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以来,一些人又把我国的法治同阶级、阶级斗争、人民民主专政对立起来,认为两者无法并存,要求取消我国宪法中有关阶级、阶级斗争、人民民主专政的表述。《炎黄春秋》2015年第6期刊发署名袁伟时的文章(以下简称“袁文”),就公然宣称“不能放弃国内和国际的阶级斗争”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障碍”,要求中央痛下决心,在党政官员中清除阶级斗争这一“误国殃民”的“错误理论”。文章还明确反对中央批判“宪政”,曲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是“采纳了宪法至上和实行宪政——法治的观点”。这些错误言论是近年来“宪政民主”思潮在法治问题上集中代表,直接关系到我国还要不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国体,要不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重大问题,必须加以澄清和纠正。
一、社会主义社会仍然需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
现在一提起阶级、阶级斗争、阶级专政,不少人认为这是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社会的事情,在社会主义时期,特别是在我国当前阶段,还有没有阶级、阶级斗争,还需不需要无产阶级专政,有些人就觉得说不清楚了,甚至认为阶级斗争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过时了,不再适合中国的情况了。在法学等学科,阶级斗争“熄灭论”、无产阶级专政“过时论”似乎成了主流观点。而那些坚持马克思主义阶级观点运用于具体问题研究的,反而成为一些人戏弄、嘲笑、辱骂、攻击的对象,“袁文”就斥责坚持这一观点的人是“食古不化的原教旨主义”者。
熟悉马克思主义的人知道,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是马克思主义观察和认识人类社会特别是阶级社会的基本观点和方法,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是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列宁曾说:“阶级关系——这是一种根本的和主要的东西,没有它,也就没有马克思主义”。他还指出,人类社会现象纷繁复杂,看似混沌一片,无法把握,但“马克思主义提供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使我们能在这种看来扑朔迷离、一团混乱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这条线索就是阶级斗争的理论。”“必须牢牢把握住社会阶级划分的事实,阶级统治形式改变的事实,把它作为基本的指导线索,并用这个观点去分析一切社会问题,即经济、政治、精神和宗教等等问题。”“谁要是仅仅承认阶级斗争,那他还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他还可以不超出资产阶级思想和资产阶级政治的范围”,“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必须用这块试金石来检验是否真正理解和承认马克思主义”。
理解上述重要思想,有必要从阶级这个基本范畴谈起。列宁曾给阶级下过明确的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根据这个定义,联系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其他论述,所谓阶级,概括起来,就是指和特定的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经济上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集团,其中一个社会集团能够占有另一社会集团的劳动。占有生产资料并因此能够占有另一社会集团的劳动的,一般是社会的统治阶级,而不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处于被剥削被奴役地位的,一般是社会的被统治阶级。
从这个意义上说,阶级是一个经济范畴,反映的是人们同生产资料的关系。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区分社会的阶级构成的物质基础和根本标志,因为它决定了人们在社会劳动组织中的地位,决定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和不同社会集团的劳动所得。所以列宁说:“区别各阶级的基本标志,是它们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也就是它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占有某一部分社会生产资料,将其用于私人经济,用于目的在出售产品的经济,——这就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阶级(资产阶级)同失去生产资料、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无产阶级的基本区别。”
阶级的产生和存在还是历史现象。阶级的划分是以社会上一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而生产资料私有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不会永恒存在,因此阶级不是一切社会共有的现象。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没有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可能,因此不会存在人剥削人的现象和阶级的对立。只是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能力的提高,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内部开始有了剩余产品,并出现私有制和贫富分化。到了奴隶社会,逐渐形成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剥削阶级(奴隶主阶级)和第一个被剥削阶级(奴隶阶级)。以后在封建社会中有封建主和农奴(地主和农民)的对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有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立。随着物质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有计划地调节整个社会生产,阶级对立和阶级就会伴随私有制的消亡而完全消失。
