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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烈士流血,烈属流泪

心灵的钥匙 · 2011-10-06 · 来源:大地微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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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烈士流血,烈属流泪

发布: 2011-9-26 01:15 | : 心灵的钥匙 | 来源: 毛泽东旗帜网 | 点击: 1320 | 回复: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长:您好!我是黄蜜,系中航工业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飞公司)南区职工医院护师,丈夫周俊峰烈士同是本公司试飞场职工,婚后我们单独生活居住,有独立家庭户口本,并生有一男孩名周治宇,其父因公殉职时仅一岁两个月,烈士的生父、生母、继母均系本公司退休职工,烈士的亲姐、继妹三人也是本公司在岗职工。
2006年6月3日,周俊峰在一架空军军机执行任务时同机40人不幸遇难,事故发生在江苏省无锡市。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唁电中指出“遇难人员牢记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不畏艰难,恪尽职守,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英名和功绩祖国和人民永远不会忘记。军地有关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善后工作正在妥善处理中”。2006年6月国家人事部、国防科工委追授周俊峰同志“国防科技英模”荣誉称号,同时荣立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特等功”。 2006年6月30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人劳函(2006)43号给予“国防科技英模”周俊峰同志本人一次性“奖励金”60万元;2006年8月24日国家民政部批准周俊峰为“革命烈士”;2007年5月22日陕西省城固县财政局城财办社(2007)18号拨付给周俊峰烈士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83760.00元。2006年6月12日中央省市、国防科工委、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首长现场慰问时为表关切以现金形式直接交到我手中3万元慰问金,汉航集团赠予我慰问金1万元。2007年6月27日城固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城劳社伤险认决字(2007)第17号对周俊峰在2006年6月3日军机事故中遇难确认为工伤工亡。
在工亡职工周俊峰烈士的善后问题处理中,我曾要求陕飞公司出具“六三”事故民事赔偿处理的相关文件批复和死亡赔偿的项目清单,对资金来源、项目、数额以及发放对象的享有权予以确认,但陕飞公司五年来拒不出示,因此至今我都无法知道周俊峰因公牺牲和因工死亡后国家和企业相关部门究竟给了多少经济补偿。依据周俊峰工伤认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主张工伤维权,要求陕飞公司履行法定赔偿义务,陕飞公司拒不赔付,故怀恨在心,对我百般迫害、摧残、围剿。2007年8月29日陕飞公司在调解“奖励金、抚恤金、慰问金”分割近15个月后要将调解权转移到城固县民政局,并要求我出具“委托调解授权书”。我出于对资金安全和民政局没有依法判决权的实际考虑,直言拒绝。陕飞公司和城固县民政局以不发放烈士遗子周治宇的定期生活补助金、不申报增加一次性抚恤金相要挟,直至2008年9月1日在国家民政部、陕西省民政厅、市长的问责下,烈士殉职27个月后我方才首次领取到烈士遗子的定期生活补助金415元/月。2006年至2009年近三年里陕飞公司对我工资的发放总是随心所欲,每月分别为203元、357元、408元、500元不等,时至2010年9月我的工资仅为776元/月。周俊峰因公殉职后住宅房屋贷款2万多元和生前借款5万多元就由我一人承担清偿,我不堪重负于2006年7月至2007年8月经医院诊断为①心衰 ②病毒性心肌炎。2007年10月周治宇经医院诊断为①变异性哮喘(终身不可治愈)②心肌受损。我曾多次请求陕飞公司领导对我既要上夜班又没有假日的门诊部急诊护师工作岗位给予优抚调整,以便照顾与我同样病重的孩子,但都遭到恶言拒绝,我和孩子能够幸存至今,完全是得力于我父母、亲友生活上的照顾、经济上的资助和借贷。可想而知陕飞公司、城固县民政局对我和尚在哺乳期的烈士遗子周治宇的迫害和围剿是灭绝人性的残酷。陕飞公司向城固县民政局出具的周俊峰工资项目不全,在申报计算一次性抚恤金时与烈士生前工资数额不相符合,少计算了20余万元,隐瞒出具工资真实数额的目的是偷逃国税,损害烈士遗属的正当权利。2007年9月2日烈士的生父、生母、继母诬陷我霸占了上述“三金”并将我和烈士一岁多的遗子起诉到城固县人民法院,“奖励金、抚恤金、慰问金分割纠纷一案”未立案前的2007年5月15日陕飞公司曾寄给我挂号信一封,对上述“三金”要强迫调解,陕飞公司认为“三金”的性质都是遗产,依据《继承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主张其生父、生母、继母、配偶、子女共五人均等分割上述“三金”共723760.00元,其分割主张和适用法律与一审判决同出一辙。2009年3月3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三金”的性质都是“抚恤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信的证据将陕飞公司和城固县人民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整的串连在一起,这将意味着他们有串通迫害我的嫌疑。