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0日,十八大制度反腐败研讨会在湖南韶山召开,一些专家的反腐败观点,鄙人着实不敢苟同,更不赞成!其看法如下:
1.我首先对李永忠先生提出的“贪官特赦论”表示反对。作为中国纪检监察学院这样一个特殊的高等学府的副院长提出如此反腐败怪论,我真怀疑他还有资格胜任这一职务。因此,我郑重认为,李永忠应该下台,辞去该学府的副院长职务,以免影响中国正在兴起的强大反腐败风暴!他可以做专家,做一个十八大以前贪腐者群体的代言人;但他绝不可以做中国纪检监察学院院长!以免误导诸多纪检监察莘莘学子,充当中国反腐败的绊脚石!
2.“贪官特赦论”是混帐逻辑,是公开向腐败退让!是一种放弃我党执政的基本原则的罪恶行径!党章不允许,人民群众更不会允许!难道我们党搞改革还要依靠腐败分子的支持不成?说得严重一点,这是“投降主义”、“汉奸理论”!是与人民群众为敌!
3.李永忠在谈到“以薪养廉”时,说“高薪不足以养廉,但是低薪绝不可能保廉”。我真不知道这个李永忠凭什么能当上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的副院长。“高薪不足以养廉,”“低薪”又“绝不可能保廉!”那我们共产党人还是共产党人么?还有救么?就只讲钱呢?这与习总书记的“千万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论断怎么就大相径庭呢?在谈到家庭财产申报问题时说,“可以在整改特区和新选拔的领导干部中试行”。李永忠反复强调这一点,明白地讲就是以十八大为界划线。十八大以前的贪腐分子不再追究,搞特赦;十八大以后的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既不特赦,也要公示家庭财产。怎么呢?这不明摆着是说,既然你习总书记想加大反腐败力度,你就从你这儿开始吧!不要动“我这一段儿”!这是在公开地、明目张胆地与中央挑战!因此,坚决反对!坚决支持党中央把他及早拿下!不要再耽搁了!
4.已经查办的和正在查办的贪腐分子就算查办了,该倒霉!那些还没有查办的怎么就该幸运呢?他们凭什么就没事儿呢?
5.如果我们党对贪腐分子采取特赦的做法,那我们这个党起码是值得怀疑的,群众就有理由不信任你!
6.官员公开财产,要新老一起公开。只公开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的财产,是什么意思?前30年的干部就不是中国共产党的干部?就应该腐败?就应该特殊?这种观点是“贪官特赦论”的翻版!
7.依靠群众反腐,发动群众、来一场运动反腐,不会错,天不会塌下来!退一步从最坏的角度讲,即使我们的经济发展受到阶段性影响也值得!肃清肿瘤,换得一躯健康肌体,增强了生命力和生机,赢得党和国家更好地发展保证,比什么都值钱!是大赚的“生意”!绝没有什么可亏可赔的!事实上,我们照目前这样子坚持下去,也照样会垮掉的!甚至比“加大反腐败力度,来一场群众性反腐败运动”还要惨!
8.1974-1977年的香港的反腐败经验不足以拿到我们共产党执政的国度来套用!你在中国现阶段,因腐败成为阶下囚后,再跑出来去冲击政府、冲击司法机关,你试试看能行不?看人民群众会怎么收拾你?根本不用“警察墙”,光群众就把你制服了!
9.你要特赦腐败分子,条件是“如数退赃”。他退300万你知道如数了没有?在没有真凭实据来证明的情况下,你能保证腐败分子的敷衍塞责、应景之作么?这样造成的不彻底性,该如何解决?甚至会留下大量的后遗症,这该怎么办?
10.贪官退赃了,官还做不做?如果还保留官位,群众能信任么?如果不能保留官位,你又能保证特赦之举的应有效果么?
11.鄙人认为,对任何贪官都没得妥协!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控告,落实后,先免官后退赃再量纪用刑!新陈代谢,吐故纳新,我们的新鲜血液多得很,为何非要调动腐败分子的积极性呢?
12.只要群众发动起来,无坚不可摧,没有搬不走的绊脚石!现在需要的是,以习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仅仅扯起广大群众的手,大打一场群众性反腐败斗争,只要有了这以上以下,一切污泥浊水都会一扫而光!没有什么了不起的!习总书记当年在宁德任地委书记时,宁得罪3000名违纪者,而不得罪党、不得最人民、不得罪法纪,不得罪宁德300万人民群众的做法才是当今可以采用的经验之举!
13.反腐败不能顾忌有大阻力,这是你死我活的斗争!严重的腐败分子是已经触及法律的主体,其性质已经发生变化,是人民的敌人,是专政对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怎么到头来又搞起双重标准了呢?
14.真正需要的极大政治勇气和智慧,是真正处理好腐败蔓延的问题,而决不是特赦腐败问题!
(20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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