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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论》之权利

张辉 · 2006-12-27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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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概念——权利

  1
  所有人的自由加起来就是人类的自由,所有的人的自由王国在一个天下相互开放,那将是天下的自由王国。
  人们不能生活在自己的自由王国,是因为自己的自由不够,人们不能生活在天下的自由王国,是因为天下的自由不够。
  从进化的角度来说,其他动物自由增加了,人的自由相对于大自然来说也是确定无疑的增加了,但是,人面对这几千年来的私有财富的积累,没有体会到自由的增加,反而感受到自由的减少。
  人的自由怎么就减少了呢?
  因为随着财富的交换,人性也要进行相互的交换,自由做为人性固有的要求,也随之进行了交换。人拿自己的部分人性去和别人交换,造成了人性的遗失和异化,人拿自己的部分自由去和别人交换,也一样造成了自由的遗失和异化。随着私有财富积累的加剧,人失去的人性和自由也逐步增加,这样,人对自由越发需要的时候,自由就反而越发减少了。
  卢梭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里告诉人们:“人们生而自由,但又无时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如果认为人类有几种所谓“动物性的自由”,那么,保持生命的自由,繁衍种族的自由,一定是属于这一类了。可是人类社会中又有许多限制,使好些人不能享受这种自由。这就是人有时候会感到自己不如畜生的缘由。
  没有规矩的思想才是自由的思想,而能做到思想自由才是最快乐的。可是,就连思想自由也总是有范围的,如果把传统和现实以及其它一切条件造就的思想范围看成是一个圆,那么圆内的一切将是思想自由了。
  没有人能真正的做到思想自由,因为思想自由很近似随心所欲,而它没有随心所欲的范围广,终究要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比方说:我今天考虑写一首诗,从早上起来就开始考虑,还没有构思出来这诗的语言框架和意境,电话来了,老总让我写一份叙职报告,那我还能构思诗吗?我只好去构思老总要的叙职报告去了;再比方说,你生下来,你的天性就是让你去想象自由的模样,但你还没有想象出来自由是什么模样,家庭和社会就给你灌输了牺牲自由的观念,当你接受了这样的观念,你还能想象到自由的模样吗?
  言论自由是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可是言论自由在最文明的国度里也有了范围,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1)公民有以言论方式表现思想和见解的权利;(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既包括政治、经济方面内容,又包括对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3)言论自由可采取多种表达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采取书面的,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可利用广播、新闻、电视等传播媒介;(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定的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其权利的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界限,受合理限制。其限制主要是主观上善意和客观上无害性,有害于国家或社会利益、损害他人权利或侮辱他人的各种言论均属禁止之列。
  我们承认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社会不应该限制的自由,所以要求社会不要去干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但那是不可能的事,是一种误解。怀疑道德和法律的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打压,怀疑传统的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会受到传统的打压,怀疑宗教的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会受到宗教的打压,怀疑领袖的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会受到领袖的打压。原来根据天赋自由不可剥夺的概念,是不会有颠扑不破的论证的,那不过是关于社会关系的一个不可靠的学说罢了。
