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7月5日报道,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中共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宋平顺道德败坏,包养情妇;滥用手中权力,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共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
直辖市的一个“政协主席”,大官儿。“自杀身亡”一个多月后,官方才把这前因后果抖搂出来,这与网络时代的节拍似乎大不相合。但仔细想来,宋平顺乃“非常之人”,所涉事由乃“非常之事”,官方的审慎自在情理之中,新华社这则百余字的权威报道,毕竟向世人披露了一个非同寻常的事实:宋平顺,直辖市的一个“政协主席”,大贪官!
宋平顺案挺耐琢磨。在反腐败问题上,要么你别“伸手”,只要你作孽了,就是“自杀身亡”,也要一追到底!人死为大,一了百了,生前没有修成“善果”,将遭报应时又畏罪而去,那么,得饶人处且饶人吧?否!作恶的,一定让你恶名昭彰。人们注意到,在新华社这则短得“令人失望”的消息中,涉及宋平顺的“问题”时,提及具体事由仅带出寥寥一笔,且寥寥一笔中又只有简单一个关键词:情妇!而今天下贪蠹之徒,谁人无个把情妇(情夫)?谁又不为这“红颜”谋些许“红利”?
有道是:百姓玩女人,其名曰“流氓”;小官玩女人,其名曰“作风问题”;中官玩女人,其名曰“生活小节”;高官玩女人,其名曰“播撒龙种”(其实是孽种!)。宋平顺不就是个“情妇”问题吗?他人已经去了,就不必再翻那“石榴裙”下的肮脏了吧?但中纪委的态度似乎是,对于贪官,即使是在许多人看来算是“正常现象”的情妇问题,也决不姑息!而且给其定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哪怕此贪已经“自杀身亡”。
这不免令那些仍未“自杀身亡”的贪官毛骨悚然,掠夺巨额国帑民财已属十恶不赦,而那些风流韵事原本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如今竟也成了重罪一桩?真是此一时彼一时也,贪腐的路子越来越窄了!其实,这些贪官真是健忘得很,今年初的中纪委第七次会议,就已经埋下了把贪官的情妇、亲属纳入反腐视野的伏笔。
乍一看,宋平顺案有点类似于13年前北京的王宝森案。两案相同之处:都是高官,都是贪官,都是自杀身亡,都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两案的不同之处在于:王宝森案只是陈希同主案中的一个“附属”案件,宋平顺案则自成主案;王宝森案主要事由不在“红颜祸水”,而“情妇”则是宋平顺案的主题词。
不过,两案最关键的区别还在于其政治背景和社会背景的差异:王案发生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那时中国的腐败虽然“腐”出一个小高潮,但就其腐败规模、“高度”、“深度”、“力度”乃至“广度”而言,王宝森等贪腐前辈只能对宋平顺之流叹一声“后生可畏,自愧不如”!的确,那时的腐败虽然已经超越了社会的容忍度,远不及今天的腐败如此“丰富多彩”,如此“普及深入”,以致如此“繁荣昌盛”。
而发生在今天的宋平顺案,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有了各路“精英”的强力呵护,从“理论”到“实践”,那是相当地周密。例如“腐败有利于经济发展”,这是“理论”;逆《刑法》而动,废除贪官死刑,这是“实践”。同时,意识形态、老少爷们儿对贪官的“宽容度”亦空前地增加,贪官们完全可以活得悠哉游哉,完全可以活得理直气壮。这些都是王宝森们所不能享受的超级腐败“国民待遇”。在这种宽松环境下,宋平顺完全可以舍弃不归之路,但他终于无法为自己找到苟活的理由而选择了“自杀身亡”。为什么?或许是他嗅到了今日之反腐败愈来愈浓烈的火药味。这一点,在他死后将有更加充分的验证。
只是有一点目前尚无法比较,那就是,王宝森案审结后,中纪委为王宝森其人留下一个公开的点评——“畏罪自杀,死有余辜”;待宋平顺案审结后,中纪委的评语将如何作出,不得而知,在死无对证之后,是否还能在“自杀”二字之前冠以“畏罪”?既然执政党的党纪正在尝试与法律接轨,那么,拥有情妇就不再仅仅是纪律范畴中的事体了,那将成为一种罪名,一种法律意义上的罪名。更何况,贪官在拥有情妇的同时再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那本身就是罪行!(2007年7月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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