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巩献田教授,您好:
看了您致胡锦涛吴邦国的公开信,本人很是钦佩您的爱国之心,但也有不敢苟同之处.综观巩教授近年之倡举,给我感觉是,红而又专的您,爱国之心有余,爱民之心不足.仅以您<<公开信>>一文而论,我有以下几点看法,望赐教:
第一.我认为吴邦国同志对物权法草案"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的观点并无不妥,至多在措词或语法上加以完善.您问,平等保护的主体是谁?,依我看,这个问题不需要拿到世界上,让哪些学者或领导人来回答.答案很明确, 平等保护的主体分别是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平等保护的内容则是以上三大主体的财产权利.是的,我们历来是讲"国家平等保护公民的权利",但正是因为这句莫棱两可的话,没有明确保护公民的什么权利,也没有明确国家在作为一个财产权利主体时所处的地位,才导致了贪官酷吏随意借"国家需要"之名,巧取豪夺,横征暴殓,赤裸裸的耕地征用,血淋淋的城市拆迁,明火执仗的强捐强献,哪个不是拿着"政府"的红头文件,打着"国家"的旗号,公然掠夺公民的个人财产.个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要依法被判刑甚至杀头,而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某些主体,侵犯了个人的财产,补不补偿,补偿多少,如何补偿,则全由政府文件说了算,而不是法律说了算,人民是不是太需要这部法律了?我不理解,为什么巩教授讲平等只讲"权利主体的平等",即"只有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公民平等",可是至于这些权利主体的哪些权利的平等,您却不管了.所以我也想跟您说:您可能太忙了,没有时间仔细考虑这个问题吧!!您还问,如果世纪坛和世纪坛边上您家都发生了火灾,如何"平等"保护?我告诉您,如果消防队只把世纪坛的火扑灭,而对您家及您邻居家的火势任其蔓延,您可以起诉,获得国家赔偿,当然,前提是,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要"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私有财产",否则消防队就真得敢只救世纪坛的火而对您家的大火不管不顾了.所以,为您本人计,最好还是考虑一下我的建议,因为这时,您不只是一个学者教授,而首先是一个公民.
第二.我同意巩教授提议的在物权法中写上"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对写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就有些异意了.当然,这两条是宪法规定的,您我都无权改宪,但是对于在物权法中,我认为"合法的"三字定语是画蛇添足,不要也罢.财产只有合法的和非法的两种,不应有第三种,而非法的财产,本身就意味着不是"他"的财产,这个"他"可以是任何一个公民,也可以是某个集体,也可以是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某个部门.我们来对比一下"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不就是没有那么一个定语吗?如果我反问您,公共财产就一定是合法的吗?您怎么解释?所以我说"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足以说明问题,如果也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则更好,都是财产,为什么国家的集体的就神圣,老百姓个人的就不神圣.如果有证据证明哪个公民某项财产是非法取得的,题中之义这个财产及利用这个财产所创造的一切利益就不应是这个公民的私有财产,而可能是国家的集体的或其它某个公民的,是谁的给谁,保护谁的权利.所以巩教授不必担心去掉那三个字的定语,会给贪官污吏官僚买办的非法收入提供庇护所,只要我们其它的相关法律不是一纸空文就成,否则,你用的定语再多也无益于国,无益于民.相反,去掉那个三字定语,就是不给某些人和部门滥用公权,在合法与非法字眼上,随意裁度,甚至以莫须有的罪名剥夺公民私有财产的权利.我质疑巩教授爱国有余,爱民不足,意也在此.
第三,我不想去推测巩教授属于时下的新左派还是新右派人士,我既非官,也非商,只是一个普通工薪阶层老百姓而已,不用担心我的观点代表着某派思潮或势力,如果非说有的话,那就只能是众多象我一样的"老败兴",我只是希望自己辛辛苦苦攒下的工资房产和各种生活用具不被随意掠夺罢了,这些都是消费资料,也不会违背什么"生产资料公有制".
当然,对于草案中出现的101个"等"字,我们老败兴只能苦纳,希望能在您及众多的专家学者倡仪下,去掉这些"等"字,因为我知道,一个"等"字就是一个坑,101个"等"字就是101个陷阱.
谢谢您,巩教授.不妥之处,愿聆教诲!文中如有不敬之处,您多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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