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为什么不违宪》析
中国政法大学成晓霞作文《〈物权法(草案)〉为什么不违宪》,为物权法草案违宪进行辩护。
我不知道成晓霞是何许人,能够在国家发改委主管的《中国改革》网上发表文章,可见不一般。但我对事不对人,只分析他的辩护理由。
成晓霞首先辩护说“由国务院对国有财产行使所有权并没有违反宪法规定”。
他承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但他说:“由于这个机关不是一个常设机关,…因此,无法‘日常’地行使某一具体权力。所以,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通俗地解释就是:‘国务院是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日常行使权力的机关’。”
成晓霞一开始就对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断章了,否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存在,从而认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无法‘日常’地行使某一具体权力”。这不是一个小错误。
成晓霞和物权法的起草者一样,对“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能不分清楚。从今天王兆国副委员长对《物权法(草案)》所作的说明来看,人大常委会也不清楚自己的职能,不然怎么能够随便把人民的权力放弃了,要做“阿斗”呢?!
“关于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问题”,《物权法(草案)》说明是“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体现在依法就关系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具体执行机关是国务院。”完全正确。但是,“因此,具体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是政府,而不是人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也是现行的管理体制。”这有问题,由此产生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错误法制。这样“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行使职权的特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连“橡皮图章”也不是——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就不再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了。这不违反宪法关于人大和国务院的职权划分,而且在实践上被证明结果很不好。
我国进行过多次普法教育,我看立法者自己首先应该好好学习宪法,明白宪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和“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这种由国务院进行的经济管理,国务院都必须事前事后提出“报告”请人大“审查和批准”,何况是国家所有权这样基本的权利问题,能够允许国务院不请示报告,不经过人大审查和批准吗?!人大没有转让人民权力的权利。
成晓霞第二个辩护理由的是“不把宪法的基本原则写入草案并不代表违宪”。
他说:“首先,我国宪法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规定,宪法的下位法在制定时必须将宪法的相关规定照搬其中。”立法怎么可以不讲立法根据?事实上草案的修改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这是个问题。当然,在还不能就说是违宪。但是他接着说“其次,我国宪法第十二条的原文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款中没有‘对国家财产的保护应当高于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的含义。”就是对宪法的不正确理
解,这个不正确理解来自他的错误观念。
成晓霞认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就是全体中国公民的财产。”,从而推演出“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财产及海洋、江河等自然资源本身的特殊性,其他的财产在理论上完全可以由每一个公民自己掌管。”从而便最终完成“《物权法(草案)》把‘替每一个中国公民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国家,与每一个作为自己当下财产(私有财产)的主体——公民,放在同一法律的太平上,同等对待,是完全符合
宪法的立法精神的。”
成晓霞通过把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看作是委托给国家管理的、“无法”但“理论上完全”可以等额分割每一个公民的私人财产,推论出公共财产实际和私人财产都是私人财产,它们应当处于平等主体地位同等对待。
成晓霞的“公共财产”的概念是错误的。不否认社会财产里有一部分是今人的劳动创造,但只是一部分,并不是全部;而且这一部分已经依法交给社会所有,作为维持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资料,不再是私人财产;根本不是什么私人委托国家代理的可以等额分割的个人财产。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并不只是全体公民的财产,他是社会全体成员——无论他们是否是公民都可以占有的财产;它不仅属于今天的社会的全体成员,
而且由于它本身是社会历史的劳动积累,同样也属于未来社会的全体成员;是现在和将来人人都可占有但不可分割为个人所有的社会财产。
在这里,我不去论述“全民所有制”是一个不科学的用语,只是指出“全民所有制”也决不是全体公民的私人所有制的集合。“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属于社会的每个成员,可以为社会的每个成员占有即使用利用,但不属于每个成员所有。成晓霞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的概念,无论从社会主义经济学还是法学的观点理论看,都是错误的。
成晓霞第三个辩护理由的是“把在‘私有财产’前使用‘合法的’是立法严谨的表现,并不违宪”。
成晓霞所谓的“立法严谨的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物权法不管物权合法不合法,这是属于其他法律确定的事情。第二个方面是“《物权法(草案)》作为私法是不具有这个‘职能’的。能够保护公民权利的只能是宪法。”“即使《物权法(草案)》加上‘公民是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的’等内容,也既不可能去‘保护’国家财产,有不会去‘保护’公民的非法财产。”
要知道这并非成晓霞个人的观点,而是一批人的认为,他们骨子里根本不是要“保护”什么,而只是要的“不存在谁主谁辅”。既是如此,为什么要一再讲物权法草案的最亮点,就是对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平等保护”呢?
