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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在重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见闻录

田嘉力 · 2006-10-22 · 来源:强国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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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企业里一些职工的委托,10月16日我和另一位职工一起到重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了一趟。这是受最高人民法院在10月1日出台的关于劳动争议的最新司法解释的鼓舞而采取的行动,因为最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单位内部规章”。职工们觉得这是解决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的好机会。

        为叙述方便,先把职工与企业间劳动合同争议简单介绍一下。我们500多名职工,与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来,公司以实行内退为名,又和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更改协议书》(在企业内我们又称之为“内退协议”)。《协议》中规定:内退职工与退休人员同等待遇,今后如果国家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按同样幅度给内退职工增加退休费。

        今年8月31日,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养老金的方案公布,其中规定:“2004年以前退休的职工,每月增加70元。”公司却不肯兑现承诺,不愿意给我们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公司另外搞了个方案,500多名职工里,只有约100名职工可以增加十多元、二十元,最多的可以增加70元,最少的只能增加0.69元。这显然违反了当年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更改协议书》的规定。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企业内部规定。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才对。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公司曾经发文件于2005年1月1日起“终止内退管理办法”,等于是单方面撕毁了劳动合同,并给我们500多人统一办理了提前退休。但是,我们的劳动合同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是有效的,而重庆市增加职工养老金的方案明确规定“2004年以前退休的职工,每月增加70元。”这显然应该算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产生的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所以,部分职工决定走劳动争议仲裁的道路。我和另一位职工就是代表职工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打听情况、咨询政策的。下面进入正文,叙述我们的见闻。

        事先打听了一下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大概位置,我们就直奔目的地而去。结果,跑了不少的冤枉路,因为知道仲裁委员会的人太少了,而且,仲裁委员会所处位置也太偏僻了。既没有指示牌,也没有路线图,我们只能走一路问一路。从下公共汽车起,折腾了近30分钟,才终于在一个小巷内找到了想往已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时就有种特别的感受:为全市劳动者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部门,就绻缩在这里,其地位和作用,大概也强不到哪里去吧?幸亏只是一闪念。我们毅然进入。

       进去后,经打听,知道仲裁委员会在四楼,于是走上去,找到了“咨询接待室”。里面有先生和女士各一位。得知我们是要求仲裁的,先生和蔼地说:“请你填个表。”于是我填表。填好了递给那位先生,先生交给与他对面而坐的女士。我心里马上“格登”一下。说实在话,从我进入“咨询接待室”起,就不认为这位女士是工作人员,我只以为她是偶尔坐在这里的闲散人员。因为,先生一直在工作,又打电脑,又翻桌上的资料,又接电话,还招呼我“请坐,请填个表”。而那位女士,桌上既没有翻开的资料和文件,也不招呼进来的人员,她一直在摆弄手上的什么东西。可是现在,我们的命运要由这位女士决定了。我心里先有几分不放心。

        女士接过我填的表,马上说:“你们是退休人员,不属于我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你们去找信访部门好了。”我们不甘心,提醒女士说:我们的事属于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而且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争议。我把带去的《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更改协议书》中有关条款指给她看。女士看了一会儿,说:我给你们问问领导。于是出门去问,几分钟后女士回来说:这样吧,你们把有关的材料复印一份留下,把你们企业人事部门的电话留下,我给你们协调一下再说,争取在一周内给你们回话。我们问复印机在哪里?回答说:我们这里没有复印机,你们只能出外到街上的复印店去印。

        于是我们去复印。然后,我想,既然女士愿意帮我们协调,我们就应该把情况介绍得详尽一些,既要讲我们的有利条件,也要把我们的不利条件讲清楚,以便这位女士正确地判断能否协调、该怎样协调。何况这也是职工委托我的任务,该说的话必须都讲到,回去才好对职工们有个交待。不料,女士很不耐烦,三次打断我的话说:“你不用再说了,我都知道了。”“这个我早就明白了”等等。我很奇怪,我还没有说到的事,她怎会“早就知道了”?但也没有办法,女士已经把我交上去的复印件迭好,放到一边,显然不打算再答理我了。我和另一位职工只好离去。另一位职工临走前还特意向女士说:“麻烦你了。”女士不答。我们只好走了。

        今天,10月17日,上午约9点,那们位女士打来电话说:你们的事不能协调,因为你们是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你们只好另想办法了。我问,既然这样,能否出具一份“不予受理裁定书”。女士答应可以,我问:“请问,需要带什么证件…… ”,电话“哒”的一声挂断了。其实,我还想问以下问题:是否需要缴费?缴多少?你们下午几点上班?等等。可是都没有来得及问,女士就高雅而绝决地挂断了电话。

        下午两点多,我再次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接待室”只有先生在,女士不在。我坐了一阵,仍未见女士的面,只好问先生:那位女士通知我可以来办一个“不予受理裁定书”,请问她到哪里去了?先生大声喊了几声,女士来了,交给我两张《劳动争议仲裁伸诉书》,叫我一式两份填好。然后女士又出去了,不知忙什么公干去了。我就填表,突然,我想起一个问题,就问先生:领取“不予受理裁定书”需不需要缴费?先生告诉我,要缴70元,按照规定,20元是受理费,50元是处理费。我身上只有30多元,看来今天又白跑一趟了。这时候我开始发作。

