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警方发布信息,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市要塞支行前行长孙锋携款潜逃,公安部已经对孙某发出红色通缉令,正在全力开展抓捕。据了解,巨款的数额,官方目前确定为1.26多亿元,内部人员透露,可能达数亿元。为孙锋外逃提供资金帮助的渣打银行上海新天地支行私人银行业务客户顾问吴伊甸,吴伊甸系新加坡籍,孙锋也在案发前取得了新加坡护照。孙锋及其父母、妻子、一儿一女先后举家“出游”泰国后失踪,辗转前往泰国、荷兰,最终前往加拿大。
随着媒体再度的大肆报道,对贪官外逃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关注。这已经说明贪官外逃成为中国政府一个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由于相关的法规和管理体制不完善,防止资本外逃的“软硬件”尚不具备,金融外汇管制系统尚未建立起为大额资金外流进行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从而给资本外逃预留下较大的空间。而贪官频频卷款成功外逃,正是监管部门的不力直接导致贪官们的逍遥法外。
一、 资金外移与贪官外逃数据
虽然没有官方公开的较为系统的统计数据,但仅从一些不完全数据以及个案来看,我国的外逃贪官问题十分严重。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外逃官员的数字是4000多人,涉案金额是50多亿元人民币;2004年国家公安部公布的数字为500多人,涉案金额超过了700亿元人民币,而同年,商务部公布的数字是4000人,涉案金额是500亿美元;2006年国家监察部公布的数字是800人,涉案金额约700多亿人民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在其2009年出版的《反贪报告》中曾透露,1988年到2002年,15年时间,资金外逃额近2000亿美元,年均127亿美元。按照当时汇率测算出来的话,大概有1.5万亿元人民币,而大家听到比较多的是8000亿元。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杰人看来,将近20年中,平均每年有500亿到800亿元的外逃资金,总额在8000亿到1.5万亿之间。
这些是过去近20年的总和,平均一年几百亿元,相对对于金融制度不是冲击很大,但受冲击更大的是我们整个社会的环境,它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会导致社会问题更加严重,法律危害不容忽视。
二、资金转移方式的多样化
贪官将赃款转移国外无外乎三种途径:
1,虚假投资。即腐败分子打着境外投资的旗号,将腐败资产转移到境外,然后再假借亏损等名义,将赃款隐藏下来。比如2000年轰动全国的沈阳慕马大案中,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就曾通过来辽宁投资的商人,把178万美元全部转移到东南亚。
2,洗钱出境。对外投资贸易管理不善也被官员携款外逃钻了空子。一些贪官跟海关、边防等腐败分子勾结,违规超限额携钞出境十分常见。地下钱庄的失控更涌动着不法转移现金和漂洗黑钱的暗流。
3,隐秘截流。指一些涉外公司的企业负责人,为了将公有财产转为私有,通过做假账和扣佣金等方式,将赃款直接截留在国外。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在美国的国有公司不少亏损,但其中有些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却在几年内成了富翁,当了“投资移民”。近年来,许多中资外贸企业宣布破产前,部分资产和利润早已被转移到境外,落到私人名下。
虽然资金的转移方式呈现出越来越复杂,从外表看是越来越具有合法性,但并不等于无法监管。而部门间责任不明确、缺乏协调是出现监管难现象的一个很大原因。问题的关键是海关、检察、公安、工商、央行等有关部门,愿不愿意把贪官外逃的事情当作头等大事来抓。
三、外逃贪官腐败的危害极大
首先是经济上的损失。从央行研究报告援引社科院的数据来看,人均携带资产是4000万;而从公安部的追逃数据看,人均犯罪金额超过2亿。后者因为样本偏小,以这个金额衡量外逃贪官卷走资产的平均水平或许有些偏大,但前者的人均数千万是可能接近真实水平的。虽然余振东、高严个人并没有卷走全部损失,但每个个案都达到几十亿、一百多亿的总损失,跟他们个人的腐败和潜逃有直接关系。
其次是社会影响。因为这些腐败外逃贪官,必然让人民对党和政府严重不满,这种政治损害还将随着腐败分子的潜逃而跨出国门、遍布世界。
贪官频频卷款成功外逃,引渡回国却难度极大。腐败分子一旦成功出逃,追逃都必将成为一项十分困难的,即是一些外逃贪官被缉拿回来,也只是冰山一角,绝大部分则仍游荡海外,像高严之类,甚至不知道他们的行踪。
四、反思与应对
外逃贪官中的官绝不仅限于党政机关干部,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犯有腐败罪行的其他中国公民,例如赖昌星。远华大案调查表明,赖昌星既犯有走私、偷逃税等严重经济犯罪问题,又犯有大肆贿赂各级、多部门、众多党政机关干部的严重行贿腐败罪行。
