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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说起——致中国共产党西安市委员会的一封信

赵东民 · 2012-12-07 · 来源:赵东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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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西安市委员会:

  我是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三贤村贤北组村民赵东民,也是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临时负责人,曾多次以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名义,给中央和省委递交过有关材料及写信,并受到关注。现从我村征地问题出发,向组织谈谈如何贯彻落实党章宪法以及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粗浅想法。

  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十八大主题,简明而又鲜明地向党内外、国内外宣示了我们党将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目标继续前进这4个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习近平:《十八大宣示党将举什么旗走什么路》2012年11月9日新华网 )也即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根据我党九十多年的历史经验,为确保党的总方针总路线的贯彻落实,确保党正确的前进方向,党领导人民是不可避免的要和“左”的右的以及形“左”实右的各种势力及个人进行政治斗争。正因为如此,在党的十八大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里,仍然延续和坚持“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的观点。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里不仅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明确要求我们“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邓小平同志很早指出:“我们同各种反革命分子、严重破坏分子、严重犯罪分子、严重犯罪集团的斗争,虽然不都是阶级斗争,但是包含阶级斗争。”(邓小平:《目前的形势和任务 》1980年1月16日)很显然,在现代历史阶段,我们和文强、杨达才这类党内触犯刑律的腐败变节分子以及他们背后政治上的顽固支持者的斗争,就包含着阶级斗争的因素。那么我们对各级党政机关中没有暴露出来的,大大小小的文强、杨达才们和他们顽固的政治后台人物如何分辨和进行符合实际的斗争,以确保党章宪法以及党的十八大精神不受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阻扰,而得到彻底贯彻执行呢?

  2009年9月25日,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发改动员(2008)1262、1263、1264号文件,和陕国土资规发(2008)83号文件,决定实施大飞机生产用地第一期的征地工作,向新跃村三合各组、三贤村贤北村民小组全体村民发布了征地通告。征地工作随即展开。

  至今已经三年多了,从前不久三贤村贤北组村民收到的,和网上发布的《三贤村贤北组村民代表致全体村民的公开信》中,可以看到地虽然征用圈占了,但是存在悬而未解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问题不少。首先,从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以村支书为代表的干部从未依照《村民组织法》召开过村民大会,政府有关征地文件、征地协议内容、失地村民的社会保险、噪音费、有劳动能力者的安置协商、征地实际总面积及实际补偿款总额、补偿款的分配方式(按人口分还是按所承包地亩数分、新增人口补偿款分配方案)、渠、路、井、电、管道以及承包地等公有设施的补偿方案以及学校鱼池土地和资产归属等问题,均不向村民公开征求意见,更不按照村民意愿解决问题。不仅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而且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今年11月初,鉴于三贤村贤北组自2009年9月份开始被征地以来,因各种缺失透明度的问题致使村民产生误会和积怨,为使村民对过去征地存在的问题有正确认识,依法化解村民矛盾,消除村民误会,配合政府顺利进行下一步拆迁安置工作,村民代表商议酝酿发起一个在村党支部领导之下的“三贤村农民普法学习班”,让父老乡亲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治安处罚法》、《村民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物权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断深入学习,了解自己依法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从而践行党的依法治国方针路线,使村民能够更理性地对待各种纠纷和征地拆迁等问题。” 并草拟了《三贤村农民普法学习班章程》讨论稿,头一天征得贤北村民小组组长刘养恒“这是个好事情”的意见后,准备征集大家签名后再上报三贤村支部,结果第二天一早,代表之一谭长安被叫到三贤村委会,受到村支书闫学明、派出所干部和干警的训诫。闫支书当时声称农民学法“是和党较劲”。警方则因此表示:不通过党组织或国家有关部门,私立章程的组织属非法组织!当时刘养恒也在现场,但未敢做任何解释。结果给大家做宣传和募集签名的活动被迫流产。在公安阎良分局老街道派出所民警提醒和建议下,村民代表找到我咨询有关政策和法律并邀请我参与此事。

