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构建和谐社会,处理好城乡关系,解决好“三农”问题,首先要保持农村的稳定,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没有稳定这个基础,很多事情就不会好办。但我不赞称以“稳定是第一位的”这句话为由,采用压制手段来保持“稳定”,正如一位网友所说“把稳定这块大石头压在火山口上的做法,其实是很愚蠢的”!
但是,保持农村稳定这个问题绝对不容乐观!在我看来,绝大多数的村子里都存在着不稳定因素,而造成这种不稳定因素的“罪魁祸首”,正是三年一次的“海选”和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尽管基层政府尽职尽责地组织举行各村的选举活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勿庸置疑的是,选举中出现的丑恶现象,如贿赂、胁迫,甚至不惜用暴力手段铲除异已,几乎成为普遍现象。但这个问题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有个网友在《看看农村都是些什么人在当权》的文章中说:“看看都是些什么人物能当村长呢?要么是做生意有了俩钱的,他们可以在农民中用钱和物去贿赂选票;要么就是村霸,在村里无恶不作没有人敢惹,也没有人敢不选他们的恶人;要么就是在村里的大姓中有威望的,小姓中的人再有水平在他们面前也只有望洋兴叹!每到换届选举的时候,哪个村不搞得乌烟瘴气!选得老百姓都相互生了仇,结了怨!真不知道这样的民主是好还是不好?”但这个问题也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
经过一番激烈地较量甚至是暴力的较量,新一任的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终于产生了。但是,从他们上任的第一天起,就已经有人盘算着“三年到期把他们赶下台,让我上或让我们的人上!”这个问题了。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从新任班子上任那一刻起,在“我干不上,你们也别想干好!你们干不好,到时候就得下台!”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使绊子,找麻烦,无中生有,造谣中伤,挑拔离间,拉帮结派,混水摸鱼,冷枪暗箭,有意制造矛盾,故意激化矛盾、上访、告状、写匿名信,递黑纸条,各种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在这种氛围里,要想保持农村的稳定和谐,几乎是不可能的!
而作为当选的新一任党支部、村委会一班人来说,从上任的第一天起,他们就不得不疲于应付招架各种人为制造的麻烦,根本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工作中去。同时他们也在不时掂量着“三年期满还不知道能不能继续干下去?”这个问题,便“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只看眼前,难顾长远,不思进取,只求平安。甚至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捞白不捞,过期捞不着”的错误思想,想歪点子,动黑念头,假公济私,以权谋私,贪污挪用,胡支乱花,胡吃海喝,致使群情激愤,民怨沸腾,这又怎么能保持农村的稳定和谐呢?
台上台下的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相互以其治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惜动用一切非正当手段,同时极力在政府部门,公、检、法部门寻找靠山,甚至不惜在黑恶势力中寻求支持,有的竟然酿成刑事案件。这又怎么能保持农村的稳定和谐呢?
农村中的各种社会人际关系,远比一个企事业单位、一个工厂、一个企业要复杂的多。俗话说:“能率一军,不领一村”这话一点不假!不信你让那些能当了大官的、大厂长的、大经理的人到自己的村子里去干两年村长试试,未必就能干得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靠所谓的“村民自治”也就是说村民们自己管理自己的这几年,效果很难说是令人满意的!在很多农村,家族矛盾激化、历史隔阂加深,甚至弄得亲情反目,邻里生隙,朋友绝裂,兄弟阋墙,妯娌不和,各种社会人际关系变得越发不可捉摸,相护猜疑,人人防范,朴实憨厚的村风民俗荡然无存。对于村干部来说,远非其抱着“心理平衡”或“不怕得罪人”的心态就能处理好这些关系的,管事不少,报酬不多甚至没有,这实在是太难为他们了!这又怎么能保持农村稳定和谐呢?
不难看出,正是由于三年一次的“海选”和所谓的“村民自治”,才是农村不能保持稳定和谐的罪魁祸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使前多年农村中相对风平浪静的生活节奏变河波涛汹涌起来。由此看来,这种使我们赖以自豪和骄傲的所谓“大民主”,并不是现代农村和农民们最需要的!所以,我建议立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决果断地取消三年一次的“海选”,取消所谓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当然还有村党支部,但这个问题比较敏感,不在我们现在讨论之列)用轮流坐庄式的村民代表会代之。原属于村民委员会的所有权力,统统由乡、镇政府(如果以后乡镇政府撤消则由县政府)直接接管。而对于取而代之的村民代表委员会,其职能则仅限于搜集反映群众意见,经民主科学的程序作出决定后,交由乡镇政府指派到村的吃财政饭的干部们直接实施。应该肯定的是:村民代表委员会才是村民利益的代表者!而派下去的国家干部门则只是村民事物的具体执行者!这种做法与现代社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相符合,并与现代社会中先进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理念相吻合。
过去说“万恶淫为首”,有人说“万恶钱为首”,在我看来,在农村确实有些“万恶权为首”的味道。如有些村里,集体经济早已被折腾殆尽,村干部干了三年连工资都发不上一分,却也争得你死我活。如果我们修改了《村委委员会组织法》,取消了村民委员会,取消了“海选”,农村人就没有了对权力的渴望,也就没有了争斗,没有了争斗,也就没有了那些丑恶行为,没有了那些丑恶行为,这才会有农村的稳定和谐!
当然,仅仅为了保持农村的稳定,而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绝对不是我提出这个建议的唯一理由,也绝对不是最重要的理由!
由于时间关系,其它理由我们以后再展开讨论。
作为一名村委主任,我衷心希望网友们能就这个问题展开讨论,以使其更加完善、更加科学。以便我整理补充后,向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提出建议。
只有从组织措施出发,把农村稳定的问题解决好了,高层的多予、少取、放活等惠民政策才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
写于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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