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神费钱”、“拖延时日”、“判决不公”、“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之类打官司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现象。它凸显法律武器的尴尬和无奈,使人们对法律丧失应有的信任和尊重。以至有家长不同意子女报考法律专业,说那个没意思。
亏本官司
笔者亲身参加过一场诉讼。个中遭遇可说是淋漓尽致地折射出司法弊病的方方面面。
1995年12月27日,我厂一车重9.5吨、价值52.25万元的出口草甘膦原粉在运往深圳口岸的途中,在广东清远境内神秘失踪。失踪车是承包我厂运输业务(本厂几台自备车闲在一边)的个体司机请来的。该车走在个体司机车的前面。从提货到出厂再到押运都没有登记车牌号码和司机身份。通过各种渠道都没有寻找到这批货物。大家有足够的理由怀疑是里应外合把货弄走了。但法律是讲证据的。厂里只好把个体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诉讼中,除按标的交纳诉讼费外,法院工作人员办案的差旅费都由厂里出。共花掉各种诉讼费用6万多元。法院判决个体司机承担3/5合31.35万元的损失。除厂里欠个体司机的3万多元运费被扣除作为赔偿外,个体司机没办运输货物保险,他的一套三层楼房子说成是他父母的。另一套公寓房说成是他同居女友的。诉讼保全扣押在法院的货车也成了他弟弟的。厂里想搞强制执行,但对7000元的强制执行费望而生畏。因为个体司机没什么财产,强制执行也是白搭。
整个诉讼,拖了一年多时间,不说其他成本,单说直接费用就是6万多元,收回3万多元(不打官司也能收回,因为它是我厂欠个体司机的运费)。是个亏本生意。法院是赚得盆满钵满。办案法官以办案需要为由向个体司机“借”7000元买了一部手机。经厂里举报,法院大会上批评了办案法官,责令其退还了购机款。
这事过去很多年了。上述局面并没有多大改变。君不见,民工讨薪难,事故赔偿难不是常有报道么?我们的法律武器什么时候成了一把笨重的钝刀,拿不起,不管用?法律的威严荡然无存,黑社会应运而生。
症结所在
据我观察, 打官司难,除了司法腐败这个政治体制因素外,法律本身存在缺陷是个重要原因。
一。对民事诉讼中被告隐匿、转移财产(如假离婚)和逃窜的行为法律束手无策;
二。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出资人只以所出资本为限,不必拿出个人或法人财产来补偿破产损失,容易诱发商业冒险和损害债权人行为;
三。对大量侵权行为实行民事诉讼起不到震慑效果。维权成本高,收益低。甚至出现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的现象。如前面的草甘膦丢失案,原告诉讼费用达6万多元,被告赔偿只有3万多元,诉讼得不偿失。这必然会使很多人放弃维权。惩罚性赔偿的缺失使众多侵权者存在侥幸心理;
四。交纳诉讼费以及鉴定费的制度提高了维权门槛,造成“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局面。老百姓已经交税了,交诉讼费就是重复收费。对于涉及众多受害者的侵权,如环境污染纠纷,由于“搭便车”效应,谁都不愿意出头露面并交纳诉讼费。
破解方法
一。民刑合并
对一切侵权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简单地补偿损失,而是统统实行处罚!只不过故意侵权处罚从重,过失侵权处罚从轻。办法是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合并,统统变成刑事诉讼。越南等国的民事公诉制度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率先试行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公诉案例告诉我们,这并非痴心妄想。
比如,某个建筑包工头拖欠民工工资1万元。民工可以赖账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规定其应交的罚金是10万元或相应的有期徒刑。这10万元罚金里除1万元给讨薪民工外,其余的9万元上缴国库。这样一来,讨薪民工手里就有了一个杀手锏。建筑包工头为免交那9万元的冤枉钱或坐牢,还不如早点拿出那1万元给民工“私了”。建筑包工头如确有困难,一时拿不出,也要设法求得民工的原谅,免得他们去报案。讨薪民工手里的杀手锏就是法律给天平的弱者一方添加的砝码。同时,只要包工头愿意坐牢,说明包工头确实困难,榨油水不出,民工也就只能怪自己有眼无珠选错打工对象,其生活困难顶多是个政府救济的事了。相应地,法院也就用不着限制包工头的高消费了。其实,那是很难实际操作的,因为监督成本很高。
对于某些复杂的侵权纠纷。刑事诉讼可以催生一些民间中介机构。他们通过拥有专门知识和威望,充当仲裁者。收取仲裁费。以避免刑事诉讼带来的罚金损失。
刑事诉讼不要缴纳诉讼费和鉴定费。受害者只要一个电话、一个口信、或发封邮件就可报案。债务人逃窜还可以由刑侦人员追捕。大大降低了维权门槛。柯达相机广告所称“您按一下快门,其他的事由我们来做”就能够在打官司时变成现实。古代打官司也是不要交诉讼费的,告状者只要击鼓鸣冤就行了。
一些律师朋友为诉讼费辩护时总说交纳诉讼费可以减少诉讼,我说这是歪理。减少诉讼的治本之道在于减少侵权的发生。
二。罚刑易科
罚刑易科也称易科罚金或易科罚刑。就是罚金刑和自由刑可以互换。这是德国、奥地利、意大利以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一般适用于短期徒刑。我国对卖淫嫖娼的处罚也类似,查获一次卖淫嫖娼,被处罚者要么选择罚款5000元,要么选择收容教养六个月。经济条件好的一般选择罚款5000元,经济条件差的一般选择收容教养六个月。公安部门当然希望人家选择交纳罚款!
