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得按劳分配,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
一一读《胡懋仁: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实践与思考》
今日在红歌会网上,偶尔读到了《胡懋仁: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实践与思考》(2023-10-24 16:05:53来源: 昆仑策网 :胡懋仁)一文。
在文章中谈到:“在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干了一件最愚蠢的事,就是把苏联时代的国有企业全部拆分成许多股份,然后平均分给老百姓。老百姓每人都持有国有企业的股份。如果情况只是到此为止,那么看起来,国有企业还存在,如果还继续生产,那么老百姓所持有的国有企业的股份,这似乎看起来颇像是一种在国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俄罗斯的实际做法根本不是在重建所谓的个人所有制,而是把公有制企业硬生生地给砸碎了,然后把砸碎的一块块废砖分给老百姓,这是典型地把公有制企业私有化。”“这个私有化过程表现为,西方资产阶级与俄罗斯的寡头们拿苏联时代的国有企业拆分成若干股份做幌子。他们后来用低价从老百姓手里把国有企业的股份买过来,只付给老百姓很少一点现金。这样成亿计的原苏联国有资产就成了西方资产阶级与俄罗斯寡头们的私有财产。这是西方资产阶级与俄罗斯寡头们对原苏联国有的抢劫,是地地道道的强盗行径。”
近年来,有些走私派学者为了给私有化寻找理论依据,他们便用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述来说事,硬是把私有化与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意思相混淆,形成似乎私有化的做法似有马克思的理论依据的假象。
长期以来,对于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述,即使是老资格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例如周新城先生)也没有搞清楚,因而出现了“都在用各种各样的观点来论证自己所持有观点的正确性”的现象。马克思主义研究在认识上的不足,客观上造成了走私派借用马克思的旗帜走私有化道路的机会。
为什么长期以来人们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这一社会主义所有制论述难以理解呢?
从实践的角度看,是因为人们不了解苏联模式的公有制,只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种过渡经济模式,这种产权制度与公有制相结合的公有制模式,只是半资本主义和半社会主义的过渡经济模式。只是一种适合十月革命以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处于过渡阶段的经济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只是没有实现按劳分配的公有制模式,因而导致了广大劳动者不能在现实中感受到公有制给自己带来的好处。从而使人们觉得公有制企业与自己的个人利益关系不大。
“在中国,我们有过全民所有制企业,今天被称为国有企业;也有过以人民公社为代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今天则是更多的新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曾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家或者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对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企业生产所获得的利润,也通过国民收入二次分配,再用到老百姓的身上。但是老百姓在实际上,并真正拥有企业或者企业股份的实际感受。”这里的原因,无非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其它工商企业,都采用了产权制度和产权经营模式,没有实现按劳分配,从而使广大职工与资本主义企业一样,拿的是价值量预定的工资,劳动收入与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变化缺乏密切的利害关系,因而,他们在利益上感受不到企业生产经营结果好坏与自己有什么关联。
“到了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时候,社员原来入社时的股份都算作集体的生产资料了,个人不再拥有对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的集体财产,是由生产队、生产大队和公社等各级管理机构来进行调配和管理,而社员个人则几乎完全失去了直接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这时的所有制可以肯定是公有制,但是公社社员个人都没有任何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与支配权。这时的公有制是一种不包括个人所有制关系的公有制。”这个看法是不正确的。
事实上,人民公社体制恰恰是劳权制度与公有制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在土地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
在经过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调整之后,每个社员都是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作为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他们可以联合起来,利用公有资产,通过为集体提供劳动而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这就是公有制条件下的生产者作为公共的生产所有者所拥有的权利。用马克思恩格斯的话说,这时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关系已经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关系发展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生活的一种手段”(《共产党宣言》第39页,1949年版本)。也就是说,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生产的主体,而生产资料则已经成为劳动者用来扩大、丰富和满足生活消费的物质手段了。这时的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其权利就表现在可以利用公有资产来满足自己消费需要上面。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为什么不再需要通过出卖劳动力来换取消费资料的原因所在,这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对劳动者的现实意义。
