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所谓“国家安全”与新闻报道发生冲突,向来标榜“新闻自由”的欧美国家会如何面对?近来持续发酵的斯诺登事件为公众寻找这一问题的答案提供了绝佳的“窗口”。据外媒8月21日报道,斯诺登事件后不久,英国首相卡梅伦下令其资深政策顾问、内阁秘书长杰里米接触《卫报》总编辑拉斯布里杰,要求对方上交或销毁美国国家安全局承包商前雇员斯诺登泄露的机密文件。随着政府施加的压力越来越大,7月20日,储存文件的硬盘和内存芯片终于在来自政府通信总部的技术人员的监视下,被角磨机和其他工具所弄碎。
“我们确定,英国当局针对《卫报》采取的措施与英国方面关于遵守多方面的人权标准的声明不一致,其中包括在媒体自由、确保记者权利和保护人类生命等方面。”俄外交部发言人卢卡舍维奇在俄外交部网站公布的声明中指出,“这进一步证明伦敦在人权领域持双重标准的恶劣做法。”
一直以来,“新闻自由”被欧美国家奉为圭臬,而美国更是把“新闻自由”视为神圣不可剥夺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从而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也正是美国标榜自身新闻自由的主要依据之一。而在现实生活中,一旦触及所谓的“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欧美等国政府往往对新闻自由表现出另外一种姿态,采取各种手段对媒体进行干预或控制,这鲜明地折射出欧美国家“新闻自由”的虚伪性。
其实,从历史上看,斯诺登事件并非个例,欧美等国政府对新闻界的干预一直就没有停止过。其中最著名的当属1971年的“五角大楼文件案”,当时美国政府以间谍法要求《纽约时报》停止刊登从国防部泄露的一份秘密文件。另一个突出案例是,2006年,《纽约时报》资深记者朱迪思·米勒因为拒绝向法庭透露报道消息来源而被判“藐视法庭罪”入狱。这次的斯诺登事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以美国为代表的新闻自由观的反思。
有观点认为,“新闻自由”往往更能表征一个国家或政府对待信息自由的态度。当前,不少人把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新闻自由”看作“自由世界”的“火炬”和“灯塔”,理想化地认为,在美国“新闻自由”理念下,美国的一切都呈现出透明的状态。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宋小卫认为,在新闻传播学界,没有任何一个理论认为新闻自由是绝对的,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美国等国家同样会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也会给新闻自由划定边界。
在欧美国家的政治制度下,执政者所认定的“国家利益”就是最高意识形态,所有组织机构都有责任和义务为之服务。而“国家秘密”又是体现“国家利益”的重要载体,保守“国家秘密”是其普遍的法律准则。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陈堂发指出,“英国政府以强制性行政手段迫使媒体机构销毁涉秘资料的做法,在程序法层面是不当的,是对其所标榜的‘新闻自由’理念的践踏,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其‘新闻自由’的矛盾性和虚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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