  美国标榜新闻自由,宣称传媒不受政府或政党控制,但新闻自由在美国也只是相对而非绝对,完全客观公正的报道在美国很难找到。远的不说,据无国界记者组织发表的“世界新闻自由”年度报告称:自“9·11”事件以来,美国在反恐斗争中向传媒施加压力,限制了新闻自由。“9·11”当天,美国当局限制记者进入世贸大楼现场,并实行了新闻检查。华盛顿在打击其头号敌人本·拉登的同时破坏了新闻自由,多次对传媒使用本·拉登的录像提出异议,表示不许给“美国的敌人”发表讲话的机会。与此同时,美国还对卡塔尔半岛电视台施加压力,指控其散布“反美情绪”,无故逮捕该台驻美记者。五角大楼还包买了伊科诺斯商用卫星拍摄的全部阿富汗作战照片,进行新闻封锁,在未得到司法准许的情况下截获嫌疑人发出和接受的各种信件。此外,联邦调查局还在互联网上安装程序,截获任何自己需要的信息。在反恐战争进行时,阿富汗电台、电视台遭轰炸,美联社和BBC记者驻地也受到影响,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限制新闻记者进行报道。
  文明的历史对思想和言论的自由都遭受了这样的迫害,行为自由所受到的局限就更不用说了。你蓬头垢面、瘦骨嶙峋,你饿的抬不起头,但豪富之家的馒头你不敢去拿,因为你看见门口的大狼狗就会害怕;你看见美女就很喜欢,但你也只能多瞟两眼就赶紧转移视线,因为人家的老公在后面跟着那;你看舞厅里灯红酒绿,你想进去吗?就你那穷酸样,怕是到不了门前,就被跑来的保安给推到一边了。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可以进去的,不是所有的衣服都可以拿来穿的,连走路都要在交通警察的注视下,小心地不要越过画在地上的界限。
  自由就是随心所欲,就是随时随地拥有满足自己欲望的自由,自由是获得幸福的基础,获得幸福是人生的目的。我们只能追求更大限度的自由,而不可能实现完全的自由,因为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常常产生冲突,但为了保证尽可能多的人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我们需要平等、民主、博爱,我们需要法治,宪政,道德,等等。
  在人的本性还不完整的社会里,人的自由观念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几个悖论:
  一是,对自由的要求暗含着对平等的要求,但人顶多拥有在平等的起点上和别人一样的自由,到了终点,还有没有平等就说不上来了。自由带不来绝对的平等,平等也在必要的时候会伤害自由。你去和一个没有腿的人赛跑,在起跑线上,你们是平等的,到了终点就不平等了,如果一定要叫你到了终点还是和他平等,那你又叫嚷着说你失去了自由。
  二是,自由的实现要求有强制的倾向。因为人性是不完整的,是相互异化的,自由也就是相互冲突的。相互冲突的自由其中一方的发展压制破坏另一方自由的发展。我是一个无产者,你是一个资本家,我要得到的自由,比如罢工的自由和缺勤的自由,就会破坏你的自由。
  三是,自由的存在要求公平,但是财富是私有的,人性是被分割了的,实际上没有人愿意自动地保证公平。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人的本性还不完整的社会里,如果人们是要求无限制的自由,而不要其它的一切,那么这种自由也只能是不可思议的自由,是没有办法自由的自由。
  解决悖论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人在必要时克制自由,还要出让自由,只能为了社会的秩序给自己保留适当的自由。这样,自由就被出让了一部分,叫做责任或义务,留下的一部分叫做权利,这样,自由只好降落为非此即彼选择,只好降落为有此无彼的选择的自由。
  2
  芸芸众生,花花世界,诱惑无数。
  对于未入围城的人们,或许是充满机遇与挑战,甚至是滋生的源泉。亦引诱无数围城内的人们翘首期盼,或许有飘过的自由浪漫的气息,让自己重新感受一下以往的快乐单身的生活。
  围城内,怎样才能即拥有自由又能让爱妻满意?怕是让男人最头疼的事情了。见过一些朋友,经过了甜蜜的恋情,信誓旦旦的步入围城,不出一月,最初的欣喜和甜蜜即被日复一日的重复的烦躁和枯燥所取代,于是,男人们不止一次的感叹:什么时候你能上夜班或者出趟差该多好?
