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昆仑策网上读到了《孙立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孙立冰 来源:红旗文稿 发布时间:2024-10-04 20:40:01)一文。这篇文章探讨了如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文章明确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讲了三点:一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三是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包括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
在第三部分,谈到坚持按劳分配主体时,文章指出:“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确保了劳动者根据其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的报酬。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共同富裕,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健全工资制度,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倡导“多劳多得”,让辛勤劳动者获得更多回报,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鼓励勤劳致富,为每一位劳动者提供公平的机会,助力他们通过诚实劳动实现自身价值。”
在这里,出现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
健全工资制度,能不能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它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权利要求,它是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权利要求;而工资却是劳动力价值的市场表现。在产权制度中,工资制度是实现按资分配的前提条件,作为体现按资分配的要求的工资制度,如何能体现按劳分配的要求呢?
按劳分配,顾名思义,是按照“谁劳动谁受益”的原则分配的,它性质上属于劳动所有权。因此,一个企业要实现按劳分配,必须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一个企业能够实现按劳分配的基本前提有两个:第一,这个企业必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企业,而不能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企业;第二,这个企业所建立的必须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
了解了按劳分配的基本性质,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
第一,凡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企业,不会存在按劳分配,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
第二,凡是建立产权制度的企业,也不会存在按劳分配。因为产权制度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制度,产权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否定了劳动者的生产主体地位,从而也否定了劳动者凭借劳动参与企业生产成果的权利。
第三,即使是公有制企业,如果不建立劳权企业制度,同样也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因而也不存在按劳分配。
第四,我国的工商企业,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由于都是建立的产权制度,因而并不存在按劳分配。正因为我国绝大部分企业(除农业生产责任制之外)没有实现按劳分配,所以才形成了我国劳动报酬从1983年之后不断下降的趋势,这也是我国消费需求不足,并导致产能严重过剩的根源所在。
不论在什么企业,劳动者的收入如果是以工资形式出现的,那就不是按劳分配性质的收入,而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一个企业要实行按劳分配,它首先需要固定的是生产资料价值量;相反,如果一个企业要实行按资分配,它首先需要固定的是劳动力的价值量。工资具有预计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它恰恰是预先固定劳动力价值的适合形式。因此,工资性质上是按资分配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它的作用是割断劳动者的收入与企业生产成果的联系,是妨碍按劳分配的形式,而不是按劳分配的形式。
人所共知,一个工人,每个月能够拿多少工资,实际上在他进入这个企业时,就已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了,工资的多少客观上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多少并没有关系。不过因为实际支付时采用了计件或计时形式,好似有关联罢了。
把工资当作按劳分配的形式,把工资支付当作按劳分配是一个误区。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主体,应该从突破产权和工资的误区开始。
社会主义实现公有制,是为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实现按劳分配是为了体现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为什么我们不是强调劳权保护而要强调产权保护?为什么我们不是要推行和落实工分制度而是完善工资制度?为什么我们不是进行劳权思路的改革而要进行产权改革呢?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决定了社会主义的生产主体是劳动者,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企业是体现劳动所有权的组织形式,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是以劳动实体的运行和发展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为什么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是劳权改革而是产权改革呢?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