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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主体”的一些思考

陈新汉 · 2014-07-10 · 来源: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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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人的“为人民服务”就集中地体现了自觉的人民主体意识。毛泽东在1944年发表了著名的演讲《为人民服务》,指出“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

  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人民是社会的主体,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它事实上也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理论依据。在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时,有必要从哲学上对人民主体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历史进程中的人民主体和统治阶级

  马克思说:“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31页)人在构建“为我而存在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1页)中创造价值世界。正是创造价值世界的活动及所创造的价值世界构成了历史及在其中展开的社会形态。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人民是社会的主体,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是生产力作为社会历史的最终动力原理以及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理的逻辑必然。整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大厦正是在这些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

  社会是由国家将众多个人整合起来的人群集合体构成的。在阶级社会中,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2页)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器,“与整个社会混为一体并且被看作和被认为是社会的总代表”,从而以“被承认为整个社会的等级”的身份实现对于社会的“普遍统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2-13页)

  在历史哲学中,“现存”与“现实”尽管都表现为“实存”,然而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现实性决不是某种社会制度或政治制度在一切环境和一切时代所固有的属性”,而仅仅属于“在其展开过程中表明为必然性”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页);“任何不合理的事物,即因其不合理,便不得认作现实”(黑格尔,1980年,第296页),从而仅仅是“现存”的。一个社会的统治阶级之所以能够在一定时期内成为“现实”的而不是“现存”的,就是因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它真正是社会的头脑和社会的心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页);而它之所以能担当“社会的头脑和社会的心脏”的功能,就在于总在一定程度上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着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具体地展现出来的大多数人的要求。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人民是社会的主体,然而人民的社会主体作用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要通过具有“现实性”的统治阶级在国家机器中的作用体现出来。

  在以往的历史进程中,由于社会划分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尽管人民群众必然会在社会变动中把自己的价值诉求通过各种方式(合法的或非法的、和平的或暴力的)不断地体现出来,从而使人民主体作用的相当部分通过统治阶级在国家机器作用的中介体现出来;然而在直接性上,统治阶级总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其统治权。这种人民主体发生作用的机制是与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即“世俗基础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9页)当然,随着历史的发展,它们必然会“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4页)

  新中国是在“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5页)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这就决定了中国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主义中国不存在以往社会中的属于剥削阶级范畴的统治阶级,人民的社会主体作用不再需要通过统治阶级的中介。按照马克思和列宁的设想,这样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作为“最终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9页),就能在理论上体现将一切权力“交给社会的负责的公仆”,使国家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像企事业里的“工人、监管和会计”那样,为“工厂主”即作为社会主人的人民服务。(《列宁全集》第31卷,第48页)

  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行使权力,“普遍选举权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当人民的假代表,而是为了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正如个人选择权服务于任何一个为自己企业招雇工作和管理人员的雇主一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页),并且“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同上,第13页)对此,马克思断言:“公社的原则是永存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607页)在当今中国,由人民代表制来代表人民的普遍利益,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理论上,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着国家主人的权利;而共产党的一切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毛泽东文集》第3卷,第23页)由此我们就能理解,“至今一直统治着历史的客观的异己的力量,现在处于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了”,于是就实现了“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58页)

  当然,理论作为一种理想,与现实之间总是有距离的。然而,当家做主的人民主体体现为执政党即共产党的意志,“意志的努力则在于使这世界成为应如此”(黑格尔,1980年,第420页),于是,“现实本身就应当力求趋向思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1页)这就是“应然”向“实然”的转化,也是作为现实的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所努力追求的方向。

  二、人民主体是“至尊的神”

  在人类历史上,尽管统治阶级似乎总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行使其统治权,然而人民主体总要在根本上发生着作用;因此对于一定历史阶段的统治阶级而言,不管是自觉的还是被迫的,都必须具有人民是社会主体的意识。

  对于“意识”这个概念,人们通常仅是从哲学基本问题的角度把它与“物质”相对应,理解为“人脑对外部客观存在的反映”。其实,“意识”还包括了价值观念,即主体对于一些基本价值关系的反映经过长期的积淀,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列宁全集》第55卷,第186页)的价值观念。例如,人们常常说的“忧患意识”、“公仆意识”中的“意识”就是人们头脑中经过“亿万次的重复”,由积淀而形成的关于“忧患”和“公仆”的价值观念。

  这种作为对价值形态世界反映的价值意识是关于所反映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意识。但价值的本质又是“为我而存在的关系”,关于价值观念的意识总是从“我”出发的,并总是围绕着“我”这个核心来旋转的。这就决定了价值观念是通过描述的方式体现主体意向的意识,因而在“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意识,是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直接地为了实践并服务于实践的意识”。(李德顺、马俊峰,第198页)这种意识由于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同上),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在主体的行为之中。

