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掩盖的事实"买断工龄"
——诡异的"98.6"事件
铁路总公司各位领导:您们好!
首先,要,需要弄清一个概念,何为买断工龄呢?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太原铁路局98.6人员是什么情况呢?
自1998年6月份 临汾 大同分局实施 减员 增效,下岗 分流再就业工程以来,企业并未严格按国家 省及铁路系统相关文件执行,而是,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原铁道部的任务),在为职工办理“自谋职业”中,采取宣传、鼓励、动员、激励、隐瞒真相等手段,在没有报省劳动部门备案、准许的情况下(劳社部发〔1998〕8号)),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法定程序。表面上看为职工办理“自谋职业”,实际上为完成上级考核指标,为规避社会责任,为职工办理的是“买断工龄”,并以“协商一致”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买断的目的。在实施过程中,原铁路分局终止了我们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将职工工龄归零。(证据付后).强行将职工,推向社会。
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三、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四、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关于太局98.6协解人员被逼买断工龄的现状。
自03年底上访至今,太原铁路局并未从解决实际问题化解茅盾着手,而是,不间断的去修补因非法买断职工工龄而出现的漏洞。
1.不是积极协调省有关部门去解决问题。而是双方协商并统一口径,共同对付98.6协解人员_______统一按自动辞职处理。
2.为修补窟窿与省社保局狼狈为奸,违反程序偷偷建立了(或者说是:恢复原来的)养老保险等帐号,企图继续隐瞒对职工非法买断工龄的事实。
3. 98年6月违反程序对职工非法买断后,早在2000年铁路系统下属单位(分局)根据上级精神和要求,就已出台了修订其违反程序及有关政策,对职工非法买断的纠正性文件___<<关于修订减员增效再就业工程中有关规定的通知>>临铁分劳(2000)119号文件。其中第一条第三项中特别强调:在岗职工要求办理自谋职业的,须经单位批准先办理下岗手续。
按国家减员增效 下岗分流等相关政策以及铁劳(1998)15号文件中规定,我们应享受下岗失业 自主创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享受国家规定的失业救济金!
4.但是,为什么我们1300多人(原临汾 大同分局)享受不到下岗分流 减员 增效 实现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呢?
我们的理解是: 因我们当时都是在岗职工,在办理自谋职业时,单位未给我们办理下岗手续。未与地方有关部门对接。(当时,其企业内有一个与地方协调的部门-----劳动力调节中心。)
但是,在今年元月18号与6月14号山西省信访局召开的联席听证会议上,太原铁路局相关人员和政府部门有关领导给予了答复:
一.为何我们不能享受失业救济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自动辞职人员不能享受。
二.在我们强调:是响应减员 增效相关政策号召的自谋职业人员,且原太原分局自谋职业人员为何能按政策办理,都享受到了失业保险和相关优惠政策呢?政府部门有关领导又做出如下答复: .
1.原临汾分局 大同分局"减员 增效"自谋职业人员,为何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当时临汾分局,所属临汾市不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111个试点城市。(虽然企业已交纳失业保险)
(2)大同分局虽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但大同分局却没有为职工交纳失业保险。
(3)虽然铁道部【1998】15文件也有规定,但临汾大同分局并未报地方有关部门。
2.原临汾分局 大同分局实行"减员 增效"再就业工程中的行为,只属行业行为。即使有错,也应该是由太原路局纠正,太局不是还有上级行政机构吗。........
现我们根据省政府有关答复意见总结如下
当时,单位为什么没有或不能为职工办理下岗手续,而我们又不能像太原分局自谋职业人员一样,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以及相关优惠政策呢?因为,临铁分局不属111个试点地城市,因此临铁分局当时就不该实施减员增效。大同分局没按国家法规交纳失业保险,因企违法在前,所以买断职工就享受不到任何应得的待遇和权益了。
临汾分局不应该"减员 增效" 违规! 大同分局没按法规交纳失业保险 违法!
因此,我们一致 强烈要求 太原铁路局必须纠正对职工非法买断的错误做法!!!!! 还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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