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毛不可以当令箭
最高法院行立他字(2005)第4号
不能作为受案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行立他字(2005)第4号文件,是最高法院立案庭2005年12月12日对湖北省高院“鄂高法(2005)第210号请示”的答复,并不是最高法院正式颁法通行实施的权威性文件,不应将其视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司法依据。
该文件因冠以最高法院之名,行远流广,浸淫全国,被各地方法院误认为这是最高法院的正式规定,广为援引施行,使得大量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阻,得不到司法救助。
该文件流行以来,已受到众多法律理论界,律师界,司法工及行政相对人的质疑,批评和非议。有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撤消这个文件,有的要求最高法院收回这个文件,至今六年,未见到有关反应。这个文件流出并被广泛应用,贻害全国,最高法院理应担责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
该文件公然违反了《行诉法》和《行诉解释》的受案法条,自立规矩,另搞一套。最高法院下属的一个立案庭,何来如此胆量,竟敢推倒法律和最高法院的权威。这种目空一切的僭越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显然是触犯了刑律。
该文件六年来在全国各地压沉了大量民众维权的行诉案件,直到现在还在发挥着负面的强大作用,继续制造沉冤积怨,扩大加深了社会矛盾,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最高法院是否可以考虑如何补救和挽回社会损失的措施?
该文件实质上是包庇纵容了行政机关大胆妄为,侵夺民众权益;扼制了民众期盼王道的呼声;助长了行政机关唯我独大,有恃无恐,藐视司法作用力,令司法屈从于行政权力之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第54号文件中指出:“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诉讼制度之一,是新形式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最高法院《意见》的第二部分标题就是“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案条件”。其中强调“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案件,不得擅自加以排除;、、、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外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
这里已经非常明确,非常严格的警示: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可是,令人遗憾地看到:最高法院的这个《意见》已于2009年11月9日印发各地高院,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直到现在,仍然有些法院还在堂而煌之地打出(2005)第4号文件,拒绝受理行诉当事人的立案请求。希望最高法院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解决措施。
济南 重威
2011年8月1日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