  “人民主体意识”就是主体中关于“人民主体”的价值观念。如果在一个国家意识中没有人民主体意识,就像黑格尔所说的在一座庙堂里“其他各方面都装饰得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尊的神”。(黑格尔,1966年,第2页)在宗教中,“至尊的神”是顶礼膜拜的对象,信徒们对他们充满着一种崇敬和畏惧之情。如果说崇敬是对“至尊的神”所油然而生的正面情感,那么畏惧就是对“至尊的神”所油然而生的反面情感。把人民主体理解为庙堂里“至尊的神”,包含着对于人民主体的敬畏之情。人是有情感的动物,激情对于历史的活动具有强大的力量,正是这种对于人民主体的敬畏之情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作用。

  早在两千多年前,孟子就说过一个流传千年的命题:“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章句〈下〉》)国君和社稷都可以改立更换,只有民众是不可更换的,故民众最为重要。荀子也说过“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这个命题传到唐朝魏征的谏奏里就成为“载舟之水可以覆舟”(《贞观政要》)。这些都包含着对于人民主体的敬畏之情。这种对于人民主体的敬畏之情是儒家思想的宝贵财富。

  历史上有作为的君王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或造就自己的功业,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具有这种意识。春秋战国时期,意识形态中崇尚红黑黄轮回的“三统说”,根据当时方士的推绎,秦得水德,衣服旄旌节旗皆尚黑。《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尽管横征暴敛,然而却下令“更民曰黔首”,把民众推崇为所尚黑色之“首”。乾隆五十年的御制《祭历代帝王庙礼成恭纪》中写道:“夫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也,非南北中外所得私”。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政权多次更迭,但凡是统治阶级对人民主体有这种敬畏之情的,政权就比较巩固,社会就比较昌盛;反之,政权就会被颠覆,社会就必然凋敝。

  欧洲历史也是如此。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里就记载了城邦中的公民主权问题。古希腊的公共会场位于城市中心,公民们在这里面对面地讨论重大问题,然后形成共识后付诸实施。对于主权在民,亚里士多德认为:“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的人都能参加而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态度”。(亚里士多德,第95页)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孟德斯鸠提出,“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个政府是不行的”,而国家就是“一切个人的力量的联合”(孟德斯鸠,1978年,第177-178页);由此他反对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而主张共和政体,“共和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孟德斯鸠,1961年,第6、157、154页)卢梭则提出了人民主权的三项原则: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只能由人民自己来代表”,转让主权就意味着出卖自由。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主权主要表现为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执行“公意”的机器而已。第三,主权是绝对的。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统治者是受委托来管理国家大事的,人民“既可以委托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卢梭,第31、32、21页)这些思想形成了绵延不绝的西方社会中的民主思想传统。

  把人民主体作为国家意识中“至尊的神”的观念与人具有最高价值的观念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人类生活于其中的价值形态世界,是由人创造出来的。康德指出,人的价值“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这个世界上正是有了人,才有了价值,才有了对人的意义。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是当作工具”。(康德,第43页)黑格尔则把“成为人”看成是“人间最高贵的事”。(黑格尔,1961年,第46页)范扬和张企泰在译这句话时特别在注中指出,黑格尔使用了不同语词以示区分:“人间”是“Mensch”,而“成为人”中的“人”是“Person”,后者“指在法的意义上的人,与自然意义上的人(Mensch)不尽相同”。(同上,第45页)而后一种意义上的“人”即“Person”,显然是在社会中后天形成的。这样,从一个纯粹自然人到一个具有社会本质的人的发展,就是人的自尊不断地生成和发展的过程。由此黑格尔指出,“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同上,第46页)国家作为“普遍的利益本身”(同上,第269页)在这一方面就拥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必须把体现“人是目的”的“人的尊严”作为宪法的最高价值。

  在以往的社会中,由于社会分裂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尽管统治者在口头上也常常挂在嘴边,然而作为“至尊的神”的人民主体意识常常以不自觉或被强制的形式体现出来。而在当今的中国,人民主体意识是自觉地体现出来的。中国共产党人的“为人民服务”就集中地体现了自觉的人民主体意识。毛泽东在1944年发表了著名的演讲《为人民服务》,指出“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并强调说“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04页),此后又多次题词“为人民服务”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毛泽东还说:“力量的来源就是人民群众。不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哪一个人也不行”(《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324页),字里行间充满了对于人民的敬畏之情。这里的“为人民服务”,从立党宗旨的高度确立了作为“至尊的神”的人民主体意识。正如党的十八大指出的:“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胡锦涛,2012年,第8页)

  三、应当对人民“主人翁”心理失落的现象有足够的警觉

  在当代中国,意识形态中自觉的人民主体意识必然要在党的领导中、在党的政策和法律中体现出来,也必须在社会心理中以人民“主人翁”心理的形式体现出来。个体心理作为知情意的统一,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主人翁”是深具中国特色的一个提法,围绕着“主人翁”形成了“主人翁”心理、“主人翁”精神、“主人翁”意识、“主人翁”责任感、“主人翁”品质,等等。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当家做主,“主人翁”心理在社会群体中所具有的组织化作用,激励了奋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条战线上的千千万万中国人。由人民“主人翁”心理支配的行为构成了社会存在的实践基础,对弘扬意识形态中的人民主体意识起到了巨大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成果已经为全世界瞩目,2009年GDP人均达到3600美元,2012年全国GDP总量达到世界第二。然而快速发展也积聚了不少矛盾:社会差距拉大,非正常利益滋生,从而使得利益冲突呈高发态势,群体性事件不断上升。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3年社会蓝皮书透露,近年来每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竟高达十余万起。(郑杭生,第34页)