  对于自由,且看大男人们是如何界定的。是天天小酒,夜夜笙歌的洒脱;或者是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随意。而女人只要静静的如同一尊佛像,喝酒的时候,要添菜斟酒;出门的时候要打点一切,最好不要问去哪里,也不要问什么时候回来。但是他要回的时候一定要去接,还要有温暖的家的灯光和饭菜,自然还有久违的香吻。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要问他和什么人一起出去,又发生了什么事情。女人,能闭嘴的时候最好别说话。不然,找到霉头只能自讨苦吃。
  不知道一个有大男人存在的家能否称之为家,方便的话可以称之为宿舍。宿舍意味着你也可以来去自由,无需对人交代什么。宿舍意味着你可以走了就不再回来,在无处可去的时候居然又可以回来,收拾疲惫的身体和心灵。
  而自由对于女人呢?假若哪家的媳妇不服气,也照样做单身时做的事情,和帅哥约会,和朋友小酌,你就看那鼻子不是鼻子,眼睛不是眼睛的,什么贤淑良德的规矩都出来了,这会子,那些大男人就不再说是自由至上的了。
  大男人们要的自由,说开来,也不过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自由。
  因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是一种包含着悖论的自由。为了解决这个悖论,为了维护家庭制度正常运转,为了这个家庭其他成员的合理的自由,上述的大男人要的自由就要接受家庭的限制。
  在家庭里是这样,在社会上也是这样。
  在私有制条件下,人性是有冲突的,自由是有冲突的,即使我们承认“自由”就是自己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这也绝不意味着自由就是某一个特定的人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自由只能意味着“人”都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这个“人”是谁?不知道,在你身上有这个“人”的影子,在我身上也有这个“人”的影子,这个“人”或许真的就是人的影子。
  社会生活中最常出现的现象是,当一个人自由地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时,他往往会侵犯他人的自由,使别人不能完成他想作的事。我自由地驱车从北向南穿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可能就妨碍了他人由东向西穿过这同一个十字路口的自由。因此,一个真正个人自由的社会必须在个人之间适当地分配自由,使每一个人都享有同样的自由,并且在这个前提下让人们享有尽可能大的自由。
  谁都知道,个人之所以不能作到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除了一些自然的因素限制之外,剩下的唯一的一个原因就是受到他人的限制。而社会生活中最常出现的现象是,当一个人自由地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时,他往往会侵犯他人的自由,使别人不能完成他想作的事。当我“自由地”在一条小巷中打转转时,我可能妨碍了另一个人走路的自由。因此,如果我们把自由看成是某一个人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这只能意味着这某一个人可以以他的自由为借口任意侵犯别人的自由。但是,如果某一个人可以任意侵犯他人的自由,这样的社会就绝不会是个人自由的社会。而一个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不自由的社会,是由这某一个人实行专制的社会。这不是自由,而是专制和奴役。
  这样,当我们在谈论个人自由时,我们指的只能是一种“人”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的自由。由于一个人的自由可能在社会中与别人的自由发生冲突,一个人拥有自由同时也就意味着一个人要接受限制,要受他人自由的限制。因此,一方面是“不要以你的自由去破坏他人的自由”,另一方面也就有“每一个人的自由都要受他人自由的限制”。想不让自己的自由受他人自由限制的人,如果作不成专制君主,那就只能离开人类的社会。而如果离开了人类的社会,对自由的谈论就没有任何意义——不与别人打交道的人,是不可能被别人剥夺其自由的。
  柏拉图在《国家》中说:“任何国家或个人,极端的自由必然会导致极端的奴役。”
  黑格尔也曾说过:“普遍的自由,既不能产生任何肯定性事业,也不能作出任何肯定性行为;它所能做的只是否定性的行动,它只是制造毁灭的狂暴。”《黑格尔全集》拉松版第20卷第246页
  自由,就其和人性的一致性来说,它本来是一个人性衍生的独立概念,但随着自由的丧失,自由只能是一个人际关系的概念,它不仅意味着尽可能让每一个人都能够作他想作的事,而且意味着在一个人的自由损害了别人的自由时限制他的个人自由。但是这样一来就产生了“如何在个人之间分配自由的权利”的问题。我们必须回答,一个人到底在何种程度上是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的,他的这种自由又在何种程度上是受限制的。