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直接导致烈士哺乳期的遗子几十万元的抚养费没有了着落。我不服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汉中民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5月22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11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立民申字第01099号民事裁定书:一、本案指令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0年5月17日做出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城固县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和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汉中民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城固县人民法院重审。城固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0年12月10日做出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再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当事人均不服判决,故均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做出第二个终审判决,即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无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立民申字第01099号民事裁定书的指令,将上述“三金”性质依然认定错误,将“奖励金”、“慰问金”混同为“抚恤金”相当于均等的分割了。在“三金”案的审理中,我一再向一、二审法院书面申请以职权调取奖励金、慰问金发放过程中的文件、批复和其他相关文件证据,但法院并未履行职责,事实上法院是将得到的证据与陕飞公司和对方当事人私下做了交易,也因此法院涉案人员的几个子女和亲友换得了招工进入陕飞公司工作上班的既得利益和其他利益。原审法院判决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为上述“三金”是对烈士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将此“三金”均按照抚恤金予以定性并分割。“奖励金”60万元,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已经明确其为奖励金,依法自然就不属于抚恤金的范畴。本案民政部门给烈士的遗属拨付了“抚恤金”,所以可以证明奖励金和抚恤金的发放不属于同一目的,其性质是有区别的。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烈士不可以实施奖励,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必须将对烈士以工资形式补发的奖励金按照抚恤金予以定性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原审法院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给予周俊峰同志的一次性奖励金、赠与其遗孀黄蜜的现场慰问金认定为具有抚恤金的性质是错误的。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及汉航集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给予周俊峰本人的60万元奖励金及赠予遗孀黄蜜的4万元慰问金是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和汉航集团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审法院无视其明确的意思表示于不顾,将奖励金、慰问金按照抚恤金的方式予以分割,超越了法定职权,奖励金是针对国防科技英模周俊峰同志本人发放的,不是给予其生父、生母、继母的,奖励金是对周俊峰生前工作成绩的认定,是以工资形式补发的,属于周俊峰个人所得,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奖励金属于共同财产(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人劳函(2006)43号关于对国防科技英模给予奖励的通知:集团公司在核定基地2006年工效挂钩方案时单列增加,由此可以证明奖励金是以工资形式补发的,其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60万元奖励金应认定为周峻峰和黄蜜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继承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60万元奖励金依法应当先将一半(30万元)分出为配偶黄蜜所有。