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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权不是记者的专利

山山来迟 · 2006-12-09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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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权不是记者的专利

——再评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有关负责人的发言

据互联网可靠消息:“据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有70万新闻从业人员,而拥有新版记者证的人数仅18万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没有正式记者证是不允许从事记者工作的。”“新闻机构自己的网站采编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记者证。而门户网站等普通网站不是新闻机构,没有新闻采访权,其工作人员不能申请领取记者证。”(>>参见新浪新闻中心文章),地址:。

首先,这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把新闻采访权当成了记者的特有专利权力。他的意思是没有领取记者证的人,是没有新闻采访权的。

其次,这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故意混淆了新闻从业人员和记者的关系。新闻从业人员的概念是包括新闻编辑、采编员、通讯员、和记者等等在内的全部人员的总称,而记者则只是从事新闻采访和写通讯报道的专职人员,如果不是专职,就不是记者。

再次,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似乎采访就是记者的工作,也只有记者能够采访。

第四,哪一条法律法规规定“不是新闻机构,没有新闻采访权”?我没有找到,请这位负责人告诉我。

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既然有那么多没有新版记者证的人员在从事记者或新闻工作,有那么多网站从事新闻业务,新闻出版总署为什么不依法处罚他们?为什么不取缔他们?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全国有着52万人违法从事新闻工作,占从业人员总数的74%以上,新闻出版总署是不是失职???建议国务院给失职的新闻出版总署相关人员以处分。

也难怪这位负责人说错话,新发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也存在明显的矛盾。

2005年1月10日发布,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这一条规定赋予了“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拥有采编新闻稿件的权力。

第十三条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显而易见,第十三条又自相矛盾的剥夺了“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等等的采访权,他们没有新闻记者证如何出示新闻记者证?其实,第十三条的“新闻采编人员”应该是“新闻记者”,希望今后修改此办法时能够改正过来。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则意味着“新闻记者证没有者” 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这又明显与第十二条规定相矛盾。

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利用新闻采访的机会欺骗了他人、进行了犯罪,就把每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剥夺。这也好比菜刀可以切菜,也可以行凶一样,我们不能因为有人用菜刀杀了人,就下令全国不得生产销售菜刀,我们更不能因为有个别的男人强奸了女人,就把全国男人的阴茎都割掉。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的意思就是这样:不是有人利用新闻采访的机会搞诈骗了吗?我就借机把所有网站的采访权都给你取消,我就借机把所有公民的采访权都给你取缔!竭泽而渔,用一个更加错误和违法的办法去监管网站和市场,是行政机关无能的表现,容易犯左的错误。

我们毕竟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任何力量也阻挡不住人类文明的脚步!!

有兴趣的读者参见《人民网·强国论坛》文章:《进行采访无需任何行政许可—— 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有关负责人的发言违反法律》(>>参见原文)。

                           200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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