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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垄断行为的管制及其方向--当前反垄断行为的政治经济学解读

朱富强 · 2015-01-1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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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导读:大企业不仅可以而且往往会利用市场支配力获得转移收益,这会扭曲合理的财富分配并进而抑制整个社会的价值创造,因而大企业应该且会遭受反垄断行为的审查。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使得大企业依其市场支配力获得的转移收益也不再局限于国内,利益受损者也可能主要是他国民众,因而世界各国的反垄断行为也呈现出明显的倾向性。事实上,尽管那些知名外资大企业凭借其规模经济为中国社会提供了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了国人的消费剩余和经济福利,但也因独占市场而挤压了国内相关企业和产业的发展空间,从而会造成长远的国家福利损失,因而当前中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也集中在具有市场支配力的大型外资企业身上。

  一、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它由三部门共同执法:发改委负责与价格相关垄断行为的查处,这包括价格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除价格以外的垄断行为查处;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反垄断法》的实施力度在2014年上半年有了显著的增强,其中的一个标志就是,2014年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开出的天价罚单:日本住友等8家零部件企业因价格垄断行为被处罚8.3亿余元,日本精工等4家轴承企业因价格垄断行为被处罚约4亿元。同时,三大反垄断机构所展开的反垄断调查并局限于日本企业,而是广泛涉及到了奔驰、奥迪、高通、微软等知名外资企业。

  然而,由于中国近期接二连三对一些知名外资的反垄断调查,这些反垄断审查也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和广泛争议。批评者认为,中国反垄断监管已成为骚扰绩效企业正常运作,甚至沦为保护国内企业利益的工具。果真如此吗?

  首先,反垄断并非是中国政府的独特行为,而是世界各国尤其发达国家的例行性行为。例如,2013年9月26日,美国司法部宣布对包括三菱电机在内的九家日本企业所承认的国际价格操纵阴谋罚款超过7.40亿美元,到2014年6月3日已有34名汽车零部件企业高管和27家零部件制造商认罪并遭到超过23亿美元的处罚,其中轮胎制造商普利司通承认在2001至2008年期间操纵汽车零部件销售价格而同意支付4.25亿美元的罚款。再如,欧盟从2012年起开始对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展开反垄断调查,并于2013年7月对日本矢崎、德国莱尼、日本矢崎下属的S-Y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古河电气公司这4家汽车零件商进行处罚,2014年3月18日又对5家密谋组建汽车轴承卡特尔联盟的零部件供应商进行处罚。同样,2014年8月20日,加拿大竞争局宣布日本汽车配件供应商电装公司因串谋投标违反加拿大《竞争法》而被罚款245万加元,同时,自2013年4月起至今加拿大相关法院总共裁决的罚款额达5200万加元。在很大程度上,中国推进《反垄断法》的实施只不过是在与国际接轨。

  其次,中国政府的反垄断行为并非只是针对国外企业,选择性执法并不如有人宣扬的那样明显。例如, 2014年9月,浙江省23家财产保险公司以及其行业协会联合就因垄断被发改委处罚款1.1亿元,创下了保险行业被处罚的新纪录。同样,2014年9月,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冀东水泥吉林有限公司三家因实施价格垄断被依法罚款共1.1439亿元。此外, 2013年初贵州茅台、四川五粮液公司层因强令各经销商保价而被发改委处以4.49亿元人民币罚款,2013年8月老凤祥等5家金店因垄断金价而被发改委罚款1009.37万元,2013年8月广州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6家乳粉生产企业因价格垄断行为而被发改委罚款6.6873亿元。实际上,截止到2014年9月,发改委查处企业及行业协会组织共计335家,其中外资企业33家,约占其查处企业总数的10%;工商部门立案查处的外资企业只有微软公司涉嫌垄断案和利乐公司涉嫌垄断案2件,而案件当事人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公司制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的则有37件,占其案件总数的95%。同时,自2013年年初以来,中国反垄断开出了约29.4亿元的罚单,其中国内企业占绝对份额。

  当然,不可否认,任何国家的反垄断都有一定的倾向性。尤其是,在汽车等领域,跨国公司占有市场绝大多数份额,因而在这些行业受到调查和处罚也主要是外资企业,这也使得中国政府反垄断的倾向性显得比较凸显。而且,这种倾向性也不仅出现在当前中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中,而且也是现代各国反垄断行为的普遍特征。那么,为什么会存在这种倾向性呢?这就涉及到具体的政治和经济利益问题。因此,本文对为何要进行反垄断以及各国反垄断为何存在某种倾向性进行政治经济学的解读。

  二、为何要进行反垄断干预?