发现人类社会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并非马克思主义的贡献。历史上最先较多地论述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并提出阶级斗争学说的,是法国波旁王朝复辟时期(1815年—1830年)的梯叶里、米涅、基佐、梯也尔等资产阶级史学家。他们用阶级斗争的观点解释英法两国的革命史,认为英法两国革命是中世纪以来长期阶级斗争的必然结局,以此论证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合理性,谴责封建贵族特权。比如,米涅就认为法国大革命最初“就是构成法兰西民族的几个阶级争夺政权的六年。特权阶级要以保持等级制度和三级议会来反对宫廷,反对资产阶级,建立特权阶级的政权;资产阶级要利用1791年的宪法来反对特权阶级,反对群众,建立资产阶级的政权,而群众则要以1793年的宪法来反对其他阶级,建立自己的政权。”梯叶里则指出阶级斗争根源于利益的对立,认为17世纪英国革命同法国革命一样,都是为着真正的利益而进行战争,其余的一切不过是掩饰或借口。
此外还有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从经济上分析了阶级产生的经济基础。大卫·李嘉图在1817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第一页即“原序”开头的一段话就说:“土地产品——即将劳动、机器和资本联合运用在地面上所取得的一切产品——要在土地所有者、耕种所需的资本的所有者以及以进行耕种工作的劳动者这三个社会阶级之间进行分配。”亚当·斯密比李嘉图还要早41年就已提出类似看法。他在《国富论》一书中写道:“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或者说,年产物的全部价格,自然分解为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三部分。这三部分,构成三个阶级人民的收入,即以地租为生、以工资为生和以利润为生这三种人的收入。此三个阶级,构成文明社会的三大主要和基本阶级。一切其他阶级的收入,归根结底,都来自这三大阶级的收入。”
当然,资产阶级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对阶级和阶级斗争现象的分析,虽有一定的进步性,但一般还停留在现象上,而且把阶级斗争推动历史发展只局限在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发展这一历史阶段内,目的只是为了论证资产阶级替代封建贵族掌握政权合乎历史发展规律,幻想着资产阶级的统治永世长存。因此,当资产阶级夺得了政权,面对着日益兴起的工人运动,尤其党工人阶级以独立的政治力量走上历史舞台时,这些资产阶级学者就不再强调阶级斗争和社会变革,进而站到工人阶级的对立面,走向社会和历史的反动。
因此在1852年3月5日,马克思在致约·魏德迈的信中说,他“所加上的新内容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 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
这里,马克思尊重事实,明确指出最先发现资本主义及以前社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现象不是他本人,同时指出他的新贡献在于提出,社会划分为阶级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这个专政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时期,最终消亡于无阶级社会。马克思后来在1875年撰写的《哥达纲领批判》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之所以认为,社会主义时期依然存在阶级、阶级斗争,还需要始终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这是由于这一社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总体不够发达,存在旧的社会分工,“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还带着它脱胎出来那个社会的痕迹”等因素所决定的。
恩格斯指出,阶级的划分“是以生产的不足为基础的,它将被现代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所消灭。”他还认为,“社会阶级的消灭是以生产高度发展的阶段为前提的,在这个阶段上,某一特殊的社会阶级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从而对政治统治、教育垄断和精神领导的占有,不仅成为多余的,而且成为经济、政治和精神发展的障碍。”列宁则明确指出:“为了完全消灭阶级,不仅要推翻剥削者即地主和资本家,不仅要废除他们的所有制,而且要废除任何生产资料私有制,要消灭城乡之间、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之间的差别。这是很长时期才能实现的事业。要完成这一事业,必须大大发展生产力”。
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的消灭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历史过程。首先,无产阶级要通过革命争得统治地位,其次,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第一步是要消灭剥削阶级,第二步是消灭工农之间的阶级差别,使所有人都成为工。实现第二步是最困难的。只有社会生产力充分发展,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们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社会,才能彻底根除私有制的一切残余,使阶级差别趋于消灭,使人们从奴隶般的分工中解放出来,从私有观念中解放出来,使阶级失去其存在的一切条件而彻底消灭。离开了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离开了生产资料完全社会占有并根据社会需要调节整个社会生产,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就只能是一种幻想。
由于阶级的消灭是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此过程必然要经过长期的、艰难的、顽强的阶级斗争。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看,还不排除资产阶级和剥削阶级上台复辟的危险。因此,工人阶级必须始终是社会的领导阶级,为此就需要毫不动摇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如果离开了这个根本的政治前提,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不能当家作主,不要说为消灭阶级创造条件,就连社会主义政权也难有保障。
列宁深刻阐明了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政权不变质不变色具有极端重要性,同时指出了无产阶级专政同消灭阶级之间的关系。他说:“社会主义就是消灭阶级。为此,无产阶级专政已做了它能做的一切。但是要一下子消灭阶级是办不到的。在无产阶级专政时代,阶级始终是存在的。阶级一消失,专政也就不需要了。没有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是不会消失的。”他还说:“只是当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把改变现状的渴望同一定阶级的斗争联系起来的时候,社会主义的愿望才变成了千百万人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离开阶级斗争,社会主义就是空话或者幼稚的幻想。”“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毫不客气地讥笑那些以为在共产主义以前阶级就会消失的思想、言论和假设,并且指出,只有共产主义才是消灭阶级。”