成晓霞最后辩护说“国有资产保护非物权法之所能,《物权法(草案)》不违宪”。
成晓霞这个最后陈述非常好,完全可以帮助我们明白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所以,需要原文照转: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财产制度下,由于‘国家’无法亲自,因此‘国家财产权’最终要由一个自然人
代表国家来行使。由于这个自然人是在替国家(全体中国公民)掌管财产,所以,很少有人尽心尽职。因此,现实情况是国家掌管的‘财产’
使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且集体掌管财产的人特别容易贪腐其掌管的‘国家财产’。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经济学家们提出:‘ 国家掌管的财产(生产资料),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所以,除了少数关系到国
计民生的重要(企业)的财产(生产资料)外,其他(企业 )的财产(生产资料)的应该私有化。’
国家采用的经济学家们提出的MBO(管理层收购)的私有化方案,尽管政府实施的私有化方案被认为存在很大的不公平因素,但这个改革方
案是合法的。
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制’的改革过程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如果人们严格按照这些规则要求进行私有化,因而获得利益(财产),
其财产就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利益人没有遵守相关的规定,通过侵害他人(包括国家)的利益获取财产,其获得的财产就是非
法的。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非法财产应当依照法律被剥夺。
我们前面说到《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不能直接认定某一财产的‘非法’与‘合法’,而须由司法机关(法院)经法定程序确定。法院
在确定某财产的‘非法’还是‘合法’时,依据的‘标准’就是实体法。现在司法机关(法院)在判断国有企业‘股份制’过程中,利益相关
人取得的财产合法与否,是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宪法的规定。如果《物
权法(草案)》审议通过了,《物权法》第九章关于(财产)‘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及相关部分也会成为司法机关认得那些一夜暴富的少
数人获得的财产是否合法的‘标准’。
那时,司法机关对‘财产是否合法取得’做出公正、合理的认定,就取决于《物权法(草案)》主要是第九章规定的公平与合理!如果第
九章及相关的规定不公平,的确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但此时草案违背的是法律的公平原则,而非宪法。
所以,《物权法(草案)》并不违宪。”
成晓霞这个最后陈述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使国家财产使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特别容易产生贪腐,经济学家们早就提出 应该私有化,国家已经采用的经济学家们提出的MBO(管理层收购)的私有化方案。因此,“国有资产保护非物权法之所能”,也不能。《物权法(草案)》只能确定国有资产私有化“是否合法的‘标准’”。所以,只能评价物权法草案是否违背公平原则,而不能说它违宪。
成晓霞这个最后陈述把事情说清楚了,这就是权威人士早讲的:“人们试图借助于物权法的颁布,拨开历史迷雾,廓清改革的目标。”物权法“昭示着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到所有制的核心层面”,“是对未来生产关系的法律指引”,“承载着中国人对未来的希望,是对中国近30年改革的总盘点”,“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直白地说,过去《宪法》规定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都得改。“不存在谁主谁辅”还不对,事情是要颠倒过来,应当私有制为主体。
但是,有两个问题成晓霞没有说清楚。一个是人民审查批准了“MBO(管理层收购)的私有化方案 ”吗?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是,私有化违反不违反宪法?至于把国家掌管的属于每一个公民的财产,MBO为极少数私人的财产,价值738.05亿元的公共财产被几个人以37.3亿元买断的事,公平不公平,这里就暂且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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