  反垄断政策在经济学界一直引起争论乃至非议,因为垄断的性质是多样的,有经济性的、自然性的、资源性的、行政性的以及国家性的等等。一般地,不同类型的垄断产生的经济后果是不同的,从而应该采取不同的具体政策。如果是资源性垄断,就会产生因资源租的占有和分配的不合理,从而应该对资源重新进行分配;如果是行政性垄断,就会产生因管制产生的租金以及相应的寻租行为,从而应该对特许权的分配进行改革;如果是国家垄断,那么就涉及到是否符合国家利益以及利益是否为全民所分享,从而应该对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督体系进行改革;如果是自然性垄断,就会因规模报酬递增而产生更高收益,从而只能借助财政等政策进行收入再分配而不是企业分拆;如果是经济性垄断,那么就会因先入优势而限制竞争和创新,从而必须加以借助法律加以调节和干预。在当前中国,石油、电力、通信等领域的央企大多属于国家性和行政性垄断,涉及到的是有关监管体系、分配体系等相关制度和政策的改革,因而目前反垄断调查主要针对的是自然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

  然而,目前最引起争议的恰恰是自然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因为两者往往难以区分,这就涉及到对企业行为的认定和监管。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类垄断行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尤其是,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强调:“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事实上,国家发改委对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4家轴承企业进行处罚的理由是,这些企业为减少竞争而达成并实施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不正当地影响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例如,2014年9月10日,100多家欧洲汽车零部件生产商就宣称,在中国汽车零部件只能销售给汽车制造商授权的4S店,而不能销售给独立的维修店,这导致4S店的销售价格一般是独立维修店的两倍以上,而在欧洲两种销售渠道的价格差距不会超过20%。

  因此,反垄断并不是简单地反对规模经济,反垄断法也不等同于反对大企业的法律。问题是,企业规模大了以后,它就开始拥有了市场支配力,从而可以利用这种支配力来攫取更高利润。在很大程度上,这部分高额利润并不是通过创新等进行价值创造的结果,而是从其他企业或消费者身上进行价值转移的结果,从而也就会扭曲合理的财富分配并进而抑制整个社会的价值创造。从这个角度上讲,尽管大企业并非必然会遭遇反垄断法的审查,但反垄断审查却往往与大企业有关;究其原因,往往只有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搞垄断,才能利用市场支配力实施捆绑销售、提升自身产品价格以及压低供货价格,等。

  斯蒂格勒指出,现代大公司(美国)没有一个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通过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1]那么,企业组织为什么需要、又为什么能够实行兼并呢?传统经济学认为,实现规模经济是企业进行兼并的主要原因,同时,规模不经济又是限制企业兼并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说,传统经济学认为,只有存在规模经济的情况下才会有真正的企业兼并行为。但是,斯蒂格勒认为,只要不存在显著的规模不经济,即兼并形成的大公司和兼并前的小公司的成本相比,既不更低,也不更高,兼并仍会发生,因为兼并后形成的大公司具有市场力量,能获得垄断利润。[2]更为甚者,即使大企业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力,由于沉淀成本的存在,也会导致要素市场失灵,阻碍更有效率企业的进入。

  在下图中,AC是小企业的平均成本,MC是小企业的边际成本,完全竞争下的均衡点为F,此时没有利润;而在所有这些相同企业联合起来形成一家大企业,此时独家垄断企业的总需求曲线AR,边际收益曲线为MR,该企业的均衡点为G,可得利润OC×DE。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新的企业开始进入,垄断企业的需求曲线左移,利润减少,甚至直到价格恢复到原来的OB,此时的垄断企业是亏损的。因此,这种兼并使得企业净利润为:前一阶段的垄断利润和后一阶段的垄断亏损之和。斯蒂格勒认为,如果新企业的进入不是太快,兼并者可以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获得垄断利润;虽然新企业进入以后兼并者将永远处于亏损状态,但亏损现值不一定大于以后获得的垄断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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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一体化扩张中的垄断收益

