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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多不律

刘金华 · 2007-02-14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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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多 不 律

  毛泽东时代法律不多,但是,每有部法律都深入人心,起大作用,那才真是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起和谐社会。人们说那时民风纯朴。

  但是,后来有人说毛泽东时代“无法无天”,讲“人治”,不搞“法治”,现在要搞“法治”,不搞“人治”。于是,法律越来越多,而法治环境,治安状况,社会和谐,却日益不如以前。有人说现在最大的危险是社会道德沦丧。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反差?俗话说“虱多不痒,账多不愁”,同样,法律多了,人们不了解,或者记不住,反而成了没有规则。法多不律,规范不了人们行为,这是辨证规律。

  现在是法律越来越多,多得来连立法的、专门吃法律饭的人也搞不清楚到底有多少法律。这些人中一些人犯了法,还不知道犯了哪一条;许多人可能对于某件事是否违法,并不一定搞得清楚。

  比如副委员长讲人大会议要“确保”通过物权法,他不一定知道这是违法行为。法律太多,他不可能都记得住,都弄懂了。

  比如,顶顶大名的法学教授、博士导,党委书记贺卫方说“我们整个党没有注册登记,……那他行使的权利是什么权利?是法外权利。这是严重的违法”,这里,他把根本大法——宪法忘记了。只要查一下宪法序言,就知道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地位,它的权利,都是宪法赋予的。当然,我们不能说贺卫方教授不懂法,他可能是被自己的主观目的蒙蔽了,或者,是按自己的主观目的去蒙蔽别人。

  比如,这次王利明教授等人起草物权法,他满脑袋是民法的对象只能是平等主体这种西方法学的观念,自己国家的法律可能就比较模糊了;结果搞出个违宪的物权法草案,别人指出后还不接受。现在问题的已经不是懂法不懂法,而是一场资本主义法权和社会主义法权的斗争。

  法律多了,就难免要重复,难免要打架。这种情况或者由于立法机关不同所表现出来的意志差异,或者是起草者不同所产生的法学观念矛盾,或者就是时间长了,对以前立的法律记不那么清楚。这些情况,立法者不觉察,只是到了实践中才被发觉。

  象现在搞的物权法草案,内容与其他法律重叠交叉的多,本身也交叉重复,结果不仅会与其他法律发生矛盾,还会自相矛盾。我在前面已经指出一些,当然没有一一列举,如草案中的“善意占有”原则的一些条文,和刑法有冲突等等。

  法律多了,立法的、专门吃法律饭的人都搞不清楚,一般的民众就更不用说。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性质起了根本变化,变成了少数人整治人民的工具,在事实上变成了“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法制。话能这样讲吗?事实就是如此。

  比如,许多用工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这明明白白地违法了,谁管?就是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民工也不知道任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谁来帮助他们?工会本来可以做这件事情,但是它现在没有去做,因为政府关注保护投资者,忽视对劳动者的保护。象富士康血汗工厂,事情闹的那么大,我也写了好几封信给中央,现在执法者理过吗?没有。不知道内部还有什么秘密法规。

  比如,城管和小贩的冲突经常地到处发生,温总理遇到了,支持了那个进城卖水果的农家妇女,传为佳话。可见小贩沿街叫卖应该允许。但是,温总理一离开,他不在的地方,那就是另外的“王法”,不仅把小贩赶得鸡飞狗跳,而且把人家那点维持生计的小本钱都或是没收,或是砸毁,人民仰天问道:“这是什么世道?!”

  我看不用举例了。事实和道理都是这样,搞的法律多了,谁也记不住。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不可能有钱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常会被侵权而不知道,实际上是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又常常由于不知道法律而违法,乃至犯罪。有钱的人则可以雇佣律师为他们服务,而有权人又可以按需要解释法律,从众多的法律中,寻找出有利于自己的条文和解释;如果没有,那就搞一部出来。马克思主义就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现在一些人不是去完善《民法通则》,而是急于要新搞一部内容重叠交叉很多的物权法,因为在重叠交叉中,引入了他们所需要的“平等保护”原则和“善意取得”原则,不仅使一些人不再害怕清算“原罪”,而且今后可以合法占有公共财产了。

  书不可不读,但不可多读;读多了,可能成迂夫子,此也是非,彼也是非,不知道怎么才对了。法律不可没有,但不可太多;太多了,人们记不住,结果不是保护人民,而是整治人民。搞许多人民群众不知道或弄不懂记不了的法律,那不是设陷阱整百姓吗?毛泽东时代只有几部法规,但是都认真执行,结果虽穷而天下太平,就是过粮食关人饿死也不偷不抢。两相对比分析,领导人该明白其中道理。

  不要由着法学家的成就感去建立什么系统法律,应该根据现实需要来制定法律,简单明了,好懂好记,不用法官,大多数理智的人,都能懂规矩,守法纪。

  法律不在于多,而在于公。“公”者,不只是公正,首先是人民。只有法律存在于人民心目中,才能社会和谐不逾矩。

  法律不在于多,而在于用。许多人不能用的法律等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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