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能如此“理性”地急于为贪官辩护?
——评中国青年报《高喊杀贪官与骂街何异 理性反思豆腐渣教学楼》一文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我所居住的城市里,街道两旁一排排的银杏树、黄桷树上都系上了浅黄色的黄丝带。清风中,随风飘动的黄丝带,寄托着人们对5.12汶川大地震中死难同胞们的哀思。
是的,今天是“六一”儿童节了,我想到了那些在大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们,尤其是那些伤残孤儿们,今天会如何度过呢?不仅今天,包括过了今天以后的平淡的每一天里,又将如何艰难地度过呢?
唉——,大地震中为何会有众多的教学楼垮塌?为何正值花季的少年们会惨死于自己求学的教室里?看着照片中那些胸前抱着自己孩子的遗相失声痛哭的父母们,我的心情无比悲愤和压抑,有一种胸闷窒息的感觉。可怜天下父母心哦!
而就在今天,就在这正值“六一”儿童节的今天,堂堂《中国青年报》居然刊登了刘瑜的《高喊杀贪官与骂街何异 理性反思豆腐渣教学楼》一文,以所谓理性的名义,公然“理性”地为贪官开脱,公然“理性”地急着为贪官们为辩护了,字里行间充满着“理性”的冷酷无情。看完此文后,让人不禁悲从中来。我忍不住要质问《中国青年报》和刘瑜:你们有良心吗?你们真是“理性”的吗?你们真能代表“理性”吗?你们是站在谁的立场上的“理性”?是为贪官开脱的“理性”?还是关爱普通民众的“理性”?失去子女的父母们能接受你们如此冰冷 “理性” 的所谓法治精神吗?!
刘瑜,你说“我确实想不出来这事具体应该怪谁”——大地震中,许多紧挨着教学楼的房屋没有垮掉,单单是教学楼却瞬间垮塌了,夺走了里边众多孩子鲜活的生命。对这些现象为何发生?结果该由谁(或多少个谁)来承担责任(或连带责任)?在你在没参与或实际经过认真调查取证、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仅靠你坐着“想”就能“想”出来了吗?!其次,你怎么能轻易地说“怪谁”呢?这个“怪”字的主观意味特浓,刘瑜一用“怪”字就已经同时否定了“怪”的主体的正当合理性!面对5.12汶川大地震如此重大的灾难,面对如此严肃的“问责”问题,你怎能轻易地用“怪”字呢?!面对着众多失去孩子的父母们,你就忍心首先设下这“怪”字的陷井吗?!这些悲痛欲绝的父母们在“怪”谁了?!他们只是自发地想为自己死去的儿女尽可能地讨个公道,安息其在天的亡灵。同时,也是自然地为活着的孩子们争取正当权益——但愿同样的悲剧不要再次发生,这难道也错了吗?!