中国共产党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时期不仅存在阶级斗争,而且还需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条件下叫人民民主专政。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著名讲话中强调:“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说过,阶级斗争学说不是他的发明,真正的发明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来说,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
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马克思主义政治立场,首先就是阶级立场,进行阶级分析。有人说这已经落后于时代了,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我们说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并不是说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不存在了,在国际大范围中也不存在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一直是明确的。
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遗憾的是,现在有些人包括“袁文”的开始谈论中国的社会已经没有了阶级、阶级斗争,不再需要坚持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认为这是“老话”、“旧意识形态”,是“旧调重弹”,要求与时俱进地加以抛弃。这种赤裸裸地公开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文章,堂而皇之地刊登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刊物上,是令人吃惊的。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
我国是在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开始社会主义建设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包括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尽管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力水平有了量的提升和质的飞跃,但是我国物质生产能力和生产技术手段总体上还是比较落后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从生产关系方面看,建国初期“三大改造”虽然消灭了地主、资本家等剥削阶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至今仍占主体地位,但我国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所有制结构还不是纯粹的公有制,城乡、区域、产业之间的发展还很不平衡,工农、城乡、脑体之间的差别仍然较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此外人们的思想观念远达不到同私有观念彻底决裂的程度。因此,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不仅决定了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我国社会的一项根本任务,而且还不发达的生产力决定了我国社会依然存在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依然需要长期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还需要联系中国的实际,进行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依然存在阶级、阶级斗争,另一方面也有不同于其他社会的情况和特点。比如,工人和农民是我国社会的两大基本阶级,但我国工人阶级不仅政治上掌握着国家政权,成为社会的领导阶级,而且在经济上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成为经由国家或集体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这同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受资本家雇佣剥削的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人阶级有了很大的不同。我国的农民阶级在政治上通过同工人阶级结盟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经济上依靠农村集体生产资料成为了土地的主人,也不同于其他社会的农民阶级。这两大阶级虽然也存在具体利益上的矛盾,但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需要靠阶级斗争来解决。
知识分子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群体。老一辈知识分子经过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教育改造,新生代知识分子在新中国的培养下,已经完成了阶级立场、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转变,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服务,知识分子整体成为了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不可否认,当前知识分子群体中确有少数人崇洋媚外,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成为错误思潮的始作俑者、鼓动传播者,个别人甚至不惜触犯法纪,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同时需要始终注意解决知识分子是否坚持工人阶级立场的问题。但要看到有问题的知识分子毕竟是少数,我国知识界的整体情况是积极向上的,广大知识分子还是乐于为国家和人民的事业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因此,现有的问题并没有影响和改变知识分子总体属于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这一基本判断。知识分子同我国工人、农民之间的矛盾总体上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我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出现了私营企业主等新的阶层和社会分化。对此要做具体分析。