  事实上,随着规模扩大,该企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就会相应提高;同时,市场占有率的提高显然可以增强它在要素市场上的谈判地位,从而就可以压低其他企业供应的原材料以及中间产品的价格。马克思就指出,“大资本家总是比小资本家买得便宜,因为他的进货数量大,所以,他贱卖也不会亏损。”[3]加尔布雷斯在《丰裕社会》、《新工业国》以及《经济学与公共目标》等书中也指出,现代大企业成为市场的操纵力量,消费者主权也被生产者主权所代替:现代大生产者不仅能自行设计和生产商品并规定价格,而且也可运用广告和推销术以劝说消费者按照他们设定的销售计划和价格来购买商品。相反,小的竞争性工商业却缺乏这种力量,而只能受大工业的剥削和压迫;这不仅造成收入的不均等,而且还会使得两种体系的不平衡加剧,这表现为大企业对小企业的剥削以及发达国家对第三世界国家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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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转移收入效应下的企业规模均衡

  注:上面的平均成本是指以社会平均工资按雇佣工人计算的社会平均成本,每个企业组织的平均成本并不一致。显然,如果企业组织中的转移收入效应越大,企业的实际平均成本越低。

  可见,从社会角度看,垄断企业通过规模扩张而获得转移收益,往往以牺牲其他人的利益为前提,因而社会总福利是下降的。(1)在短时期内,通过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规模对单独的企业是可行的,它可以掠夺其他企业的财富;但是,长期来看,必然是缺乏效率的,因为这种短期效率仅仅是建立在收益分割的基础上,而不是做大整块蛋糕。(2)从单一国家的角度上看,通过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规模也是可行的,因为它可以转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收益;但是,对全人类社会而言,却可能存在不合理一面,因为这是以抑其他国家民众的福利损失为代价。因此,对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抑制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这是有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

  三、现代反垄断为何有倾向性?

  上面指出,规模的扩张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支配力,而垄断企业往往会借助于这种力量来获取转移收益;结果,这不但损害了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降低。正因如此,大多数国家都会对这种扩张行为加以限制,这包括颁发各种反托拉斯以及反卡特尔的法律。不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过去二十年间各国政府的反垄断审查有了很大的变化:对本国企业组织的一体化兼并及其垄断行为的管制出现了明显的放松,但对外资企业的兼并和垄断行为的管制却愈发严厉了。现代政府的反垄断行为为什么会这种明显的倾向性呢?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垄断企业所获得的转移收益之来源出现了转向:从国内市场向世界市场。早先,企业竞争主要是在国内市场上进行,转移利益为垄断企业所占有,损失则为本国消费者或其他企业所承担,因而西方各国政府的反托拉斯法较严;在全球化的今天,企业竞争是在更广泛的国际市场上进行,尽管转移利益归本国垄断企业所占有,但损失却主要由其他国家的竞争企业或消费者所承担。因此,西方各国逐渐放松了对本国跨国企业的垄断限制,但对业务主要在国内的那些大企业仍然有较严的垄断限制,而且特别限制他国企业对本国企业的兼并和垄断行为。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呈现出鲜明对比的两个案例。

  例1.作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商,微软在美国国内一直面临着反垄断调查。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公司将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限制了竞争;2000年4月3日,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官宣布微软公司从事了“排他性的、反竞争的和掠夺性的行动以保持它的垄断权力”,企图垄断网络浏览器市场,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2000年6月7日的正式判决,命令微软公司一分为二,其中一个负责生产和销售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另一个生产和销售应用软件等其他产品;严禁微软公司因个人电脑制造商采用其他竞争公司的产品或与其他竞争公司交易而对其进行报复;对Windows操作系统实行统一定价;给电脑制造商以自由采用Windows操作系统的权利;禁止微软公司以销售Windows产品为条件来销售网络浏览器等其他产品;禁止微软与其潜在的竞争对手达成瓜分市场的协议等。