刘瑜,你在文中列举了法律责任很容易界定的4种情况后,接着又说“不知道倒的楼里有多少合乎上述几种情况”——你自己都承认自己连基本的情况都没摸清楚,为何就急着要“理性”地展开对“贪官”们的辩护呢?!是急于展示你的“法治精神”和精英学识吗?其实,现实中真不缺少象你这样的精英。毛泽东同志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作出相应的安排部署,组织了专门的调查组在对垮塌的教学楼进行调查取证了。你自己若不能实际到现场去进行大面积的调查取证的话,建议你还是静静地等待调查结论出来了,再“理性”地为“贪官”们开脱辩护也不迟。或者,你若实在等不急的话,你也可以象我的一位退伍军人朋友一样,在5月12日地震的当晚就主动请缨,随预备役团深入地震重灾区,在余震与暴雨交织中,在垮塌的教学楼现场,用自己的双手救援废墟中残存生命的同时,感受教学楼质量的真实情况。遗憾的是你没有这样真切直观的感受,你若有这样的直观感受的话,相信你是不会如此“理性”地急于为“贪官”们辩护的。
刘瑜,你在文中说“不是我不想站出来骂人,实际上骂人的造型又痛快又叫座,但我觉得对于媒体和关心公共领域的人而言,承认自己无知的勇气,和骂人的勇气一样重要”——我要告诉你,面对众多死难的儿童,面对失去孩子的父母们,这首先不是“痛快”、“叫座”或“勇气”的问题,而是你首先得摸着自己的胸口,自问你自己还有无良心、爱心和同情心的问题。还有,你怎么能把普通民众对官员的监督定义为“骂”呢?更具体的说,你怎么能把失去孩子的父母们对贪官的痛恨定义为“骂”呢?退一步说,就纵然是“骂”了,此情此景下的这种痛“骂” 难道不值得同情和理解吗?可是,你刘瑜一用“骂”字就把自己摆在了你所“骂”对象的对立面,就露出了你“法治精神”下冰冷无情的面容,露出了你假“理性”的真面目。
刘瑜,你说“理性反思和骂街反思的区别就在于,只有前者才能推导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刘瑜,你逼迫我告诉你这二十多年来亲眼所见的一些事实:在现实中,你所谓的“理性反思”常常只能是有关专家、学者或官员们写点不痛不痒的研讨文章,选个风景名胜区开些可有可无的研讨会或座谈会,这些研讨文章、研讨会或座谈会中也会提出一些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可惜常常就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落不到实处。与此相反的是,人民群众自发的“骂街反思”还常常能集群众智慧自然推导出一些具体的建设性建议,并以一种民众的集体的力量,实实在在推动这些建议的具体落实。同时,人民群众自发的“骂街反思”也会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落实,让一些罪有应得的贪官最终受到应有的道德裁判和依法惩处,达到纯洁我们的党员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目的,从而促进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刘瑜,你在文中说“那好,全中国人都可以顶在这个逻辑下面,啥也不干,干也不好好干,以骂街为职业了”——你怎能如此简单、绝对地推理呢?难道普通的民众监督“贪官”就真是错了吗?难道民众就不该具有并行使这样的监督权吗?难道民众就不能一边好好地劳作,一边好好地监督贪官了吗?如果民众不实际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你后边接着说的“本着法治精神,我却觉得任何惩戒都必须清晰到:什么证据表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违反了哪条法律”会自然落到实处吗?会有任何现实意义吗?!不用回答了,结果是傻瓜都知道的。
刘瑜,你在文章的结尾特别以“法治精神”为矛,直刺“阶级斗争”,可你把阶级斗争简单地曲解为以“某种‘集体身份’可以成为评定其‘罪行’的依据”——真不知是你无知,还是有意为之。现在,经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仍然有“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的明确表述,因此谈阶级斗争并不违反宪法,我就不想在这方面批驳你了,相信无数有良知的网友和普通民众会在适度的范围内向你请教的。可是你刘瑜也实在是做得太出格了,你居然借着“法治精神”就接着把我们有五千年光辉灿烂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说成是“这个几千年来在‘暴政’和‘暴民’之间循环梦魇的民族”——刘瑜,你还是个中国人吗?你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吗?在你的内心中有作为一个中国人起码的仁慈、友爱与自信和尊严吗?!
5.12汶川大地震后的“六一”儿童节这一天,胡总书记特意为中国少年儿童题写了十六个字“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务请在《中国青年报》投稿的刘瑜在抱着自己理解的“法治精神”不放的同时,务必要同时深刻领会胡总书记题写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八个字里所内涵着的中国人的精神。
附:2008年6月1日《中国青年报》所刊登的刘瑜的文章《高喊杀贪官与骂街何异理性反思豆腐渣教学楼》
家长为孩子之死心碎,呼吁查豆腐渣工程元凶。
中央政府说要严查。
查到校长,校长说我们早把教学楼检修建议上报教育局了。
查到教育局,教育局说,我们早把检修报告上报市县领导了。
查到市县领导,领导说,我们也没钱啊,某某文件上说盖教学楼的费用就是×××元一平方米,教育经费就那么点儿,我们能怎么办啊,跟省里要省里也不给啊。
查到省领导,领导说,中央本来就规定教育经费是市县级自理嘛。
查到建筑设计师,设计师说,本来本地教学楼抗震标准就是7级,它来个8级,我有什么办法。
查到施工队,施工队说预制板是容易塌,它不是便宜吗?预算就那么点儿,我们能怎么办。
查到验收员,验收员说甲方催着要货,哪有那么多时间仔仔细细地查?
