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案的关键要点之处
按照我国证据法,姜俊武的任何说法都是不能采信的,如果采信了姜俊武的说法,而又没有证据证明,法官有枉法之嫌(没有见到判决书,应将判决书上网,大家好作判断)。对没有证据的案发现场的描述法官是不能想象的,只能依据事实和已认定了的证据。
因此,黄静案要点如下:
1、死亡时间。何时死亡能证明姜俊武陈述的胡说。如果当时公安未作,没有也不要紧的,因为姜俊武的说法本来就没有证明力。
2、关键证据是黄静身上有挫伤。姜俊武已认了伤是因强行分腿所产生。这是最根本的客观证据。此证据说明,姜俊武进行(不管是何种)性行为黄静遭到了反抗(这可依据常识推认)。如果姜俊武没有招认伤是其强行分腿是所产生的,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其不是他强迫分开黄腿时搞的,此也可依常识推认(证据法中常识是不需要证明的)。
要点是,强奸是指违反女方意志的性行为,不是是否在谈爱还是已结婚(从这点上来说,发以前的那些是否断关系等情节都不太重要的,最多只能是旁证)。现场已发生性行为(不管是不是特殊的)。黄静身上的伤已证明其进行了反抗,这才是关健!
3、人已经死亡,鉴定已证明不是自然死亡。现在可疑的地方不是说是否与姜俊武有关的问题。因为证据已证明死亡与姜俊武的强行性行为有关,只是无法证明姜俊武是故意致死还是强行性为时致死。疑罪从无只是用在这个地方,就是说,无法证明姜俊武的故意致死才适用疑罪从无。而姜俊武在进行了性行为时(或之后)人死了,这不存在任何疑点,何来从无?
因此此案并不复杂:姜俊武性行为(有证据证明)→黄静作了反抗(有伤证据证明)→导致黄静死(有证据明非自然死,死亡与姜的强行性行为有关,但无证据证明姜是否故意)
要推翻此证据链,需要姜提供反证据,不是诉方。
特别说明的是依据常识推认是不需要证明的,除非是有反证。被告的陈述不是反证。在常识推认的过程中也不能“疑”而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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