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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窝随处产胡桐——剥削阶级存在的特殊形式

:湘江北去 发布时间:2013-06-09 来源:湘江北去网易博客 字号切换:   |    |  
在社会主义社会,剥削阶级是以什么形式存在的。

  从俄国1917年十月革命算起,国际工人阶级政党搞了近百年的社会主义,终于搞清了一个问题,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阶级。当然,苏联、东欧的共产党也付出了沉重代价,他们丧失了工人阶级政权。但是,要说这些国家的共产党人对阶级问题有深刻的认识,恐怕也不尽然。例如,有些共产党人总结失败的教训是:生产没有搞上去,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较慢,民主制度没有搞完善,意识形态工作没有做好,等等。这些原因有没有呢,是有的,但兄弟以为没有说到点子上。我们的国际同志恐怕是在工人阶级政权倒台的一瞬间,才看到了剥削阶级,他们在平常是看不到的,而且事后回想起来,恐怕也没看到。因此,兄弟就来说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剥削阶级是以什么形式存在的。

  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某些时期,剥削阶级是以阶级的形式存在的。例如,明火执仗向苏联工人阶级夺取政权的资产阶级,这是作为完整的剥削阶级存在的;目前我国新产生的民族资产阶级,虽然我们不把它当做完整意义上的剥削阶级,也是作为阶级存在的。如果剥削阶级都以阶级的形式存在,那就不存在剥削阶级以什么形式存在的问题,直接说社会主义社会存在阶级就行了。问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般过程中,剥削阶级并不是以阶级的形式存在的。例如,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完成到文化革命结束这段时期,就没有看到开工厂剥削工人的资本家。我们就要问,这段时期剥削阶级到底在哪里?如果有,它以什么形式存在?这才有剥削阶级以什么形式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般过程中,剥削阶级以什么形式存在呢?兄弟认为,是作为剥削阶级因素存在的,确切地说,是作为强大的剥削阶级因素存在的。兄弟知道,我们的“红色专家”听到这个说法很不以为然。他们找出了列宁关于阶级的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然后他们说,阶级是一个经济概念,剥削阶级失去了生产资料就不存在了,何来剥削阶级因素?退一步说,即使有点剥削阶级因素,还能变成剥削阶级不成?是的,剥削阶级丧失了生产资料,就不能作为阶级存在了,但剥削阶级因素仍然以资产阶级法权的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顽强地存在着。而且,资产阶级法权虽然只是一种剥削阶级因素,但它作为剥削阶级存在的特殊形式,其重要性不容小觑,是我们应该认真研究的。

  说到资产阶级法权,不但是80后们,恐怕60后们也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兄弟就以自己的理解来解释一下。资产阶级法权,是以平等的经济形式掩盖资本主义社会事实上的不平等的法定权力。资产阶级认为奴隶主阶级、地主阶级直接占有或部分占有劳动者,都不是什么人道的事,没有天理。资产阶级根据平等的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原则,承认每个人、每个社会集团都有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力。资产阶级法权比奴隶主阶级、地主阶级的法权“平等”多了,给了劳动者人身自由和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力”。但是,平等的等价交换形式掩盖了剥削社会事实上的不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事实上由资本家占有,工人一无所有。虽然资产阶级承认每个人都可以根据等价交换原则占有生产资料,可是事实上工人除了自身以外,也拿不出什么东西与资产阶级交换。工人只能把自己作为劳动力商品与资本家交换,资本家则按生产一个劳动力商品所需的最低费用,付给工人作为报酬。至于劳动力商品在生产过程中,能创造出高出劳动力商品价值的价值,即所谓剩余价值,那就与工人没什么相干了。可以看出,工人虽然获得了人身自由,但这只是一种可以选择由哪个资本家剥削的自由。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工人永远是特殊商品,资本家永远是资本家,这就是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质。

  社会主义社会脱胎于资本主义社会,受生产力水平的规定,在经济领域仍实行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原则,因此,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还继承、保留并实行一定的资产阶级法权。这里简要说说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所保留的资产阶级法权。

  根据等价交换原则,承认每个人、每个社会集团都有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力,这是在所有制方面资产阶级法权的主要内容。我国改革开放前,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是否就取消了资产阶级法权呢?答案是:没有完全取消。我国由于生产力水平决定,实行两种公有制形式,一是全民所有制,一是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劳动产品归集体企业劳动者所有,不归全体劳动者所有。要取得集体企业的生产资料或劳动产品,必须实行等价交换。集体企业虽然取消了私人占有制,但它还是承认一个企业的劳动者可以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由于集体企业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存在差异,不同企业的劳动者占有的生产资料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表现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矛盾。按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原则,集体企业的劳动者有追求本企业利益最大化倾向。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集体企业有可能违反集体公有的原则,以等价交换的平等形式,“公平”地把生产资料分给劳动者经营,在事实上削弱甚至是取消企业的公有性质。因此,集体企业是具有公私双重性的企业,是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一种形式。不可避免地,集体企业既有提升为全民企业的可能性,也有退回到私有企业的可能性。我国农村广大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迅速解体,县、乡两级社办企业的迅速解体,说明在集体所有制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的势力还是强大的。

