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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权占有”?

佚名 · 2007-01-31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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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记得开过玩笑,哦,这个玩笑的主角只能是自己,否则有人是要跳起来的。假如有人指控区区在下在2006年曾经偷过东西,那么这个原本好像是要讲“谁主张谁举证”的,可是如果法律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罪”,我就只能哑口无言,因为我记得我2006年,哦,不对,不对,不仅仅是2006年而且是很多年,唉,还是不对,反正我没偷过东西,可是我如何找到这个“相反证据证明”也即没有偷过东西的证据证明呢?
   
    假如你在大街上走,有人向你要借100元钱做路费,你有些疑惑,而对方称:你有证据证明我是坏人吗?你没有证据证明我是坏人,那你怎么能怀疑我借钱不还呢?啊?
    
    设想一下:古代有个X朝,制定一部《人权法》,其中“第二百六十条 奴仆或者丫鬟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权占有。”。有一天,一个县太爷升堂,因为一个李姓女子指控赵家逼她为婢,县太爷问李姓女子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不是赵家丫鬟呢?李姓女子拿不出证据就反问赵家有什么证据,县太爷也觉得有些道理,可赵家少爷或许是饱读诗书的,倒是温文尔雅地说,我没有李姓女子不是我们赵家丫鬟的证据,而李姓女子自己同样拿不出不是我家丫鬟的证据,因此她就是我家的丫鬟,就算她有卖身契证明她是别家的丫鬟,呵呵,只要她无法证明她从来没有收下我给的卖身银子,她还是我家的丫鬟,我赵家同样没有证据证明李姓女子没有收下我给的卖身银子,而按本朝《人权法》第二百六十条:“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权占有”,你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县太爷你就得推定李姓女子是我赵家的丫鬟。
   
    据说现在有个词比较有名叫“恶搞”,有人可能会因此联想起现在的热门《物权法草案》,哦,我不是学法律的。可是,法律概念、法律条款不都是建立在逻辑上的嘛。数学以致于软件编程以致于工程技术等等都是需要逻辑的。
   
    我看到《物权法草案》的第二百六十条和第二百六十一条,可这是网上而不是白纸黑字印刷的,我是有些怀疑是否有笔误,现在我把这两条款列出:
   
    第二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权占有。
   
    第二百六十一条 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
   
    我不想找什么法学辞典讲什么概念,不就这点东西嘛。“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实际是指某实际财产已经有某实际控制者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所有权没有经法律认定。而“相反证据”,呵呵,看起来是挺全乎,因为一项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法律上是“有权”和“无权”的区分,按照逻辑来说,“有权”和“无权”即“A”与“非A”的关系,因此,“相反证据”应当针对是“有权”或“无权”的“相反”,即,针对“有权”是“无权”的证据,针对“无权”是“有权”的证据。
   
    我们把第二百六十条改写一下:“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无权占有。”,虽然从逻辑上,“A”与“非A”具有排中关系,证明了“A”自然就否定了“非A”,反之,证明了“非A”就否定了“A”,但在实际中,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
   
    对“没有”的东西进行证明,比如我们要证明一间屋子没有蚊子,那么其充分必要条件是这间屋子内的所有空间位置都没有蚊子,对某种抽象权利证明其不存在同样需要证明所有可能性不存在。在前面的玩笑例子中,只要赵家少爷不用证据来证明签过卖身契或给过银子,那么,那李姓女子根本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收过赵家的银子或者没有签过卖身契的。
   
    在现实中,“获得证据”和“不用证据”是完全不对称的,按照第二百六十条,只要没有该实际财产控制人“无权”的证据证明,那么该项财产的实际控制人就可以由法律认定为“有权占有”,该条款本身具有充足性,也无需实际占有人提供“有权”证据的。第二百六十条按照逻辑的等价关系(全称逻辑命题和它的逆否命题等价)可以变换成:所有无权占有必须有“无权”证据证明,无权占有倒必须有证据证明,那么,凡没有“无权”证据证明的就都是“有权占有”了。
   
    我们都知道“无罪推定”的概念,那么我们仿照《物权法草案》第二百六十条的写法:
   
    犯罪嫌疑人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有罪。
   
    犯罪嫌疑人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无罪。
   
    而实际的《物权法草案》第二百六十条改写一下:
   
    财产实际占有人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有权占有。
   
    财产实际占有人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无权占有。
   
    嗯,这样的对照是让很多对民法不熟悉的人可以有个参照。按照《物权法草案》第二百六十条,主张对某动产或不动产拥有所有权的人居然可以不用自己举证。
   
    比如一项动产可能是通过合同获得的,按照该条款,对此动产所有权有异议者是不能要求实际占有人提供合同而是需要证据证明这样的合同是不可能存在的来证明此实际占有人属于“无权占有”,真是奇怪。
   
    开个玩笑,如果我朋友把我的住房占有了,我如何证明对方是无权占有呢?我有房产证可我无法证明我没有口头承诺我连家具一起卖给朋友,我更无法证明我从来没有收到这位朋友的房屋家具的付款。而按照《物权法草案》第二百六十条,我不能要求对方提供证据证明他是“有权占有”,反而是我必须提供诸如我根本没有收过对方的房产付款的证据证明,等等。
   
    实际上,财产实际控制人究竟是不是有权占有是一个问题,有证据证明无权占有还是一个问题,那么就肯定存在着实际是无权占有却没有证据证明的,因此按照《物权法草案》第二百六十条,法律认定的“有权占有”肯定会混进实际是“无权占有”的。
   
    或许《物权法草案》班子(哦,包括那位“确保《物权法草案》顺利通过”的盛华仁副委员长)认为,这个有权推定能够漏网的无权占有者好像还不够庞大,也许如此就出现了第二百六十一条:
   
    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
   
    嗯,算你狠,居然找到我无权占有的证据证明我无权占有,可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因为我没有恶意所以我无权占有了这个不动产和动产而法律就会给予我合法占有的法律文件。而如何证明是属于相反证据的恶意呢?
   
    见过有人引用《日本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对占有人,推定其以所有的意思,善良、平稳而公然地开始占有动产者,如系善意无过失,则即时取得行使于该动产上的权利。”,嗯,同时看到过什么章立凡啊、梁小民什么的对日本学习西方而西化是大加推崇的,可是为什么日本规定“如系善意无过失”,而什么《物权法草案》却“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而且,仅仅是“动产”而非“不动产”。
   
    我相信《物权法草案》法律人士自以为自己很精通法律的,而且可以让别人搞得七荤八素而琳琅满目的就了不得了。唉,其实这套很简单的,或许哪一天编制《物权法草案》的班子会编制《诚意出让法》的,说不定盛华仁副委员长自己也会亲自说要确保《诚意出让法》顺利通过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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