比如私营企业主一方面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因此在私营企业内部,他们不可避免存在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问题,存在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揭示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种经济利益上的根本对立具有对抗性质。不能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党的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就否定私营经济的这一性质,片面宣扬劳资双方的“互利”“共赢”,忽视乃至否定两者在利益上的根本矛盾。要看到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工人阶级政党居于领导地位,私营企业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遵守我国法律和政策,这些方面只是改变了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并没有改变其内部生产关系的性质。
但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有其重要的积极作用,不能因其非社会主义性质以及其内部劳动关系的对抗性,就否定鼓励和支持其发展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非公有制经济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城乡人民群众多种需要等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我国私营企业主阶层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成长壮大起来的,他们总体上拥护党的领导和号召,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主动参与国家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建设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非公有制经济和私营企业主,应当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加以正确认识和对待。因为其对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贡献,需要把私营企业主同劳动人民的矛盾,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的矛盾,纳入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进行认识和处理。
毛泽东曾经指出,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同性质的矛盾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存在着剥削和被剥削的矛盾,这本来是对抗性的矛盾。但是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这两个阶级的对抗性的矛盾如果处理得当,可以转变为非对抗性的矛盾,可以用和平的方法解决这个矛盾。”同样,“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
这个重要观点对于今天正确认识私营经济同公有制经济的关系,正确处理私营企业主同雇佣劳动者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这就要求党和政府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引导私营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私营企业主同雇佣劳动者的矛盾,以和平的方式得到处理和解决,以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社会关系。马克思主义所讲的和谐,不是无矛盾的“和谐”,或只承认矛盾统一性不承认矛盾斗争性的“和谐”。和谐不是指矛盾本身,和谐掩盖不了、取代不了矛盾,而是指处理矛盾的方式,即通过创造条件促使矛盾性质的转变,进而用和平的方法处理矛盾,在此过程中实现和谐。
当然,也要避免把私营企业主同雇佣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永恒化,从而把他们看成如“袁文”所述的所谓永恒“命运共同体”。应当看到,非公有制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时期长期存在的现象,这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存在阶级以及阶级分化的经济基础;但同时要看到,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最终要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取代,是任何力量也阻挡不了的社会发展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私营企业内部劳资双方的矛盾,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的矛盾,也还存在一个“生死博弈”问题。只不过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如同历史上封建性的小生产被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取代一样。
另外,承认私营经济的剥削性、私企内部劳资关系的对抗性,也不是因此要回到要过去搞公私合营或财产充公那一套。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赎买等方式进行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变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目的是为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奠定必要的经济基础。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而今天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的社会条件下,适应国情的需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重要方针,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涵。
