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基础性国有企业是指从事基础产业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通常认为基础产业包括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行业。前者包括煤炭、石油、电力等能源工业和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油化工等原材料工业;后者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邮政、通讯、供水、供热、供气等。基础工业的产品是其他生产部门所必需的投入品,而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共同条件”。基础产业是支撑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并且决定着其他产业的发展水平。基础产业越发达,国民经济的发展后劲就越足,国民经济的运行就越有效,人民的生活就越便利,。因此,要使国民经济保持长期、稳定、协调和有效的发展,就必须搞好基础产业。
从基础产业的特点来看,它更适合国有企业经营。特别是适合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经营。
第一,基础产业关系国计民生,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基础产业之所以是“基础”,就在于它在国民经济的产业链中居于“上游”环节。上游牵动下游,上游环节的状况对下游各个环节都会产生极大影响。基础产业一旦出现问题,危害“下游”一大片,不仅其他经济部门和产业不能正常运行,整个社会生活都会受到很大影响,甚至会发生严重的危机和动乱。因此,国家,特别是以保障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宗旨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掌控好居于国民经济“上游”的基础产业。
第二,基础产业关系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基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它支持但同时又制约着经济社会其它方面的发展。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不仅要结构合理,能够适合其他产业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且要先行发展,留有余地和提前量。所以,有的经济学家把基础产业的投资称之为“社会先行资本”。无论是为了从宏观上规划、控制、调整、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还是为了规划、控制、调整、促进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和部门,都需要首先规划、安排、实施好基础产业的发展。在这方面的统筹安排和综合平衡需要国家统一的并且是有效的组织指挥。
第三,基础产业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需要从全局的角度进行利益调整。基础产业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不仅体现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部门和行业,而且体现在基础产业对各个生产部门和行业的服务作用上。为了保障社会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为了扶持某些经济及社会生活必需的行业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了开发资源,调整结构,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都需要从全局的角度对基础产业的行业和企业进行必要的利益调整。而这种调整只有国有企业才能顺利进行。
第四,基础产业存在自然垄断,应当避免自然垄断和私人利益的结合。通常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产品的自然属性和技术特点而产生的垄断。这种垄断有时可能导致市场上其它竞争者难以进入,只存在一家生产这种产品的企业。自然垄断有防止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的作用,但也存在利用垄断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能。因此,应当尽量避免自然垄断行业由私人企业经营,以防止私人利益损害社会利益。
第五,基础产业的经济效益应当从全社会的角度来估量判断。基础产业项目往往需要巨额投资,而且相关项目往往需要同时建成才能发挥作用。所以,项目一开始的投资巨大,回收期很长,运行很长时间才能达到设计的经济规模。如果仅从单个项目自身的投入产出来看,往往是效益低、风险大。但考虑到基础产业对整个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必须从全社会的角度来估量判断基础产业项目的效益状况。而这只有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家才能做到。相应地,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更适合承担此类项目。
可见,国有企业,特别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相比私有企业能够更好的适应基础产业的上述特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经营基础产业有利于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有利于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竞争对国有企业,包括基础性国有企业具有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这一点是勿庸置疑的。这也正是在各个领域,包括基础产业领域千方百计、不遗余力地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因。但是,由于基础产业的特性,市场竞争的作用在基础产业的某些领域会受到一些限制。这就决定了要使基础性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不能单靠引入竞争机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然垄断影响市场竞争。如前所述,自然垄断是由于产品的自然属性和技术特点而产生的垄断。这种垄断有时可能导致市场上其它竞争者难以进入,只存在一家生产这种产品的企业。尽管目前对自然垄断看法不一,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某些自然垄断项目也会发生变化——能够引入竞争且不浪费资源。但应当看到,自然垄断在基础产业领域仍然是一种客观存在。在一些存在自然垄断的项目上,新进入者的成本远高于已有的经营者,竞争并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率的提高。
二是投资规模影响市场竞争。如前所述,基础产业项目往往需要巨额投资,而且相关项目往往需要同时建成才能发挥作用。这就要求进入基础产业领域的投资者有很强的资金实力,在项目的初始阶段就要投入巨额资金。这一点也是很多投资者和企业做不到的,在事实上形成了对想进入基础产业的竞争者的一种限制。
三是投资效益和风险影响市场竞争。如前所述,许多基础产业项目不仅一开始投资巨大,而且回收期很长,往往运行很长时间才能达到经济规模。因此,在资金回收的过程中不确定性很大,项目的投资效益和风险不对称。在没有特定的投资保护和风险防范条件下,许多竞争者会望而却步。
四是经营限制影响市场竞争。如前所述,基础产业具有一定的公益的性质。这种公益性不仅体现在基础产业应当尽可能地以较低的价格为其他产业和人民生活提供产品和服务,而且体现在基础产业应当高标准地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的保障。因此,对于进入基础产业的竞争者在从业资格方面要有要求,在生产经营方面要有严格的监管。这也是对市场竞争的一种限制。
