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经常看到有那么一些人,只要谁说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问题时,就会有人自以为是地抛出一种所谓的“财产不能公有,权力不能私有”的言论,这些人似乎“真理”在握,并吹捧为“永恒真理”。其实,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财产不能公有”二者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说明这些人或者是没有把这句话的意思弄清楚,或者是有意混淆概念。
说“财产不能公有”,自从新中国建立以来,即使从进行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以后,没有任何一份文件,或法律有过这样的规定,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领导人说过要把个人财产收归公有。因此,说“财产公有”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提出“财产不能公有”实属无稽之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
关于个人财产,宪法也有明确规定,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对财产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75条又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对于私有财产,国家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的阐释和规定。根本不存在“私人财产公有”的问题,因此,“财产不能公有”的说法完全是毫无意义的无稽之谈。
人们所说的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生产资料与个人财产不是一个概念,二者之间有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比如相关法律提到的“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这就属于私有财产。但它不代表全部的社会生产资料。
因此,我们就应该搞清楚什么叫生产资料这一概念,什么是生产资料,根据相关资料解释:生产资料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称,是企业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物质要素。
生产资料的范围很广,品种规格十分复杂,涉及许多部门。分类的方法也很多,按购买者的不同,可分为工业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两大类。
生产资料也称作生产手段。定义为:劳动者进行生产所需要的资料或工具。一般可包括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原料等等。它是任何社会进行物质生产所必备的物质条件。
生产资料和财产的区别在于生产资料是用于再生产的社会财富,而财产虽然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含生产资料,但还是以生活资料为主。财产基本上可以说就是生活资料。私人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它一般不会影响他人利益,比如劳动工具,劳动设备等。但是,如土地、矿藏、山川、河流等自然资源以及公路、铁路、航运等等,这些生产资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能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方面它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决定的,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只有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才能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平,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从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我们不能把私有财产和生产资料二者的概念混淆起来。私有财产,任何时候都是属于个人所有,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证个人私有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不能以私有财产为借口,否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合法性。
至于说“权力不能私有”,这句话表面看来是正确的。但只要联系有些人对的“财产不能公有”的误解,深层次地思考这个问题,我们就会不难发现,这些人强调的实际上并不是什么财产是不是“公有”的问题,而强调的实际是私有制。由此我们就可以推论“权力”的问题。权力是“私有”还是“公有”?这实际上不是人们单凭希望或要求就能做到的,而是由经济基础决来定的。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一个重要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作了精辟的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这就是明确告诉了人们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也就是,一定的经济基础必然要与一定的上层建筑相适应。
马克思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他指出观念的、政治的上层建筑都是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而产生的。比如,原始氏族社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平等合作,共同消费的关系为基础,社会秩序由氏族成员按历来习俗进行调整,因而没有专门的武装集团和暴力机构这样的上层建筑。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产生了以私有观念为核心的观念上层建筑。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别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在经济上利益,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相应地形成了以国家政权为核心的具有强制手段的政治上层建筑。这样就产生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这是一。
第二,我们还要弄清楚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上层建筑的性质不直接决定生产力而决定于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便会产生什么样的上层建筑。简单地说,就是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就会建立起维护少数利益集团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及相应的国家机器。例如,封建私有制经济基础建立起来的是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和以地主阶级思想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基础建立起来的就是以资产阶级思想为核心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是人民民主专政和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因此,按照那些人的想法,既要私有制,又要权力“不能私有”,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我们来看看美国,美国是典型的私有制国家,经济基础是私有制,由此建立的上层建筑就是维护资本家利益的政权和资产阶级的思想意识形态。美国立法机构的成员虽然是政党产生的,而政党是由资本家资助和影响的,资本家将会出于自身利益将选民和立法机关分离开。这样做的结果是人民代表在实际上没有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而是资本家将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控制主要的信息来源(包括教育、广播、新闻),届时每个公民将很难客观得出结论并明智地利用其政治权利。所以,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其权力就不可能做到“公有”。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以共产主义为核心的意识形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通过人民代表选举的形式产生政府机构,政府工作人员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才可以避免权力私有现象。
因此,那种所谓“财产不能公有,权力不能私有”的说法实际是相互矛盾的。当然前面说到,那些人提出的“财产不能公有”实际上故意混淆概念,本来谁都知道“财产不能公有”,这是国家法律做了明确规定的,然而,他们为什么还要提出来,无非就是以此作为借口,否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这些人一方面想要推行私有制,一方面又想要“权力不能私有”,他们甚至还要强调是什么“永恒真理”,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因此,不难看出,这些人提出这种言论的目的也就昭然若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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