我写这些,并不仅仅是嘲讽“官僚推诿”,而是我确实想不出来这事具体应该怪谁。校方、教育局、县市领导、省领导、设计师、施工队、验收员……好像都有道义责任,但却说不清谁应该负法律责任。归根到底,长期轻视基础教育投资,倒真是一大“罪过”。
以下几种情况下法律责任很容易界定:1)施工方刻意“偷工减料”以提高利润,那么施工方和验收方应该付法律责任;2)设计方马马虎虎,没有按照法定抗震标准设计,那么设计方和验收方应该负法律责任;3)教育局和地方政府贪污或者挪动校舍建设资金,或者接受贿赂将工程包给不合格的建筑商,那么相关官员要负法律责任;4)在具有资金和能力的情况下,官员面对下级的“危房”报告采取“不作为”行为,那么他们也应该负法律责任。
不知道倒的楼里有多少合乎上述几种情况。
很多人在“豆腐渣教学楼”问题暴露之后群情激愤,这种心情在灾民,尤其是有孩子伤亡的家长当中,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对于媒体和“公共知识分子”而言,既然要反思,就要理性反思。不少人简直像亲眼见到“贪官”从“施工队”手里收取贿赂似的言之凿凿,但我宁愿在以下事实清楚之前暂缓定论:校舍倒塌面积和当地其他大型建筑倒塌的比例比较;倒塌校舍的建校时间和当地抗震标准出台时间的对比;当地抗震标准和倒塌建筑实际抗震标准;当地校舍建筑投资标准和实际投资数额。不是我不想站出来骂人,实际上骂人的造型又痛快又叫座,但我觉得对于媒体和关心公共领域的人而言,承认自己无知的勇气,和骂人的勇气一样重要。
理性反思和骂街反思的区别就在于,只有前者才能推导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比如:是否要修改抗震标准;是否要改变教学楼的建筑格局;是否要改变各级政府间的教育投资结构;如何提高公共建筑“施工队”的招标透明度和“验房员”的资格审核标准;如何加大基础教育资金投入及其使用的透明度;如何尽快系统检修地震带现有的教学楼……而骂街反思的结论一般只有一个:杀一批贪官。
很多人遇事喜欢笼统地高呼“杀贪官”,我却觉得这些个豆腐渣工程,反映出中国各行各业都缺乏职业道德。一个验房员不尽职尽责地好好验房,也要怪“贪官”吗?您可以说“归根结底来说还是要怪贪官……”,那好,全中国人都可以顶在这个逻辑下面,啥也不干,干也不好好干,以骂街为职业了。很多人还常常觉得“杀几个贪官”就能解决问题,当年朱元璋杀那么多“贪官”,最后杀出一个无比腐朽的大明王朝。本着法治精神,我却觉得任何惩戒都必须清晰到:什么证据表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违反了哪条法律。
法治精神和“阶级斗争精神”的区别在于,只有个体的行为、而不是他所属的某种“集体身份”(“地主富农”、“当官的”、“房地产商”、“经济学家”、……),可以成为评定其“罪行”的依据。只有真正的法治精神,才能拯救这个几千年来在“暴政”和“暴民”之间循环梦魇的民族,只有法治。(刘瑜) (来源:中国青年报 0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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