  11月12日下午 ,我受村民代表之邀,一起去拜访了三贤村支部书记闫学明,我和村民代表当面反对他有关农民学法“是和党较劲”的错误观点,闫支书最后以同意办普法班并同意给村民讲课的态度回应了我们的批评。后来我把这次会谈纪要整理成《三贤村支部书记和村民代表会谈纪要通报》,交由村民代表送达三贤村支部和发送村民。11月22日上午,我和村民代表一起去村支部请示闫支书开农民普法班的具体时间,结果“巧遇”老街道派出所副所长带队的公安阎良分局数名民警,对村民代表进行了历时一天的严加盘问。闫学明支书也推翻了他于11月12日下午给我们办普法班讲课的承诺,并声称“我不代表党”,以民政局和上级未批准为由,反对领导组织贤北组村民开普法学习班,拒绝给村民讲法和十八大精神,要求村民回去自学。

  关于村支部应该组织领导村民普法的问题,我们的村民代表到区纪委询问5月份联名举报信的调查结果时,顺便就发起“三贤村农民普法学习班”请示了纪委干部,纪委信访办王主任表示:“只要你们村支委会同意就可以搞。”我也在村支部会议室给闫支书读了中央《五部门印发意见确定农民学法用法“四个一”目标 》的有关内容:“要进一步研究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农民学法用法目标责任制,明确并强化各相关部门和农村‘两委’干部责任,把农民学法用法工作情况和效果,作为考核各相关部门和农村‘两委’干部的重要内容。”他看了资料日期后表示“这是07年的,现在是2012年……”

  关于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11月18日,人民日报全文刊发了《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并在最显眼的报眼位置刊出《广大干部群众一致认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是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根据11月17日“汉阴新闻网”的消息,在党的十八大胜利闭幕后,我省汉阴县各级党组织既掀起“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迅速掀起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热潮。”“西安邮电大学网站”11月20 日的消息,中共西安邮电大学委员会也发布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陕西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李锦斌于11月21日就“要求全省组织系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可是闫支书借口“上级”没有给他传达、未批准,就不给村民宣传十八大精神的理由何在呢?更何况同在阎良区委领导下,坐在我旁边的公安派出所张副所长谈到十八大精神,张口就讲出了,十八大报告关于党的指导理论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到科学发展观形成过程的论述,讲出了报告中纲领性的论点——“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我们当时就此向闫支书提出疑问,得到答复是,因为张副所长是公务员,而他不是。我们问闫支书普法和宣传党的十八大精神需要哪个上级批准,闫支书撂了一句“我没有必要给你说。”随后,撇下我们带来请教的十八大报告摘录扬长而去,当天再没有露面。甩下村民代表接受警察盘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它的基本任务”首先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很显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的决议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宣传党的十八大精神,毫无疑问属于党支部的基本任务,组织农民普法学习班,宣传党的十八大精神本应是村支部书记分内之事,闫支书非但出尔反尔,声称自己“不代表党”作为理由推诿,甚至还把农民自觉学法的行为视为“是和党较劲! ”,并依仗他所谓的“上级”,打压发起“三贤村农民普法学习班”并要求村支部组织领导的村民代表,此种行为严重的违背了党章。有悖于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的指示精神。 另一方面,自09年下半年三贤村开始被征地起至今,闫学明支书在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拒不召开村民大会,侵犯村民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对群众软硬兼施的开展征地工作的问题上,是以什么名义呢?肯定是按照“上级”旨意,代表党,以党的名义,否则他根本没有左右三贤村征地工作的权力和资格,而在群众要求他代表党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为被征地村民服务的时候,他又声称自己不代表党了,我们虽然没有证据证明闫支书在征地中执意坚持的违法行为是因为他和他声称的“上级”涉嫌贪污腐败,但是闫支书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进行征地工作的动机,却是我们用正当理由不能解释的。这种情况导致三贤村贤北贤南两组村民,从过去三年里,多次以阻扰工程的无序形式抗议,发展到现在准备团结起来以法律为武器有序的维权了。今年9月我发现亡妻的坟墓被人污损,报案至今两个多月无果。而我们的村民代表要求村支部办个农民普法学习班,立即招来政法机关反复的严加盘查,可见地方政府官员对政法机关是否依法办案豪不关心,而只是注重政法机关能否成为维护他们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的工具。

