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贪官的一切在美资产,都是用我国宝贵的资原,被极度污染了的中国生态环境,用中国人民的血汗换来的财富,它理应是中国人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可现在却正处在极度的危险之中。
台湾前“总统”陈水扁用元大证券贿款,然后经夫人之手,先后经过香港及瑞士银行帐户、英属维京群岛的公司、圣克里斯多福的信托公司转圈,最后在美国购置的,记在儿子名下的纽约曼哈顿区的公寓和维吉尼亚州凯斯威克的庭园住宅,两处合计价值美金二百一十万元的房地产,纽约及维吉尼亚法院在十月下旬分别裁决没收,这两处房地产都转入美国政府名下。本月十四日,美国司法部及国土安全部又共同向全球宣布这一美国的政府决定,两个部门还同时表示,美国政府将再接再励,以打击外国官员以贪污所得在美置产等行为。
根据《外国高层贪渎所获资产还原行动》这项法令,美国政府可以把陈家的不法所得退还给“中华民国”政府,收取办案成本。也可以不退还给“中华民国”政府,不收取办案成本。
美国的这一案例,已特显了我国贪官在美资产的危险性,无论从国家角度看还是从贪官自身角度看都一样,美国随早随时都可以宣布全部没收,成为美国的财产。
对此,我国政府应当及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这批财产的安全,并尽早收回。目前,那些贪官们对中国共产党新的领导班子的关心程度,可能远超过全国人民,当他们知道党在反腐败方面的坚定决心,知道财产公开将不再由那个有权势的人再敢继续歪理邪说,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已势在必行,他们非常有可能加紧外逃步伐,这就更提增了这一问题的紧逼性。为此,我以为除了加紧对官员的出国和财产严管处,应当对已出逃的官员一律先进行缺席审判,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处叛逃罪,并依法判处经济领域的罪行,没收全部财产,宣布其所有财产,无论其财产在任何国家,在法理上先向全世界宣布,一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侵犯的财产。然后再研究如何设法具体实质收回的措施。否则,今后就是想收回,也会碰到许多不必要的难题。让人想不通的是,我国现在已有这么多的外逃贪官,竞然没有一个作出过理应作出却没有作出的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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