2011年,国际透明组织发布了2010年世界廉政指数排名,满分是10分,根据结果显示,丹麦、新西兰和新加坡的得分是9.3分,排名第一位;中国香港得分是8.3分,中国大陆是3.5分,排名最后的是索马里,仅有1.1分。从这个结果来看,中国明显处于下等。
我国贪官外逃的问题十分严重且危害极大。对于日益猖獗的贪腐现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
先来看贪官潜逃的方式。中国腐败官员外逃除了持有合法证件公然外逃,用假身份证办理真护照、通过旅行团出境转逃第三国及偷渡等,是贪官们惯用的伎俩。他们的不义之财,也通过虚假投资、合同,或者子女、家属出国而外流。大量案例证明,这个“聚敛财产、海外安家、资产转移、择机出逃”的预谋阶段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精心策划的。在此过程中,贪官很容易暴露出可疑行迹,如果制度严密,监管得力,他们就很难通过合法途径逃出境外。
其次是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和审计,从源头上杜绝腐败。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公布的制度,是科学反腐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是体现“终端治腐”理念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理论基础在于公共利益优先,其实践价值在于反腐高效。如果建立起有效的财产申报机制,将国家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置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法律制度的监督之下,使其非法所得无处存藏,就会使腐败分子难以为所欲为,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目前世界上已有近百个国家推行了这一制度,家庭财产申报制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反腐利器。
反腐败就应该把官员家庭财产全部公开,包括全部收入和大项开支来源。对于一个领导干部以及他的家属的所有财产,都是应该公开的。逐步推进财产申报制和公示制。包括领导干部申报财产和家属子女在国外定居和经商情况,还要进一步完善,逐步从申报到公示,摸清官员的不动产,并配以对官员的定期审计。这是对干部手中权力的一个最重要的监督。
最主要的是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机制。第一,有效的行政监管机制。主要包括对权力部门和国有资产的监管。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着重在于电子化办公,政务部门统一接待,职能统一办理,当事人与业务部门公务人员不直接接触,做到人事分离,推行政务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电子公务的另一优势银行代理财务收支,政府公务人不接触现金,彻底取缔小金库。国有资产的监管重点在于资产审计。第二,社会监督是杜绝腐败的有效途径。行贿、受贿、买官、卖官、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和诈骗是官员腐败的主要方式,社会监督是杜绝腐败不可或缺的主要途径。
而现在我们正面临极大难题是我国没有建立健全的反腐体系。中国目前没有公开、统一、标准的公民信用保障系统,个人资信难以查实,反腐败工作缺乏坚强的技术支撑,腐败分子为了逃避财产申报和资金核查,必然会将大量腐败资金和非法收入转移到他人名下,或馈赠亲朋好友,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腐败分子在国内无法藏身,必然想方设法外逃,势必给国家财富造成巨大损失,破坏法律的实施,损害社会的公正,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必须建立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社会制度。通过构建一套有效的社会制度,对腐败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从而使国家公职人员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愿腐败,达到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腐败的目的。
乌有居士
2012.3.28.于春觉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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