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时,钟南山院士在广州提出一个建议,就是恢复已被取缔的收容遣送制度。此言一出,和者盖寡,而反对的意见则不绝于耳。
钟南山院士的建议把恢复收容遣送制度和预防犯罪联系起来,确实有失偏颇,因为收容遣送制度的本意并不是预防犯罪——这个制度的本来的适用对象,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这个制度的本来性质,是一个救济性的、福利性的制度。不过,反对钟南山建议的意见,归结起来,同样是把收容遣送制度与防止犯罪联系起来,认为它不足以预防犯罪,并且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种种弊端——最典型的当然就是指孙志刚事件,正是孙志刚事件导致人们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口诛笔伐,并最终导致人大决定废止收容遣送制度。
人们有意无意地把执行收容遣送制度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概看作这个制度本身的问题。我甚至怀疑,有些对收容遣送制度口诛笔伐、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的人们,是否读过这个制度:《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这时,缺乏的是对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的探讨和思考,更多的是不分青红皂白把怒火洒在制度本身上。
法学家们说:收容遣送制度限制人身自由,悖逆宪法和法律,侵犯人权。的确,“收容”,就意味着限制人身自由。但是,被“收容”的是什么人呢?是脱离了社会管束的人——因为脱离了社会管束,所以才需要收容。强调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任何人都必须生活在社会管束当中,人无论作为家庭成员、学生、员工、农民、干部,都必须接受成文的或不成文的道德、纪律、规章制度、法律的管束,在许多情况下,这些纪律、规章看起来甚至是苛刻的、不近人情的。在这个前提下才享有自由,并承担起责任。能不能说,这些道德、纪律、规章制度、法律等等是限制人身自由,是侵犯人权呢?当然不能,那为什么一定要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说成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权了呢?脱离或者拒绝社会管束,就必定要成为不安定的因素,危害自己,也影响他人,影响社会,在这时,社会就理由、有权力使之回复到社会的管束之中——具体说来,就是先收容之,然后遣送之,使能者发挥其能,无能者亦有所养。如果说收容遣送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的话,那么这是相当于纪律对人的限制,而不是相当于刑罚对人的限制;纪律不是对人的处罚,收容遣送也不是对人的处罚。当然,收容的强制性也许会大于纪律的强制性,这是因为收容遣送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并不因此而使收容制度具有刑罚的性质。
退一步说,即使收容遣送制度本身果真有问题,那也是个修改完善的问题,而不是一棍子打死的问题。
很显然,问题并不出在制度本身,而出在对制度的执行上。执行制度出了问题,却去废止了制度,这是典型的因噎废食。事实上,执行收容遣送制度中所发生的种种问题,大多在收容遣送制度中是被明文禁止的。
从孙志刚案暴露出来的问题看,直接根源在于一个“钱”字。收容站本来是福利性的事业单位,但是收容站的工作人员(也许还包括其上级主管部门),却把收容遣送工作当作了捞钱的手段。被收容人员或其家属必须交纳相当数量的钱,才能放出;收容的人员越多,捞钱就越多,于是随意上街“收容”就发生了。被收容人员非但得不到救助,反而要交纳许多钱。这就使收容遣送工作彻底变了味,既不是本来意义上的“收容”,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处罚,而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权的活动,与绑架无异。孙志刚案绝不是偶然的个案,而是有其必然性的极端事件。
并不只是收容遣送部门不择手段地追求部门利益。所谓市场经济的体制使得所有的人、家庭、单位、部门、地区等等都成为了利益主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成了单纯的利益关系。在这样的体制中,追求自身利益成为了所有活动的惟一目的,就连教育、卫生这样纯粹的公共事业部门也难以逃脱追求自身利益的怪圈。这是导致社会矛盾丛生、诸种不和谐现象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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