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高于民意?
民主是公共生活的行动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民主与自由相对,后者是私人生活的行动原则。区别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是群己界限。在只与自身有关的活动中,个人凭自由行事,不受他人干预,实践个人自由。在与他人有关的活动中,人们凭民主原则行事,实践公共自由。民主只是一项原则,其适用范围限于公共生活。当然,公共生活本身具有不同的含义。共和主义认为,公共生活是人的本性,人只有在公共生活中才能实现善的目的。自由主义则与之相反。
按照“天赋人权”思想,人权先验存在,而不论人的目的是公共的善,还是个人的善。同时,作为人权中最重要的一点,生命权不受任何外在于个人自身的力量侵犯。即,任何人没有对他人生命的权力。(这一点应是现代社会基本的原则,尽管历史并不如此)因而,生命活动是最规范意义上的私人生活,以个人自由为原则(关于个人没有自杀自由的观点,则是将“善”置于了自由之上。这是出于公共善的想法,而忽略了死亡对当事人本身也许为善)。民主在此意味着暴力,因为它将生命交由他人(这里是视民主为“标准”,若从“尺度”而言,则存在少数人的暴虐与多数人的暴虐之别)。从现代人的意义上说,生命权高于民主/意。(但生命权不可换为“人权”,因为将“生命权”从“生存权”中抽象出来,视为独立于他人而存在的做法已有勉强之处,而人权的其它具体内容从根本上不可能与他人无关,因而不能适用于完全的个人自由。至于在何种程度上适用民主,则视民主在何种程度上允许参与,宽容不参与,也即民主的“尺度”而定。)
——法律高于民意?
法律是国家运行的标准。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都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关于法律对私人生活的干预,例如,法律不可以限定公民的结婚对象,却可以规定一夫一妻制)。正因为法律对社会生活的统摄性,法律依据的便只能是正义(尽管正义的内涵在不同时代不尽相同,但其是法律依据这一点却是毋庸置疑的,奴隶制在视不平等为正义与否的时代的存废状况可以为证)。民意并不必然代表正义。关于这一点,最常用的例子是苏格拉底之死(此例还可说明民主在不同时代的含义。苏格拉底时代的民主是贵族民主,民意只是精英中的大多数,若放在今天,苏格拉底之死不仅是非正义的,也是非民主的。当然,当时是视不平等为正义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民主对正义有一定的从属性。[在民主与正义都非客观标准的情况下,为什么不是正义从属民主,这是因为视不平等为正义是贵族与平民、奴隶共同的认知,而民主是这一认知基础上的精英意见。或者可以说,民意不等于正义,但民意对正义有趋向性。])因此,法律的依据是正义,而非民意。但是,若法律不能体现民意,又会带来法律的合法性问题。这说明政治绝不是一个逻辑问题,而是一个现实问题。由于法律对政治秩序的作用,法律的合法性直接影响政治合法性。如果失去合法性,法律和国家都会失效,正义也就无从体现。因而,作为法律依据的正义只能是民意认同的正义。法国死刑的废除首要前提是民意认同了民主的精神(其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公民〉和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对国家〉,公民认为行使了选举的权利,有履行遵守的义务[至于合法性问题,由于死刑废除与否只是针对少数罪犯,不对所有人成立,废除与否不直接关涉所有人利益,故合法性表现不强烈];其二,对代议民主的认同,尽管经常有置疑,但对议员的罢免却并不常见,可见置疑是对代议民主认同的一种表现,否则就不是置疑,而是时时的反抗。)与法治的精神(司法只适用于法,而非民意。至于法律的合法性,则应交由政治。)所以,法律高于民意这一点,在司法上是正确的,在立法上却不可。或者可以说,在政治上不成立。
——“天赋人权”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现在关于人权问题的争执实际上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承认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天赋人权”。“天赋人权”是一个西方概念,更准确说,是一个基督教概念。它与它的对立面“君权神授”一样,视上帝为万物主宰。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以上帝的绝对性作为君权合法的佐证,前者则通过强调人皆由上帝创造这一平等性来对抗权力(来自他人或国家的)的迫害。人皆由上帝所创,便只服从上帝。人生命的终结便只能是上帝的召唤。在人与人,或国家与人之间便不存在绝对权力,任何人不能拥有对他人生命的权力。但中国并非基督教国家,或任何宗教国家。中国亦有神,且有女娲造人之传说,却并未发展成为主神崇拜。相反,先秦思想家及汉后佛教宣扬的“因果轮回”思想培养了中国人的功利主义取向,形成了一种自然史观。认为人生于父母,故须服从父母,推而广之,便
须服从君主。在这种自然史观下,父权或君权便在事实上成为一种绝对权力,所谓“虎毒不食子”只是一种必要的伦理约束,而此俗语的出现本身便表明了绝对权力的存在。当然,我们今天可以接受“天赋人权”观点,原因毋须多言。但前提是接受。这需要政治启蒙。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政治启蒙引入了“天赋人权”,但受众只是知识分子,而斗争哲学的主导则将绝对权力泛化了,人权和生命在敌对的情况下被视为可践踏之物。我们今天当然需要“天赋人权”,但前提是普通民众的接受。如果大多数公民尚未接受,就欲废除死刑,或则将人权作为万能的挡箭牌,这仍然是一种暴力,或曰文化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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