另一方面,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一方面消灭了人格化的、自然的资产者(地主、资本家和股东),同时也消除了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在同一种公有制面前,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是无差别的),因此,这时的社员之间的差别不在于产权方面,而在于劳权方面。由于社员都是以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的,因而社员在消费需要和劳动投入方面都存在着差别,都存在着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因此,人民公社需要采用工分制的具体形式,一方面来反映劳动者在劳动投入上的差别,另一方面则按照工分积累的不同数量进行生产成果的分配。也就是说,在人民公社的条件下,在土地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社会主义生产本质上表现为满足社员消费需要的生产,体现的是社员的劳动所有权,体现的是劳动投入的个体性。所以,人民公社条件下的社员不是“一无所有”,而是实实在在的劳动所有。每个社员凭借劳动投入来参与和分解集体生产的成果,这就是最真实的按劳分配,就是体现劳动者劳动投入个人所有的最好体现。
“工分,工分,社员的命根!”人民公社由于采用了工分制的分配方式,它的公有制模式已经是劳权公有制模式,即劳权制度与公有制相结合的模式,而不是产权公有制模式。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在管理上采用的是社员大会、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是体现“谁劳动谁管理”的劳权管理体制,在分配上采用工分制进行收入分配,是体现“谁劳动谁受益”的劳动所有权的分配体制。由于建立的是劳权制度,因而每个社员的命运与生产队是利害相关的。为什么有的生产队的工值可以达到1元以上,而有的生产队的工值只有2、3毛?为什么有些生产队能够超额完成国家征购任务,而社员分的粮食也自给有余,而有的队的社员吃不饱,要出去讨饭呢?这正是因为人民公社的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公有制,由于真正实现了按劳分配,社员与生产队是同命运、共呼吸,利害相关。人民时期我国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是很低的,还是以人力和畜力为基础,但为什么夫妇两个劳动力可以养活一个七、八之家?可以把三、五个孩子到成家立业?而现在在企业打工的夫妇两个劳动者抚养一个孩子勉强,而要负担两个孩子就力所难及了呢?难道现今的工商企业相比于四、五十年前的生产队的生产力水平还低?显然不是。这是因为生产队的劳权制度的建立把社员的利益与集体生产经营的结果结合起来了,从而使经济发展与社员生活水平的提高程度处于正相关状态。如果我们进行的劳权思路的改革,把员工的劳动收入与企业生产成果相关联,那广大的职工生活水平就会与企业发展的成果密切关联,怎么会出现GDP一路狂飙,老百姓生活却日益艰难的现象呢?怎么会在一个有14亿人口的国家出现有效需求不足的经济危机呢?
社会主义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但没有消灭生活消费的个体性。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资料与生产劳动的结合,是必须通过按劳分配才能实现的。以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的劳动投入带有个体性的特点,这决定了劳动投入的个体性,这种个体性决定了公有制企业必须要体现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既消灭了人格化的、自然的资产者,又消除了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也消除了产权存在的基础,也就是说,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事实上也为劳动者作为生产主体,为劳动所有权的体现提供了必要前提,扫清了一切障碍。因此,公有制企业必须而且应该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这是公有制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作为一个正常企业存在和发展的规律性的要求。
长期以来,就如人们难以理解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述一样,人们对人民公社体制也难以理解。这是因为囿于传统的产权观念,而不能从劳动所有的角度来思考和认识作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人民公社体制。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了两个决裂的社会主义革命纲领。很显然,从十月革命以来,对于第一个决裂,社会主义国家都已经做到了,普遍地都消灭了私有制,但是,在与传统的所有制观念进行最彻底的决裂却做得远远不够,甚至是失败了的。
什么是传统的观念?那就是资产所有的主体观念、权利观念、生产观念、企业观念、经营观念、制度观念等。
从按资分配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到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从根本上就是要实现从资产所有到劳动所有的根本转变:这种转变的内容就是要实现从资产所有者到劳动所有者的根本转变,实现从资产所有权到劳动所有权的根本转变,实现从剩余价值生产到消费价值生产的根本转变,实现从产权企业到劳权企业的转变,实现从资产经营到劳动经营的根本转变,实现从产权制度到劳权制度的根本转变。
社会主义要实现按劳分配,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但是,从十月革命以来,已经有100的实践了,但我们的理论家们,有没有认识到社会主义为什么要实现按劳分配?有没有认识到按劳分配是劳动者的权利,有没有认识到按劳分配属于劳动所有权呢?有没有形成劳动所有权、劳动所有者、劳权制度这些与按劳分配相关的基本概念呢?有没有认识到按劳分配的生产方式是不同于剩余价值生产方式的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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