  例2.与微软境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波音公司对麦道的兼并获得了美国政府的积极支持。1996年12月14日,波音以133亿美元收购麦道,将麦道变成波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一合并计划立即遭到了欧盟委员会的强烈反对,因为合并将形成航空航天行业的全球性“巨无霸”,新波音公司的资产总额达500亿美元,将独占全球民用飞机市场65%以上的份额,这一超级垄断企业明显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尤其是严重威胁到空中客车的市场生存空间。因此,欧共体委员会于1997年3月7日作出决定,禁止该计划的实施,但美国政府却支持合并。此后,经过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国防部多次沟通与磋商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3月19日依据合并控制条例第6条第1款启动程序,在对麦道与波音公司附加一定的义务后作出决议批准二者的合并计划。

  显然,美国政府在上述两案例中的态度和政策是明显不同的,为什么会如此呢?根本原因就在于,在微软垄断和波音垄断中所造成的收益-成本分担是不同的:美国的软件产业在世界上处于绝对优势,这方面的垄断所构成威胁和损害的主要是美国本国的其他公司的利益,因而就产生了对之拆分的压力;相反,受波音-麦道兼并损害的是欧盟空中客车的利益,因而美国政府反而会积极促成其合并行为。事实上,欧洲空中客车公司本身就是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四国政府用各自的航空制造企业组成的垄断企业,并获得政府固定补贴、免税优惠、研发补贴等政策支持;到1994年,空中客车的订货还首次超过波音公司,占市场份额的48%(波音为46%)。正是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美国政府积极维护本国大企业的利益,从而在后台积极支持和参与了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巨无霸波音公司的出现还是美国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友谊促成的结果。例如,为了促使两者的合并,1996年11月,五角大楼把设计2l世纪战斗机的合同交给了从来没有独立研制过战斗机的波音公司而不是具有强大的战斗机设计、生产能力的麦道。

  可见,正是基于一国自身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利益考虑,现代世界各国的反垄断行为具有明显的倾向性。相应地,我们也就可以理解,当前中国展开的影响巨大的反垄断调查似乎主要集中在一些知名外资企业身上。事实上,在竞争全球化的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不再局限于国内市场和国内企业竞争,而主要根据国际市场结构来评估垄断行为以及和采取相应的对策;尤其是,由于企业规模扩展或者捆绑销售等几乎都是以损害他国利益或者全球消费者福利为前提,受益者是本国公司或者公司所在国家的消费者,因而各国都努力保护和壮大本国的公司。例如,2005年美国司法部批准最大家电企业惠而浦公司以17亿美元并购第三大家电企业美泰克公司时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美国家电市场已不仅限于国内,而是全球化的市场,尽管两家公司合并后的新公司在美国白色家电市场将占有70%的市场份额,但它仍面临着韩国LG、日本松下、中国海尔等外国同行的竞争压力,而合并将使美国企业在全球家电行业竞争中更有力量。相反,2001年7月欧盟则否决了通用电气试图以470亿美元收购航电仪器企业的计划,其理由是,通用成功合并Honeywell的航机租用部门后将会垄断航机引擎及航电仪器市场。

  四、反垄断是否会危害经济发展?

  现代各国的反垄断行为具有明显的倾向性,问题是,这种倾向性的反垄断行为是否有利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长期经济发展呢?实际上,一些经济学人之所以极力反对当前中国政府发动的反垄断调查,主要基于这样两个观点:(1)目前遭到调查的那些大企业基本上是自然垄断或经济垄断性而非行政垄断性企业,都是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巨大成功的企业,它们不仅有很好的运营绩效,有着巨大的品牌声誉,而且还往往引领社会技术创新;(2)那些知名外资大企业为中国社会带来了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提供了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了本国人的消费剩余和经济福利。尤其是,在这些经济学人看来,中国具有明显倾向性的反垄断调查实际上会导致自由贸易政策的逆转,这不仅会促使外资企业的退出,而且还最终会使得中国经济发展的中断和国民福利的下降。

  那么,现实果真会朝这些经济学人所预知的方向发展吗?显然不尽然。在很大程度上,上述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犯了“破窗理论”的错误,没有全面审视垄断行为产生的长期后果,也没有考虑外资企业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长期和短期、全面和局部的影响,更没有考虑不同行业的市场竞争特征。