  对自由的分配从自由的本来的意义上来说,是对自由的玷污,但是基于人性的分裂,这种对自由的分配了又确保了自由在分裂的人性的夹缝中通行。分配自由的实质就是把人的自由分开,把人的自由中基于为我性的部分保留给自己作为自己的权利,把人的自由中基于为他性的部分出让给别人作为自己的义务,这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由来。
  自由就是人性,权利和义务是人性分裂的社会后果。自由本来应该象人性一样属于自己,但是人性都背叛了自己,自由也就随着人性的背叛而背叛了自己。权利通常就是说人们还能给自己做什么,义务就是说人们还能给别人做什么。所以权利和义务就是人性分裂之后人性中所包含的为我性和为他性的社会学称呼。
  人说思想自由是人的当然的自由,但是当然不了。人们为了自己还能想一些理说一些话,就自由的完整性来说,那已经不是人在享受自己的自由了,而是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人为了自己有些事情该想而不能想,有些事情该说而不能说,那是你在尽到社会的义务;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有时侯不愿意想这件事,也不愿意说这件事,但是还不得不去想,不得不去说,那也是你在尽到社会的义务。
  人说行为自由是人的当然的自由,但是当然不了。人们为了自己还能去做的一些事情,那体现了你的权利,人们不得不为别人去做一些事情,那体现了你的义务。也就是说,社会允许你想一些事情,做一些事情,那是给你保留的权利,社会强迫你想一些事情,做一些事情,那是给你规定的义务
  在一个有私有财产的社会,在一个有社会差别的社会,在一个有社会斗争的社会,在一个有社会强权的社会,人们没有完整意义上的自由,只有权利和义务。在这样的社会里,如果人们把完全的自由理解为每个人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这样的自由就有其内在的弱点。这里我们只需指出一个无庸质疑的事实:任何人都不具有完备的知识,也没有完全的理智。只要承认这一点,我们就应当想到,个人可能会产生对社会、甚至对他自己都极端有害的念头。例如象“****”之类的****或希特勒的纳粹主义。如果容许人们把这样的念头都自由地付诸实现,社会和人类都会遭受巨大的灾难。这就是它内在固有的弱点。弥补这个弱点的办法也只有限制自由,把自由中对社会无害的部分继续放任它的自由,并把它规定为权利,把自由中对社会有害的部分进行限制,还要通过限制的手段把它改造成对社会有益无奈的言行,并把它规定为义务。
  在西方的大多数发达国家中,警察都会采取行动以制止个人的自杀行为。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一类的新闻报道。但是自杀是典型的个人自由行为,警察制止个人自杀意味着任何人都没有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政府有义务强制你活着。在西方的“文明”国家中,个人没有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这一点,似乎已经成了常识,以致近些年来是否允许“安乐死”成了立法上的最大难题之一。不管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辩论结果如何,这种辩论和立法本身就表明,追求个人自由的西方国家到现在还不打算允许个人有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这样,连个人的生命也不得不在权利和义务中间等待。
  讲到自杀行为就不能不涉及到****。“****”之类的****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它们以种种似是而非的迷信学说来使其信徒想入非非,最终导致他们采取各种各样的自杀行为。对这样的****,就是最崇尚个人自由的美国政府也不敢放任自流。美国政府确实曾经对“人民圣殿教”之类的****过于放任,以致它造成了上千人集体自杀的惨剧。但是美国政府也确实在力图监督这样的****组织,极力想制止它们的任何将导致伤害人命的行动。这样的监控最终导致了20世纪90年代为美国的“大卫”教派而发生的死人惨剧。而在实际上,任何对****组织的监控都是以政府的强制性行为侵犯个人的自由——即侵犯个人愿意相信什么就相信什么的自由。这样,连个人的信仰也不得不在权利和义务中间徘徊。
  个人消费应当是一个最没有疑问的个人自由的领域。人们历来都认为,应当允许消费者有决定自己消费什么的完全的自由。但是实际上,“自由的”西方国家就是在这个领域也没有让个人完全自由——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政府禁止吸毒,这又是以政府的强制限制人民消费的自由。这样,连个人的消费也不得不在权利和义务中间讨价还价。