  集体所有制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的状况就是如此。那么,在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方面,是否取消了资产阶级法权呢?答案是:没有完全取消。同样受生产力水平规定,我国国有企业有不同的国营形式,有中央国营企业,有省、地、县地方国营企业。其中,省、地、县地方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原则上归各省、地、县全体劳动者所有。要想取得地方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或劳动产品,必须实行等价交换。地方国营企业的公有程度虽然高于集体企业,不再承认一个企业的劳动者可以占有生产资料,但它还是承认一个地区的劳动者可以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由于地方国营企业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存在差异,不同地区的劳动者占有的生产资料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以及东部、中部和西部的矛盾。按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原则,一个地区的劳动者有追求本地区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地方国营企业有可能违反地方公有的原则,以等价交换的平等形式,“公平”地把生产资料承包给劳动者经营,事实上削弱甚至是取消企业的公有性质。因此,至少在实践上看,地方国营企业仍然具有双重性。不可避免地,地方国营企业既有提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可能性,也有退回到私有企业的可能性。我国省、地、县地方国营企业的大规模解体,说明在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的势力还是强大的。

  我们再来看看,在中央国营企业的所有制方面,是否取消了了资产阶级法权呢?答案是:没有完全取消。中央国营企业处在各种不同的所有者的包围之中,也必须实行等价交换,甚至在企业内部的不同部门,也要实行等价交换,至少是计价交换。中央国营企业为了参与世界经济,实际会向国际资产阶级作出一定妥协,以等价交换的平等形式,相互交换股权,以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另外,公有企业实际上还存在由哪一部分劳动者实际经营的问题,就是所谓生产资料全民所有与生产资料部分劳动者实际使用的矛盾。这表现为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矛盾。中央国营企业(包括所有的国营企业)的劳动者如果不能正确处理这一矛盾,如果把全民所有的企业当成本企业劳动者的企业,就可能以等价交换的平等形式,“公平合理”地出让使用权,造成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事实上的分离,实际演变成集体企业或私有企业。因此,在强大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包围中,至少在实践上看,中央国营企业仍然具有双重性。苏联、东欧的中央国营企业的解体,我国部分中央国营企业的解体,说明在中央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的势力仍然是强大的。

  兄弟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前公有制的实际状况,对所有制方面存在的资本主义因素作了简要分析。兄弟说的并不是什么高深的理论问题,就是我们眼前发生的事。工人阶级联合其他劳动阶层建立了公有制,是值得工人阶级倍加珍惜的。但这仅仅是他们在解放的道路上走完了第一步。如果这一步也值得骄傲,那是非常渺小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建立的公有制,虽然否定了私人占有制,但仍然承认一个企业、一个地区的劳动者可以占有生产资料,仍然承认所有权和经营权一定程度的分离,仍然承认生产资料可以等价交换,仍然承认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从原则上说,这里通行的还是“每个人、每个社会集团都有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力”的资产阶级法权。因此,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我国建立的所有制,是一种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所有制。这是我国绝大部分公有制企业(从企业个数来讲)发生质变的根本经济依据。可以断言,在强大的国际资本主义势力包围中,像中国这样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建立的公有制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也就是说,这种具有过渡性质的公有制建立后,在所有制范围内,社会主义势力和资本主义势力的斗争仍处于相持阶段,谁胜谁负的问题,实际上并没有根本解决。当然,兄弟这个说法,以前的理论工没有说过,可能让那些为建立公有制“献了青春献终身,献了终身献子孙”的工人兄弟,产生某种失落感。但事实如此,不得不这样说。在兄弟看来,与公有制伴生的强大的资产阶级法权,这就是社会主义时期剥削阶级存在的特殊形式。可能有同志要问,这种资产阶级因素到底强大到什么程度呢?我们现在可以完全有把握地说,它在工人政党指导路线发生偏差的时期,可以迅速地、和平地、甚至“公平合理”地取消社会主义公有制。

  据说,沙漠里的胡杨一旦成活会千年不死,死后会千年不倒,倒地后会千年不烂。这有点像剥削阶级。林则徐当年发配新疆,感念胡杨的生命力,以诗记之:“树窝随处产胡桐,天与严寒作火烘。务恰克里烧不尽,燎原野火入宵红。”[1] 林老英雄若能看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剥削阶级,不知又生几多感慨。我们可以推翻剥削阶级政权,可以剥夺剥削阶级的生产资料,但还不能全部取消剥削阶级在所有制方面享有的资产阶级法权。写到这里,兄弟耳边响起了毛主席的教导: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要认识这种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提高警惕。要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要正确理解和处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问题,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不然的话,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会走向反面,就会变质,就会出现复辟。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有一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

  毛主席1962年讲的这段话,在社会主义的历史上是很有名的,曾被中共称为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基本路线。我们知道,有些信奉或自认为信奉马克思主义的同志,甚至有工农出身的群众领袖,曾经讥笑过这段话。他们自以为真理在手,洋洋自得地说什么,他老人家是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呀!让那些直把杭州作汴州的同志,带着他们的傲慢和勇气,去见领着他们打天下的毛委员吧。历史事实证明,毛主席比我们早看了五十年。

 

  [1] 林诗简注:树窝,地名。胡桐,即胡杨。务恰克,当地居民的土灶。“入宵红”,一作“四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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