  确实,一些企业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当然,更主要是因为面临着反垄断调查的威胁),它所制定的价格确实不算太高,甚至比其他小企业的价格还低一些。例如,在遭到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起诉时,微软公司就认为,它的行为只是众多市场竞争行为中的一种,并给消费者带来了净福利的不断增加。产业组织理论专家理查德.斯默兰(R.Schmalensee)就指出,如果微软要实施其垄断力量,完全可以将视窗98的销售价格定在2000美元以上,而微软的实际定价远低于这一水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大企业的行为就没有垄断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危害。事实上,微软公司通过将产品价格定在一个较低水平上而力图在短期内大面积占领市场,同时又将大量资源投入到新产品开发中而不断更新自己的成熟产品,从而通过这种不停的创新活动来阻止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的进入。显然,大多数人往往只是看到目前获得的低价格产品,只关心暂时享受到的低价福利,却不容易看到其他竞争者所遭受的损失,看不到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对社会创新产生的潜在抑制,开不到对社会福利的长期影响。

  事实上,随着市场不确定性的加剧和需求的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创新已经不是发生在已有的、技术力量和资金雄厚的大企业,而是产生在那些看上去既无技术力量、又无资金的小企业。例如,在个人电脑市场,新概念更多是来自苹果、太阳电脑以及其他新创立的公司,而不是IBM,个人电脑操作系统最初是IBM向微软购买的。2009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威廉姆森总结说:“作为一般规律,一种行业的四个最大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例和生产力上来说均比不上紧随其后、小一些的对手们”。[5]曼斯菲尔德发现,在汽油和煤油行业中,创新对企业规模的比例在第六大企业中达到最大,而钢铁业中这一排位还要低许多。[6]问题是,由于小企业在创新之初往往难以获得规模经济,从而就难以获得有利的价格竞争优势;尤其是,如果某行业的市场规模具有明显的上限,那么这些创新就会由于原有大企业对市场的占有以及其他垄断行为而遭到限制。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的很多创造发明都因此而无法的诞生或夭折,而这些后果往往都无法为一般社会大众所能够看到。

  尤其是,从社会福利和产业发展角度看,国际贸易和资本引入对一国社会经济所产生的影响也是双面的,尤其需要针对具体领域和行业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对外经济政策,而不是简单笼统地争辩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利弊。一方面,通过资本输出和并不平等的贸易规则,西方发达国家从中国社会获取了大量的财富的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因资本、产业和技术的转移而获得诸多好处:训练了的劳动者生产技能,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从而极大地提升了生产力。基于这一维度,经济自由主义和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总体上是非常有利的:西方社会看似获得了暂时的利益,但长期来看却是有弊无利,这在当前世界的经济竞争形势已经可以看出了。但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尽管在短期内获得了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但在某些领域却会产生路径锁定的发展影响,在长期上使得某些产业从此丧失市场和发展机会。从这个角度上说,发展中国家是否能够利用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本输出来发展产业和生产力,关键取决于它的具体行业和应对方式:在不同行业如果应对不当,那么,就不仅会损害巨大的财富,而且也会严重制约产业和生产力的未来发展。

  这里借鉴朱富强的一个模型加以分析。[7]在下图中,由于外资的引入使得一国的经济状态从原初点0发展到E状态,这种变化在使得外资企业X收益增进的同时却没有损害本国企业Y的收益。因此,根据帕累托原则,这种变化获得外资企业X的赞同,而本国企业Y则似乎也不应反对。问题是,这种认知是短视的,显然,如果考虑到这种改变对未来发展的影响,那么,本国企业Y就有理由强烈反对。究其原因在于,从O点转化到E点的状态改变,极大地影响了本国企业Y未来所获收益的可能范围:F上面的区域都被排除在外了。也即,尽管从每一次孤立的交易行为或制度安排来看,国内企业Y似乎没有损失,甚至还会因技术外溢等获得收益;但是,如果从长远看,本国企业Y却因为未来发展空间受到压缩而严重受损了。更为极端的情形是,路径依赖效应(如既得利益者力量的不断壮大)会使得未来的制度安排沿着横轴线向右延伸(从O点一直推进到A点),而不是沿着折线前进;最终结果就是,外资企业X获得了所有的利益,而本国企业Y则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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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换价值与发展空间的替代