原审法院将此60万元奖励金都进行分割显系性质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显然侵犯了财产共有人黄蜜的权利,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早在2009年3月3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汉中民终字第531号判决生效后我和烈士遗子周治宇领取不到判决所分割的资金用于抚养周治宇,其原因是二审法院判决书中将我的姓名黄蜜写成黄密,与身份证名字不相符合,故陕飞公司拒绝执行判分给我和周治宇的资金,之后我委托我母亲陈容找到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本案审判长张建荣,请求更正判决书上错误的名字,张建荣说:“陕飞公司有谁不知道黄蜜是烈士周俊峰的妻子呢,没必要更正”。我和母亲又找过他多次,但他总是以相同的托词拒绝更正,而烈士的生父、生母、继母早在2009年4月14日就得到了判分的44万元。法院不予更正错误了的名字,其结果是我领取不到判分的资金用于抚养烈士遗子周治宇,显然是蓄意整人。2010年5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特别指令下方才在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中将黄蜜的名字给予更正。之后我便拿着裁定书找到陕飞公司书记姚建国和党群工作部部长李艳婷要求兑付判分给我和周治宇的资金,其以“原二审判决已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止撤销了,即使名字更正了同样还是不能对判分资金给予执行”为由拒绝了我的请求,我又去找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本案再审审判长胡彦飞请求对判分资金予以执行,胡彦飞的说法除与陕飞公司相同外还告知我“城固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你肯定会上诉的,等新的二审判决出来后才可以给你和周治宇执行判分的资金”。我又请求胡彦飞与陕飞公司领导协调先预支给周治宇一些抚养费,其直言拒绝了。时至2011年元月春节将至我再次请求一、二审法院和陕飞公司领导希望预支给周治宇一些抚养费,同样遭到断然拒绝和冷嘲热讽。想起我母亲家的邻居是个不到40岁就因吸毒贩毒,偷盗坐了21年监狱的不法分子,好逸恶劳不干活,每年政府给吃的是低保,过年过节时居委会、民政部门还给赠送些粮油衣物、救济金、困难补助以体现社会的和谐,党的温暖。而我只要求预支些本来就属于我和孩子的钱用于抚养孩子,过春节给孩子买两件新衣、几斤肉,但判分的资金却被巧取豪夺、横遭侵占。这让我感受到我和烈士遗子还不如犯罪分子的待遇。母亲见我哭的伤心,万般无奈下含悲忍辱带着外孙儿周治宇自2011年2月4日起在汉中市的街道旁乞讨,请求好心人资助以求能够暂解燃眉之急(周治宇的学前教育缴费)。2011年2月10日我母亲陈容和周治宇在汉中市的街道旁乞讨时却遭到城固县人民法院和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几名法官法警的抢劫,为首者系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胡彦飞和城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革胜,被法院抢走的财物中最为重要的是奖励金,慰问金,抚恤金分割案的证据:(1)周光启指定周治宇为遗产继承人的遗嘱。(2)周光启和贾果云婚前约定书。(3)周光启自2006年6月底起至2010年4月1日之间为了在上述“三金”分割案中获得更多资金,向陕飞公司、城固县人民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人员行贿的流水账本。上述三个证据及相关法律文书及其它财物在事发现场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胡彦飞率众抢走,而那三份证据我母亲眼见是胡彦飞本人抢夺去的。法院实施抢劫的有三辆车,其中一辆车号是陕FA000,另一辆车号是陕FA006,最先逃离现场的那辆法院车的车号没记住。公安110接民众报警曾出警,陕西省一台做了现场采访,但没敢报道,围观目击者众多纷纷指责法官法警太邪恶,我有图片,视频,证人为证,我母亲陈容曾在2010年12月21日给我代理提交的上述“三金”分割案上诉状第三页中写道“周光启去世前曾立遗嘱,对自己的遗产指定全部由孙子周治宇一人继承”。我母亲还曾在2011年元月5日代理提交的答辩人黄蜜的答辩状第六页中写道“1988年9月周光启与被答辩人贾果云结婚,其二人结婚时曾有约定: 1、周俊峰的生活费由周光启一人负担;2.约定周俊峰与再婚后的生父继母不能共同生活居住;3.约定周光启对贾果云及其两个女儿再审被申请人雎秀萍、雎艳萍的抚养费全额负担。众所周知,我和母亲都是不能先知先觉的俗人,不能预知2011年2月10日法院的法官法警要来抢走我的证据而先前就将遗嘱及婚前约定书的事写在上诉状和答辩状中。2011年2月18日我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何建成及本案合议庭提交了“追讨证据申请书”,但法院拒不归还所抢劫的三份证据。我母亲陈容之所以会将上述三份证据带入事发现场,是因事发前两日她偶遇一个北京政法大学的学生,他表示愿意对我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故要求给他一套案件相关资料带回学校请他的导师和教授帮助会诊一下这个案子,并约定在2011年2月10日将案件相关材料就地交付与他。2011年2月10日我母亲带上还没有复印件的上述被法院已抢走的周光启所留下的三份证据去复印,但复印店因过年还没上班,便决定将案件其它复印件先交给那个政法大学的学生,原件证据先让他看一下,了解一下案情随后复印店上班复印后再寄给他。那个大学生还没来取走上述材料时就发生了一、二审法院法官法警抢走我母亲所带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其它财物,并强行要将我母亲拖到法院的车上限制人身自由,同时推倒了烈士婴幼遗子周治宇,吓得孩子哇哇大哭之事。围观众人有不能忍受法官法警邪恶行径者便出手扭打法官法警,更有人难耐义愤要将法院进入现场实施抢劫的车辆砸烂烧毁。
2011年4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无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立民申字第01099号裁定书的指令,对奖励金、抚恤金、慰问金分割纠纷案做出第二个终审判决,其判决结果与被撤销的原审判决几乎等同。