  今年三月份,两会发言人赵启正讲:“现在出了一些土地的群体性事件,就是忽略了农民的利益。最后,有的地方官,比如说村官有腐败行为,这就是当地农民所不能容忍的。” 汕尾唯一的十八大代表、市委书记郑雁雄谈到征地拆迁问题更是直言不讳的说“没有天生的刁民,只有刁官。” 谁能证明闫学明支书和他声称的“上级”不属此类刁官呢?这类“刁官”们利用手中的权力,根据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需要,曲解甚至公然违背党的政策和法律,不但暴力征地拆迁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还堵死了农民群众通过正常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农民被迫以自杀式或者各种暴力手段反抗不法官员强征强拆行为。因此导致有关征地拆迁的血案在各地比比皆是,案案触目惊心。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禁止暴力征地拆迁,结果在执行中收效甚微。根据2011年5月16日人民网的消息,国务院、中纪委、最高院、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部等中央多部委曾发文严禁强拆强建 暴力拆迁。但是,还是发生了辽宁盘锦警察开枪打死村民事件为代表的暴力征地拆迁事件。据《人民日报》记者何勇报道,“21日上午,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民警在处理一起占地纠纷时,出于自卫开枪打死一王姓村民。记者调查发现,该事件源于占地纠纷。兴隆台区有关部门在没有和村民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且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违法强拆,导致矛盾迅速激化。” 为什么暴力征地拆迁有禁无止呢?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参考一位网友的论述:“ 马克思《资本论》中曾经说过:‘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来形容资本家追逐利润的贪婪,证明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本质,论述如此精辟。尽管我们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但我们的地方政府、少数富人都需要利润。对地方政府、少数富人来说,土地就是有马克思所说的300%的利润,于是征地拆迁‘圈地运动’便在全国如火如荼进行开展。”(网易论坛 徐庆春:《征地拆迁遭遇违法暴力强征强拆时如何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2012-5-14)

  在辽宁盘锦非法征地中指使警察枪杀被征地农民的党政官员,向世人展现了这类“刁官”为了自己或者小团体的既得利益,已经把和农民的土地矛盾列为敌我阶级矛盾了,并且采取血淋淋的阶级斗争手段予以解决了。这类“刁官”顽固分子早把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 ——即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 丢的一干二净了。党章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这些“刁官”顽固分子头脑中荡然无存了。回头看三贤村支部书记闫学明和他声称依仗的“上级”的行为,不正是辽宁盘锦非法征地官员作风的继续吗?不正是盗用无产阶级的专政机器,逼迫着被征地拆迁的三贤村村民,朝着以暴力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向上走吗?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随时可能发生的官民暴力冲突,谁会否认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呢?就农民征地拆迁问题,党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都是明令禁止暴力行为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申明和强调:“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这就应该是闫学明支书和他的“上级”竭力反对农民学法,反对农民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大的原因。

  根据以上的叙述可以得出个结论了,那就是在当代历史阶段,阶级斗争主要存在于党和政府把“说”变成“做”的过程中、范围内,并长期存在着。这个范围不仅仅是指对农民的征地拆迁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还有对国企破产改制职工的有关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以及农民工的就业、社会保障、薪酬标准以及支付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等等。