总体来看,在我国现阶段,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包括私营企业主等新社会阶层,他们之间以及他们内部,虽然还存在具体利益上的矛盾,有的矛盾还带有对抗性,但大量存在的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需要通过民主的、团结的、教育的、法治的手段,而不需要通过群众性的阶级斗争,加以认识和处理。当然,这也不是说在我国就不存在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了。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一方面坚决纠正“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提出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另一方面又非常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应该缩小,也不应该夸大。实践证明,无论缩小或者夸大,两者都要犯严重的错误。”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
这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现阶段依然存在。在国际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存在企图西化分化中国的反华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西方“和平演变”势力不断阻碍中华民族复兴崛起之路。近年来在境内外活跃的三股邪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他们的破坏活动对我国家安全和海外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在国内,还大量存在贪污腐败分子,还有敌特分子,还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严重犯罪分子,意识形态领域也存在反马克思主义思潮,如近年来泛滥猖獗的“宪政民主”、“普世价值”、“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这些内外势力的主张和他们的活动,旨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把中国引向混乱和倒退,引向资本主义邪路。他们同我国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在政治上经济上存在根本的利害冲突,仍然属于阶级斗争的范围,是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的阶级斗争。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完全正确的。
当然,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意味着要重搞“以阶级斗争为纲”。“阶级斗争为纲”是把国内外的阶级斗争形势夸大了,强调党和国家整个工作的中心是阶级斗争。实践证明,这在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大规模群众性的阶级斗争已经过去的情况下是完全错误的。坚持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同“以阶级斗争为纲”完全是两码事。
需要警惕的是,包括“袁文”在内的一些学者、“公知”打着反对复辟“文革”的旗号,公开否定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阶级、阶级斗争,有意混淆阶级斗争、人民民主专政同“以阶级斗争为纲”、“文化大革命”的原则界限,蓄意制造重提阶级斗争、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要把中国拉回过去,重搞划定阶级成分、公私合营、财产充公甚至“阶级斗争为纲”那一套,借此恐吓不明真相的群众和民营企业家(确有少数民营企业家受到这些言论的蛊惑,担心自己财产安全和前途命运,举家移居国外或向境外大量转移资产),煽动他们仇视敌视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情绪,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刻意营造对立对抗的社会气氛,破坏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其所包藏的祸心和政治企图不难觉察。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要有清醒的认识。就自身来说,我们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就世界范围来说,则处在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代,而且是初始的时代。由于国际上社会主义的力量远远弱于资本主义,我们是在资本主义的包围中进行现代化建设,面临着来自西方反华反共势力的诸多威胁和挑战。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威胁和挑战不断加剧。在这样的特殊时期,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不会一帆风顺。虽然中国同西方的矛盾和斗争错综复杂,世界上的矛盾也多得很、大得很,国际纷争不断,但绝不是仅用国与国之间的利益矛盾或“袁文”所说的“共同利益远大于分歧”所能解释的。
当今世界上的矛盾和冲突,虽然在性质和表现上各异,说到底还是世界人民同国际垄断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是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种思想体系、两种社会制度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较量的结局决定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态势。自从诞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国家以来,两大阶级、两个主义、两种制度之间的“生死搏斗”就一直存在着。如果只看到国际纷争中国家利益矛盾这一表象,看不到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声称“根本没有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生死博弈的影子”,这是历史的短见。
当然,世界上存在这两对基本矛盾并由此决定着人类社会前进的方向,并不意味着目前我们要强调国际范围的阶级斗争,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都以此为中心,回到过去支援别国革命或推进世界革命的老路。还要分析这类矛盾在我国社会的矛盾体系中、在世界的矛盾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清主次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应当看到,冷战结束以后,战争与革命已经不是时代主题,中国需要搞好经济建设等各项事业,需要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以推行改革开放;而西方发达国家因其自身的问题和发展的需要,也愿意密切同中国的经济文化往来和友好合作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国的外交工作和对外战略当然没有必要突出“意识形态化”,强调两大阶级、两个主义和两种制度之间的斗争,引起国际社会不必要的误解。