罚刑易科目前之所以局限于少数国家和轻罪处罚,受两个因素制约:
1.罚金刑和自由刑的换算是按当地上年度社会人均收入计。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为1万元的话,一个年合法收入1亿元的人和一个年合法收入5千元的人,同样交纳1万元罚金,其痛苦程度就相差悬殊,法律的公平性就没有了!另一方面,同一手段(如贪污)获取1万元的不义之财,收入高者的贪婪恶性程度也轻于收入低者。
如果把罚金刑和自由刑的换算改为按服刑者本人或家庭(人均)的上年度合法收入(半年、一年或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合法收入折抵一年自由刑才更合理,尚需研究),那么,年收入1亿元者要拿出1亿元,年收入5千元者只要拿出5千元,皆可折抵1年自由刑。二者的痛苦程度相等,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人与人之间财产占有的差别往往很大,但寿命差别不大。健康、自由、财产、声誉、尊严、子女等都是人的生命延伸部分。剥夺其中一项或几项,就构成对这个人的惩罚。对于一个富人而言,首先应该剥夺他的财产,才能使他进了监狱后拿不出钱来到处打点和在狱中奢华。
要强调的是,故意杀人案不适用罚刑易科。受害人的生命是再多的钱也买不到的。
2.和有限责任制度有冲突。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利用其掌握的政权,制订了很多有利于本阶级的法律。如打官司要交诉讼费、把法律弄得很复杂使打官司要花钱请律师等,伴随股份公司出现而制订的有限责任制度也是其中一个。这种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破产时,清偿债务只以出资为限,不必拿出自然人或法人财产。这样一来,就鼓励了资本家的商业冒险和舞弊,赚了是自己的,亏了是别人的。这个别人包括供货商、顾客、银行和债券持有人、员工、政府、环境受害居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企业破产时,他们的债权都会因有限责任制度而被一笔勾销!大股东借助有限责任制度可以通过金字塔控股方法控制比自身大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资本,一些人,如俄罗斯尤科斯石油公司总裁霍多尔科夫斯基、中国的格林科尔总裁顾皱军,美国安然公司总裁肯尼斯.赖等。因此而演出一幕幕掏空旗下子公司的丑剧。政府也要为这个制度付出巨大的监管成本。
如果搞罚刑易科,就会凸显有限责任制度的资本特权性质。因为罚刑易科奉行的是还不起债就坐牢的法则,要求欠债者负无限责任,势必冲击资本特权。
罚刑易科制度可以保证市场经济有一个严肃的财经纪律。它通过坐牢这种压榨的方法逼使隐匿和转移财产的债务人占不到便宜。同时又让放高利贷者占不到便宜。因为坐牢这种压榨方法比高利贷者让欠债者断手断脚、卖儿卖女要温和得多。
结 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要破解打官司难,需要解决法律武器落后和使用法律武器的人腐败无能(即所谓司法腐败)这两个问题。人的问题是政治体制造成的,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打造先进的法律武器---使法律成为一把锋利的匕首而不是笨重的钝刀。
这样,再回到本文开头的草甘膦丢失案,就可以这么办:
厂方在获悉草甘膦丢失找不回后,立即向承运人个体司机索赔。个体司机不能按期赔偿则以拖欠债务(即民事诉讼标的之52.25万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将个体司机拘押逮捕后再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个体司机承担3/5的责任,即应偿还债务为31.35(52.25×3/5=31.35)万元.该债务已偿还3万元,还欠28.35(31.35-3=28.35)万元。刑法规定拖欠债务罪为本息2倍的罚金,假定欠债时间短,利息为零。那么,个体司机应交罚金56.7(28.35×2=56.7)万元。由于个体司机声称交纳不起罚金,只能以坐牢代替。假定个体司机犯案时上年度的合法收入为5万元。刑法规定相当每一年度的合法收入的罚金可折抵1年有期徒刑。个体司机应判有期徒刑为11年零4个月零4天(罚金56.7万元÷5万元/年=11.34年=11年零124天=11年零4个月零4天)。
这样的处理,可以打消工厂职工对个体司机和厂内人员里应外合把货弄走的疑虑。也是对个体司机工作疏忽(或里应外合私吞运输货物)、持侥幸心理不买货物运输保险行为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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