  2012年10月19日《经济参考报》刊登了《收入分配改革方案8年难产 因既得利益集团抵触》一文,专家在文中认为:“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为何迟迟未能成行?专家认为既得利益群体的阻碍是主要因素。”所谓既得利群体标志,除了垄断部门的收入外主要就是“腐败、灰色收入,包括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问题。”从现实中看,这些既得利益群体隔断了党人民和人民的血肉联系,顽固的既得利益者已经在政治上转向党和人民的敌对立场上去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就是迫使警察向维权农民开枪的辽宁盘锦有关官员,以及反对和打压被征地农民要求讲法和学习党的十八大,堵死农民正当合法表达诉求的渠道,酿造暴力事件的闫学明之流的“刁官”。

  蒋介石国民党的章程里面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蒋介石执政下的民国也不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在那个历史阶段的阶级斗争,初始表现为代表被压迫农民的袁文才、王佐式的武装暴力反抗形式。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阶级斗争即象发起“三贤村农民普法学习班”的三贤村农民一样,应当表现为日益觉悟的人民,以党章宪法为基本武器,团结起来,和那些对党中央和上级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方法,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的态度,维护个人或小团体既得利益的“刁官”作斗争。发起于2008年的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希望运用党章宪法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改革职代会实现贯彻落实《工会法》《工会章程》,罢免工贼,使工会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本来作用,结果陕西党政决策者让学习小组临时负责人赵东民遭受非法的羁押,失去自由和清白、丢了饭碗、家破人亡;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拆迁农民仅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被枪杀……这证明阶级斗争虽然“在一定范围”,但是其惨烈程度绝不亚于共产党人及革命群众和国民党反动派的斗争。各级党政机关的“刁官”无论是否腐败,在政治上都表现的和蒋介石国民党本质无异了。正如今年4月份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关于如何破解维稳难题致中共陕西省委的报告》中总结的:“他们在主观上维护自己或小团体既得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客观上充当着一切贪官污吏的政治总后台,总代表。人为制造并激化党群矛盾,危害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走前苏联复辟俄罗斯的道路,是他们所梦寐以求的。”一方面陕西赵东民被镇压,另一方面在赵东民案中暴露出包括陕西省总工会副主席在内的个别工会干部涉嫌腐败的问题,在国企破产改制中有关官员涉嫌腐败的问题,均不予调查追究。贪腐隐患不除,导致现在出现和存在杨达才式的省级官员的事实,再次证明了这个论点的正确性。

  从现实情况看,无论是工人还是农民,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发,团结起来,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党政机关的“刁官”斗争的时候,“刁官”们不可避免的采取辽宁盘锦开枪杀人式的暴力镇压方式应对,因此造成走投无路的工人和农民被迫采取的一切暴力反抗行为,都不能完全否认是革命的行为!这是一场逐渐觉悟的工农阶级,日益广泛的团结起来,以党章和宪法为基本武器,运用党章宪法基础上一切利国利民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尤其是党的十八大精神,把党内既得利益顽固分子清除出党的革命。官民围绕三贤村贤北组村民代表发起的《三贤村农民普法学习班章程 》的斗争,不可否认的是这种革命斗争的主要起点。根据兄弟区县村民选支部的先例和经验,倡议农民群众,“弹劾”顽固的闫学明式的村支部书记是这种革命斗争的第一步。

  作为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临时负责人,和出于对共产主义的坚定信仰,我必然因地制宜和力所能及的推动“三贤村农民普法学习班”的实现,它是贯彻落实十八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路线的体现,是密切联系党群关系的桥梁。而且在中国共产党西安市委同意或默许的条件下,倡议所有赞成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的人们都因地制宜,力所能及的以各种方式参与到这场斗争中来。我们认为这场斗争关系到党章宪法和十八大精神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最后,希望市委能对此信有悖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精神的地方予以明确指正,以关心和帮助我及其他群众同志不要走错路。此信在一定范围征集多数同意的意见后通过公安、司法局向市委提交。

  此致

  中国共产党西安市委员会

  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临时负责人:

  赵东民 (初稿完成于2012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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