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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死刑存废的几个问题

乾之弓 · 2007-01-06 · 来源:http://blog.sina.com.cn/u/4b3a9a00010007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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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死刑存废的讨论中,引出了许多有争议的话题。如人权是否高于民主、民意是否代表法律以及西方死刑的废除是否可为我佐证等。第一个问题是主废者的理论根基,虽有可批驳之处,但更多应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共识。第二个问题直接关系废除的可能性。尽管主流媒体铺天盖地都是对废刑的声援,但这只是精英意见,“杀人偿命”仍然是普通民众的认识。不能证明法律高于民意(或曰民意不能代表法律),主废者便注定不可有所作为。第三个问题则涉及西方对中国人权问题的指责。正如西方的宗教自由主要是指有选择宗教而非是否信仰宗教的自由一样,它们时常会忽视有些人并不信仰上帝,因而希望用上帝来感召我们。尽管上帝说的都是好的,对我们却并不一定适用。
    ——人权高于民意?
    民主是公共生活的行动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民主与自由相对,后者是私人生活的行动原则。区别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是群己界限。在只与自身有关的活动中,个人凭自由行事,不受他人干预,实践个人自由。在与他人有关的活动中,人们凭民主原则行事,实践公共自由。民主只是一项原则,其适用范围限于公共生活。当然,公共生活本身具有不同的含义。共和主义认为,公共生活是人的本性,人只有在公共生活中才能实现善的目的。自由主义则与之相反。
    按照“天赋人权”思想,人权先验存在,而不论人的目的是公共的善,还是个人的善。同时,作为人权中最重要的一点,生命权不受任何外在于个人自身的力量侵犯。即,任何人没有对他人生命的权力。(这一点应是现代社会基本的原则,尽管历史并不如此)因而,生命活动是最规范意义上的私人生活,以个人自由为原则(关于个人没有自杀自由的观点,则是将“善”置于了自由之上。这是出于公共善的想法,而忽略了死亡对当事人本身也许为善)。民主在此意味着暴力,因为它将生命交由他人(这里是视民主为“标准”,若从“尺度”而言,则存在少数人的暴虐与多数人的暴虐之别)。从现代人的意义上说,生命权高于民主/意。(但生命权不可换为“人权”,因为将“生命权”从“生存权”中抽象出来,视为独立于他人而存在的做法已有勉强之处,而人权的其它具体内容从根本上不可能与他人无关,因而不能适用于完全的个人自由。至于在何种程度上适用民主,则视民主在何种程度上允许参与,宽容不参与,也即民主的“尺度”而定。)
    ——法律高于民意?
    法律是国家运行的标准。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都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关于法律对私人生活的干预,例如,法律不可以限定公民的结婚对象,却可以规定一夫一妻制)。正因为法律对社会生活的统摄性,法律依据的便只能是正义(尽管正义的内涵在不同时代不尽相同,但其是法律依据这一点却是毋庸置疑的,奴隶制在视不平等为正义与否的时代的存废状况可以为证)。民意并不必然代表正义。关于这一点,最常用的例子是苏格拉底之死(此例还可说明民主在不同时代的含义。苏格拉底时代的民主是贵族民主,民意只是精英中的大多数,若放在今天,苏格拉底之死不仅是非正义的,也是非民主的。当然,当时是视不平等为正义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民主对正义有一定的从属性。[在民主与正义都非客观标准的情况下,为什么不是正义从属民主,这是因为视不平等为正义是贵族与平民、奴隶共同的认知,而民主是这一认知基础上的精英意见。或者可以说,民意不等于正义,但民意对正义有趋向性。])因此,法律的依据是正义,而非民意。但是,若法律不能体现民意,又会带来法律的合法性问题。这说明政治绝不是一个逻辑问题,而是一个现实问题。由于法律对政治秩序的作用,法律的合法性直接影响政治合法性。如果失去合法性,法律和国家都会失效,正义也就无从体现。因而,作为法律依据的正义只能是民意认同的正义。法国死刑的废除首要前提是民意认同了民主的精神(其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公民〉和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对国家〉,公民认为行使了选举的权利,有履行遵守的义务[至于合法性问题,由于死刑废除与否只是针对少数罪犯,不对所有人成立,废除与否不直接关涉所有人利益,故合法性表现不强烈];其二,对代议民主的认同,尽管经常有置疑,但对议员的罢免却并不常见,可见置疑是对代议民主认同的一种表现,否则就不是置疑,而是时时的反抗。)与法治的精神(司法只适用于法,而非民意。至于法律的合法性,则应交由政治。)所以,法律高于民意这一点,在司法上是正确的,在立法上却不可。或者可以说,在政治上不成立。
    ——“天赋人权”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现在关于人权问题的争执实际上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承认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天赋人权”。“天赋人权”是一个西方概念,更准确说,是一个基督教概念。它与它的对立面“君权神授”一样,视上帝为万物主宰。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以上帝的绝对性作为君权合法的佐证,前者则通过强调人皆由上帝创造这一平等性来对抗权力(来自他人或国家的)的迫害。人皆由上帝所创,便只服从上帝。人生命的终结便只能是上帝的召唤。在人与人,或国家与人之间便不存在绝对权力,任何人不能拥有对他人生命的权力。但中国并非基督教国家,或任何宗教国家。中国亦有神,且有女娲造人之传说,却并未发展成为主神崇拜。相反,先秦思想家及汉后佛教宣扬的“因果轮回”思想培养了中国人的功利主义取向,形成了一种自然史观。认为人生于父母,故须服从父母,推而广之,便
须服从君主。在这种自然史观下,父权或君权便在事实上成为一种绝对权力,所谓“虎毒不食子”只是一种必要的伦理约束,而此俗语的出现本身便表明了绝对权力的存在。当然,我们今天可以接受“天赋人权”观点,原因毋须多言。但前提是接受。这需要政治启蒙。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政治启蒙引入了“天赋人权”,但受众只是知识分子,而斗争哲学的主导则将绝对权力泛化了,人权和生命在敌对的情况下被视为可践踏之物。我们今天当然需要“天赋人权”,但前提是普通民众的接受。如果大多数公民尚未接受,就欲废除死刑,或则将人权作为万能的挡箭牌,这仍然是一种暴力,或曰文化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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