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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采访无需任何行政许可

山山来迟 · 2006-12-05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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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采访无需任何行政许可

—— 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有关负责人的发言违反法律

近几日以来,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声称:“新闻机构自己的网站采编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记者证。而门户网站等普通网站不是新闻机构,没有新闻采访权,其工作人员不能申请领取记者证。”这位负责人强调,没有持记者证的人员不能从事新闻采访,不能组织报道。国家有关部门将取缔像李凌、中国投诉网这样的违规、非法采访报道活动,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姜焕文先生的《简评新闻出版总署有关普通网站有无采访权问题的发言》一文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普通网站拥有采访的权力。

本文就进行采访是否需要批准和审查问题,就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作一阐述,希望能够对此问题的研究作一引玉之砖。

采访权,说白了就是一种知情权。采访,其原意就是:“采集访问”,作为新闻工作术语,是指:“为搜集新闻事实和新闻背景等新闻报道材料而进行的观察、访问、调查、录音、录像等活动。”(参见《辞海》)。如果把公民的“观察、访问、调查、录音、录像”这些权力统统取消了,无疑是在残酷的剥夺人的基本权利。《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则是:“搜集寻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如果公民没有采访权和知情权,怎么行使这个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如果公民的采访权和知情权被剥夺了,“观察、访问、调查、录音、录像”就随之被剥夺,公民又怎么行使这两个自由?!难道只允许当记者的享有出版和文学艺术创作的权力??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所谓“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其实就是我们说的“门户网站”,象新浪、搜狐、网易、雅虎等等。这些网站大多以新闻为自己的主业,通过新闻来聚笼人气。多年来,门户网站在转载他人新闻内容的同时,也在采写一些自己的“独家新闻”,以至采用一些网友的来稿,用以突出自己网站的内容特色。然而,《暂行规定》宣布了这些网站为非法。

事实是,《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在自2004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就失去了它应有的约束作用和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也就是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访权在我国还没有纳入立法规定。再进一步讲,记者这种职业,在我国还没有统一考试的规定,从事记者这种职业无需象司法人员、医师等那样有专门的准入和许可。目前只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四年六月十八日《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26号令),它对非广播电视系统的编辑和记者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此暂行规定并没有取消不具备资格的人的采访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二款规定:“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持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指导下从事实习等辅助性工作。”

这位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不知是一点不懂法还是其他原因,如此不负责任的对外宣称这个“没有新闻采访权”,那个“不能申请领取记者证”,实在太有损我国全国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尊严,也实在太不负责任,你还是认真学一学再来讲吧!!要学会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我们有权批评你的错误言行,你拿的工资和享受的办公条件花费毕竟是我们大家缴的税。你不象我们,随便放两炮没有人当一回事,你可是代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啊!!!!

不当之处,希望各界仁人志士指教!

2006-12-5星期二21时55分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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