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先生喜欢把改革前的公有制叫做“计划公有制”(见《产权与中国变革》原版序言第三页)。因为这些公有制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有制,或者说是与指令性经济体制相联系的公有制。而如果要更符合实际一点,应该叫做过渡公有制,更为恰当一些。因为如前面的文章所述,采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公有制经济性质上只是一种过渡经济模式。
一般认为,改革前我国的公有制形式有两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都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也都排除了依靠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剥削关系。从这些方面看,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是属于同一类型的,都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不同的是:集体所有制不是全社会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而是以一个个集体经济为范围的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一个集体经济内部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这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相区别的特点。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只限于一个集体经济内部而不能扩展到全社会的劳动者,这是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相区别的特点(参见蒋学模《政治经济学教材》1980年7月版)第213-214页)。
这是按照所有制来分,过渡时期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但是,如果按照企业的性质来区分,过渡时期公有制实际上是分为三种形式的:
一,建立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采用资产经营的国营企业;
二,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采用资产经营的社队企业;
三,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采用劳动经营的生产队。
这三种企业在所有制上都是公有制,但是由于建立的企业制度不一样,因而企业的性质也是不同的:
1,建立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的国营企业,由于建立的是产权制度,而全民所有制本身又从资产所有上排除了它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的可能。因此,所谓的国营企业实质只是一个生产组织,而不具有经济实体性质;
2,社队企业,其生产资料属于公社或大队所有,而企业劳动者虽然具有公共所有者的身份,但是,即便他们以集体形式出现,在资产所有方面也不具有独立性,因此,在建立产权制度的条件下,社队企业和国营企业一样,也只是一个生产组织,而不具有经济实体性质。
3,生产队的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属于生产队所有,属于公有制经济。但是生产队所建立的分配和管理制度却是劳权制度,即它是按照劳动者的集体生产成果和劳动者个人投入劳动量的多少来进行分配的,其生产队的队委会和队长也是由社员选举产生的。因此,生产队实质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
这就是说,在计划公有制中,有一种集体经济一一建立劳权制度的生产队是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的;而其它两种公有制一一国营企业和社队企业都作为生产组织存在和发展的。
因此,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到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工业化为止的这一过渡阶段内,实际存在着的只有两种基本的公有制经济模式:一种是产权制度与公有制相结合的产权公有制模式,这是最典型的苏联模式,主要分布于工商等城市经济领域;另一种就是与公有制相结合的劳权与公有制相结合的劳权公有制模式,这主要是我国人民公社的二十多年的农业社会主义实践中。
在前面的文章中,我们主要是在学习马克思主义基础上,认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重要区别,从而明确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但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只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运动规律基础上的、对未来社会的原则性的规定和设想,以及如何进行社会主义运动的方针提示。如果我们要真正认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及其规律,还必须从现实的社会主义实践出发。因此,认识社会主义实践中公有制经济模式的基本区别还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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