享有自由结社(只要到有关国家机关备案即可)的权利,用声势浩大的集体力量强制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而不能敷衍地应对人民群众的这些批评与监督;再辅之以必要的游行、示威,直至罢工,使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想不接受人民的批评监督都不行。同时,人民军队和人民警察都是人民的武装力量,都是用来对付人民的敌人的。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也决不允许将专政的枪口对准人民群众。非经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授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动用军队和警力对付从事示威、游行、演讲、上访等活动的群众。应该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将这一条确定下来。
人民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主要职责,就是要听取、发动和代表人民群众有效地做好对政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并能够及时地撤换实践证明不称职、不合格官员。如果说,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届都有任期年限的限制,除不称职的代表可以被随时撤换外,任期未满,一般是不能随意换届的;但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执行机关与检查机关,则不必受此限制。任期届满,必须改选或重新决定;任期未满,应人民或人民代表的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对“一府两院”的相关机关进行改选或做出重组决定。为了表现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的严肃性,在任期未满的情况下,“一府两院”相关正职人员缺位的时候,要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其副职人员依次代理,一般不应从其他机关单位中另调他人继任。如果人民代表大会认为确有必要,有权随时改选和撤换它所选举和决定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七、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⑵55列宁说,“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工作”的机构,这正好打中了现代的议员和社会民主党的议会“哈巴狗”的要害!请看一看任何一个议会制的国家,从美国到瑞士,从法国到英国和挪威等等,那里真正的“国家”工作是在后台决定而由各部、官厅和司令部来执行的。议会专门为了愚弄“老百姓”而从事空谈⑴42。人民代表大会不是“清谈馆”,不是“橡皮图章”,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就应该是议政合一的工作机关。可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如果将一切行政权力也统统囊括进来,并不可取,而由它组织起专门的行政机关,以负责大部分行政工作,工作效率会更高。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必须牢牢掌握对行政机关的组织任命权、罢免权与监督权,从而成为“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自己成为单纯的 “清谈馆”的命运。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经济是基础,政治只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为了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授权机关的地位与性质,为了保证它成为“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必须让它直接掌握相应的经济手段。为此,我设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除了下设各种专门委员会以外,还应该直接掌握(下设)以下四个实体机构:
⑴要将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正名为全民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简称民资委),并让它脱离国务院而直接隶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职责是直接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对中央级全民资产(包括中央级国家机关与中央级各事业单位所占用的全民资产)的所有权(事实上,以往各国家机关与全民事业单位所占用的全民财产之所有者一直是缺位的,现在,必须通过改革,将它统统纳入民资委、从而人民代表大会的统一管理之下);做好中央级各企业全民资本的保值增值工作,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全民资本的保值增值工作(时刻准备在条件成熟时,及时代表全体人民拿到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控股权);同时,负责中央直属全民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考察、任用、监督和罢免工作。这样做,不仅能减少委托代理层次,而且能有效地解决所谓所有权缺位和产权模糊的问题,更能有效避免行政官员假借国家的名义搞垮全民所有制经济基础,保证我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民资委与国资委一字之差,还可以使这个机关的工作人员更正确地找准自己的位置:他们是代表人民,而不是代表所谓“产权模糊”的“国家”来行使所有权的。不要以为国有资本与全民资本、国有企业与全民企业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既然是“国”有企业,“国家领导人”自然就可以对它颐指气使;既然是国有资本,直接经营国有资本的CEO就可以全权支配它。相反,如果是全民资本,国家领导人就只能同其他一切普通百姓一样,只能享有对它完全平等的所有权;如果是全民企业,企业的总经理也只能受人民的委托去行事,而不能把企业当成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同时,将国资委正名为民资委,还可以有效地还“民”字以人民(全体人民)的本来面目,杜绝以“民营企业”、“民营资本”、“民营资产”等名义让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东西轻易地盗用人民、民间的招牌去招摇撞骗。
必须指出,将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更名为或同名于国有制,将全民企业更名为或同名于国有企业,是资改派的一大阴谋。这种更改只有把国家理解为“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或全体人民的情况下,才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资改派们从来也没有指出这一点,相反,他们是绝口不提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特别强调⑴22、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⑵44中提起的国家这一定义的。这样,资改派们就可以盗用国家的名义,为他们肆无忌惮地抢夺本应属于全国人民的财产、将全民企业“改制”成私有制企业大开方便之门、提供堂而皇之的“理由”了。全民所有制经济才是我国真正的完全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所谓“以公有制为主体”中的公有制也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我国今天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已经几乎被资改派们糟蹋竭尽了)。如果将我们的全民所有制等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制,将我们的全民企业等同于资本主义的国有企业,我国社会主义的根基可就被连根拔起了。