当然,基础产业对市场竞争的限制不是绝对的。可以采取许多措施来突破这些限制。在这方面已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案例。如,项目融资,以BOT为代表的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代理经营,等等。但是,也应当看到这种对市场竞争限制的突破也不是绝对的。在现有的条件下,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基础产业项目对市场竞争的限制仍是客观存在。因此,不能单靠市场竞争来解决基础性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在这里所说的引入市场竞争,不仅是指引入民营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同样是指引入其他国有企业进入基础产业,与原有的国有企业经营者竞争。其实,对市场竞争的限制不仅对民营企业存在,对国有企业同样存在。
应当肯定,基础性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和主导作用。为国民经济的协调快速发展和平稳运行,为人民群众生活的便利和提高,为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巩固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必须指出,基础性国有企业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利用基础产业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在产品和服务方面,高价低质,获取垄断利润。有个别企业甚至巧立名目,用各种手段盘剥消费者。加上部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过高的报酬待遇,在社会上形成许多负面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个别国有企业的形象,而且损害了国有企业的整体形象。更为严重的是,会造成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怀疑。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除了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发挥好市场竞争的作用之外,必须完善和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当然,对竞争性国有企业也必须完善和强化监管。但由于基础产业对市场竞争的特殊限制,对基础性国有企业必须特别加强监管。
首先,对基础性国有企业的考核监管要全面。不仅要考核监管经济效益,还要考核监管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和基础产业的特点所要求的其他重要内容。一是它们完成基本任务的情况。由于基础产业的重要性,承担基础产业生产经营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完成其承担的基本任务,不能为了追求企业经济效益而忽视甚至丢弃自己承担的特定任务,什么赚钱干什么。二是它们配合国家的规划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情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自觉执行国家的规划政策和宏观调控。这一点对基础性国有企业更为重要。因为这不仅关乎其自身,而且关乎全局的综合平衡。三是它们实行按劳分配的情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必须防止非劳动因素带来的收入过分悬殊。利用任何形式的垄断谋取高报酬都是严重违背按劳分配的。四是它们有无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与国有企业的性质不相容的。基础性国有企业发生的此类问题危害更加严重。对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应当零容忍,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必须强化考核监管基础性国有企业的机构。首先,这个机构的设立不能仅仅是为了考核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经济效益指标。这个机构对基础性国有企业的考核监管至少要包括上述几个方面的内容。应当按照这个目标来考虑设计这个机构的级别、职责、内部机构、岗位以及人员数量。要赋予这个机构必要的权力使其有能力直接担负或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一起担负起对基础性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系统地考核监管的任务。由于基础产业的特殊重要性,对基础性国有企业的考核监管要更加重视,要花更大的气力。
第三,必须坚决打击涉及基础性国有企业的腐败行为。一是要坚决打击基础性国有企业内部的腐败行为。例如有关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不负责任、铺张浪费、弄虚作假、行贿舞弊、贪污腐化,不择手段地骗取高额报酬,自己或伙同他人挥霍侵吞国有资产,等等。二是要坚决打击对基础性国有企业进行考核监管的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腐败行为。例如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掩盖问题、奖罚不明,任由一些企业欺上瞒下、肆意妄为,坐视部分基础性国有企业不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涉及国有企业的腐败行为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但鉴于基础性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必须百折不挠,知难而进。
第四,必须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和普通职工在考核监管中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不能直接指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它必须发挥监督保证作用。监督国有企业能否坚持满足全体人民的需要、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的原则,保证国有企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发挥公有制经济应有的作用。在这里要研究如何防止国有企业党组织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出于自身的利益而疏于履行职责,甚至去掩盖存在的问题。同样,国有企业的员工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和局限,绝大多数人不可能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但在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方面、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在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国有企业的员工有权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国有企业的性质所要求的。基础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这一特点有利于发挥企业党组织和普通员工对基础性国有企业的监督作用。
总之,基础性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不能单靠引入市场竞争来解决。在努力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和完善对基础性国有企业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好基础性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在基础产业领域发挥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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