2011年4月18日我再次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提交了“诉讼财产执行申请书”,烈士因公殉职五年了,至今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和周治宇所判分的资金还是不给予执行,理由是:“十几年都不能执行的案子多的是,你就耐心等着吧”,城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任继忠说:“你背着周治宇到天安门广场去乞讨,把他送交国务院收养,将上访信、判决书发到网上,再把周俊峰的烈士证、国防科技英模证、特等功证发到网上去拍卖就有钱抚养孩子了”。
依据周俊峰工伤认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我要求陕飞公司落实工亡待遇,其拒绝赔付,我只有诉至法院,陕飞公司领导嘲笑我财力、权利、人力不能与之相匹敌,让我等着每场官司的败诉。2010年4月14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陕飞公司总经理的委托代理人本公司法律事务处处长弓党社在庭审质证时给法庭和我各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关于6·3事件烈士遗属救助费用的报告”和银行转账凭证及进账单(回单),这份证据是为了证明对“国防科技英模”周俊峰同志的一次性奖励金60万元是由陕飞公司给付的,而不是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给予的。弓党社处长大言不惭的辩称:“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的行政指令算什么,我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案子进了司法程序,中央领导也没有权利命令我公司赔付上诉人的工亡待遇”。此段话记录在二审庭审笔录中,闭庭后我要求复印庭审笔录,被审判长庞军权拒绝了。2010年6月11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以周俊峰烈士的遗属获得了一次性抚恤金83760.00元和烈士遗子周治宇每月享受415元的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烈士待遇后不能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烈士的配偶、遗子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认定“烈士”是因公牺牲和因工死亡的最高定性、烈士待遇与工伤待遇系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认为烈士待遇包含了因公牺牲和工伤保险待遇,其严重混淆了“烈士待遇”、“奖励金”、“工伤保险待遇”三者的性质区别。原审法院认定:一个人无论对国家对企业的贡献再大,也只能享受二者其一的待遇。一个有资格享受烈士待遇的人却没有资格享受本来“首先”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不符合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劳动分配原则,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获得了烈士待遇就不能同时享受工伤(亡)待遇,显然原审法院判决本案没有法律依据,这将导致司法的不公正。本案法官还将判决书发到网上作为独具创意的案例昭告天下,我认为这将会造成一种极坏的政治影响,将会挫伤人民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勇于献身的积极性。
我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奖励金、抚恤金、慰问金分割纠纷案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的终审判决书,决定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审。在对案件材料进行再次细阅思考时发现,陕飞公司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庭审质证时提交给我的新证据 “关于6·3事件烈士遗属救助费用的报告”(审批时间为2006年9月13日)和银行转账凭证及进账单(回单)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人劳函(2006)43号关于对国防科技英模给予奖励的通知所证明的问题根本就不是一回事,60万元奖励金的发放对象是周俊峰本人,资金来源是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工效挂钩方案时单列增加”的工资奖金。陕飞公司当时只是垫付而已,项目是“奖励金”,而救助费180万元的发放对象是三位烈士的遗属,资金来源是陕飞公司的财务会计科目福利费,项目是遗属“救助费”,显然这是两笔数额相等但项目、资金来源、发放对象不同且性质有根本区别的两笔钱。烈士因公殉职五年了,陕飞公司的6·3善后工作组也因善后工作的结束早在2007年就撤掉了。我从来就没有听说有遗属救助费180万元之事。2011年5月10日我打电话给另一位烈士的遗属,问她们获得了一个60万元,还是两个60万元,回答是“一个60万元奖励金”。我原以为陕飞公司领导只是瞒过了我和周治宇二人的遗属救助费发放,看来另两位烈士遗属根本不知道有烈士遗属救助费之事,显然这笔烈士遗属救助费是被陕飞公司的领导贪污了,传说:①2006年6·3事故处理时南京军区94778部队也给陕飞公司和烈士了死亡赔偿金。②汉中市市政府赠予了烈士遗属慰问金各20万元并委托陕飞公司代为转交。③2006年元月底二月初陕飞公司试飞场也就是单另计发职工周俊峰加班费、奖金的部门曾经从周俊峰本人年终奖金中扣出600元,代办购买了高危险工种人身意外保险,每份100元,每份保值6万元,合计保值36万元,参保单由陕飞公司试飞场代为保管。陕飞公司领导冒充工亡职工周俊峰烈士和遗属之名贪污了多少国有资产并非法侵占贪污了多少应当赔付给烈士遗属的各项费用只有职能部门立案追查后即可大白于天下。听说清朝有个叫和珅的大贪官,可也没有听说其贪污过那些为国捐躯烈士遗属孤儿寡母用于活命的抚恤金、救助费。钱对有钱人没用,但对烈士尚在哺乳期的婴幼遗子周治宇而言,钱就是其生命,我从来不认为我丈夫为国家牺牲了就应该向国家和企业多要一分钱,但依法应得的待遇不给予落实,我觉得是一种侵权迫害和虐待。对于周俊峰因公(工)殉职后的民事赔偿部分当事人依法有知情权,超市购物1元还给个凭证,而周俊峰的一条人命却不给出具“6·3”事故民事赔偿处理的相关文件和死亡赔偿的项目清单及奖励金、慰问金发放过程中的相关文件批复。