  在私有财富的多寡发生变化的时候,在社会差别发生变化的时候,在社会斗争发生变化的时候,当社会的管理机器的管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时候,人性就发生了变化,人的自由就发生了变化,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必然要发生变化。好比你的生命,原本好象完全是你自己的,但你生活在人和人中间,你的生命也和权利义务搭上了脱不尽的干系。你享受生命的时候,生命是你的权利,你不享受生命的时候,生命就成了你的义务;好比你去找一份工作,原本好象完全是你出乎你自己的需要,但你生活在人和人中间,你的工作也和权利义务搭上了脱不尽的干系。你能享受工作乐趣的时候,工作是你的权利,你不能享受工作乐趣的时候,工作就成了你的义务。
  从小到大,想那么多问题,做那么多事情,很难分的清楚那些问题和事情是在行使我们的权利,那些事情是在尽到我们对社会的义务。小孩子去上学,天天背着书包,那么累,你说他们到底是乐意的还是不乐意的呢?你说他们是在行使权利还是在尽到义务啊?小孩子心里想的也许是好好学吧,将来找个舒服的工作,活的轻松一点,而学校和社会也许对他们的希望是好好学吧,将来给社会做点有益的事情。权利和义务就是这样给一个个小孩子背上了沉重的负担,那些大人们,也和小孩子一样,终生都生活在权利和义务的重负之下,权利多一些的,自由多一些,权利少一些的,自由就少一些。
  自由的多少和财富的多少是直接关联的,当财富多的时候,自由就自然多了起来,到财富少的时候,自由就自然少了起来。在原始的公有制社会,财富是极端匮乏的,接近于“无”,但是,这种“无”因为是极端的,就走到了它的反面,成了人人的“有”,这种条件下,人的本性没有分裂,人的自由没有分裂,自由就表现为一种无限的状态。后来,文明发展了,财富突破了“无”的界限,有了剩余,但依然不足,这时,人性就要分裂,分裂成为我性和为他性,人的自由也要随之分裂,分裂成权利和义务,谁的财富多,谁的权利就多义务就少,谁的财富少,谁的权利就少义务就多。根据辩证法的原理,社会文明继续发展的结果,必然是财富的极大丰富,那时,公有制条件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个人对财富的肚霸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成为不必要,那时,人性又从现在的分裂状态变成了融合状态,人的自由也融合了,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分界也就随之消失了。
  3
  在私有制条件主导的社会里,财富是有限的,自由也是有限的,就只好把有限的自由化解成权利和义务去适应有限财富的的发展,去适应有限的人性的维持。
  我们的自由不够,我的自由只好止于你的自由,这就是权利对义务的让步。我的权利要对我的义务让步。我的义务也要对我的权利让步。总的自由还是那么多,我的权利多了,我的义务就少了,我的权利少了。比如,我的义务就多了。奴隶和奴隶主在一起,奴隶吃肉喝酒的权利要是多了,奴隶主的吃肉喝酒权利就少了;又好比,员工和老板在一起,员工要是发号施令的权利多了,老板发号施令的权利就少了。
  我们的自由不够,我的自由只好止于你的自由,这就是权利对义务的转移。我的权利受之于你的义务,我的义务因你的权利而存在。总的自由还是那么多,我的义务多了,我的权利就少了,我的义务少了,我的权利就多了。比如,警察就囚犯在一起,警察的权利就来自与囚犯的义务,警察的权利多了,那他的义务也就少了。又比如,先生和太太在一起,先生的权利就来自太太的义务,太太的义务多了,太太的权利就少了。
  张辉在《人性论》一书中说道:人性的发展有一定的条件下,人要把自己的人性向他人出让,出让的结果就是“人不是人”,“人不是人”了《那么,“人”跑那去了?原来是“人背叛了人”,“人”被别人所占有了,人们的人性互相占有,就存在一个占有不均的问题,叫做“人比人”。借着〈人性论〉一书的逻辑,人们可以发现,我还能和你比,那我和你之间就还有公正可言,如果我都不能和你比了,那我和你之间就没有什么公正可言了。好比一个乞丐和百万富翁比钱,那就没得比,没得公正,好比一个囚犯和总统比权力,那也没得比,也没得公正,好比一个很平凡的女孩子和一个明星比名气,那也没得比,没得公正。
  从社会发展的大局来看,在私有制社会里,有限的财富带来了财富不均的问题,财富不均的问题又带来了人性不均的问题,自由不均的问题又带来了权利不均的问题,权利的不均就把社会上的人分成了上等人和下等人。权利多义务少的人就是社会的上等人,权利少义务多的人就是社会的下等人。上等人依靠他拥有的财富占有下等人的劳动和生命过程,当这种占有,超出一定的范围,达到一定的极端,社会就失去了公正。
  来自官方的大话连篇,絮絮叨叨,总是在告戒人们:你的义务和你权利是相适应的,当你尽到更大的义务时,你就会享受和行使更多的权利。其实这些话,碰对了也就算对了,在一个还有公正可言的社会,这些话就算是对的。其实,就人类的文明史来看,这些话总的来说,都几乎都是骗人上当的。
  真正的道理在于:当你尽的义务多了,你享受的权利并不一定会多,只有当你尽到的义务多了的时候,别人尽到的义务也多了,你的权利才会增加。而这就需要社会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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