具体到中美关系也是如此。中美两国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但这不等于说两国之间就没有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了。事实上美国的右翼势力不断宣扬“中国威胁论”,美国历届政府把新中国看成在世界上的主要竞争对手甚至是潜在的敌手,特别是近年来在事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上屡屡制造事端,不断触碰中国人民的核心利益和情感底线。树欲静而风不止。美国反华势力的种种行径充分表明,美国当局和极右势力并没有放弃冷战思维,而是设法推动结束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幻想把中国重新纳入西方的殖民体系之中。这是中国人民决不能答应的事情,也是中国人民同美帝国主义之间的“生死博弈”,是谁也否定不了的客观事实。
“袁文”不承认中美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主张放弃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分析方法看待中美关系,认为这样做“必然危害两国的根本利益”,这一看法是经不起历史和事实的检验,也是非常荒谬的。按照“袁文”的逻辑,如果要发展“根本利益一致”的中美关系,我们党的崇高理想和奋斗目标就不能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不能再搞了,因为在他们看来,中国只有放弃社会主义,改行资本主义,才能消除中美两国的根本利害冲突。
三、依法治国同人民民主专政是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关系
把法治同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看成对立的关系,进而视之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障碍”,要求我们党抛弃阶级斗争和取消无产阶级专政,是“袁文”另一重要的错误观点。“袁文”认为,法治与阶级斗争存在冲突,“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些都是法治的基本常识。可是,根据阶级斗争理论,只要认定某人或某一群体是阶级敌人,就要坚决斗争,乃至用暴力镇压,至于对具体人的处理方案,则属于策略范围了。”“法治和阶级斗争论无法并存。判断是否违法、犯罪只能以法律为标准,公民可以做法不禁止的任何事情;这是法治ABC,阶级标准不容置喙。”
“袁文”的上述言论乍看起来似乎有道理,因为现代法治社会普遍强调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坚持阶级观点和阶级斗争学说,则意味着把社会的人群区分成不同的甚至对立冲突的部分,既违背了法律的平等原则,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这也是社会上其他一些人攻击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学说是“人类最邪恶的发明”,是“社会重大的不安定因素”的所谓口实。
然而,实则不然。把两者对立起来毫无根据。既缺乏理论依据,也与事实不符。法律现象普遍存在于现代文明社会,但法的内在本质并不像西方法学家描述的那样,是某种由上帝赋予的或根据抽象的人的本性制定的、不依赖于经济基础而独立存在的、超越社会各阶级利益的、神圣的、至高无上的东西,而是统治阶级根据自身的根本利益制定和执行的,用来镇压阶级敌人、维护自己统治地位的工具。所谓法治就是统治阶级依照自己意志制定的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服从服务于统治阶级利益的,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斗争、阶级专政以及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两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不是割裂的、对立的关系。
现代法治国家确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一方面明确了社会的所有权利(权力)主体必须纳入宪法法律规范约束的范围,任何个人、团体或组织都不得享有凌驾法律之上、游离法律之外的特权;另一方面要求所有公民和权利(权力)主体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平等地享有并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或权力,平等地承担和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能改变社会成员基于经济利益上的对立而划分为阶级的事实。相反,法律还确认并强化了这一事实。比如资本主义宪法普遍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从法律上保障了资产阶级最为根本的权利和这一阶级赖以存在壮大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
资本主义条件下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仅仅剥去了过去时代笼罩在特权阶级身上的种种不平等的肮脏的等级外衣,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阶级关系和阶级对立日益简单化明朗化,从而更加容易看清社会的阶级差别、阶级分化、阶级对立、阶级斗争以及阶级专政的事实。仅此而已。列宁曾经谈到这一点。他说:“大家知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差别也是用居民的等级划分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级确定了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及农奴制社会)的阶级同时也是特别的等级。相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即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级划分已被消灭(至少在原则上已被消灭)所以阶级已经不再是等级。”
在现实中,如何运用法治手段处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情况十分复杂,需要做具体的分析。我们知道,尖锐激烈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往往采用暴力对抗的方式,如法国大革命期间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以及复辟势力的反攻倒算,还比如在俄国、中国发生的共产党领导的武装反抗并消灭反动阶级的人民革命以及反动阶级的暴力镇压和武力颠覆等。毫无疑问,在血雨腥风的战争年代,敌对双方主要靠军队等武装力量在战场上一较高下,体现为赤裸裸的暴力压服。当然,也不排除在非作战条件下,掌握国家机器的一方也会动用逮捕、审判、关押等法律手段体现本阶级的暴力专政。在和平年代,除了极特殊的情况如暴乱现场,需要动用警察甚至军队进行武力镇压或紧急处置外,体现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和社会治理主要靠法治。一般不表现为激烈的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