        我对先生说,我不知道你是不是领导,但我想把我对女士的看法说一下,请你以后转告她。必要时,我还要向你们的更高领导人投诉。请问现在那位女士干什么去了?假如今天她在电话上稍微多讲几句,让我带足70元钱,我不就少跑一趟路?我是代表几百名职工来向你们咨询请教的,那位女士为什么不能稍微耐心一点、稍微讲详细一点?还有,昨天那位女士三次打断我的话,对吗?我认为,做接待工作最首要的事情就是倾听,不倾听,根据什么做出判断?做接待员难道没有岗位条例和要求?基本的职业训练应该有吧?而且,从人与人之间打交道的角度看,难道不应该有点基本的礼貌和教养?女士凭什么三次打断的的话?我认为像那位女士的自以为是又不耐心的作风,以及缺乏礼貌的表现,她的素质不适于在咨询接待岗位上工作。

       先生真是个好小伙,对我的抱怨一直含笑倾听,不时做些解释。还说:“我代表她向你表示道歉。”并解释说:“今天早上来此要求仲裁的人很多,可能她来不及详细给你讲,这可能是个误会。”等等。我想,同在一间办公室工作,办公桌面对面,为什么素质和表现有这么大的差距呢?

        后来,我向先生请教了我心里想问的所有疑问,先生都详细作了解答。我想,终于可以回去对职工们有个交代了,于是向小伙子道谢,告别而去。

       以上是所见所闻,下面进行一些讨论。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部门?我一直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劳动者的“保护神”,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机构。然而不是。据解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仅是要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也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我不能在理论上说这不对。据解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是个“准法律机构”,必须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这当然是对的。但是,有老板或用人单位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吗?我想应该是没有的,即使有,也必定极为稀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是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利益受损而设的一个利益诉求平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在维护劳动利益方面发挥“桥头堡”的作用。假如不能这样来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定位,我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该选用什么样的人?按照我对劳动争议仲委员会在定位上的理解,我认为应该选用富有爱心和同情心,熟悉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责任心的人。而且,特别要善于倾听。不会倾听的人,不适于在这个部门工作,特别不适于在咨询接待部门工作。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咨询接待部门工作,应该有几条禁语,比如“你不要再说了”、“你的意思我早就知道了”、“不要说了,不要说了”等等。当然,我承认在来访者中肯定有很罗索的人,一句话说了一遍再说一遍,再说一遍。这时候工作人员可以礼貌地提醒他:“先生,这句话你已经说了三遍了,我充分理解你想表达的意思。你看,排队等候的人还很多,我们现在是不是进行下一个话题?”这既是基本的礼貌和教养,也是“公仆”与民众之间应有的关系。在此特别说明一下,对那位女士的表现我是有些看法,但在政府机关中,这种表现不算最差的。何况,那位女士还曾经帮我们协调过。这第二条并不是专门针对那位女士而言的。我确实认为,能够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的人员,应该是富有爱心和同情心,熟悉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责任心的人。而且,特别要善于倾听。这才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利益。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假如特别的强调自己的“客观、中立”立场,很容易令人怀疑那“客观和中立”的“话外之音”。

        第三,我不知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什么不受理退休职工的关于劳动合同的仲裁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属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我在重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墙上看见“受理范围”,也同样有“因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内容,并没有规定退休职工就不予受理。据解释,退休职工从退休之日起,就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了。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退休职工的关于合同争议仲裁的要求。我这样阐述自己的观点:假如,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供需合同。甲是供货方,乙是采购方。现在他们的合同被解除了。但在过去合同有效期内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是否仍有权力要求甲方履行三包责任?甲方是否可以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理由,拒绝履行三包责任?据解释,这就是劳动争议与民事官司不同的地方。劳动争议的前提就是劳动关系成立,如果劳动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在劳动合同被解除后,涉及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就无从说起,仲裁委员会也不支持,连受理都不会受理。我觉得,这是故意在劳动者利益受损时袖手旁观,而且是“合法地”袖手旁观。

        第四,据解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不予受理裁定书”之后,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而且仍然以劳动争议的名义提出上诉。在这方面我看到过多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或已经裁定败诉的案子,当事人向法院上诉,居然胜诉了。特别是一些工伤赔偿案,一旦胜诉,伤残者可以获得十多万甚至几十万的赔偿。我突然产生这种怀疑(请原谅,这是一个法律的外行产生的怀疑):本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可以受理的,也是有能力仲裁得公正的。但那么一来,法院又“吃”什么?这不符合“利益均沾”的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之间,会有什么默契吗?难道,当事人非得把“血”出够,才能获得他本应该获得的东西。是这样吗?我觉得有些发冷。但愿是我的瞎想。

        第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应该配备复印机?我认为是应该配备的。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的人,几乎没有不复印资料的。作为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如果他们确实有执政为民的思想,他们就应该配备复印机。即使向复印者收费,也可以免去别人奔波之苦,节约时间和精力。难道不应该这样吗?这虽然是个细节,却也可以成为是否“执政为民”的一个试金石。

       总之,现行的《劳动法》对劳动者已经保护不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再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我想,劳动者恐怕很难有“出头之日”了。想当初,我们这些职工为最高人民法院在10月1日出台关于劳动争议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单位内部规章”而精神振奋、欢欣鼓舞的情景还历历在目。当我实地到重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走了两遭之后,我有些失落和沮丧了。我想,假如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是这种状况,劳动者维权的愿望仍是岌岌可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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