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立法根据的谬误及要害
吾将上下而求索
据报道,2006年12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决定将物权法新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之后,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姚红说,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中国的市场经济肯定就没法搞。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中国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认为这段在新闻分布会上的答记者问,充分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决定提请给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新草案,其立法根据和目的的是错误的。
姚红所说“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定的。”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证法证明物权法草案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符合宪法规定,然而这是诡辩。“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这个命题是伪命题。
“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物是商品。而“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54页),即“物”不一定是商品;因此,物权法的“物”超出了市场经济所能决定的范围。在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十分明确:就是两款:“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和“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宪法中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定,不能作为制订物权法的根据。以“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为由,不仅不符合宪法,而且在法理上也是错误的。
物要成为商品,“必须通过交换,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使用的人的手里。”(同上书同页)所以,商品所有者并不需要保护他对商品的所有权,而是希望尽快地把他对商品物的所有权让渡出去。如果这时候国家硬要横插进来,搞个什么物权法保护商品的所有权,不准他人取得,由于商品对所有者不是使用价值的本性,商品卖不出去必然使商品所有者的商品物权实际上丧失。
商品所有者不是要保有而是要让渡商品以实现商品价值,从中赚取利润。所以,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是国家要保障商品流通,相关的法律是市贸法、合同法、反垄断法,完善宏观调控,反对地方保护,建立和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等等法律。至于商品所有者所有的商品价值能不能“平等保护”即是不是都能完全实现,这只能由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决定,任何法律干预,都不仅最终是无济于事,而且是市场经济特点决定要反对的。
如果“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那么,它就应该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实现。在市场经济里,劳动力是商品(对于资本主义经济来说,更是最重要的商品,没有这个劳动力商品,资本主义经济就不可能存在),因而也应该列入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对象。然而,我们丝毫没有看到这方面的任何条款,可以说物权法的起草者根本就不会考虑到这个方面。
所以,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物权法要体现对物的平等保护原则,一是管得太宽,超越了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同时对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要素——劳动力又抛开不管;根本的问题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不了物权法,不可能有对物的平等保护原则。
对于物质权的立法,不直接根据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规定和保护所有权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而要引用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这是非常奇怪的不可理解的事情。物权法的起草者可能缺乏相关的经济学知识(我很困惑,为什么没有看到现在的主流经济学家站出来指正),但不应该不懂法律法理,这里面可能有不能公开告诉人的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姚红话,把为什么要这样奇怪立法的目的透露了。姚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应深知内情,她的话是“负责人”向记者“发布”的话,应是有根有据的话;她的话来自官方网站,至今无人否认,因此完全能够作为根据。
姚红说“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中国的市场经济肯定就没法搞。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中国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首先是说,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不仅是要对国家、集体和私有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而且是要改变国家这个主体的地位,把国家变成与集体和私人一样是平等的主体,这是天大的荒谬,古今中外的空前绝后的奇闻怪事!
话里还表明,物权法草案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并不是真正要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这不过只是一种手段,是为了好把市场经济搞成“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种手段。这是“明修栈道,暗渡陈昌”,“平等保护”是假,把市场经济,变成“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真。这不仅否定了邓小平理论(市场和计划“都经济手段”,不是“本质”),而且公然违反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市场经济这种经济运行方式提高为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取代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和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用心险恶!
这里必须要注意“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中国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这句话。“实行平等保护”,怎能允许“优胜劣汰”?这就表明了“实行平等保护”实际是不保护,完全是以此为手段,完善“市场环境”,以便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实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鼓吹已久的把国有经济淘汰出去。
综上所述,物权法草案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既无理论依据,立法根据完全错误;其要害是“暗渡陈昌”,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用心险恶!必须揭露之,坚决反对通过。
恳请全国人大委员长、常委、委员和代表们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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