  事实上,正是由于每一次渐进式制度安排往往会进一步强化既得利益者的收益,结果,社会收入分配就沿着横轴线从O点一直推进到A点,处于纵坐标上的社会大众就很少能够享受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收益。由此,我们可以审查外资企业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全面影响:外资的输入虽然往往可以提高中国大众的绝对生活水平,但也很可能会限制国人未来的发展空间,从而导致长期收益的丧失。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中国私人汽车业的发展:市场的无限制开放使得国外汽车几乎占领了整个中国市场,中国汽车业则没有了产生和发展的空间。关于这一点,只要看看这些外资汽车的利润来源就行了,[8]正是为了在中国攫取更多的高额利润,越来越多的跨国车企巨头把亚太区总部设在中国。同时,正是由于大部分市场已经被占领,中国汽车公司就无法上规模,从而不仅无法降低成本,也无法进技术创新。

  显然,上述的分析就有助于澄清两大重要问题。

  第一,倾向性的反垄断是否会损害本国产业的发展。赖纳特指出,制造业几乎都与技术变迁、规模递增和不完全竞争相联系,因而不受限制的市场开放也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本国相应企业的成长。[9]因此,他主张一个国家应该通过保护来发展本国制造业。确实,从历史实践来看,西方社会一直从17世纪延续到20世纪的下半叶基本上都是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其中实行“自由贸易”的实践仅为6%,因而被视为“自由贸易时代”的19世纪中期只不过是贸易保护主义原则的一个例外,而且此时实际上是温和的贸易保护主义。[10]尤其是,一直被认为通过自由贸易而建立起经济帝国的英国,在斯密《国富论》出版后的一百多年里实际上实行了比绝大多数国家都高得多的关税;[11]同时,不仅英国如此,德国、美国等的制造业发展都是依靠保护政策,如美国在自独立之后实行了150多年的保护政策。实际上,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工业品的进口关税一直保持在40%-50%,是世界上关税最高的国家,是全世界实施保护主义最积极的国家,同时也是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12]

  第二,倾向性的反垄断是否会损害本国人们的福利。上述模型表明,渐进式帕累托改进呈现出一个自我强化的过程,先行者通过对资源的累积性占有而限制后行者的发展空间,并造成了收入分配的两极化。显然,忽视未来福利(发展空间)的现象已经在广泛的社会实践中得到了体现,这是产生当前社会经济一系列困局的根本原因。例如,在“帕累托优化”原则的社会运行下,社会经济发展的绝大多数收益最终为少数人所占有,而广大社会大众却受益甚少,这导致了西方社会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并最终爆发了经济危机以及衍生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事实上,1979-2007年,美国最高1%收入者的税后收入增长了275%,而第21%-80%使得收入者的收入增长还不到40%,最底层20%的收入者的收入增长只有18%。[13]同样,中国近30年的改革开放几乎具有明显的近视性:通过承包、入股、买卖等方式获得国有资产的既得利益者,在先富了之后又开始进一步扩大对自然或社会资源的占有,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其他人致富的机会,以致造成了当前收入分配日益两极化的现状。根据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 2012年顶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量仅在1%左右。[14]

