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美国政府与媒体之间保持着某种程度的默契。虽然媒体对政府多有质疑和批评,但这种批评需要掌握一个限度,很少有媒体完全站在政府的对立面。
美国法学家欧文·费斯在《言论自由的反讽》一书中提出:新闻自由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强势的人有说话的权利,弱势的人说话的权利形式上是有的,但是别人听不到。
近日,美国著名记者海伦·托马斯因病去世。托马斯一生获奖无数,其职业生涯堪称辉煌,但这辉煌职业生涯的终结方式令人唏嘘:因发表批判以色列言论,89岁高龄的托马斯只能选择黯然辞职。
其实,托马斯的遭遇并不是个案。类似的不少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新闻自由观的反思:如何理性看待美国宣称的新闻自由?美国如何划定新闻自由的边界?
美国新闻“软调控”手法多样
学者表示,绝对的、彻底的新闻自由在现实世界并不存在,美国的新闻自由自然也不是没有边界。诚然,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了新闻报道的自由,但在实际操作中,美国的新闻自由是为美国既存的社会秩序服务的,受到诸多因素限制。
美国对新闻自由的硬性限制很少,但软性限制方式多种多样。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副院长常庆告诉记者,美国没有一部成文的新闻法,但有《国家安全法》、《诽谤法》、《隐私保密法》等,这些法律可从不同方面对新闻媒体的行为进行控制。例如,2005年的“特工门”事件中,《纽约时报》记者朱迪斯·米勒因拒绝透露消息来源被判“藐视法庭”而入狱。此外,美国政府还可以通过媒体资源的分配、内幕新闻的供给与否等多种隐性手段控制媒体。
美国政府与媒体之间保持着某种程度的默契。虽然媒体对政府多有质疑和批评,但这种批评需要掌握一个限度,很少有媒体完全站在政府的对立面。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美国政治研究室主任周琪对记者表示,美国媒体对政府政策报道的主要渠道是白宫新闻发布会上提供的信息或总统等国家领导人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如果某一记者对政府的政策批评过多,有关部门就有可能向该记者供职的媒体施压要求换人,否则有可能取消该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的资格。
特殊时期的美国政府更加注重对新闻的管控,管控手法不断调整。据常庆介绍,1983年,美国入侵格林纳达,实行了空前严厉的新闻封锁,战争结束后才允许记者和摄影师进入战场。在1991年的海湾战争中,美国取消了禁止记者在战时进入战场的做法,但记者的每份稿件都要经过军方批准,接受公共事务陪同军官的当场检查。如公共事务陪同军官和记者对有争议的材料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稿件将被立刻送到新闻处处长和有关的新闻代表处进行审查。若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会被上送到负责公共事务的助理国防部部长手里,由他和国防部国家新闻处处长一同审查。从这些措施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在与记者打交道方面有了更多经验,对战争新闻的控制由“堵”变“疏”。
在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中,媒体记者在报道时必须懂得自律,否则不仅其报道会遭到封杀,还可能会因被指责为不爱国而失去工作。周琪提出,美国政府在伊拉克战争前后反复宣扬“爱国主义”和“恐怖主义威胁”,使媒体在报道伊拉克战争时不得不主动同政府和军队配合。美国媒体大都从正面报道战争,如赞扬美国的士兵如何英勇善战、战争取得了怎样的胜利,而对无辜平民在战争中遭到杀戮的报道则很少。
新闻垄断损害新闻自由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王四新表示,新闻自由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媒体本身表达的自由;二是媒体作为大众交流沟通平台,为普通民众的言论自由提供便利。作为大众表达声音的平台来讲,美国的穷人和富人表达的自由是不一样的,富人可以花钱买广告,而穷人却没有这样的能力。
“美国的新闻自由是资本的自由,谁拥有资本谁就拥有自由。”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郑保卫表示,自由兴办新闻传媒,本是美国新闻自由的重要内涵,但事实上,由于兴办新闻媒体需要投入的资金过于庞大,普通人根本无力承担。有影响的媒体日益集中在极少数大财团手中,大多数美国城市形成“一城一报”的现象。这种垄断现象损害了新闻自由,垄断越集中,新闻自由受到的损害越大。可以说,美国新闻自由的主体是传媒公司老板。当记者发出的观点或报道与供职的传媒公司老板发生分歧时,记者的言论自由不得不服从老板的观点,否则会被解雇。此外,财团以追求商业利益为目标,当社会责任与商业利益相冲突时,会倾向于背离社会责任。对美国新闻自由的种种固有矛盾,不少美国学者也提出了批评。
学者强调,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新闻自由观的形成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文化土壤,新闻自由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内涵有所不同,要客观、理性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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