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杀缓杀”与“从快从严”
<br/>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是严格执法的一项举措,它将使死刑案的错案减少,是一件好事。不过有关方面关于多杀少杀问题的一些言论,却在大众中引起了嘀咕。
人命关天而司法腐败又十分严重,因此向上收回核准权,这样好理解。而权威言论将其与建设和谐社会连在一起,未免使人感到不得要领了。
“和谐社会的死刑适用,应当是越少杀越好”——偷换命题,无端推理,逻辑混乱,这是什么逻辑!现实的和谐社会与“建设和谐社会”是两回事,以目前中国的现状论,能能够说越少杀越和谐吗?
“治乱世,用重典”,乃是古今为政的共识和常识。自然,时下不是“乱世”。但也不必讳言,目前社会治安的日趋恶化和官场腐败的愈演愈烈不仅“乱”而且还都是十分严峻的,建国以来空前严峻的,要想治理这一危害社会和谐与持续发展的“乱”,执法正该“用重典”,即强调严格执法重拳出击,而不是什么强调什么“越少杀越好”。
不禁使人想起80年代由小平提出的“严打”,“从快从严”就是面对当时的治安严重问题提出的,这叫“从实际出发”。目前的治安状况,比当年是好转了还是更严峻了?时下是警察遍地走,保安多于狗,保镖家丁风吹满眼,小区趋于城堡化。重庆的老板已经率先购买访弹车,警方还专门成立富豪重点保护办公室,京城已经出现安全厕所,青少年犯罪与日俱增……你能说“和谐社会”已经实现了么?治安比当年恶化了, “从缓”是从何说起呢?
好像,有司恐怕也不致如此聩聩。于是老百姓的心里犯了嘀咕:这是不是与贪官污吏的触网越来越多有关呢?偷窃的触刑标准是二三十年一贯制,而贪污立案的起点却“与时俱进”:从1000元到几千元,东南沿海已经进到50000元,十余年间翻了十倍;量刑的标准,开始是一万一年,百万即可杀头,而如今,几千万乃至上亿“可杀可不杀”亦不罕见。司法领域 “超过民待遇”在不断“深化”。联系到人大出现了对贪官废除死罪的呼声,人们难免会想:这是否也是为了“善待对改革做贡献的人”——至少在客观上它会起到减小腐败成本,助长腐败的趋势。
公平与否且置勿论,难道这样就能“和谐”了?
“杀死一个罪犯,即使他罪该当诛,也会给他的亲朋好友带来不可低估的难以消除的影响,付出不小的社会成本。和谐社会的死刑适用,应当是越少杀越好。”——这与主流经济学家的诸如“吐痰论”“润滑剂”等高论是一个味道。内蒙一个穷县的瘦缺局长,拆迁就能忘却40余万的存折;河北一个穷县的教育局长,一任也可装满百十万的宦囊;一个价值数亿的国企几年间即可WBO造成国资流失剥夺数千工人的生存条件;一个刘涌可以威胁着整个沈阳的弱势众生的安全……这些“社会成本”看不见,而津津“人道”于窃国者“给他的亲朋好友带来不可低估的难以消除的影响”,这是什么逻辑?
两千年前孔夫子就说过:“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从深层次探讨犯罪根源和社会不和谐的根本原因,正在于贪官污吏富豪们的疯狂掠夺。他们不贪得无厌,就是悬赏让人去偷人也不干。马加爵血案不该向深处想一想吗?
“我们这是逐步与国际接轨“——法学家也许会如是说。
欧美有的国家虽然废除了死刑,可美国在关塔纳摩却人为地保留着“治外法权”的基地;为了所谓“人权”——实际上是霸权和跨国资本的利润——他们可以连眼也不眨地用航母和贫铀弹屠杀南联盟和伊拉克几十万人的生命;美国人40年代与日本战犯做活体细菌试验做交易, 50年代在朝鲜和中国东北使用细菌弹,60、70年代在越南投下灭绝森林农作物的化学武器,至今仍然使数以十万计越南人遗传变异畸形……这些都是为了“人权”和“民主”,而红色高棉就犯下了“反人类罪”非得审判不可。对西方的“人道”和“法制”的实质,我们的精英不能蓄意遮蔽,而一味制造迷信。
中国的法制建设,还是多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多考虑是否做到“执政为民”了吧。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