  可见,一个政策的推出不仅看到短期利益,更要看到长期影响,这也是当前各国采取倾向性反垄断政策的基本依据。事实上,尽管资本输入往往可以增进本国的交换价值,甚至在总体上提高本国的生产力,从而可以使得国人的生活水平获得提高;但是,这种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暂时的,因为外资的进入很可能会挤占了市场,从而限制了国内产业的未来发展空间,这最终反而会导致该国长期收益的丧失。同时,不同行业的市场特性是不同的,外资进入对本国行业发展和福利提高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从而应该采取选择性的反垄断政策。一般地,如果某领域或行业的市场规模是不断拓展的,且因缺乏规模经济而主要是以小企业生产为主,那么,外资的进入并没有多少先占优势,国内资本和企业会逐渐取代外资企业;但是,如果某领域或行业的市场规模具有明显的上限,且该行业的生产又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特征,那么,外来资本和企业就会因先占优势而形成对该行业市场的全面控制和占有,因而不加限制的资本流入将会严重窒息未来本国企业的发展空间。因此,在制定对外交易的产业政策时,就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当然,一些经济学人认为,中国政府倾向性的反垄断审查会促使外资撤出,从而影响整体经济和产业的发展。但现实显然不尽然:第一,外资不会轻易撤出,因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市场并且仍处于发展之中,而撤出后想再进入就要困难得多,甚至从此失去这个最大市场;第二,外资撤出并不会造成灾难,相反,这恰好为本国资本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甚至会促进本国品牌的迅速崛起。事实上,凭现有的技术水平和流动程度,本国资本很快就会填补这个空缺;即使还存在一些关键元素的不足,这也会迫使中国政府化大力气解决这些障碍。正因如此,中国政府开展反垄断调查之后,各跨国公司不是选择对抗,而是主动配合调查甚至纷纷降价“示好”。例如,梅赛德斯-奔驰调低售后服务价格,捷豹路虎下调了厂家指导价,一汽大众奥迪下调原装备件价格。从历史经验看,日本汽车之所以能够在欧美领先的领域异军突起,也就在于当丰田公司在1933年开始进军汽车业不久,日本政府在1939年就驱逐了通用汽车公司和福特公司,并用央行的钱来援助丰田公司。所以,剑桥大学的张夏准(2009)说,“如果日本在1960年代初接受了自由贸易经济学家的教导,肯定就没有凌志车,今天的丰田公司最多也不过是西方某个汽车制造商的小伙伴;更糟的情形可能是,它已经被淘汰出局了。”[15]目前,中国关键在于,有一批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机会和发展空间进行创新的企业家。

  五、简短结语

  本文的研究表明,我们在审视反垄断行为时,不仅关注它对现有福利的影响,更主要是要看它对社会经济和产业结构的长期影响。基于对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角度,对大企业依靠其市场支配力实行的收益转移行为进行抑制是合理的和有必要的;同时,基于国家利益的本位观考虑,现代各国采取的具有倾向性的反垄断审查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尽管那些知名外资大企业凭借其规模经济为中国社会提供了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了国人的消费剩余和经济福利,但也因独占市场而挤压了国内相关企业和产业的发展空间,从而造成长远的国家福利损失,因而当前中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也集中在具有市场支配力的大型外资企业身上。

  当然,具有倾向性的反垄断调查对本国社会经济究竟会产生何种影响?其中,关键取决于不同产业结构的市场特性。一般地,如果行业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那么,该行业就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例如,人们往往都说,华为只是模仿朗讯,腾讯只是模仿脸书,阿里只是模仿ebay,甚至百度也是模仿谷歌;但显然,阿里已经超过了ebay,百度也将谷歌挤出中国市场,在不久的未来,腾讯会超过脸书,华为也会超过朗讯。之所以会出现如此迅猛的发展,就在于中国政府对IT行业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保护。[16]相应地,就操作系统而言,微软的退出尽管可能产生暂时的阵痛,但很可能会构建出中国的“生态系统”。事实上,如果操作系统实际使用率超过3%就可以形成推动生态系统的建设和发展了,而目前国产操作系统在民用和消费市场上份额不到0.1%。

  进一步地,我们还需要更深入地思考:在全球化时代,一个落后国家究竟如何培育和发展生产力?一般地,这有两条路径:一是从外引进,二是自力更生。那么,究竟应该采用何种路径呢?首先,如果依赖开放政策下的从外引进途径,那么,正如上面分析的,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1)由此损失的具体交换价值究竟有多大?过大的损失对一国经济发展是不利的。(2)由此造成国内产业被挤占的市场空间有多大?过大的市场空间挤占将导致整个产业的萎缩。其次,如果依赖保护政策下的自力更生途径,这也涉及到这样两个问题:(1)是否存在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他们是否致力于产业和技术的创新,否则依靠保护来获得租金反而会窒息生产力的发展;(2)依靠自力更生获得创新的速度如何,能否赶得上全球生产力迅猛发展的步伐,否则处于保护的封闭社会中反而会被世界所淘汰。事实上,如果微软的退出,即使中国建立了自有品牌的操作系统,它能否提供像微软一样有效的产品,也在于中国社会是否存在有效的创新体系。同样,在外资汽车公司退出后,本土汽车公司能否利用机会迅速壮大发展并树立品牌,也在于它的创新机制和创新精神,否则保护只会造就一个更为贪婪且更无效率的垄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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