另外, 5年来我多次向陕飞公司讨要周俊峰因公殉职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和住房公积金,其拒不支付,而另两个烈士遗属早在4年前就领取到了该三项费用。
陕飞公司领导串通一、二审法院一再违法枉判案件,其目的:①巧取豪夺侵占上述奖励金、抚恤金、慰问金和周俊峰因公殉职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和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利息约10万元 ②仇恨我主张了工伤保险待遇,精神上残害我,经济上剥夺我们应当享有的权利 ③挑战践踏国家法律 ④蔑视党和国家领导、蔑视仇恨烈士、迫害虐待遗孀遗子,竟连烈士遗属“救助费”都肆无忌惮的贪污,太目无党纪国法了。
我之所以写上访信是确信中央首长官高位重德厚,定然是爱民如子,一定会给我们孤儿寡母主持公道,反腐败、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主张是真的。我丈夫周俊峰和数十位科技工为了中国预警机试制成功,牺牲了宝贵的生命,我相信党和人民不会忘记他们功绩的,对于我和烈士婴幼遗子五年来遭受陕飞公司、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巧取豪夺,侵权霸占、徇私舞弊、贪污犯罪、违法枉判案件,迫害烈士遗孀遗子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不会置之不理的。
诚恳请求国家人大首长为民做主:1.①责成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出具2006年“六三”事故善后工作处理民事赔偿的相关文件及奖励金、慰问金发放过程中的文件批复;②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人劳函(2006)43号关于对国防科技英模给予奖励的通知中“工效挂钩方案时单列增加”,给予解释并说明流程;③书面说明60万元的给付对象及每个人应得的数额及标准;④书面说明现场慰问金的归属人(2009年4月底我上访过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其下属中航飞机公司的副部长胡永清,他告知我“6·3”事故善后处理的相关文件、批复、会议记录等文档还保存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里)。 2.查证追究陕飞公司领导贪污烈士遗属“救助费”180万元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并责令归还被侵权人黄蜜、周治宇的烈士遗属救助费。 3.责令陕飞公司将周俊峰殉职后应当退回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缴费个人账户部分归还给被侵权人黄蜜、周治宇。 4.责令陕飞公司将巧取豪夺的上述两个“三金”的银行利息约10万元归还给遗属。5.责令陕飞公司对周俊峰烈士遗属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6.追究陕飞公司违法侵权强迫调解上述“三金”并串通一、二审法院和城固县民政局一再迫害我和烈士遗子周治宇,直接导致周治宇抚养费五年来没有着落,生病后无钱及时医疗最终拖延成终身不可治愈的变异性哮喘、心肌受损的责任。 7.追究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和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抢劫我证据及其它财物并当众辱骂殴打我母亲和烈士婴幼遗子,蓄意错写判决书中我名字的责任,并责令归还受害人被其抢走的上述三份证据。 8.责令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奖励金、抚恤金、慰问金分割纠纷案判分给我和周治宇的资金依法一次性执行给权利人我和周治宇。 9.责成陕飞公司对黄蜜的工作给予国家政策性的优抚照顾。 1 0. 请求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奖励金、抚恤金、慰问金分割纠纷案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进行提审,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11.请求批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直接立案追查陕飞公司领导贪污烈士遗属救助费的责任,并归还给被侵权人黄蜜、周治宇。
如果我的语言思想有不妥当之处,敬请首长批评指正!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长
         
上访人:黄蜜、周治宇
电话: 13093901453

1559162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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