  “群体性事件是观察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的重要窗口”。群体性事件包括“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和社会骚乱”,其中“80%是民众维权事件”。(于建嵘,第116页)公众常常把一些不公正现象与官员腐败联系在一起。转型期新旧体制交替往往使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不到位,也使得一些人感觉自己“遭遇不公”,处于“弱势地位”。

  这种“弱势地位和遭遇不公等方面的因素”导致了某种“相对剥夺感”,由此对行为产生重要影响。(Smith and Ortiz,p. 241)社会学把相对剥夺感理解为关于价值期望与价值能力之间差距的意识。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所获得的低于或远远低于他们所期望的,就会产生被剥夺的感受。种种的相对剥夺感必然会导致人们“结构性的心理疏远”即“主人翁”心理的失落,若是引导不及时,很容易酿成社会泄愤行为。

  社会心理与以意识形态为主体的社会意识形式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在社会意识范畴内,前者是后者的思想基础,后者则是以系统化、理论化的形式对前者的反映。社会心理中人民“主人翁”心理的失落必然导致意识形态中人民主体意识的缺失,或者说,人民主体意识的缺失必然以人民“主人翁”心理的失落形式体现出来。

  人民当家做主的国体和政体以及共产党“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胡锦涛,2005年,第225页)的执政理念,决定了人民主体意识是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的核心。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是共产党和工人阶级的自觉精神力量。它具有通过“普遍性形式”赋予社会制度以“普遍性意义”的辩护作用,也通过“精神的太阳”照耀的方式来规范社会意识以体现其“力求克服社会冲突的努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11页)反之,“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35页)以人民“主人翁”心理失落形式所体现出来的意识形态中人民主体意识的缺失必然会严重损害我们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觉,对此必须保持高度的忧患意识。

  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350页)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人民团结在共产党的周围,取得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历史事实证明了中国共产党确实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人民主体的核心。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成为人民主体的核心,就在于她始终代表了人民主体的利益,在执政过程中始终维护和发展人民主体的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胡锦涛,2003年,第19页)坚持人民主体意识,就要坚持人民“标准”。人民主体根据什么来“拥护”、“赞成”、“高兴”、“答应”自己的核心?这个根据就是人民主体自身的利益。

  如前所述,价值作为关系是“为我而存在的”,“我”是价值关系中的主体,“为我”就是对于“我”而言的利益;主体通过利益表现出来,否则就是抽象的。人民之作为社会的主体就在于总是把自身的利益作为目的来构建价值世界。人民主体利益是多方面的,物质利益是基础,人民主体总要通过人民利益体现出来。某些官员的腐败行为的危害,正在于它极大地损害了人民利益,抑制了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人民主体作用的发挥。

  党的十八大指出:“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是“党的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胡锦涛,2013年,第50页)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为人民服务”的异化现象,即某些官员“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公仆意识,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就是以人民为主体的意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仆意识异化为“钱仆”意识,在某些方面相当严重。具有“钱仆”意识的人就是以权谋私,一切为了钱,为了钱可以不择手段,不要人格,这是腐败的一个重要根源。

  “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对此“决不可能表态了事”。(习近平,第12页)坚持人民主体思想,必须克服“为人民服务”的异化。在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如何防止“拜物教”思想的蔓延,也是理论界应当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古籍:《孟子》,《史记》,《荀子》。

  [2]黑格尔,1961年:《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6年:《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

  [3]胡锦涛,2003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讲话》,载《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

  [4]康德,1956年:《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唐钺译,商务印书馆。

  [5]李德顺、马俊峰,2002年:《价值论原理》,陕西人民出版社。

  [6]《列宁全集》,1985年、1990年,人民出版社。

  [7]卢梭,1962年:《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

  [8]洛克,2007年:《政府论》,刘晓根编译,北京出版社。

  [9]《毛泽东文集》,1996年、1999年,人民出版社。

  [10]《毛泽东选集》,1991年,人民出版社。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95年、1979年、1980年,人民出版社。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009年,人民出版社。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4年、1995年,人民出版社。

  [14]孟德斯鸠,1961年:《论法的精神》上卷,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波斯人信札》,罗大冈译,人民文学出版社。

  [15]习近平,2012年:《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人民出版社。

  [16]亚里士多德,1997年:《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

  [17]于建嵘,2009年:《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9期。

  [18]郑杭生,2006年:《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及其正确处理》,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第11期。

  [19]Smith, H. J. and Ortiz, D. J., 2002, Is It Just Me? The Different Consquences of Personal and Group Relative Deprivation, UK: Co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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