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计生委李斌主任及政策法规司领导:
何谓幸福?温家宝总理2011年3月两会前夕回答网友提问时说:“让人们生活得舒心、安心、放心、对未来有信心”。我们理解总理所说的“四心”,就是政府对人民生活幸福的承诺,这“四心”就是中国老百姓的幸福。那我们群体的生存状况又是怎样呢?“舒心、安心、放心”我们不可能再有,“对未来有信心”,则是我们的期盼。
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婚姻法第二十一条都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和义务,那么,因为执行计划生育而实行了一胎化的家庭,在遭受子女不幸伤亡,失去赡养人的情况下,赡养责任和义务应该在法律中如何体现?计生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这样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40个字,我们看了无数遍,终于明白,帮助不是责任和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与人口计划生育法在衔接上出现了空白点,我们成了法律遗忘的群体。
首先,“帮助”与“责任义务”差别很大。其次,给予“必要的帮助”这个概念很模糊。何谓必要,且不说在法律上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执行起来有很大的伸缩性,同时也反映出政府和法律的不明朗态度。还有一个关键的症结是,前两部法律提到的子女是父母的赡养人(这一点我们也曾咨询过律师,并从律师那里得到了肯定的答复),那么,失去了赡养人赡养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计生法中没有明确的说明,也就是说,失去了独生子女,就意味着父母失去了被赡养的权益,中国主要实行家庭养老,现在家庭式养老对我们来说已失去意义。那我们的老年该如何得到保障?老病死一系列具体问题该怎样得以解决?
众所周知,30多年来,国家经济迅猛发展,计划生育功不可没,尤其是在执行计生政策初期,对于控制人口增长,优生优育,促进国家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30年后,由计生政策衍生出的问题和矛盾日渐突出,独生子女家庭风险陡然增大,传统的赡养模式如不能视情况变化而改变,国家的保障跟不上,那就会影响人口政策的连续性,不利于稳定全社会的低生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超生多生的违法行为,造成人口资源分配的腐败和严重的不平等。
“国家的首要职责,不是发展经济,不是强大军事,而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不被淘汰!此为国之根本!”何况,我们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孤老,实在是当初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弃了“多子多福多保障”的防老打算和安排,我们是建国以来在和平环境中,为国家人口政策和经济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群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就成了计生委的维稳对象呢?说心里话,我们这个群体在身心遭受巨大创伤以后,已经无力去为自己争辩什么了,更不愿带着巨大的伤痛去北京上访,我们只希望计生委负起该负的责任,即使认为不该负责,也给我们一个合理的答复,不要一面说我们是贡献者,应该得到政府帮助,另一面又无端地怀疑、蔑视,横眉冷对我们。这不仅令人遗憾,更令人心寒。
每一个生命都是值得尊重的,一群特殊的弱势生命同样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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