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把卖淫女称之为失足女。
《一虎一席谈》曽就卖淫是否应该合法化,搞了一次“对决”。认为应该合法化的,理由不足,不能说服人;认为不应该合法化的,论据苍白无力。我以为既不能把“失足”合法化,也不能把打击“失足”法制化。因为这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历史问题;既有卖方市场,也有买方市场;既有精神、道德层面的问题,也有生理需求和男女比例失衡的问题。应当区别对待,不可一刀切。
相当一些失足女是因为生活所迫。
上世纪90年代末,我出差住在一家酒店,看见该酒店专门弄了一间房,外边是玻璃橱窗,屋里坐了十几位年轻美貌的少妇,透过玻璃专门供嫖客挑选。我觉得好奇:“失足女怎么都是结过婚的中年妇女”?酒店负责人告诉我:“这些人都是附近农村的,来这儿家里是知道的,赚钱回去盖了房也就洗手了”。前不久我从媒体得知,某地一个树林里,有一些年龄较大的妇女在ⅩⅩ,其中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太,每次20元,事后买的菜、葱什么的回去吃饭.另据报道,马来西亚抓了近万名失足女,其中相当一些是我国的本科生和留学生。网载在浙江打工的一位40岁的妇女,丈夫因车祸去世,她还要养活年迈的父母和三个孩子,不得不在工余时间从事“失足”不幸还被盗贼杀害了!你能说这些人是“图享受不劳而获吗”?显然不是。近年来,全国大中城市有相当一些失足女因为高额学费,或因长期失业,自谋职业又无能为力,因而才走上了“失足”之路.对于这些人群,只能帮扶,不能打击,也不能使之合法化,要真正帮助她们就业,增加合理收入。
诚然,中国固有“淫为万恶之首”的说法。但这是封建社会对妇女的歧视,难道只有女人才淫?男人就不淫吗?男子三妻四妾,皇帝三宫六院,不更淫吗?所以,不能用封建的道德标准去审判那些失足女。
打击失足女,作用并不大。正如国家有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的法律法规和举措,可是贪官依然层出不穷。因为有滋生贪官的土壤。同样,我国目前仍然存在滋生失足女的土壤,据估计,全国失足女少在千万人以上,能打击过来吗?再说这么多年,还不是越打越多.解放初,几乎在一夜之间消灭了妓女院,那是因为较好地解决了她们的就业问题,使之依靠劳动养活自己。现在我们解决这些人的就业问题,显然困难很大。
纵观多数,失足女是社会底层和弱势人群,她们完全懂得干这一行的风险和危害,比如性病、性虐待、性暴力以及艾滋病等等,尤其是晚年非常悲惨,非常凄凉!她们以肉体换金钱,用蹂躏换“享受”,的确是为了生存,生存最大。
当然,也有极少数是以赚钱和享受为目的的,一些特大城市的高级会所里的高级妓女,不仅收入颇丰,而且还能得到有效保护,因为其嫖客多为贪官和某些富翁,一个农民工绝无资格去嫖这些人.
总体说来,“失足”虽是一些女性的自由和人权,但毕竟不光彩,有失观感,它触及了社会主义的道德底线,就连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允许“失足”合法化.因此,我们更不能通过立法使之合法化。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帮扶她们改娼为良外,还要解决买方市场问题,通过行政干预,逐步解决男女比例失衡,很抓官员包养情妇,取缔各种卖淫、色情会馆,净化官场风气,以党风带社风,以官风带民风,大力弘扬正气,使之随着文化素养的提高和经济条件的好转,而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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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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