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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黄静案对办此案的公检法机关提出强烈质疑

蔡定创 · 2006-07-17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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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黄静案对办案的公、检、法机关提出强烈质疑


昨天写《黄静案的关键要点之处》时,手中没有判决书。
但今天看到了《判决书》(附后)更使人震惊!我想,这份判决书将成为司法界的奇耻大辱。
本案的性质是人命案,以是全国人民关注的命案,按理说,公检法都应该重视,各方面理应做得没漏洞。可是正相反。



一、法院判决书质疑。

1、 整个判决书用绝大多篇幅用来证明姜黄案发前的关系,也无可非议,但此对本案来说实在是无足轻重,因为强奸是指违反女方意志的性行为,并不特别指明是“对象”关系下就可改性。但法官在此使用长篇明显给人一个偏袒被告的感觉。

2、 “经审理查明:....凌晨2时许,随后两人回到湘潭市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同宿。姜俊武与黄静亲吻、抚摸后,提出与黄性交时,黄将双腿夹紧,姜即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处,黄不依,表示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较特殊方式骑跨在黄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之后两人入睡。熟睡中黄静吐气、喷唾液、四肢抽搐,姜惊醒便问黄静“哪里不舒服”,黄未作答,姜便又睡。早上6时许,姜俊武起床离开黄静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约一小时后,姜俊武多次拨打黄静的手机无人接听,”

本院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姜俊武留宿于黄静的宿舍并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黄静表示要等到结婚时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静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

以上法院认定都是仅根据被告的陈述,无任何证据证明。刑诉法规定,被告的陈述在无任何证据证明的请况下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法院凭什么就如此认定?仅此就可说明是法院在此枉法臆断。

3、 本案中公检法部门是都有重大过错的,一宗命案竟然没有死亡时间!恰恰是这个死亡时间对本案来说至关重要。但公检法部门都在有意回避,此说明什么?大家怎么想都不过份。
为什么死亡时间对本案来说至关重要?因为据姜的陈述,黄在姜离开之前尚活未死。姜的整套陈述都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法院的判决的隐含前提也是建立在此上的,如果姜离开之前黄已经死亡,案情就完全相反,法官要包姜就根本无从下手。因为,如果姜离开之前黄已经死亡,就有可然是黄在姜进行性交时致死的。法官还能睁眼说姜无罪?
但是根据已有的证据,完全能够提示黄的死亡时间:
A) 证据:“开门见到黄静尸体时, 黄静是用被子整齐的盖在鼻子上的”。黄也招认是他走之前将黄的被子搞整齐的。此表明姜走后,黄的身体再未动过。证据指向黄已死。
B) 黄静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时,姜仍在现场,此已证明黄开始发生死亡时姜在现场的。
C)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此已明确指明,是“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有以上证据已完全证明了黄的死亡时间是发生在姜性行为期间。但是公检法三家都视而不见。本案中,如此强度的证据都不敌被告姜的矛盾百出的供詞,如何评价才合适呢?
   
4、 证据12#、“证人黄国华、黄淑华、黄惠芳证明:...24日上午10时许,黄母接到黄静出事的电话,看到黄静左右手腕有指头印,手上臂有红紫色印子及划伤,后颈部有皮肤擦伤。黄静无病史。 ”此证据指向姜对黄施暴的强度远高于判决中的表述。但法院说已采信,但实际不采用。这是此判决中,姜的无证据陈述仍高于认定的证据的地方。而此证据明显是强烈支持姜是进行了强行性行为的。

5、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黄的死因再明白不过了:“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法院说已采信,但最少也是过失杀人。如何能无罪?

6、 更有荒唐之处:“。如果没有这种行为原因,被害人黄静就不会死亡,而仅有这种行为原因,没有黄静的潜在病理改变原因,被害人黄静也不会死亡。可见,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与被害人黄静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死亡的共同原因。”也就是说,黄的心脏必须对自已的死亡负责。



二、对检察院起诉书质疑
1、一宗命案竟然以“强奸犯罪中止”罪起诉。检察院竟然无视上面所有的证据,仅听信姜的口供起诉!真滑天下之大稽。

2、黄的死亡时间“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根据在那?没有啊!

3、“2003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此段起诉本身就是矛盾的:“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并不等于是因病死亡,当肺部受外力压迫时就会引起“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如何是“因病死亡”
 “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表明被告有强行暴力行为,只能是“强奸未遂”,怎么能说是“强奸犯罪中止”?

我不知道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如果作奸犯科,如何监督。



三、对公安机关的质疑
一起命案竟然没有对死亡时间的现场鉴定,由此为后面的作奸留下空间。
现场勘查笔录中竟然没有任何死者有伤痕的记录(证据已证明有),此为明显的对收集证据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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