在我国现阶段,阶级斗争和阶级专政的对象主要是,境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腐败分子,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等。对于这些人员的防范和惩处主要靠法治。即便发生了诸如暴恐犯罪等极特殊情况,现场防控与处置也要依法依规进行。并非“袁文”所说“只要认定某人或某一群体是阶级敌人”就脱离法治轨道进行“坚决斗争,乃至用暴力镇压”。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如果涉及法律,当然要靠法律进行规范、引导和处置。
总之,阶级斗争、阶级专政同法律、法治,尽管是不同的范畴,但两者是有联系的。总而言之,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当阶级斗争的一方需要运用法律、法治达到专政的目的时,自然就会使用这一手段。两者之间绝非“袁文”所说的无法并存的冲突关系。如果是这样,如何理解西方社会中阶级斗争、阶级专政同法律、法治的关系呢?西方社会广泛存在阶级斗争和资产阶级专政,这是不争的事实。西方国家提倡法治,依法治国,也是不争的事实。既然在西方国家两者能够并行不悖,怎么在中国就不行了呢?“袁文”逻辑上的荒谬由此也可见一斑。
要充分认识到“袁文”宣扬法治与阶级斗争“冲突论”的现实危害性。因为照此逻辑,我国宪法中不仅有关阶级斗争的表述要删除,就连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的规定也无坚持和存在的必要。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地位也会得不到宪法的保障。历史上的苏联在戈尔巴乔夫时期,正是删除了有关无产阶级专政和保障苏共执政地位的宪法条款,使苏联的社会主义政权和苏共的执政党地位失去宪法保护,社会主义制度也失去了合法性,在内外敌对势力的猖狂进攻下亡党亡国。教训十分惨痛。
“袁文”还曲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这次全会确立的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等同于西方的宪政,这如果不是出于无知,就是别有用心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全会通过的决定说明中也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认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说明,把我们党提出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国家的所谓“宪政”严格区分开来。
西方的“宪政”是一个具有特定的历史和现实内涵的政治法律概念。它起初是指君主立宪政体,后来是指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体。所谓“宪政”实际是资产阶级宪法、资本主义法治同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资本主义社会及其发展道路的宪法化、法治化,旨在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长治久安,实质上是资产阶级专政。所以毛泽东曾经深刻地指出:欧美式的宪政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的宪政,所谓的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
“宪政”决不等于依宪治国和实行法治。长期以来,一些人为达到在中国推行“宪政”的目的,不断宣扬“有宪法就有宪政”、宪政就是“宪法的政治”“宪法的实施”等观点。按此逻辑,我国宣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建设法治国家,就表明在搞宪政。事实上宪法只是宪政的表象。宪法同宪政有一定的联系,但有宪法不一定就有宪政。关键要看宪法为国家确立了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什么性质的国体政体。同样有宪法,社会主义国家并不能被西方认同为有宪政。反过来,有些西方国家没有独立的成文宪法,却被认可为有宪政,如英国、新西兰、以色列等。即便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转向资本主义,宪法也宣布本国为宪政国家,如俄罗斯,也至今没有获得西方认可的“宪政”这顶“桂冠”。事实上,只有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符合西方主流价值观的要求,并能满足西方大国利益的国家,才有可能认可为宪政。像中国这样坚持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西方社会绝无可能因为我们有成文宪法、主张依宪治国、实行法治就认可我们为宪政国家。事实也是如此。
另外,宪法法律在本质上也不是至上的。无论哪国的宪法法律都是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起草的,还要经过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权力机关的认可和授权。因此,至上的不是宪法法律,而是制定宪法法律的力量,说到底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至上。在任何一个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权威至高无上、不容侵犯。正因为因此,在我国并不孤立地宣扬“宪法法律至上”,而是把“宪法法律至上”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相提并论,主张三者的有机统一。不仅如此,“宪法法律至上”还放在其他“两个至上”之后,体现了“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实际上党的事业同人民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宪法法律必须服从人民的利益,为人民利益服务。此外,我们所说的“宪法法律至上”是就具体的组织、个人来说的,即宪法法律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出来并颁布以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允许有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也就是说,“宪法法律至上”主要是就遵法守法司法的环节说的,强调宪法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效力,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就宪法法律的根本性质和立法维护的利益主体而言的。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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