⑵让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隶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以来,银行在国家的经济与政治生活中就起着极其重要而无可替代的作用。世界最著名的银行家梅耶·罗切斯尔德就曾直言不讳地说:“只要我能控制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我不在乎谁制定法律。”还有人说,谁控制了一个国家的金融,也就在事实上控制了这个国家。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直接控制中央银行是比行使立法权更重要的权力。想当年巴黎公社失败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没能及时有效地控制法兰西银行。正如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教训时指出的那样,“银行掌握在公社手中,这会比扣留一万个人质还有更大的意义。这会迫使整个法国资产阶级对凡尔赛政府施加压力,要它同公社议和。”⑵9今天,要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仅仅作为一个“橡皮图章”而是真正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起作用,就不能不将我们的中央银行直接纳入到自己的掌控之中。
⑶财政部也应该直接隶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全国人民通过财政部直接掌控了国家的财政大权,才等于握住了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咽喉,也才可能实行各级政府机关公用经费包干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包干制度,有效地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实行真正的精兵简政,实现所谓“小政府,大社会”;才可能避免各级行政官员任意挥霍人民辛勤劳动创造出来的社会财富,从而也不失为根治腐败的一项治本之举;才能使我国的司法机关彻底摆脱行政机关的控制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也才能名副其实地确立起来。最后,也才能使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统统匍匐在人民的脚下,老老实实地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人民的打工仔,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切切实实地落到实处。
(4)将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更名为计划与改革委员会(计改委),也直接隶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展”是一个好词,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世间一切事物都处于运动、变化、发展之中,永远不能停止在一个水平上。但自从有人提出“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以来,“发展”的内涵就极度地缩水,人们仅仅把发展理解为经济发展、生产力发展,甚至仅仅是指GDP的增加。而把GDP的增加郑重其事地当作一回事的经济体制当然只能是市场经济体制。当初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概念是可以的,“社会主义不能没有市场”;但是,只有计划经济而不是市场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能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在计划指导下的市场经济,是形式上的市场经济、实质上的计划经济,而绝不可能是完全市场经济,市场只是制定和执行国家经济计划的工具和必要手段。改革作为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也必须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进行。离开社会主义国家的统一计划,“摸着石头过河”,一切听凭市场的摆布,我们的改革必然步入歧途,掉进资本主义的陷阱。“资本主义也有计划”,但那个“计划”则是为市场服务、为少数人即资本家阶级榨取剩余价值而发财致富服务的计划,同社会主义的计划完全是背道而驰的。将计改委直接隶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下,我们的改革大业才能沿着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并在人民的主宰下不断地向前发展。而且,谁都知道,现行的发改委也正是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班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当然,以上四个实体机构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掌握,并不一定能自动地保持其社会主义的性质。为了使其彻底摆脱原来行政机关的认知惯性,我设想,它们的主要组成人员的产生应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样,一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且应该一律采用倍额候选的原则;还必须从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中产生,并规定这些人员要一年一选,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十年,间断任职的总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八年;并可随时改选、撤换。
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要设立中央级国家机关人员编制委员会、外交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直接掌控各中央级国家机关人员构成情况,审查和监督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对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对相关事项及时做出相应决定。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可参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设置情况进行。
参考文献:
⑴列宁:《国家与革命》 人民出版社 1949年8月版
⑵《法兰西内战》.人民出版社1961年5月版
⑶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1972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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